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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全球视野中的政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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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第2讲曾探讨过如何构建政治秩序的问题。在现代政治分析框架中,政治秩序的核心是政体问题。如何界定政体类型,是政治学一个古老问题。关于20世纪以来的全球政体类型,目前比较公认的区分是三种:民主政体、威权政体(authoritarianism)和极权政体(totalitari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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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比较正式的政体类型学起源于亚里士多德。他区分政体类型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最高统治权掌握在谁手中:是一个人手中,少数人手中,还是多数人手中;第二个标准是这种统治服务于部分人的利益还是城邦整体的利益。基于上述两个标准,亚里士多德区分了六种政体类型,见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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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 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类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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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宗政体 变态政体 一人统治 君主政体 僭主政体 少数人统治 贵族政体 寡头政体 多数人统治 共和政体 平民政体 第一种类型较易理解。如果是一人统治且服务于整体利益,就是一种有节制的君主政体。可以理解的是,既然君主的统治行为是不受制约的,君主政体有可能会腐败或变坏,这样就蜕变为僭主政体。第二种也比较好理解。如果是少数人统治,但这些统治精英们总体上比较有节制,不是贪得无厌,治理国家比较有分寸,就是贵族政体。但如果统治精英们变得极其贪婪,丝毫不顾及多数普通民众的利益,就蜕变为寡头政体。较难理解是第三种类型。如果是多数人统治,又服务于部分人的利益而非城邦全体的利益,这是什么意思?亚里士多德把多数人的统治视为穷人的统治,因为在任何社会下层阶级的数量总是要超过上层阶级的数量。多数人的统治只服务于部分人的利益是指,这种统治完全不考虑上层阶级的利益。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以平民为基础的多数人的统治试图要迫害富人或试图征收富人的财产,就会蜕变为暴民政体。所以,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共和政体意指,统治尽管是基于多数人的意志,但这种统治兼顾了多数人和少数人、穷人阶级和富人阶级的利益;否则,就蜕变为平民政体或暴民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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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世纪,现代政体类型一般被分类为:民主政体、威权主义政体和极权主义政体。三者之中,民主政体的概念是最早出现的。威权主义政体的概念是美国政治学者胡安·林茨较早提出的。林茨认为,威权主义政体既不同于西方世界的自由民主政体,也不同于苏联集团的共产主义政体,而是介于两者之间。后来,这个概念就开始流行。经验研究发现,大量国家在第三波民主化之前都属于威权主义政体的类型,既非民主政体,亦非极权主义政体。在极权主义政体的概念中,极权不同于集权——集权通常与分权相对,而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英文单词的词根是“total”,是“整体”或“全部”的意思。“整体”或“全部”在这里的含义是,政治权力试图囊括一切、无所不包。极权主义意味着政治权力要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角落。所以,极权主义政体又译为全能主义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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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安·林茨认为现代政体类型不止这三种,他在《民主转型与巩固的问题》中划分了五种现代政体类型,分别是民主政体、威权主义政体、全能主义(极权主义)政体、后全能主义(极权主义)政体和苏丹制政体。后全能主义政体是全能主义政体发生改革或演进的产物。后全能主义政体既可能转变为较为标准的威权主义政体,又可能仍然保留着比较多的全能主义特征。林茨这里的苏丹制,沿用的是马克斯·韦伯的概念,粗略地说是指完全基于个人统治的专制主义政体。林茨主要从政治动员、政治领导权、多元化和意识形态四个方面来比较五种政体类型的异同,请参见表5.2。该表清晰地展示了五种现代政体类型在四个主要维度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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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 林茨:现代政体的主要理想类型及其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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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胡安·J.林茨、阿尔弗雷德·斯特潘:《民主转型与巩固的问题:南欧、南美和后共产主义欧洲》,孙龙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6—47页,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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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什么是民主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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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教科书说,所谓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种说法大概是20世纪中叶之前对民主的主流表述。