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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根据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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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间在监管标准、禁令立法或法律学说间都存在分歧,这或是偶然,或是有意为之。这些分歧中的大多数是文化、历史或政治的一种功能性反应,或者只是长期的路径依赖所带来的——就如同某个国家选择了某种打字机键盘,另一个国家选择了另一种,然后这种不同的选择又会必然要求使用不同的打字机、电脑、个人桌面助手等等,但是分歧同样可以是有意识的和有根据的。当一个国家可以选择协调其规则、标准或决定与他国趋同,但它却不这么做时,这是在表达自身民族传统的独特性或者某种强烈的政治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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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领域这种现象最为常见。以言论自由为例。与其他国家的宪法相比,美国对言论自由提供了更多的保护。这是历史和文化的产物,是几个世纪以来通过最高法院的判决所形成的。这些判决既是对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解释又与其互为基础。假定有一个由来自世界各地的宪法法官参加的会议,在这个会议上,美国法官会意识到他们与其他国家盛行的学说间存在多大的分歧。比如说,他们可能发现,来自其他国家的宪法法官在彼此交流判决意见时,他们事实上都认为毁损贬抑的言论不在言论自由的自由宪法权利之列,而且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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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假设,提交给美国最高法院的下一个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案例是关于毁损贬抑言论问题的。在法院看来,法官应公开讨论全球宪法学的主流趋势并宣称根据美国的宪法先例,他们决定继续允许毁损贬抑的言论作为言论自由的必然伴生物,尽管这种伴生物是应受谴责的。美国法官可能以他们是受不同的法律和政治传统约束的法官为根据来证明他们的决定是有道理的。或者,他们可能宣称美国的历史和文化轨迹明显区别于他国以此证明他们对言论自由含义的不同理解是正确的。又或者,他们可能援引美国宪法的特定文本以反驳其他国家的宪法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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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选择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是有根据的分歧,是一个审慎的决定,是面对另一方向的全球趋势时对一条有明确特点的路径的追求。可以想象,同样可能的是即使立法者和管理者意识到他们的法律或规则和其他许多国家间的区别,他们仍然会重视和保留这种差异。这些差别建立在历史的、文化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宗教的或者任何其他独特的民族特性的基础上。重要的是与推动趋同一样的力量——规章出口、技术援助、提取信息、软法律的力量——同样能导致有根据的分歧。他们允许任何国家的部分官员,或国家政府所有的三个部门,审慎地确认它们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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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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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加强国家间法律和规章的趋同,政府网络同样改进对国际法的遵守。事实上,垂直政府网络正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存在,即借助人际关系以利用国家政府机构的力量,并使之服务于相应的超国家机构。上述方式通过真正的强制性权威进行执法来改善遵守情况——这种权威至少是由特定的国内法院或管理机构行使的。加强遵守的第二种方法是改善政府在遵守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况。水平政府网络提供的培训和技术援助起着双重作用,不仅使外国管理者在执行国内法时成为更好的搭档,而且使他们能更好地履行其国际责任(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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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利用国家政府机构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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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财政部长保罗·马丁(Paul Martin)写了下面的话描述和称赞G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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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使各国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聚一堂,它密切反映了各国政府的财政和货币能力以及国民经济的现实状况。这提供了国际发展的目标和国家机构间的实际联系,这是实现它们的关键(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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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马丁将G20与公共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进行了对比,他发现这些公共国际金融机构“仍处于全球经济发展与稳定的中心”(54)。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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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机构单独行动所取得成效是有天然限制的,认识到这点很重要。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例,它能建议政策——提供财政援助以刺激政府接受它的建议;如果建议不被采纳,它可以收回财政支持。