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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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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章中,我们已从政府网络个案研究转入对一个分化世界秩序现实图景进行描绘。这一图景的核心是一种国际秩序概念,在这一秩序中首要行为体不是国家,而是国家的一部分;不是国际组织,而是国际组织的一部分。这些各个部分,或是国家的或是超国家的,履行立法、行政或司法等相同治理功能,并且相互联结,遍布全球。假如我们是世界秩序真正的创建者,能够从头开始,那么先确定世界秩序建立的必要功能,后创建相应形式以执行这些功能,似乎合情合理。然而在实践中,这无疑是将这一理想模式加诸于混乱现实之上。意欲在现实世界基础之上实现一个分解的世界秩序,需要理解大量现存和即将兴起的各种水平网络是如何相互联结;垂直网络是如何扮演重要角色,尽管这一角色存在更多限制;还有政府网络非正式部门和传统国际组织正式部门是如何相互联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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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理解水平网络是如何形成各种网络之网络。这既可以为解决特定问题而专门加以召集,也可以在一政府间组织或协会框架下长期设立。从英联邦到北欧体系到亚太经合组织,从欧盟到北美自由贸易区等,政府网络已经遍布全球各大地区,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联结在一起。尽管这些机构外在形式有所不同,它们通过对应国家官员网络进行治理这一基本治理模式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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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网络不常见但更有效。在垂直网络案例中,垂直网络将国家政府官员和对应超国家官员联结了起来,其中国家作为统一行为体同意向一全球或区域机构转让部分主权。这些机构,或至少是其中的部分官员具有自主权,类似于它们的对应国家官员,至少在形式上如此。其中最为显著的例子是欧洲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或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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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机构,和教皇一样,他并没有供其支配的军队。然而,至少在一些案例中,他们确实具有的是与它们对应的国家官员发展直接关系的能力,这些官员便能代表他们行使强制权力。然而反之,这些国家官员也会通过确保维持一“合作型”而非等级制垂直关系来捍卫他们自己的势力范围和权限。当国家或者选择促使这些垂直网络形成,或者仅仅创建有利于它们形成的制度性框架时,他们最终希望政府网络或是能够提供传统国际组织非正式的替代品,或是能够提供各种机制,以使传统组织发挥前所未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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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络非正式部门和传统国际组织正式部门以各种方式共存。大量诸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等组织的理事会,都是由各国财政部长、贸易部长或卫生部长等组成,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组织可以主办各种政府网络。然而最近以来,通过使对应国家官员之间的现存关系机制化,或通过设立各种机构以创建新的网络,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环境合作委员会的设立,该委员会完全由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三国环境部长组成,这样各国在缔结条约和设立各种附属机构的同时可以直接创建各种政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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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自上而下而非自下而上创建各种政府网络的另一方式是通过履行对国内具有重大影响,但在国际或区域层次上缺乏执行力和执行能力的各种国际义务,从而推动或触发形成各种政府网络。执行力和执行能力的问题留给了各国官员自己去解决,这也就需要他们互相合作。北美自由贸易区,尤其是欧盟证明了这一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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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政府网络本身可以创建各种国际组织,设立各种“信息机构”,协助它们的工作并使效率得以提高。诸多国际秘书处实质上已经履行了这一功能,向各国官员提供极其重要的信息来源,经常扮演收集有关国际义务执行和效果等信息的非政府机构与负责执行这些义务的政府官员之间的中间人角色。目前正在设立各种新的信息机构,但这次是政府网络参加者找到更好地运行该网络的必要方式而自下而上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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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可能是对国际组织本身形成一个全新的概念,作为变动中全球景观的一部分。设想一个全球治理体系主要由水平政府网络组成,这些网络由各国对应政府官员组成,这些官员或者代表他们自己的利益工作,或者执行他们本国政府以统一行为体身份所承担的各种正式国际义务。大量密布于这一景观中的国际组织,即使不是大多数,不管以什么样的形式或什么样的名称出现,它们在本质上基本上可称是协助性的“信息机构”。它们的工作就是收集、提炼和传播网络参加者所需信息,帮助各网络协调它们的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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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讨论的网络化结构及其内部政治过程,为我们描绘了一幅没有世界政府的世界秩序图景。然而,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促使这一世界秩序结合在一起的因素是什么(90)?如果没有强制权力,它的权力又来自于何处?如果美国总统杰克逊甚至在谈及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时可以说,“既然他已经作出他的判决,现在就让他去执行吧”,国际法庭的希望又在哪里呢(91)?那么秘书处呢?或者是网络呢?如果无需承担哪怕细微的法律义务,如何能将这些机构联结起来,形成各种实质性体制?它们的参加者又怎能期待除了空谈以外还能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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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章将考察政府网络在诸如和平、发展和保护地球等世界秩序基本问题上的实际影响。不仅包括对政府网络能够实现什么的分析,而且包括对实现特定结果的相关机制的分析。同时,正如本章分别论述了一个分解世界秩序的基础及其形成所需的其他因素,第五章将探讨如果政府网络是自发形成并作为首要的全球治理机制,那么它们现在以及将来分别可以有何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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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里该对定义做一个注解,尤其是在我使用“国际”和“超国家”这两个术语时。每一术语都有各种不同定义,而此处,“国际”或“政府间”是指作为统一行为体的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超国家”是指一个“高于”主权国家的机构。进一步讨论参见注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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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ischard,“A Novel Approach to Problem-Solving,”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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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reaty of European Union,TitleⅠ,Article A,(7 February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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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见“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Conglomerates(consultation documents),”in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homepage(cited 22 June 2003);网址:http://www.bis.org/publ/bcbc34.htm。“联合论坛”的成员国有: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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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US Objections Prompt Limited Global Pact on Financial Services,”Banking Policy Report 14(19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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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见“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Conglomerates(consultation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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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Press Release,Recommendation on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Year 2000 Strategies,Joint Year 2000 Council,”on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homepage(cited 22 June 2003);网址:http://www.bis.org/press/p9807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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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该委员会主办委员会最初于1998年4月8日在国际清算银行举办“2000年问题”圆桌会议。设立该委员会的决定就是那次会议上作出的,至1998年10月,文中提到的所有工作就都在进行中。参见“Global Round Table on the Year 2000,”on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homepage(cited 22 June 2003);网址:http://www.bis.org/press/p980409.htm#pg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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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Howell,“The Place of the Commonwealth in the International Order,”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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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Ibi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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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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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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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House of Commons,Foreign Affairs Committee,“The Future Role of the Commonwealth,”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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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Ibid.,x-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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