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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19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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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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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完成了在历史上赫赫有名的工业革命,标志着传统农业社会最终过渡到了现代工业社会,并且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都深刻地影响了英国的历史进程。英国成为“世界工厂”,建立起庞大的“日不落帝国”。在国内,工业得到迅猛的发展,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比重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业资产阶级的主导地位确立起来,同时无产阶级的人数也随之得到了大幅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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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治经济形式的变化必然要求社会政治哲学发生相应的变化,工业资产阶级要求有新的理论来证明其疯狂追求发财的欲望合理合法,同时也要为其政治法律改革提供指导原则,资产阶级需要获得自由,尤其是经济自由。这些都要求一种不同于以往自然法理论的新的理论诞生,这种理论就是功利主义【10】理论,主要的代表人物是边沁和密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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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边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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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物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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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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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学家、政治思想家,自由主义学说的奠基人之一,功利主义学说的创立者和主要代表。1748年边沁出生于英国伦敦的一个律师家庭,祖父和父亲都是律师。边沁很小的时候就开始阅读历史与法文、拉丁文和希腊文,有“神童之誉”。13岁进入牛津大学女王学院学习法律,1763年获得学士学位,1766年获得硕士学位。毕业后,曾从事过一段律师职业,后转向道德与立法问题研究,著书立说,进行改革活动。1781年起担任伦敦大学教授,在此期间形成了其功利主义思想,为了传播这一思想,他于1832年创办了著名的“威斯敏斯特评论”。他终身未婚,依靠父亲给他留下的富裕的生活环境,孜孜不倦地投身于没有报酬的理论活动研究和法律改革工作中。1776年,他的第一部著作《政府片论》(Fragment on Government)匿名发表。在这部著作中,边沁对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中的观点进行了批判,其中阐述了他的改革主张。从1785年到1787年两年中,他在欧洲进行了一次旅行,在俄国期间完成了《为利息辩护》(A Defence of Usury)(1787年);1789年,他发表了《道德与立法原理》(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一书,因而名声大震。1792年,他成为法国的荣誉公民。他的主要著作还有《赏罚原理》(1811年)、《司法证据原理》(1827年),生前未曾完成的《宪法典》(1830年),以及《新逻辑体系》、《义务学》和《行为的动力》等等,其中后期的著作多由友人和学生整理出版。1832年边沁逝世,他的遗体按他的要求做了解剖,以用于解剖科学。他的骨架被保留在伦敦大学学院中,坐在椅子上,脸上罩上蜡壳,身上仍然穿着他习惯穿的衣服。他死的那年,英国进行了议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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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末,劳动技术的飞速发展使英国进入工业革命时期。手工业家庭作坊已被大规模的机器生产所替代,资本主义最终过渡到了现代工业社会,资产阶级便要求经济自由,功利主义也随之产生,边沁是其主要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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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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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功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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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学说的中心是功利主义,是一种把个人利益看做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根本道德原则的哲学伦理学说。事实上,功利主义的思想很早就存在,尤其是18世纪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休谟,对19世纪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具有重大的影响,成为其思想的直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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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极力反对17、18世纪以来的古典自然法学的理性法观点,认为自然状态和自然法都是虚构的。功利主义的基本出发点是:人的基本感觉有两大类,即快乐和痛苦。人性的基本特征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只有他们(快乐和痛苦)指出我们应该做什么,决定我们要做什么。是非的标准,因果的链条都是固定在他们的宝座上的”,功利原则就是一切行为都适从这两种动力的原则。一种外物只要能给当事人带来快乐或者能够防止当事人的痛苦,那么它就是功利;而功利的原则是指无论个人行为还是政府行为都要增加人的快乐、防止人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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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认为谋求功利是人们行为的动机,也是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动遵循的原则,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则。所有能够让人快乐的就是善,所有让人痛苦的就是恶。让人快乐的我们就去做,让人痛苦的我们就不去做。同样,这样的规则也适用于国家。国家在立法和制定制度的过程中,最好的立法是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好的立法就在于促进社会幸福。他认为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须达到四个目标:即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这种立法原则是建立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之上的,但是由于强调了“最大多数”,就缓和了个人和社会的关系。边沁特别强调,所谓“利”,亦即幸福和快乐的重要内容是“获得和占有财富”,因此,政府立法所关心的主要对象是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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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功利原则更加现实,也更容易适应立法的需要,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是可以计算的。边沁把快乐分成财富、技能、和睦、美名、权力等15种,把痛苦分成贫穷、笨拙、仇恨、恶名、恶行等12种,在计算时要考虑强弱、久暂、虚实、远近、纯杂、姻缘、广狭等几个重要的因素。这些计算方法是十分具体现实的,然而又不免显得斤斤计较,有很强的市侩作风和庸俗习气,他也因此被马克思斥之为“庸人的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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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是:(1)效果原则:主张以效果而非动机作为判断行为的标准。只要最终让人感到快乐的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无论最初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2)功利原则:以快乐定义功利,快乐的就定义为功利。(3)最大化原则: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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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十分恰当地满足了资产阶级的需求,使他们无限的发财欲望和追求超额利润的行为都成为一种“善”,维护了他们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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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和政府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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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和政府的起源,边沁同样用功利原则来解释,同时对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进行批判。这也同样是适应那个时代的要求而产生的。英国的政治制度中仍然保留了许多中世纪的东西,伴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发展,英国的资产阶级已经完全取得了政权,因此,现行的政治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同时,法国大革命风雷震荡,使英国的资产阶级感到革命已经对他们的利益构成了威胁。在这种新的条件下,政治思想的主要任务已经不是解决政权归属问题,而是如何对现有的政权结构进行改革的问题。边沁的政治思想就是适应这一形势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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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自然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都仅仅是虚构和幻想;法是主权者以命令形式而表现的意志,因此只可能有人定法。假如真的有自然法,那么法律就是无用的,法律的制定也就毫无意义了。既然法律的制定是必要的,那么自然法就是虚构的,自然权利也自然是不存在的。同时,边沁认为国家和社会也不是因为契约而产生的,社会契约论只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特定的理论,而这种契约也是虚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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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边沁看来,国家的产生是因为“服从可能造成的伤害小于反抗可能造成的伤害”,人们服从政府主要在于人们如果生活在政府的统治下,就会得到快乐,反之,不服从就会受到权威的惩罚,遭受痛苦。国家和社会的产生就源于人们的这种服从的习惯。国家和政府的职责是努力提高全社会的幸福,这种职责对个人是一种强制性的力量,但这种强制却是必要的。没有国家和政府,个人和社会就没有和平、稳定和幸福,个人的财产和其他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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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国家和政府必须制定法律。法律也是对人们的一种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也是必须的。没有法律造成的祸害要远远大于有法律时造成的祸害,“两害相权取其轻”,法律的存在仍然是必要的。但是对于经济生活,政府则应该尽量不干涉,仅仅限制在保护人身安全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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