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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的启蒙:18世纪与当代的正义和道德情感 Ⅰ 同情和道德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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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情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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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性论》中,休谟对道德情感来源的描述更多的是建立在同情这一心理现象上的,在这一点上,休谟犹胜于他的情感主义前辈们。休谟最常用“同情”(sympathy)这一词来表达一种感情的交流功能,但是他对同情的用法也并不局限于此。在后来的《人类理智研究》和《道德原则研究》中,他对自己的哲学进行了重叙,而在那里,对同情的这种详细解释基本消失了,它只出现过寥寥几次,或干脆是在脚注中出现。在这两部著作中,休谟对“同情”这个词的使用大幅减少,取而代之的是“人道主义”(Humanity)和“同胞之谊”(Fellow Feeling)这样的词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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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它被冠以何名,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之间的情感交流最初看起来是挺神秘的。毕竟,我们并没有直接了解他人精神状态的渠道。休谟也写道,关于他人的情感,“我们只知道它的结果,以及外在的表情和对话中的信号”,然后我们就可以从对他人感情的印象(impression),推导出这感情的理念(idea);就好像我们常常从印象而推导理念那样。然而当我们经历同情的时候,“理念被推回成了印象,并且富有巨大的力度和生动性,以至于那个感情本身被复原了”(T,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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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认为,就如同我们能获取关于事实的知识一样,同情也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被由感情的理念复原。比如说,只要对在怎样的场景人们一般产生怎样的感情有所了解,那仅凭这样的情景,就足以让人产生同情。即使并没有人真的在感受这个我们同情的感情。[47]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会为在梦中死去或者对关于自己的境遇毫不知情的受害者产生同情的缘故。(T,2.2.7.6)确实,哪怕感情的信号和引起同情的场景都缺失,同情仍然可以通过回忆中或者想象中的理念而重现。(参见T,2.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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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后来认为怜悯(pitié)是种直接的直觉——“一种先于任何反思的纯粹自然的动作”[48],相较而言,休谟的同情则包含着一种重要却常被忽视的认知元素。[49]因为他认为同情包含着对他人感情的理念和印象——这让他可以对理性的同情和非理性的同情作区分。休谟认非理性的感情有两种,——“当它们基于不存在的物体的预设上时”,和“当在运用感情时,采取了不恰当的手段,欺骗了自己对原因和结果的判断”(T,2.3.3.6)。很明显,同情可能在这两种情况下的任何一种出错。用菲利普·默瑟的话来说,同情可能被“误放”(Misplaced),当我们对他人的心灵产生错误的理念时;同情也可能被“误导”(Misguided),当我们用错手段而无法达到同情指向的目的时。[50]为避免这样的认知错误,同情应与理性作伴,无论是在推测他人的(真实的或者拟设的)感情时还是在考虑何种手段能最好地达到同情指向的目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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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怎样的理性也无法仅凭他人感情的理念,就将其还原成印象。在进行这样一个转化时,同情是和心灵的一般运作方式背道而驰的。从理念到印象的转化只是偶尔会发生,比如一些令人恶心的食物的理念会直接让人作呕。然而正常的心理过程还是从印象到理念,反过来的只是特例。而这些特例是有特殊的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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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的解释来自人类的相似性——我们所感到的感情在一定程度也是具有一致性的。鉴于我们对他人感情的易受性,这些感情的生动的理念自然会让我们推人及己。这样一来,我们就能唤起关于类似经历的充沛生动的回忆,或者我们可以想象面对这样事情我们自身的脆弱性。休谟在这里依靠的是他以前的观点,也就是说在心灵中,理念与现象之间的差别仅在于“方式与生动性”。所以这两种精神现象之间的差别“是印象与理念之间的关系,可以经由某种方式而被移除”(T,2.1.11.7)。例如,仅靠极度生动敏感的感知联系,就能将与我们相关的理念还原成印象。