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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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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段话出自英国下议院外交事务跨党派委员会前任主席戴维·霍威尔勋爵(Lord David Howell)之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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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后,英联邦正逐渐成为目前世界上最适当有效的国际组织。作为一庞大网络,由正式和非正式机构组成,具有全球影响力并不断向所有区域扩展。英联邦的这些特质使它在解决全球性问题上远胜于其他超国家机构,也使它成为未来联合和联结各国、各国家机构与各国家团体和全球性组织的最佳范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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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威尔勋爵比较了英联邦跨政府网络与联合国或世界贸易组织这类国际机构,并更为偏好前者。笔者个人认为,正如稍后即将讨论的那样,在一个有效的全球治理体系中,这两类机构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互为补充。总体而言,各英联邦组织共由54个成员国和202个对应的非政府机构组成,显示了“跨政府主义的化学变化”,即正在运行中的新型国际体系(9)。正是跨政府网络所提供的“非正式但有效的联系纽带”,得以实现诸如“既顾及中国大陆的敏感性又满足香港方面的需求”这类目标(10)。最后,英联邦“开创了各国政府关于实际发展问题的各种新型伙伴关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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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联邦是用以召开各种跨政府、跨国多边政策发展会议的一个论坛,各国政府首脑、财政部长、教育部长、议员和法官等分别和其他英联邦国家的对应官员举行会谈(12)。英联邦在伦敦设有秘书处,以协助这些会议的召开(13)。英联邦同时设有部长级小组,负责政策制定或执行任务,这是英联邦的一大创举。1991年10 月,在英联邦政府首脑会议上通过了《哈拉雷宣言》(the Harare Declaration),明确提出了关于善政、民主和人权等内容的英联邦共享原则。部长行动小组,由八国外交部长组成,必要时另加两名来自特定地区的外交部长,“旨在处理不断严重违反《哈拉雷宣言》中各项原则的行为”(14)。事实上,在成立初期,行动小组除监督一些国家如尼日利亚、塞拉利昂等恢复民主之外尚无建树。然而,采取更重大行动的前景无疑存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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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下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感到英国政府低估了“英联邦网络”的巨大价值,建议“政府应通过双边和英联邦秘书处双重途径,力求扩大英联邦网络在政府间政策事务上的作用”(16)。该委员会督促英联邦各国政府更好地利用一年一度的英联邦财政部长会议,特别是用以提出各种发展计划和债务减免动议,而且用以“共享英联邦范围内的新思想和成功经验”。总而言之,从一个做好充分准备对前英帝国既批评又提出各种要求的国家“俱乐部”,英联邦正迅速蜕变为一个利益、目标取向已截然不同的网络(17)。英联邦的特殊价值就在于其产生政府和非政府网络的方式,其中的诸多网络随后便共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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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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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网络作为一种治理结构,这方面鲜为人知的一个案例可以说是北欧体系。它最初从北欧理事会发展而来,即上章介绍的议会间合作论坛。北欧议员立法网络成立20年后,五个该网络参加国(以及三个自治领)部长于1971年相聚一堂,决定成立北欧部长理事会。这是一个指定论坛,以进行“政府间”合作,即北欧各国行政部门而非立法部门之间的合作(18)。教育、环境、卫生等各部门部长定期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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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会议取得了哪些成果?它们提出各种动议和计划,相当于一个区域立法机关的工作。部长理事会提案交由一议员委员会审议,该委员会可能向五国社会的个人和组织咨询和征求意见。经过委员会修改的提案再交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或否决。如果提案表决通过,理事会将直接交由北欧五国政府执行,五国议会也将分别对该提案予以批准(19)。2000年11月北欧理事会议程就包括了难民政策、贸易、教育和信息技术等相关议案(20)。所有这些议案的准备工作由各种国家官员网络一力承担,部长理事会北欧合作委员会作为联系纽带提供支持(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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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体系具有如下显著特征。第一,该体系具有区域政府的诸多职能,却仅有最基本的超国家官僚。运行该体系的官员绝大多数是来自行政和立法部门的国家官员。第二,该体系是正式与非正式体制成功的结合体。正如理事会自身评论道:“跨国网络是基于惯例,在最低限度的正式限制下顺利开展合作。然而,北欧公民拥有的诸多合作机会是以北欧政府间正式协议为基础。”(22)第三,该体系具有多重民主保障。维持最低限度的超国家官僚,自行委派北欧理事会代表,由北欧各国议会从他们的议员中选出。此外,正如上文特别提到的那样,北欧理事会正式通过的任何议案必须经由各国议会一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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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限制必定令北欧体系的官员们沮丧不已。它们与美国宪法的内在摩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布兰代斯大法官(Justice Brandeis)有一著名论断,将后者视为美国宪法有意设计的特征(23)。相比那些具有“实权”部分重叠的其他机构,如欧洲联盟和北约组织等,北欧体系相应地失去了或不得不放弃一些问题的主导权(24)。然而,权力应该分配在国家一级还是超国家一级,这一更大的问题还未成定论。欧盟极有可能越来越朝着北欧体系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就其议会间合作而言。毕竟,正如第三章提到的那样,波罗的海国家已快速地仿效北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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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经合组织(AP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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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经合组织(APEC)或许是最为松散且有意而为之的政府网络机制。