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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的社会演化:从公元前8000年到未来 三、解决关于国际制度的现有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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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几十年中,关于国际制度的争论基本上围绕六个关键问题展开(例如,Keohane 1984;Mearsheimer 1995;Keohane and Martin 1995;Wendt 1995;Ruggie 1995;Jervis 1999;Johnston 2001)。在以上讨论的基础上,我们现在可以解决这些争论(关于不同的国际关系学派在这些争论上的立场总结,参见表4.2),从而为下文概括对于(国际)制度的正确路径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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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的目的,或者制度与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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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度和制度变迁的和谐学派所宣扬的一个根本性谬误是,制度就是设计出来解决协调问题(当利益一致时)和合作问题(当利益不一致时)的规则。这一学派有许多变种,例如新古典经济学及受其启发的新制度经济学(NIE)、社会学中的结构功能主义以及经济学中的奥地利学派。和谐学派的这一谬误也被国际关系中受功能主义启发的新自由主义、受乌托邦主义启发的社会建构主义和英国学派的“社会连带主义”(solidarist)分支奉为不言自明的圭臬(Tang 2011a,第一、二章;另见Keeley 1990;Sterling-Folker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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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 国际政治中关于制度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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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许多人或明或暗地将制度定义为提升福利的安排。例如,基欧汉(1984,79~80)反复强调,制度是由于行为体意识到“共同的或互补的”和“共有的”利益的存在而存在。类似地,克拉斯纳(1982a,186)将“国际机制”(当时国际制度的标签)定义为“一系列隐含或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以及决策程序,行为体对某个既定国际关系问题领域的预期围绕着它们而汇聚在一起”。同样,罗伊斯–施密特(Reus-Smit,1997,557~578)的定义是:“基本制度是国家制定的那些基本行事规则,用来解决与无政府状态下共存相关的协调与合作问题。”(另参见Hasenclever et al. 2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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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种受和谐学派启发的关于制度的定义,立即导致关于制度起源或变迁的理论误入歧途:制度为解决问题而产生,所以会增进行为体的集体福利。这样一来,制度与福利提升被内在地联系起来,任何制度变迁进程的方向也就预先注定了:制度变迁总是推动行为体走向“帕累托更优”甚至最理想的结果(详见Tang 2011a,第一、二章)。这种基于和谐学派的制度定义如果不是完全忽略了权力的作用以及制定制度的行为体间的实际冲突(基于真实的或认知到的利益冲突),也是把它们边缘化了。因此,它为制度和社会描绘了一幅过于美好的图画。达伦道夫不无讽刺地说:“(社会中的)每件事已经以尽可能好的方式解决了:每个人,无论他立于何处,都对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感到满意,一个共同的价值体系将所有人连结在一个幸福的大家庭中。”(Dahrendorf 1968,176~177;参见同上,1958,173~174;Coser 1967,164;Collins 1994,19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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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和谐范式相比,冲突范式具有本体论和认识论上的优先性。因为忽略了冲突范式,所以研究制度(以及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类社会)的和谐学派在本质上是不成立的。如此一来,国际制度学者也应该摒弃纯粹的和谐学派(或纯粹的冲突学派)。相反,我们必须将冲突与和谐两大范式有机地综合,才能理解制度与人类社会(Tang 20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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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力政治或反复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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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力政治能否产生制度,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阵营与现实主义阵营之间并无太大分歧。两大阵营都承认,权力政治能够产生制度:权力制定规则(Keohane 1984;Mearsheimer 1995;Ikenberry 2000;Jervis 1999;Schweller 2001)。毕竟,那本新自由主义权威著作的书名巧妙地表明制度产生于权力,尽管它错误地相信,即使没有权力的支撑,制度也可以延续(Keohane 1984;见以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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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新自由主义者和建构主义者受到阿克塞尔罗德(Axelrod 1984)在“囚徒困境下达成合作”的著名计算机程序竞赛的启发,坚持认为许多(如果不是大多数)国际制度是反复合作/协调的产物,在这些制度的形成中,权力充其量只是起到一点点作用而已。[2]因此,对于新自由主义者和建构主义者而言,制度既是国际合作的原因,也是国际合作的结果(Keohane 1984;Martin and Simmons 1998,743;Wendt 1999,219~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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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问题上,进攻性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之间存在一个不可逾越的鸿沟。对进攻性现实主义而言,出于人性或无政府状态,国家生来就是进攻性的(Tang 2008a)。这样一来,除非面临一个共同的威胁,国家间不可能有真正的合作(Mearsheimer 2001)。因此,对进攻性现实主义而言,通过反复合作产生制度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国家间反复合作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在一个进攻性现实主义的世界里,如果将制度视为反复合作的产物,那么制度即使不是不存在的,也是罕见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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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性现实主义的立场介于新自由主义和进攻性现实主义之间。