这样一来,同情发生的时候,也就是他人感情的理念被还原成一个平行的感情经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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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关于“理念”的理论的重点并不在其内在的运行过程;而是在于表现我们对他人同情的可见的差异性,“理念”允许并预设了这种差异性。[51]休谟的同情理论最主要的论断就是,两个个体的相似性就越大,他们感情的相似性越大,而感情的传递就更容易也更强劲。能让我们对被同情者产生相近感的因素除了相似性还有时空的接近和预先存在的血缘或喜爱关系(参见T,2.1.11.6)。虽然休谟一直坚持认为,同一种族内,同情任何一个同胞都是有可能的,但他同时也认为“我们必须在相似性和时空的相近的帮助下来感受同情最完美的形式”(T,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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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同情被误用的时候,它将加强一切已存在的社会党群,加强本就相近或相连的关系。如休谟所言,相似的人相互吸引,同情得为这一基本的社会组织原则负责任,这个原则也被现在的社会学家们称作同类相近(homophily)的原则(参见T,2.2.4.6)。[52]这样的社会群组处处可见,宗教中的教派,政治中的党派等等——这也正是启蒙思想的无法逃避的难题。[53]就如休谟所言,同情必须经过一定的修正和演化,才能在公正的道德情感中扮演中心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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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同情到道德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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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休谟笔下有两种特殊的道德情感,积极的“认可”(approbation)和消极的“不认可”(disapprobation)。二者都不是同情或者交流性感情(参见T,3.1.2)。休谟认为就如骄傲和谦虚一样,“我们永不可能,无论用怎样的词语,给予它们合适又恰当的定义,或给予任何感情合适又恰当的定义”(T,2.1.2.1)。虽然如此,休谟也拒斥哈奇森怪诞的论证,即,“在每一个具体事例里,这些情感都是来自某种原属性和主要建制”(T,3.1.2.6),所以我们无法为“认可”或“不认可”给出原因上的解释。与此大相径庭的是,休谟认为它们来自我们熟悉的同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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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的,休谟将美德归为对个人或他人有益,或令人愉快的品格。无论我们是否会直接受益,我们都会在面对这些有益或令人愉快的品格的时候认可它们。“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的陌生人的快乐,只能是通过同情让我们愉悦的。”(T,3.3.1.8)就如我们赞许的美德会为其持有者或他周围的人带来快乐一样,恶习也一样对个人和他人带来痛苦,这种痛苦是我们可以同情的。同情和认可是不同的,对他人品格带来的影响的同情让我们去认同或不认同这结果的缘由——这项品格。因而,同情的对象和我们道德判断的对象也是不同的。[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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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休谟对美德的讨论,基础在于审视者在道德评价中的同情反应,而不是在于行动者的同情的动机。虽然如此,一个同情的道德评判者更会认可拥有着仁爱同情的动机的行动者。休谟在《道德原则研究》中写道:“最值得人类认可的就是仁爱和人道主义,以及对他人的同情和关爱。”(EPM,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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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下面的讨论之前有一点必须注意,就如在一定线索下我们可以想象出某种感情,并同情这种想象出的感情,哪怕这些线索并未导致上述感情一样,我们也可以认可未有效用的美德。我们可以想象这些美德通常会产生的效果,同情那些想象出的效果。因此我们对美德的认同并不需要取决于它们实际上产生的具体效果。乔佛里·塞尔麦考德将休谟在这里的立场描述为关于认可的“包豪斯理论”,在这理论里,是否对某些属性赋予认同是基于“是否适合于达到某种目的或解决某些问题的”,而不是事实上这些期望是否真的达成。[55]就好像一把设计得绝妙的椅子,哪怕是陈列在博物馆里而无人去坐,也仍然是应得到赞誉的,同理,休谟写道:“破布遮掩中的美德也仍是美德;由它产生的爱可能跟随个人去到最深的地窖或者荒无人烟的沙漠,在那里美德无从在行动上被表达出来,因此也就无人知晓了。”