APEC于1989年成立,作为一个“部长级非正式对话团体”(25)。会议代表于1993年增开了“经济领导人非正式年会”,由成员经济体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出席(26)。至2001年,APEC扩大到定期召开各种部长级会议,涵盖所有部门的部长,诸如教育、能源、环境、财政、人力资源开发、科技、电信和信息技术、贸易、交通与妇女等部门(27)。与会部长还成立了各种委员会,以研究各项具体动议,转而成立大量小组委员会和工作组。最后,为使私人部门,尤其是工商界的参与机制化,APEC经济领导人成立了工商咨询理事会(ABAC),即由每个经济体成员的3名高级工商界人士组成的一个常设机构(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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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C因而发展成一个制度化的跨政府机构。然而,其网络运行机制是协商一致,主要是召开会议、交换信息、提交报告和建议书、设定目标并予以监督等。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正式性仍然是它的本质特征。APEC各成员坚决反对任何使他们的合作“法制化”的努力,如签订一个条约,将APEC建成一正式法定组织,作出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29)。他们坚决反对从非正式到正式、从“软法”到“硬法”或是从各国部长协商一致到超国家加权表决制等方向发展的任何建议。在这个时代,大量西方政府已开始意识到试图加入超国家机构需要付出的国内政治代价,尽管国际合作不断机制化。与此同时,在争取国内支持者上保持最大程度的灵活性,可能是一极具价值的模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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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C第二个相关特征是其决心继续由国家掌握统治权。APEC经济领导人1994年确立的目标是在亚太地区建立一个贸易与投资共同市场,APEC发达经济体成员和发展中经济体成员分别于2010年和2020年实现(31)。考虑到APEC在环太平洋地区的21个成员国,包括所有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众多沿太平洋拉丁美洲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中国、越南和韩国,足见该计划涉及地理范围之广(32)。然而,用以实现这一目标的制度框架几乎仍然完全是基于国家部长网络。APEC部长1993年设立了一个秘书处,但仅作为“APEC活动的联系纽带和基本支持机制”(33)。在实践中,秘书处向成员经济体和APEC论坛提供协商、技术和咨询等支持,并承担APEC资助的200多个项目的管理工作(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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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C网络的分化程度是其第三个显著特征。APEC“领导人”有别于“部长”(35)。前者经常赞成、鼓励或“欢迎”后者提出的各项决定和动议(36)。前者也“任命”或“指派”后者负责特定动议,就如同传统外交模式一样。总的说来,APEC在这方面与第二章讨论的二十国集团(G20)的国家元首和财政部长之间的区别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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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APEC有意将其活动范围扩大到政府行为体之外,是其另一特色。作为一个自发的经济论坛,其首要目标就已指向了工商界。这些成就虽不大可能令那些全球性团体满意,他们抱怨存在严重的民主赤字。然而,APEC部长们已成功地将私人部门领导者的参与机制化,很少有其他网络做到如此。政府网络不仅像在英联邦那样,与大量市民社会和公司网络并存,而且它们拥有公认的、制度化的和重要的互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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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APEC开创了一种治理模式,这一模式的本质特征表现在评估和比较成员国当前实践、通过各项国家计划并予以完善等方面。作为一个缺乏强制权力,甚至连超国家决策程序都没有的论坛,APEC必须依靠共同目标设定和自主自愿原则。APEC作为一机制激励成员实现共同目标的主要方式是采取“电子版单边行动计划(E-IAP)”。该行动计划被认为是“APEC各成员用以描绘他们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等目标上进展的基本路线图”(37)。该方式预示了在集体框架内通过信息加强自治的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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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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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本质上是一个政府间组织,从最初负责管理马歇尔计划逐渐发展成一种机制,负责召集各种30国部长网络,以共享信息、进行研究以及提出模式和规范等(38)。OECD秘书处的一些成员声称,他们感到只有通过发展正式制定规则的能力,OECD才能成为一个强大的国际组织,换言之,就是从一跨政府组织转型为一个更加传统正式的国际组织。然而其实,OECD有关更加正式谈判和拟议规则制定的不同经验基本上混合在一起。如拟议的反腐败措施条约被广为接受,但是起草对外投资管理条约则因发展中国家和非政府组织的强烈反对而宣告失败(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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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化世界秩序的角度观之,OECD现存结构和功能可以说是为解决当代各种全球性问题而量身定做的。譬如说,OECD公司治理原则(1995年5月通过)和对跨国公司的指导方针(2000年6月修订),被用来评估发展中国家的公共政策,并已成为世界银行评估国家的参考标准(40)。不难想象,对于远超过OECD成员范围的各国所关注的各种问题,将出现更多的规范和原则体系。它们全部都能达成并在起草时富有弹性,从而既提供了行为规范,又避免了正式法律约束的困难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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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有案例成因与目标各异。有一些如英联邦那样的组织,目前正发展成具有明确治理功能的组织。其他如APEC,任其自行发展。但各案例均表明,各政府官员网络可以相互联结组成一个更加庞大的体系,或者一个正式政府间组织可以发展成一个网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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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联邦、北欧体系和APEC的成立都是基于各自成员国之间的特定联系,如地理、历史、语言和文化等。OECD最初关注地理区域,然而在发展过程中已超越地理因素而关注经济标准,成为一个向具有一定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开放的组织。总体而言,因其对经济发展和监管的关注,与其说它是一个地理或历史性组织,不如说它更像一个功能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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