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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5847 国际政治的社会演化:从公元前8000年到未来 [:1703234115]
1703235848 国际政治的社会演化:从公元前8000年到未来 一、一个新的国际制度研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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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5850 制度本质上是观念的体现。因为行为体当中知识的多样性(也就是说,总是有不止一种关于未来的制度安排应该怎样的观念),制度变迁进程本质上是关于怎样将众多观念中的很有限的一部分转变为制度。如此,我们就可以将(主张某种特定的制度安排的)观念视为基因,而将制度安排视为表现型,然后将社会演化范式运用于理解制度变迁——其核心机制是人为的变异—选择—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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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5852 基于这一出发点,我发展了一个基于社会演化范式的制度变迁的广义理论(Tang 2011a)。在这一部分,我对制度变迁的广义理论做一介绍,然后着重指出,该理论对于理解国际制度具有哪些关键意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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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5854 制度变迁的广义理论有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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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5856 第一,也是最根本的,争夺制定规则的权力是问题的核心。制度往往是由权力来建立的(或者建立在权力的阴影下),并且由公开的或隐秘的权力来维持[另参见Elias(1939)1994;Knight 1992;Solitan 1998]。大多数时候,权力与制度是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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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5858 第二,制度变迁的进程包含五个不同的阶段:(1)关于特定制度安排的观念的产生;(2)特定观念支持者发起的政治动员;(3)争夺权力,以设计和支配特定的制度安排(即建立特定的规则);(4)建立规则;(5)使规则合法化、稳固化,并可以复制。这五个阶段对应了演化中的变异、选择和遗传三个阶段:观念的产生对应变异;政治动员和争夺权力对应选择;而建立规则并使之合法化/稳固化对应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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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5860 第三,认为制度通常是提升福利的公共产品的见解是误导性的,它起源于不正确的、关于制度研究的和谐学派,典型的如功能主义(例如Parsons 1937;1951)和受到新古典经济学启发的新制度经济学(比如Coase 1937;North 1981;1990;Williamson 1975;1985)。制度往往是为私利服务的私人物品,提升行为体集体福利的制度是持久的权力斗争的产物,而非来自理性设计的即时满足(详见Tang 2011a,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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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5862 第四,“制度是重要的”,但为什么制度重要呢?简单地说,主要的(如果不是唯一的)原因在于,制度是由权力来建立和维持的(Tang 2011a,第五章)。因此,本质上,制度通常不是真正自主的、独立于权力的行为体。正如埃利亚斯[Elias 1939(1994)]与福柯(Foucault 2000)早已毫无争议地阐明的那样,由于行为体已经将规则内化,所以制度虽然看上去不受任何外在影响地作用于行为体,但这一内化的过程总是由权力支撑的。那种认为制度可以是自主性行为体的看法是极具误导性的,因而过去大部分试图证明这一点的努力只能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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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5864 第五,“制度是重要的”,但制度怎样发挥影响力?一旦建立,制度就会塑造行为体的行为:(由权力支撑的)制度既有能动性又有约束力(Giddens 1979;1984)。在塑造行为体的行为的同时,制度反过来塑造了包括社会结构演化在内的社会结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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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5866 从上述广义理论和社会演化范式出发,可以得出帮助我们理解国际系统中的制度的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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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5868 首先且最主要的,正如国内政治中的制度变迁,国际政治中制度变迁的核心也是争夺制定规则的权力,而这个过程几乎不可避免地需要权力。在国际政治中,大多数时候是国家(而非个人)建立了国际制度,而(作为最高形式的等级组织)国家本身就象征着对权力的垄断。因此,从一开始,国际制度就是国家权术的工具和产物(Keohane 1984;Mearsheimer 1995;Jervis 1999;Schweller 2001)。国际制度也是权力政治的产物。正如大多数国内制度一样,大多数国际制度是由或明或暗的权力来维持的(Tang 20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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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5870 其次,因为权力是建立和维持制度(以及秩序)的关键,所以在争夺制订规则的权力斗争中取胜的行为体或行为体联盟将对制度的确切性质具有更大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在国际政治中,这意味着,赢得上一次大战或争端的那个霸权国或国家联盟将对国际制度因而秩序的确切性质具有更多的、有时是决定性的影响(例如,Keohane 1984;Hurd 1999;Ikenberry 2000)。当我们讨论一场大战后的和平(Gilpin 1981;Ikenberry 2000)、主权(Spruyt 1994b)、领土完整(Zacher 2001)、非殖民化(Spruyt 2000)、贸易(Keohane 1984)、废除奴隶贸易与海盗(Clark 2007,第二章;de Nevers 2007)、种族平等(Clark 2007,第四章;Suzuki 2009)以及也许是整个国际法系统(Anghie 2004)时,情况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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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5872 再次,从社会演化的视角来看,在国际政治中,只有当基于一个防御性现实主义世界的和平确立之后,更广泛的和平的制度化才会发生,而不是在这种和平确立之前就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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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5874 最后,一旦建立,制度会反过来强化和平并将国际系统转变为一个更加基于规则的系统。