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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878 世界新秩序 [:1703229741]
1703230879 新兴的全球性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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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881 世界各地的法官越来越多地彼此交流想法和互相援引。这一现象的逐渐增加,最终使得在许多不同的议题上出现了明显的国际共识,而共识本身反过来就具有令人信服的分量。因此,前挪威大法官史密斯才注意到,“在不同司法领域中,国际司法的统一具有一定优势,但我们也需要保护本国和地方文化的法律基础,两者之间必须有所权衡”(63)。当绍尔在为特定模式的司法移植列举理由时,他也说道,“如果一个想法被人看作是一个新兴的国际共识,那么就有可能在国际上发挥更大影响力。”(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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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883 亚伯拉罕森大法官提供了一个案例,说明一个国际共识是怎样形成的。这个例子同医疗程序知情权的定义有关。她指出,“世界各地的法院都在努力平衡以下价值:个人自主对(vs.)司法和卫生保健系统的有效管理。”(65)美国最高法院之前曾作出过裁决,该裁决为“知情同意权”(informed consent)(66)树立了一个详细的标准,这一标准建立在“审慎的患者”(prudent patient)(67)概念之上。但在美国之外,德国宪法法院、澳大利亚上诉法院、加拿大上诉法院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加以考虑之后,都认为,审慎患者这一标准还远远不够,取而代之的是一种主观标准,这一标准要求精确了解病人是否知道他或她将要进行的具体医疗程序的风险(68)。布雷耶法官提供了另一个例子。在奈特诉佛罗里达州案件中,他在其异议中引用了许多案例,这些案例互相印证,得出几乎同样的结论,那就是在漫长的延迟后(有的长达二十年)再处决已定罪的罪犯具有不可行性(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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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885 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当世界各地的法官在商讨一个问题,而不是商讨某一特定答案或立场的时候,他们更容易达成共识。正如前大法官史密斯指出,尽管法官个人可能会认为国际司法统一有一定价值,但他们还必须注意到各种具体的国家考虑,而这些考虑有可能使他们与其他法官发生判断分歧。在这个意义上讲,全球性判例的出现更多地是指,在特定议题上,全世界的法官正在进行着积极的对话。没有哪一个答案是唯一正确的,多元化和合法差异原则再次占了上风。然而,如果任何国家的法院未能参加这种对话,其影响力都会大幅减少(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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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887 世界新秩序 [:1703229742]
1703230888 2.全球人权法共同体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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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890 随着全球性判例的出现,基本人权问题不可避免地要被牵涉进去。在裁决人权官司的时候,法院很可能会认为彼此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纽带,这是因为这些案子涉及许多国家司法机构的核心职能。这些国家的人民要求其法院保护个人免遭国家权力被滥用所带来的危害,要求它们根据复杂的历史、文化和政治的需要和期望确定适当的保护水平。不同国家的判决当然是各有各的一套(71)。但是要对权利、权力和特权进行平衡,各个国家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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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892 此外,对基本人权作出规定的不仅仅只是各国的宪法,还有各种国际人权条约。对这些条约进行解释和加以运用之权通常归于某国际法庭。这些国际法庭通常是由该条约本身所设立的。当这些国际法庭的活动同各国宪法法院的活动掺和在一起的时候,就会产生一个真正的全球法律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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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894 在人权方面,常常被人提到的国际法庭是欧洲人权法院(ECHR)。欧洲人权公约对人权作了详细规定,创建了一个复杂的执法机制,允许个人和团体(在欧洲人权法院上)对本国政府提出控诉。所有签署了欧洲人权公约的国家现在都必须承认这种请愿权,以及承认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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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896 同欧洲法院一样(我们在下面也会谈到),欧洲人权法院已经从一个空壳子成功地转化成具有丰富内容的实体。它已经宣布,它的主要文本,也就是欧洲人权公约,是“在人权领域内维护欧洲公共秩序的宪政工具”。欧洲人权法院还成功地把对公约规定的解释权紧紧地抓到自己手里(73)。其裁决开始促使一些国家通过修订立法、行政法令和司法判决来修改其法律(74)。