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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315 何谓政治学 [:1703269309]
1703271316 第八节 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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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318 一、人物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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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323 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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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325 格老秀斯是17世纪荷兰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他于1583年在荷兰的德耳夫特(Delt)出生,出身于官员家庭,父亲叫詹格罗特,是一名法裔哲学和法学博士,同时也是一名著名的律师。他从小就有神童之称,在家庭的熏陶下,11岁开始在来顿学法律,15岁时便在法国的奥尔良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他不仅以法学家闻名,而且以拉丁文诗人和语言学家著称。18岁时,他受聘为官方的拉丁文编年史官,政府特别要求他写出荷兰反对西班牙的战争经过。1599年他在海牙任律师。1604年,由于和西班牙、葡萄牙的海上冲突,荷兰东印度公司把前往海军部为该公司利益辩护的任务委托给他。格老秀斯为此写了名为《论对战利品的权利》的论文,《论海上自由》即为其中的一篇,宣扬航海自由,并广为流传。1613年他曾经出使英国,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治与宗教冲突而被捕并判终身监禁,1621年越狱成功,在法国定居10年并从事写作,受到路易十三的厚待。1625年,格老秀斯发表法学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从而奠定了他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重要地位。1631年,格老秀斯返回荷兰,由于他无视执政者的权威执意坚持自己的意见,再次受到逮捕的威胁。1632年格老秀斯来到汉堡,1634年到瑞典做官并任瑞典驻巴黎公使,1645年在从瑞典返回巴黎途中,因沉船死于德国的罗斯托克。格老秀斯主要的著作有:《战争与和平法》、《海上自由论》、《捕获法》、《荷兰法律导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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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327 二、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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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329 17世纪的荷兰是一个海上强国,荷兰的兴起造就了格老秀斯,格老秀斯也顺应了当时发展国际法和自然法的要求,对国际法和自然法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被称为“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关于自然法及国际法的理论是近代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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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331 (一)自然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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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333 格老秀斯是近代西方法学思想家中第一个系统地论述了自然法理论的人,他认为人的本性希望过一种和平而有秩序的生活,“爱社交性”是人类的共同本性,“人的这种本性是自然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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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335 在格老秀斯生活的年代,尽管加尔文派的新教【4】已经在荷兰占据统治地位,但神学还有一定的影响力,好多人仍认为人类应该绝对服从上帝,而神法也自然是至高无上的,自然法和人类法应该遵从神法。格老秀斯则认为自然法是高于上帝的,是固定不变的,自然法规定的二加二等于四是上帝也无法改变的;人们认为的恶行也必然是恶行,善行也必然是善行,上帝也不能把恶行定性为善行,同样没有办法把善行定性为恶行,善恶仍是以人们的理性来定性的,甚至神的善恶也要以人的理性来定性。人之所以不同于其他动物,在于人类具有一种识别力,使人能对善恶利弊作出判断,不为感情冲动所左右,格老秀斯认为这种理性是每个人天生就拥有的,没有上帝人们同样可以根据自己的理性来行事。从这些来看,尽管格老秀斯还没有完全摆脱神,但是他已经把人放在神之上,把自然法放在了神法之上,这相对于中世纪而言是一个伟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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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337 格老秀斯认为每一个动物都有自卫和自救的权利和力量,这是自然所赋予的。人类也同样拥有这个权利,可以依靠自己掌握的暴力来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这些私有财产既包括个人所掌握的物质财产,也包括个人的自由、生命等权利。正因为人们拥有维护自己私有财产的权利,因此也同样拥有要求别人偿还所欠债务的权利。格老秀斯说:“因为我们的生命、躯体、自由仍然是我们自己的,所以除了干了显然不公正的事,也是不容侵犯的。”同时,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的原则应该包括:“不触动别人的财产;归还属于别人的东西并偿还由它得到的利益;必须履行诺言;赔偿由于自己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给应受惩罚的人以报应。”他甚至认为,为了恢复自己的财产可以发动战争。这种把财产、自由等列入自然法内容的做法已经有了近代的特色,当然这种对个人权利的论述仍然是不系统的、零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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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342 中世纪时的欧洲出现了一个特殊的阶层,他们以服骑兵军役为条件,获得国王或大领主的封地。他们是参加镇压农民起义、国王或大领主掠夺战争的级别最高的战斗人员,是以马代步驰骋于沙场的贵族。他们,就是骑士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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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344 格老秀斯在对自然法研究的过程中,常常借用数学和几何学的方法,从一些不需要证明的公理出发,得到一些原则,通过推论从而得出一些理性的结论。