然而,这一反馈循环也是通过权力运行的,尽管不一定是大多数国际关系文献所狭隘定义的物质权力(Foucault 1980;Digeser 1992;另见Tang 2013)。因此,大部分国际制度不可能是独立于权力的自主的行为体,正如大部分国内制度从来就不曾是独立于权力自主的行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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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5876 下文将清晰地说明,这一分析框架使得我们可以超越关于国际制度的现有理解。例如,尽管许多人已经注意到,现代国际系统似乎拥有一种迈向一个更基于规则的系统的能力(例如,Wendt 1999;2003;Linklater and Suganami 2006),但是关于这样的能力是如何产生的,他们并没有做出充分的解释。类似地,许多人宣称制度是和平的基础,而我们将证明这样的阐释是不正确的:“浅和平”的到来早于制度(见下文第二部分)。最后,现有的解释宣称(或者希望)一个“世界国家”的可能性,而我们将证明这样的愿望只能是虚假和危险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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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5878 [1]尽管讨论制度几乎不可避免地使我们谈论秩序,但众所周知,秩序很难定义,更难以测量。我在这里不讨论秩序,但会在别处提出一个(针对秩序的)更严密的定义和测量框架(Tang 2016a)。(作者中文版注:作者关于秩序的概念分析的文章已经发表,因此,参考文献中引用的是已发表的文章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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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5880 [2]因此,制度(以及作为整个社会制度体系的结构)和行为体具有一种二元性(duality)关系(也就是说,制度和行为体互构)。详见Tang 2011a,第五章,另见Giddens 1979;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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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5886 国际政治的社会演化:从公元前8000年到未来 二、地区和平制度化的三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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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5888 在这一部分,我将考察三个地区和平制度化的案例:拉美、西欧和东南亚。[1]我将指出,三个案例都与国际系统转型的社会演化论解释一致,这一转型是在一个防御性现实主义世界(在一个特定的地区内)到来后,通过将和平制度化而实现的。[2]我要特别阐明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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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5890 第一,与我们研究国际系统转型的社会演化路径完全一致,地区和平的制度化往往在整个系统或一个相对封闭的子系统演化为一个防御性现实主义世界之后开始,且只有在这之后才能取得成功。换言之,和平制度化的主要尝试确实是在一个防御性现实主义(或者“浅”)和平建立之后才开始出现的。虽然脆弱,但“浅和平”的显著特征是,在一个封闭的子系统(或许也包括整个国际系统)中主要国家消亡的停止:对于地区和平的制度化来说,一个子系统中的防御性现实主义和平是一个必要非充分条件。因此,通向地区“深和平”之路是通过制度化从“浅和平”走向“深和平”,如果在这之前从消极的或者不稳定的和平向“浅和平”的转换已经发生的话。[3]主要由于主权和领土完整观念被接受(见第三章),这一防御性现实主义的和平只是在1648年之后但尤其是在1945年之后才逐渐得以稳固,所以地区和平制度化的主要尝试大多在1648年后——尤其是在1945年后才开始或者加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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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5892 第二,与制度变迁的社会演化范式相一致,地区和平制度化的进程通常是由权力和促进和平的观念引导的,而非由单一的观念或者赤裸的权力引导。此外,在这一进程中,权力既可以来源于内部(更常见),也可以来源于外部,而前者对于推动这一进程更为关键,也更有力(Acharya 2004;2009;Frazier and StewartIngersoll 2010)。这样一来,将权力的作用边缘化的和谐学派(例如,功能主义、新自由主义)或者将观念的作用边缘化的学派(如现实主义)对于理解地区和平制度化的真实进程(或者制度变迁的其他进程)而言,就没有多少价值了。相比之下,有机地整合了权力和观念的制度变迁的广义理论为地区和平的制度化进程提供了强有力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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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5894 第三,和平的制度化往往扩散为经济一体化,而不是相反。[5]换言之,和平的制度化大多是由安全关切(或者说现实主义的关切)推动的,而非由眼前的经济收益或一个共有的身份认同的存在来推动(类似的发现,参见Kacowicz 1998;Adler and Barnett 1998;Ripsman 2005;Kupchan 2010)。这不难理解:对于刚从一个防御性现实主义世界走出来的国家而言,(地区内与地区外的)安全是它首先要关注的。因此,经济相互依赖本身无法产生和平制度。然而,正如新自由制度主义长久以来所坚持的,一旦就位,和平的制度确实就可以反过来促进更多的、作为合作的经济相互依赖(如,Axelrod and Keohane 1985;Russett and Oneal 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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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5896 在进一步论述前,还有四点需要说明。第一,尽管地区内和平制度化的进程通常被当作“地区主义”的一部分,但我在这里不会讨论关于地区主义的浩繁文献(近期对地区主义的回顾,参见Vayrynen 2003,Mansfield and Milner 1999;以及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2009年的特刊)。我感兴趣的仅仅是在传统安全领域,和平制度化发生的条件和实际进程。然而,通过聚焦于地区,我的确同意一个新兴的共识,即地理对于秩序怎样形成具有强有力的影响(例如Solingen 1998;2008;Buzan andWæver 2003;Acharya 2007),而这与早前族群中心主义对文明或共同身份的强调无关(例如Bull 1977,15;Bull and Watson 19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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