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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4.3 隋到唐前期: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的最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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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隋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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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 政治结构与权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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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坚废北周六官制,确立了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及吏、礼、兵、都官、度支、工六部,后改度支为民部、都官为刑部。但总体上还是“朝之众务,总归于台阁,尚书省事无不总”,尚书左仆射“论者以为真宰相”。皇帝伯叔昆弟皇子为亲王,无封土,封食由朝廷供给。见于“当今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具僚已众,资费日多;吏卒增倍,租调岁减;民少官多,十羊九牧”,杨坚“存要去闲,并小为大”,改齐周以来州、郡、县三级为州(炀帝时又改郡)、县两级,节约了成本,减少了代理人的层级和藩镇挑战统治者的可能。承袭北魏三长制,畿内设“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后又“制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家为里,长一人”[570],完善了基层控制体系,提高了基层代理人出现代理风险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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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杨坚“不欲权分,罢州郡之辟,废乡里之举,内外一命”[571],废除了州郡自辟佐吏和九品中正制,在南北朝后期寒门入仕的基础上,创立了科举制,从地方豪强和士族手中夺回选拔人才的权力,缓和政治矛盾。但刚开始的科举制仍残留着大量选举制的痕迹,特别是隋朝的短暂,使科举制在社会管理的专业化等方面的效益还未及发挥,显示了制度收益的延时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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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士族门阀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杨坚出身关中望族、西魏和北周的藩镇世家,本人又是周宣帝、静帝的外戚,对杨坚“有佐命之功”的也主要是士族大姓。门第观念也继续发挥着社会影响,杨坚、杨素分别以虏姓士族首望元孝矩和汉族大姓的崔儦“重其门地,娶其女为”子妻[572]。隋末农民战乱中,一些士族因内部斗争和农民战争遭受打击;一些则由于李密、窦建德、李渊等的笼络而得以延续。董景珍起义时认为自己“素寒贱,不为众所服”,而推荐“罗川令萧铣,梁室之后,宽仁大度,请奉之以从众望”[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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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北周“刑政苛酷,群心崩骇,莫有固志”的教训,两次将齐周法律修订为《开皇律》,“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裂之法。其流徙之罪皆减从轻”,还允许“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但凡在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之科的皇亲国戚、勋臣及七品以上官员犯罪可“例减一等”;九品以上官员犯罪可铜赎罪[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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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 土地、户籍和赋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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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定民众,获得收入,杨坚承北周推行了均田制和租调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开皇十年,隋完成统一,下诏“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账,一与民同”,且战死士兵的土地不收回。十二年,针对“户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的问题,又“发使四出,均天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但王族和官吏“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永业田可世袭和买卖;“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575]。而且作为官员俸禄的一部分的“职分田”和作官署的办公支出的“公廨田”(出贷经商,弥补官府支出和官禄的公廨本钱)虽与北魏“更代相付”即离职后交传后任的要求一样,但会促使在职官员扩大对土地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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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之外,在边境地区也有军民屯田,文帝时,“令朔州总管赵仲卿,于长城以北大兴屯田,以实塞下。又于河西勒百姓立堡,营田积谷”;炀帝时,“谪天下罪人,配为戍卒,大开屯田”[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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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调包括“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絁以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赋役年龄“男女三岁已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开皇三年,“初令军人以二十一成丁。减十二番每岁为二十日役。减调绢一疋为二丈”,调减至北魏以来的一半;赋役年龄从北魏十五岁、北齐和北周的十八岁改为二十一岁,进一步保证了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同时,“罢酒坊,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使朝廷收入几乎完全仰赖于租、庸、调。简明的赋税制度减少了征收和监督成本,也为“输籍定样”提供了条件。开皇十年,“又以宇内无事,益宽徭赋。百姓年五十者,输庸停防”[577],为后世徭役的庸化打下了基础,但还只是对老年的“怜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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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壮丁诈老诈小逃避赋役的“疲敝”及世家大族荫庇大量“浮客”,使国家编户和财政收入减少的问题,推行了按户籍登记年龄、相貌与本人核对的“大索貌阅”、强制分家的“析籍”和依家产定额以统一格式登记税额的“输籍定样”。