但是行使主权执行这些政策的都是国家政府,因而国家政府必须为这些政策的后果向国民负责(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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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从未被公开认可,但在构建欧盟法律系统的过程中,也同样运行着这个原则。欧洲法院被授权公布关于欧洲法律的决定,这些决定包括欧盟机构间的权力分配,欧盟和国家机构间的权力分配和在欧盟管辖权限内个人相对于各自政府的权利。但是,直接的执行权并不属于欧洲法院,而是由各国法院来负责的,各国法院保留着执行欧洲法院决议的事实上的最高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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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利用国家政府权力的例子是各国国会议员通过立法推动环境保护和人权的协调,这在第三章讨论过。在环境和人权方面,采纳国际公约和国际法惯例的演变包含两个步骤的实施过程。国家议会必须首先证明它们国家行政部门达成的决议是正当的。然后,它们决定是否通过特定的执行立法,在这个环节,议会经常失败。与之相反,在跨国政府网络成功协调行动时,其结果往往是产生了过多相似的国内法律,它们能够自动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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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例子中,关键的行为者是民族国家的政府官员。他们行使相同配置的强制与说服的权力以代表在国内制定的跨政府决议。他们能够强制、欺骗、罚款、命令、调解、立法、讨价还价、欺凌或者使用任何其他的方法在政治系统内做成事情。他们不受跨政府层次强制的限制,相反地,他们很可能认为自己在自由而有目的地选择特定的行为进程。然而,不论出于什么理由,决定采取最佳行为模式、以特定方式协调政策、接受超国家特别法庭的决议或者只是简单地加入某个特定议题的新兴的国际共识,政府官员都能够在他们国内权力的权限内执行那个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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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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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缺乏足够的物质和人力资源以通过、执行和有效运用法律的国家,建设国家治理的基本能力本身是政府网络重要和珍贵的结果。规章、司法和立法网络都直接参与了能力建设的过程。它们通过培训和技术援助项目直接参与,以向成员提供信息、协调一致的政策解决方法和道德支持的方式间接参与。实际上,政府网络传递给它所有的成员“你不孤单”的信息。当津巴布韦首席法官被围困时,他领悟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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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内治理能力的建设明显改善了遵守国内法律的前景。在遵守国际法方面很可能有同样的影响。亚伯拉姆(Abram)和安东尼娅·查耶斯(Antonia Chayes)已经发展了一套遵守国际规则的“管理理论”。该理论指出,违反国际规则既是由于缺乏执行的能力,也是由于缺乏执行的意愿(56)。他们反对建立以外部制裁威胁为基础的“刑法”式的国际秩序,而是坚持国际体系中的行为者拥有“遵守的倾向。”(57)因此,最大限度地遵守一系列既定国际规则的任务是个管理多于执行的任务,要确保所有各方知道人们对他们的期望,确保他们拥有遵守的能力以及接受必要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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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查耶斯认为缺乏能力是个关于遵从复杂的国际管理机制的特殊问题,这要求国家不只是克制某些行为——在公海上向船开火或者伤害他国外交官——而是采取积极措施以大幅削减臭氧和碳的排放量,改善健康标准,减少关税、腐败或窃取。这些努力既要求行政资源,也要求信息——信息正是许多政府缺乏和政府网络能帮忙提供的。而且正如罗萨提亚拉提醒我们的,管理理论假定“成功的服从管理表现为合作与互动的过程”,这同样也是政府网络的特征(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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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提亚拉回顾了其他几个关于国家为何遵守和不遵守国际法的主流理论——关于跨国法律程序的作用和国际规范或规则合法性的理论——发现它们也预测了政府网络在加强服从方面会发挥积极的作用(59)。而且,“通过给观念、技术和程序的输出提供便利条件”,政府网络可以帮助扩展那些“法律范畴之外的合作力量”。这种力量使国家确信遵从特定的法律体制最符合他们的利益(60)。总之,通过驾驭硬权力、建设遵守能力和在全世界传播观念和技术,政府网络很可能以传统的国际机构长久需求和期盼的方式加强国际法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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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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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理解政府网络的全面影响,必须理解信息革命如何改变了国内政府的本质和政府在国外面对的问题。基欧汉和奈的警告是明智且正确的,他们反对那种认为以资源为基础的传统权利不再重要,技术已经创造了一个美好的新世界,这个世界将按照崭新的政治运行的想法(61)。然而,信息的有效性和廉价正在以某些深刻的方式改变政府工作的方式:占有权力的类型和行使权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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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正在学习如何提供有价值的可信的信息,使个人在基本的标准框架内规范自身的行为,而不是决定个人应该如何做,命令他们以某种方式做,然后监督他们是否遵守。贾恩多梅尼戈·马琼(Giandomenico Majone)首先提出将欧盟作为“管理国家”(62)的概念,他认为鉴于直接管理依赖于一系列的命令和控制技术,比如命令和禁令(63),信息管理试图通过改变不同政策行为者的动力结构或者通过给他们合适的信息来“间接改变行为”(64)。获得可靠的信息能改变不同行为者的估计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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