这种方法把几何学引入法学和政治学的研究之中,别出心裁,也使法学和政治学的研究进入了“论证体系”的时代。后来这种方法被霍布斯借用,更被斯宾诺莎等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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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346 (二)国家和主权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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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348 格老秀斯以自然法与社会契约为基础建立起国家学说,而且对国家和主权问题的讨论是在研究国际法的过程中进行的,这是格老秀斯研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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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350 格老秀斯认为,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没有私有财产,也没有社会等级的划分。人们按照自己的本性生活,整个社会和平而分散。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力进步了,剩余产品增加了,于是出现了私有财产,人们为了争夺私有财产而争斗,于是也就出现了人与人的争斗。人们觉得孤立的家庭无力抵抗强暴的侵袭,于是受理性的驱使,互相达成协议,订立契约,成立了国家。“国家是一群自由人为享受公共的权利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善的团体。”也就是说,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大家相互约定,成立一个凌驾于所有人之上的组织——也就是国家——来约束大家的行为,使每个人的财产不受到侵犯,同时也使每个人不能轻易地去侵犯别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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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352 国家的主要特征是掌握主权,主权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凡行为不受别人的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叫做主权。”他认为主权包括颁布法律、执行法律、任命公职人员、征收捐税、决定战争与和平缔结条约的权力。不过格老秀斯认为主权的至高无上是对内而言,对外只能讲平等。这表明,格老秀斯主要是从国际法角度来考察主权的性质。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考虑,主权就是不受另一个权力支配的权力。这无疑是对布丹的国家主权理论的补充,布丹只是提出主权是最高的、永久的、不可分割的,而格老秀斯则补充了在对外时国家主权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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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354 格老秀斯认为主权是绝对的,但也极力反对“主权在民”。他认为主权的体现者只能是君主和极少数人,如果多数人即人民群众掌握主权,必然引起祸患。尽管在国家成立之前,人们具有天然的权利去抵抗和防止被侵犯,可以运用一切手段去保护自己,但一旦人们形成契约,建立了国家,国家就有超过个人权利的权力。为了维护公共的和平和整体的利益,国家有权力阻止人民实施其天赋之权利。如果允许滥用抵抗的权利,国家将无法存在,而变成一盘散沙式的人群。所以臣民应绝对服从国家的权力,虽然人民对国家的政体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但既定之后,人民的职责就终结了,绝对无任何革命的权利,即人民没有任意改变政府形式的权利。同时,他还认为主权者对主权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就像每个人对自己的私有财产的拥有一样,所以主权者可以购买、转让甚至赠送主权;格老秀斯认为这样只是转让了对人民的统治权,而没有转让人民本身,所以不能算是对人民人身自由的损害。他还认为政府并不单单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存在的,主权者完全有可能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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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356 (三)国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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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358 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这自然表明其在国际法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出的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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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360 为了解决国与国的纷争,要有一种规则约束各国,这就是格老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格老秀斯指出,国际法的权力来源是“众人的共同允许,或者最低限度得自许多民族的共同允许”。事实上,国际法往往只有一部分国家承认,并不是世界所有的国家都承认并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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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362 在古罗马时期,“万民法”这个词就存在了,是针对未取得罗马公民资格的各民族的法律或者习惯,规定了这些民族的财产、契约、婚姻等事项。中世纪时,“万民法”则成为满足私人利益的工具,是一个国家或者团体之间在交往过程中为了满足私人利益而形成的法律或者习惯。到了格老秀斯这里,“万民法”则成为拥有主权的国家之间的法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国家成为“万民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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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364 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是寻求和平,尽力避免战争。他批评战争,当然他并不是盲目地反对一切战争。格老秀斯也同意国家在遭到威胁和攻击时,为了自卫,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力、发动战争。战争的目的也只是为了结束战争、实现和平,在战争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他的《战争与和平法》中就写了一系列的人道主义原则,如遵守约定,保护妇女、儿童、学者、商人及一切无辜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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