它对各国的法院也产生了影响,各国法官开始同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官们进行切实的对话(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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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898 更值得注意的是,欧洲人权法院在人权议题上已经成了权威,其意见被很多并不在它直接管辖范围之内的国家法院引为圭臬,这些国家要么没有通过国内法认可欧洲人权法院是欧洲人权公约的解释者,要么一开始就没有签署欧洲人权公约。南非最高法院引用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判决,判定死刑违宪(76)。津巴布韦最高法院同样引用了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认为对成人进行体罚是残忍之举,不能视之为寻常,对少年进行体罚则是违宪行为(77)。以色列高等法院法官引用了欧洲人权法院在爱尔兰诉英国一案中的判决,认定其国内安全机构所使用的一些审讯手段是“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予以禁止(78)。英国枢密院是牙买加的终审司法机构(79),依据欧洲人权法院的一项判决(以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一项决定),在Soering诉英国一案中(80),将牙买加的死刑惩罚调整为终身监禁(81)。英国学者J·G·梅里尔斯还记录下了许多事例,在这些事例中,欧洲人权法院使用的论证和解释方法,后来被美洲人权法院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所接受(82)。一位评论家在审视这些例子的时候,将欧洲人权法院称作“某种形式的世界人权法院”。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援引和接受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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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00 在这里,最惊人的事实就是,欧洲人权法院对于这些法院并没有管辖权。其判决只能说是有说服力的,其权威的分量来自于该法院的合法性、关注点和其判决的质量,全世界从事人权保护共同事业的法官给予了首肯。评论家们对这种现象提出了许多解释,比方说,国内法或国际法有所要求(84),或者由于出版物增加了,其他地方获得相关信息的渠道也在增加(85),还有日益认识到其他国家确实拿人权条约当回事。这种意识由于现在全世界围绕着人权法有许多明确的讨论而得到了加强(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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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02 即使是在欧洲,挪威最高法院的视角也特别引人注目。前大法官史密斯在1988年写道,“斯特拉斯堡法院所适用的欧洲人权公约,在我们审查国内立法之时,将成为我们的重要依据之一。”(87)他指出,对于哪些权利受到保护,比起挪威宪法,公约要表述得更为清楚。他也指出,在审理人权案件时,国内法和国际法何者适用优先,目前仍不明确。对此,挪威法庭最初发布了一个声明,声称挪威立法同欧洲人权公约之间并无矛盾之处,后来,挪威法庭从此立场上转移,引进了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由于其对人权公约的有力解释,也就成为我们作出裁决的重要司法来源。”(88)史密斯进一步认为,现在根本不可能搞清楚哪一方凌驾于哪一方之上。在有些情况下,国际人权规范得到优先考虑,但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没有得到现有国内立法更多的支持”,法庭也只能束手束脚(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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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04 这是一种纵向制衡的体制,一国法庭予以超国家法庭(supranational tribunal)以尊重,并与之进行互动,但有所限制。如果一个超国家法庭颁布的国际规范太离谱或太超前,以至于偏离了一国国内的民主共识,那么该国法庭也不会亦步亦趋。这一体制最为发达与完善之处是欧盟,我们现在将谈谈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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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06 世界新秩序 [:1703229743]
1703230907 3.创建欧洲共同体司法体系:国家法院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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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09 欧洲共同体(即现在的欧洲联盟)的司法体系,是通过以下过程建立的:欧洲国家国内的低等法院将案子直接呈交至欧洲法院,由欧洲法院做出裁决。这些低等法院不认为欧洲法院是一个最高法院,而是一个超国家的法庭。这些低等法院常常甩开自己国内的最高法院,或至少对所在国行政部门的意见怀有不满,于是假欧洲法院之虎威便宜行事(90)。欧洲法院反过来借此机会奠定了所谓“新司法秩序”(a new legal order)的基础,在这个新司法秩序中,罗马条约和欧盟组织的许多立法将“直接有效”(在美国术语中,意为自动执行),从而能够被各个国家的人民在其国内法院中直接援引(91)。其结果使得个体诉讼者和低级国家法院能够迫使其政府(行政和立法部门)履行其国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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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11 欧洲国家的高等法院,特别是宪法法院,最终认识到他们的权力被削弱了,于是奋起反击。用德国宪法法院的话来说,其结果就是各国高等法院同欧洲法院之间的“合作关系”(cooperative relationship)。这是一种法庭与法庭之间的对等关系,依据的是它们在各自领域(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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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13 不同国家的法庭援引并遵守欧洲法院裁定的意愿程度存在很大差别,同一国家内的不同法庭也是如此。