民主意指人民的统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意思。这一定义实际上出自民主的希腊文原意,“民主”一词的古希腊文是“democratia”,“demo”是“人民”或“大众”的意思,“cratia”就是“统治”的意思。按照古希腊人的理解,民主也可以指多数人的统治。美国前总统亚伯拉罕·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说中称,民主应该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这是人们对于民主的一般理解,上述定义也被称为民主的实质性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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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人可能会对此提出疑问。一方面,究竟谁是人民?人民是指全体公民?多数公民?还是政治上正确的公民?另一方面,到底如何统治?实际上,在稍有规模的现代国家,人民几乎是无法直接统治的。这一定义引发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区分民主政体与非民主政体?乔万伊·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说,1945年以后,人类社会中再也没有人公开宣称自己是民主的敌人,绝大多数国家都自称民主国家,绝大多数政党都自称民主政党。这样,从实质性定义出发,区分民主政体和非民主政体就变得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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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提出了民主的程序性定义,逐渐成为政治学界的常用定义。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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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做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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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并不意味着人民真正在统治——就“人民”和“统治”两词的任何明显意义而言——民主政治的意思只能是:人民有接受或拒绝将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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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要成为重要的政务官——无论他想成为总统、总理或首相、议员、州长或市长,他通常都要争取别人的选票。民主国家大部分最重要的政治职位都是通过争取选票的方式来获得的。按照熊彼特的这一定义,民主等同于公民广泛参与的竞争性选举制度。这种制度安排有两个要素:一是政治参与,二是政治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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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目前学界形成了关于民主的两种定义:一种是实质性定义,另一种是程序性定义。当然,熊彼特提出的程序性定义也遭到部分学者的批评。比如,有学者认为,从这种视角定义民主容易导致“选举主义的谬误”(fallacy of electoralism),即过分强调选举的作用而忽略了民主的实质。从第三波民主转型国家的经验来看,有些国家转型后的状态是有选举而无民主,或者沦为“两不像政体”(hybrid regime)。[2]这一现象国外已经有较多研究,国内学界介绍较少。“两不像政体”顾名思义,就是既非标准的威权政体,亦非标准的民主政体,而是介于两者之间。其常见特征是:主要行政长官和议员通常由定期选举产生,普通选民的投票能发挥着实际作用,选举过程中存在不同力量的政治竞争;但是,这些国家的选举过程并没有做到自由和公正,通常存在不同程度的选举舞弊和欺诈,当选的执政者则常常利用行政资源压制反对派和媒体,进行各种政治操纵,甚至为一己之私而推动修宪。正因为这些特征,国际学界通常把“两不像政体”视为威权色彩浓厚的政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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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光则把竞争性选举制度意义上的民主称为“选主”,即选票决定一切。他批评道,在“选主”体制下,最终多数人的利益可能并没有得到保证,还是少数人实质性地控制着政治。他还使用了“选出新的主子”这种意识形态味道浓烈的说法,他甚至认为应该“用抽签替代选举”。[3]王绍光的批评,实际上涉及民主政体条件下的政治平等究竟是程序平等、还是实质平等问题。在20世纪的重要理论家中,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晚年也非常强调实质性的政治平等。这个问题后面还会有专门的讨论。但是,从人类已有经验来看,要通过选举来实现实质性的政治平等,即每个公民实现同等的政治影响力,几乎都是办不到的。公民参与的竞争性选择制度是人类社会目前可以实践的民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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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罗伯特·达尔早年在《多头政体》中定义的民主或多头政体,更接近于熊彼特的程序性定义。达尔认为:“民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政府不断地对公民的选择做出响应,公民在政治上被一视同仁。”他接着问:“一种制度要成为严格民主制度,还要具备哪些其他特征呢?”他依次列出了多头政体的八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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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和加入组织的自由。这里的组织当然是指政治组织,也就是说人们可以自由决定建立或加入某些政治团体或政党。这是政治自由的一个基本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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