(T,3.3.1.19)在第三章中我们将看到,要理解休谟的正义理论理解他伦理学中的这种“包豪斯”的元素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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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样的同情和道德情感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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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道德情感是基于对所有人的同情的,因此要想被称为道德情感,我们对被评判者的正面感情不应只是源于某种品格对我们个人的影响。也就是说,道德评判和基于自我利益的评判是不同的。“敌人身上的优良品格是会损害我们利益的,但是这些品格仍然应得到尊敬”,休谟写道(T,3.1.2.4)。当然,个人心怀的敌意常常让人相信敌人必然是邪恶的,让我们混淆基于个人利益的情感和道德情感。很多表面上看起来是道德评判的,实质上不过是伪装下的基于自我利益的评判。[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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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学者将以下观点附加于休谟:道德评判中一旦有偏见,就证明这些道德评判由个人利益而来,并不是真正的道德情感。[57]然而事实上,虽然休谟也认为基于自我利益的情感常常被误认为是道德情感,但他认为真正的道德情感仍然可以是偏见的。毕竟,道德情感由同情而来。同情在面对与我们有关系的人,比如有血缘关系的人,我们喜爱的人,和我们相似的人,以及和我们距离近的人的时候是会更加强烈的。休谟写道,“由于这个缘故,我们最自然的道德情感”会更加偏爱有利于我们朋友和爱人的人(T,3.2.2.11),和那些品格和我们最相似,或那些最容易和我们相似的人快乐的人。(参见T,3.3.3.4)我们必须区分根本非道德的评价和带偏见的道德评价。当我未能考虑我朋友的品格对他人的影响,而直接认为他是具有美德的,我就是在混淆喜爱之情和道德认可。当我考虑了他品格对和我有关系或相似的人的影响时,也就是那些我自然地更容易同情的对象时,我对他的评价就是道德的,虽然是带着偏见的。[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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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即刻的道德情感容易带着偏私,所以不同个体对同样品格的判断也是有差异。如果道德评价只关系到感情,那么这些分歧要如何被解决就不甚清楚了。一些陈旧的想法认为情感主义将美德如美一样,放置在评判者/审美者的眼中。因此道德判断之间的分歧就无法调和了,就如我们无法调和审美品味之间的分歧一样。在《人性论》中,休谟好像真的有这种道德相对主义的倾向,他写道,“道德的善恶是基于快乐和痛苦的,来源于关于情感和品格的任何视角,……快乐和痛苦对经受者才是最明显的,所以经受者所认为的善和恶是不可能出错的。”(T,3.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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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这短暂的相对主义时分跟着一个脚注,“我们在什么程度上可以谈论道德品味、文学品味和审美品味的对错呢,这一点将在后面谈到”(T,3.2.8.8,fn.80)。这个脚注指的显然是休谟计划却并未写出的第四部关于“批评”(比如美学)的著作。鉴于这一部分并未完成,我们将转向他对美学和审美在这一点上的论述,也就是《品味的标准》(Of the Standard of Taste)这一论文。在这篇论文中,休谟拒斥了所谓“美存在于审美者的眼中,因此并没有一个关于品味的理论”这种陈旧的论点。相反,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样的理论是可能且必须的,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理解休谟的伦理学和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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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的启蒙:18世纪与当代的正义和道德情感 Ⅱ 道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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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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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德判断的多样性这一点上,休谟曾改变过自己的观点。在早期著作《人性论》中他写道,“人类的一般情感是如此的一致,因而(解决道德分歧这类问题)是不那么重要的。”(T,3.2.8.8,fn.80)在《品味的标准》中,他则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他写道:“这世上品味与意见的多样性太显著,任何人都必定注意到它们。”(EMPL,p.226)这一多样性是根植于评价语言的,它在之前显然被低估了,休谟也为此给出了原因。“在某种语言中,一些特定的词语意味着谴责,另一些特定的词语意味着褒赏。语言的使用者们在这些词语的使用上是达成一致的。比如他们都会同意褒赏正义,人道主义,审慎,真诚这些品质;而谴责相反的品质。若用一个语带赞许的词汇来表达谴责,或用一个消极的词汇传达赞许,则必然带来明显的不当。(EMPL,p.22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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