学者们注意到这点,于是把研究重点集中在某些国家法院的动机上——它们为什么愿意同欧洲法院结盟呢?研究结果中有一些非常引人注目的事实,那就是某些法院的行为非常独立,它们不仅不顾及该国其他法院,同本国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的关系也是如此(92)。例如,德国某低等金融法院即使面对着该国高等金融法院的反对,面对德国政府的反对,也仍然坚持遵从欧洲法院的一项判决(93)。法国最高法院也是如此,它认可欧盟法律的至上地位,服从欧洲法院的指示,即使法国立法机关威胁说要剥夺它的管辖权,控诉这是“法官统治”(gouvernement par juges)(94),它仍然如此行事(95)。英国法院无视该国议会主权原则,发出法院强制令阻止一项英国法律生效(该法律有待在欧洲层面上进行司法审查)(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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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15 如果只从国内着眼,法院独立行事这种司法举动可能并不起眼。然而在欧洲共同体早期初创阶段,这种同罗马条约发生更紧密一体关系的举动,被认为隶属外交决策范畴,要由行政部门基于国家竞争的利害计算做出决定。那么我们怎样解释法院并没有同行政机构保持一致、等候其指示行事呢?这些法庭如此行事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希望得到更多的授权(97);同其他的法庭争夺威望和权力(98);通过遵从欧盟的判例而不是本国的判例,可以推行某种法律意见(99);或者是希望为特定的诉讼者提供好处,至少也是不加害于他们(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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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17 许多观察家可能认为欧洲联盟中各国法庭的举动是一个独特现象,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在美国建国之初,州法院同联邦法院的关系也是如此。这同当代的全球法院不具有可比性。欧洲联盟最后成长为一个联邦国家的可能性当然是存在的,但欧盟各成员国政府暂时还没有考虑联邦制度。对“独特论”者而言,更重要的反驳是,欧洲国家的法院也拒绝了联邦制的构想,它们仍然认为自己是在同一个超国家法院打交道,而不是一个联邦最高法庭。欧洲各国法院同欧洲法院一起构建了欧洲的司法体系,这种体系为全球司法体系提供了一种模板,今后各国法庭同国际法庭之间的关系很可能就像欧洲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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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19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Bundesverfasiungsgericht,简称BvG)同欧洲法院关系悠久,它视欧洲法院为平等的实体,而不是上级法院(101)。在布鲁纳尔诉欧洲联盟条约(102)(Brunner v.The European Union Treaty)一案(这是对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合宪性提出质疑的一个案子)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明确提出同欧洲法院是一种“合作关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将为宪法保障设立一个门槛,欧洲法院将在就事论事的基础上裁定实施这一门槛,以及其他额外的保障(103)。在这种关系中,两个法院的目的是要确保在它们的管辖范围内,欧盟的法律和国家法律得到政府机构同等的尊重,并承认两个法庭“相互影响”(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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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21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待欧洲法院的态度非常坦率,或许过于武断自信了些。但是它并不是唯一这么做的法庭,意大利、法国和比利时的高等法院同样如此(105)。欧洲法院同国家法院(无论是高等法院还是低等法院)的拔河赛看来还将延续下去,即使它们的关系和它们的法律越来越搅和在了一起,也还会是一个样。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声称欧盟将成为一个由各国组成的共同体组织,而不是一个邦联国家(106),所以欧盟的司法体系也应该是一个由各法院组成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内,每个法院都对其他法院进行制衡,没有一个法院可以声称自己最大。各个法院通过其判决来进行对话,表示赞成和反对意见,以此来伸张自己的主张。这种宪政对话发生在传统国际法框架内,而这种框架能够被全世界其他法院逐渐接受(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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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23 世界新秩序 [:1703229744]
1703230924 4.跨国诉讼中的司法合作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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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26 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是诉讼全球化。打个比方,有一件产品,三个不同的国家负责制造其组件,第四个国家负责组装,第五个和第六个国家负责开发市场和进行销售。有资格对纠纷做出裁决的场所正在迅速增长,这导致诉讼人为了从中获益,在诉讼管辖权和裁决地选择的问题上发生激烈冲突。这种争端向来一直是国际私法负责的内容。这些争端还推动着国际商业仲裁的迅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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