地方官也积极括户,如乞伏慧在曹州括户“得户数万”,在齐州“得隐户数千”[578]。但由于妇人、奴婢半授田出赋,隐丁问题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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炀帝“以二十二成丁”,进一步放宽了赋役年龄,并“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也停止对他们的授田。同时,又“开相纠之科”,“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许民相告,若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正里长皆远流配”,地方“亡失户口”官吏要“竟坐免官”[579]等规定,“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甿,奉公上蒙减轻之征”,大量依附民“悉自归于编户”[580]。炀帝大业二年人口达到八百九十多万户,较开皇九年增加四百余万户[581],个体家庭经济重新取代了庄园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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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授田与赋役主要以人丁为本,“大索貌阅”、“相纠之科”和“计账”需注明“进丁”和“新附口”数,葛剑雄认为应更重视“丁”,但“给禄制”即“官人禄力”,“役力理出所部”,并“于所管户内,计户征税”[582],“势必使地方官员对增户的关心超过对口的关心”[583],且还有按户等征收的义仓粮,“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升”[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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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制度规定的徭役较北周减少三分之一,但文帝、炀帝先后大修长城、开运河、修驰道、筑宫苑、伐高丽,滥征徭役兵役,使民众“皆惧罪亡命”,“耕稼失时,田畴多荒”,“疆场之所倾败,劳敝之所殂殒,虽复太半不归”,“乡亭绝其烟火,人相啖食,十而四五”,加上大业七年漂没山东、河南四十余郡的大洪水,对社会经济和人口造成极大破坏,“百姓困穷,财力具竭,安居则不胜冻馁,死期交急,剽掠则犹得延生,于是始相聚为群盗”[585],在最低的生存都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出现了全国性的大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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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筑长城、修驰道等有军事战略的需要,建东都、开运河等客观上适应了中国经济重心南移长江下游的趋势。但在传统农业需要大量劳动力投入的情况下,巨大的非生产民力投入必然导致农业的停滞。而且公共工程收益长期性与投入一次性的矛盾,完全超出了社会承载力,使得隋还未得到收益就已支撑不起巨大的成本,更何况许多工程仅是为了满足帝王的游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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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唐前期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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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 政治结构与权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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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沿袭三省六部制,六部确定为吏、户、礼、兵、刑、工。三省长官兼为相,但尚书省长官权集决策和执行,地位最高。高宗武后时,设“北门学士”,“以分宰相之权”。中宗时,本为皇帝幕僚的“同中书门下三品”成为宰相加衔。开元后,事务繁杂,“宰相数少,始崇其任,不归本司”[586];又设翰林学士院,“凡大诏令,大废置,丞相之密画,内外之密奏,上之所甚注意者,莫不专对,他人无得而参”[587];因事设置的巡察、转运、盐铁、租庸等使差不断扩大,以致“兵部无戎帐,户部无版图,虞水不管山川,金仓不司钱谷”[588];宦官势力扩大,“中官稍称旨者,即授三品左右监门将军”,“监军则权过节度”[589],“宦官之盛自此始”[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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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为州、县两级,太宗初袭隋中枢驻外道行台,设以监察性质的道[591]。少数民族地区设都护府及所属羁縻州,保留各族原有统治机构,派官参治或监临[592]。县下为乡里,贞观时乡“置长一人,佐二人”,后只设耆老,里设正。城内分坊、郊外为村,均设正,其下“五邻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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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上,高祖时仿隋制设置军府和各道府兵。太宗时,中央设十六卫直属皇帝,各地改设折冲府,以卫统府。出征时皇帝任命将领,兵部将诏令与符契一并下发折冲府或州郡发兵。睿宗时,沿边各地设节度使。节度使从掌兵权开始,逐步控制了政权、财权。为拉拢部下,“丧师者失万而言一,胜敌者获一而言万”,不断向朝廷求官要禄,“关辅及朔方、河、陇四十余郡,河北三十余郡,每郡官仓粟多者百万石,少不减五十万石,给充行官禄。暨天宝末,无不罄矣”[594],边防经费由开元初每年两百万贯,增加到一千四五百万贯;北方八个节度使中,范阳等三镇节度使为安禄山,终于酿成安史之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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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隋末弊政,强调“用法务在宽简”[595]。唐初,“采定《开皇律》行之”,但“尽削大业所用烦峻之法”,要求“本设法令,使人共解,而往代相承,多为隐语,执法之官,缘此舞弄。宜更刊定,务使易知”[596];“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597],“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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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士族仍强大,李唐“创业君臣,俱是贵族”[599]。为笼络士族,一度“依周、齐旧制”[600],维持了九品中正制。但为打破世族豪门和地方官员垄断选举权,使“天下英雄入吾彀中”[601],“武德四年,复置秀才、进士两科”[602],并迅速把科举定为“岁举之常选”[603]。除“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外[604],几乎“任何人只要埋头读书,就有资格应考”[605]。针对一些“新官之辈”,“慕其祖宗,竞结婚媾,多纳货贿,有如贩鬻”,太宗定“天下嫁女受财”数,甚至令“凡七姓十一家”高名大姓“不得自为婚姻”,“其夫家不得受陪门之财”[606],还以“止取今日官爵高下作等级”修《氏族志》[607],形成“以皇族为首,外戚次之,降崔民干为第三”的新谱系。武则天时,修改《氏族志》,以“后族为第一等,其余悉以仕唐官品高下为准”[608]。中宗复辟再修《氏族志》,玄宗时修成,“取德、功、时望、国籍之家,等而次之”[609],士族阀第逐步和官品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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