防御性现实主义承认,制度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并且可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事实上,防御性现实主义强调,国家也许最终会把多重合作固化为促进合作的制度(Jervis 1970;1982;1999;Tang 2010b,第五、六章)。然而,防御性现实主义坚持认为,制度本质上是权力政治的产物,而不是国家间反复或多重合作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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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际制度的起源,新自由主义没有提供多少解释。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国际制度是权力政治的产物,而不是反复或多重合作的结果。此外,即使行为体将重复的合作固化为促进合作的制度,并以此规制它们之间的多重互动,权力也渗透在制定规则的整个过程之中。这样一来,将制度视为独立于权力的(自愿的)多重合作的产物的论点是很难站住脚的。这种论点同样是一个基于和谐学派的、早就该被否定的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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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质的)权力与(观念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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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由物质力量和观念力量构成,前者在本体论上优先于后者,尽管物质力量并不必然在塑造每一个社会事实时都比观念力量做出更多的贡献(Tang 2011b;2014b)。因此,任何社会科学必须同时建立在物质主义和观念主义的基础上。显然,纯粹的物质主义无法充分理解任何社会系统,包括国际政治:纯粹的物质主义只有在理解现代人出现以前的物理世界时,才是充分的。纯粹的观念主义也无法充分理解任何社会系统,因为即使有人声称观念很重要——观念确实重要——他也必须解释观念怎样形成以及为什么重要。除非准备好接受无限回推,我们别无选择,只能通过考察物质世界来解释某个观念怎样以及为什么会形成并且重要(Searle 1995,27~39;34~35;55~56,120~125)。因此,要充分理解国际政治(或者社会系统的其他方面),将物质主义和观念主义对立起来的徒然之举必须让位于将二者综合起来的更为有效的尝试。挑战就在于,如何将二者有机地综合起来(Tang 201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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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介绍的制度变迁的广义理论通过一个社会演化框架,将物质力量和观念力量有机地综合起来。该理论认为,本质上,权力与制度在人类社会中是不可分割的。尽管制度是固化为规则的观念,但权力——部分上是物质的——对于建立和维持规则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事实上,权力和制度不可分割(Tang 2011a,特别是第五章)。这样一来,再去辩论到底是物质的权力还是观念的制度塑造了人类社会就没有多少意义了,因为这就好像(物质的)权力和(观念的)制度是不相容的——其实它们共同塑造了人类社会。“在国际关系学术界,将权力和制度视为两种相反的外交政策的解释倾向因而是误导性的。”(Wendt 1992,401;同上,199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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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任何一个社会系统中,要区分出哪一个因素在一个特定社会事实的形成中更重要,即便不是不可能的,也往往是困难的(Jervis 1997)。真正的挑战在于,必须理解不同的因素是如何互动从而导致了特定社会事实的。面对这一挑战,前进的正确方向不是去问物质的权力或观念的制度哪个起作用,甚或哪个更重要(例如,Glaser 1994—1995;Jervis 1999;Mearsheimer 1994;2001),而是要将物质力量与观念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诸如“制度能否独立于权力而起作用(我们知道在大多数时候不可能)”或者“由权力维持的制度在面临对抗性的权力时是否起作用(我们知道有时候起作用)”这类问题,应该让位于“制度如何与权力互动而塑造结果”这样的问题。没有客观基础以及权力的支撑,观念的传播(无论是否以制度的形式)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也是非常困难的。没有权力,制度即使重要,其重要性也会大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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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们必须仔细地研究制度,但这不是因为制度离开物质的权力也能够存续:我们知道这不可能。相反,我们研究制度,是因为在权力的支撑下,制度确实塑造着行为体的行为并且反过来塑造着社会结果。因此,研究制度如何塑造着行为体的行为以及社会结果就是研究权力和观念。事实上,如果我们不能理解制度可以隐藏、促进、复制、美化并转化权力,我们也就不可能充分地理解权力(Foucault 1980;2000;Tang 2013)。因此,我们的任务不是展现在塑造结果方面,制度或权力哪一个更具有决定性,而是展现在权力的支持下,制度如何被建立、维持、传播,以及制度如何反过来与权力互动、这一互动又如何导致了结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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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应该简要地指出,关于权力在建立和维持国际制度过程中所起作用的许多混淆是两个关键的概念错误导致的。对此,我将另做详细讨论(Tang 2013)。首先,大多数国际关系理论家,不管是现实主义者抑或其反对者,都只将权力定义为物质的力量,这是一个狭隘的、本质上过时的定义。它导致了一个非常有限的权力视角(例如,Baldwin 1978;1979;1980)。这种情形直到最近才发生改变(参见Barnett and Duval 2005;Guzzini 1993;2000;2005;Nye 2004)。同时,政治理论中的权力话语本身也是相当混乱的(Tang 2013)。这无疑阻碍了国际关系理论家对权力复杂性的充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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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权力的目的,现实主义者及其反对者有十分不同的看法。一方面,现实主义者坚定地从冲突范式出发,明确地认为权力为自我收益而被运用。另一方面,现实主义者的对手(即自由主义者、新自由主义者和建构主义者)坚定地从和谐范式出发,含蓄地假定权力是为建构共同体以及共同体的福祉而被运用。事实上,权力可以为两个目标服务。换言之,权力和利益冲突并非内在地联系在一起,虽然冲突往往居支配地位(Giddens 1979,88~94;1984,256~257)。基于我们对权力(和制度)的理解,为了更进一步,我们需要超越狭隘的、过时的关于权力的定义(Tang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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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为自主行为体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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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社会学中的功能主义和制度分析学派认为,在一国范围内,制度在脱离(社会)权力的情况下,不仅塑造着而且有时支配着人类行为(Parsons 1937;1951;Merton 1968)。这样一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制度具有自己的生命”的概念被广为接受[例如,Commons 1934,635~636;North 1981;1990;参见Nye and Keohane 1977(198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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