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298822
政治是什么? 选举 目标是真正选贤与能
1703298823
1703298824
不管学者们对所谓“民主”的定义有多少,“选举”或“投票”永远是关于落实此种制度要件的唯一共识;换句话说,一个没有选举的国家,无论如何是不可能被认定为民主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选举机制的重要性再明显不过。尽管如此,我们在这里还是要针对选举制度的起因及其希望能完成的目标,跟现实作一对照,然后检讨其中到底存在着哪些问题。
1703298825
1703298826
请注意以下几个名词:
1703298827
1703298828
代议政治、选举、复数投票、相对多数制、政党比例制
1703298829
1703298830
公民:谁该被保护?谁又有资格投票?
1703298831
1703298832
我们在上一章已经就民主概念与其相关设计何以会出现在近代欧洲的理由作了一些初步说明。正如罗伯特·达尔所进行的简单描述一般:欧洲某些地区(特别是大西洋沿岸国家)的地理条件与历史机遇,使“平等”(这在贵族社会中是不可思议的)的逻辑得以刺激地方议会机制的产生,至于“统治者必须取得被治者同意”这个现代民主想法,则显然是为了因应征税问题所引起的(理由参见前章叙述),后来更逐渐发展成一切法律的正当基础。当然,以现代的眼光来看,所谓平等指的是“无论是最穷或者最富的人,其生命的价值都应该是一样的”,而且“纵使是最贫穷者,也不应该限制他们发表意见的自由”;不过,在最初的民主发展过程中并非如此。
1703298833
1703298834
这是为什么呢?
1703298835
1703298836
理由其实很简单。就像我们在前面所说的,既然民主(一般指的是限制政府或贵族权力)的观念来自对统治者横征暴敛的不满,这类反感最初当然起自那些有财产能够被征用的人,也就是有钱人,或者至少是拥有一定数量私有财产者;相对地,那些包括佃农在内的无产阶级便在被忽视之列。其实,对于穷人的歧视不但早自希腊时期起就是个相当普遍的现象,从最老牌的英国宪政发展史来看也是如此;例如在17世纪的清教徒革命期间,尽管以自耕农与都市下层居民为主的“平等派”与以佃农为主的“真平等派”都支持国会向英王夺权,但革命成功后却未因此便得到自由,18世纪的宪章运动后,能够获得投票权的所谓“公民”还是仅指那些每年收取租金达40先令以上的地主。而且,在1964年以前,美国南方仍然有许多州实施人头税制度,并要求人民在投票选举时一并缴纳,致使许多无力缴交税收的贫苦人民干脆放弃投票的权利。
1703298837
1703298838
当然,财产限制绝不是区别公民资格的唯一标准,种族区隔是另一个值得观察的焦点。例如美国的黑人虽在1864年内战结束后便获得解放,联邦宪法也明文规定“联邦政府或任何州政府均不得以种族、肤色或以曾经为奴隶等考虑,而剥夺其选举权”,但他们直至1924年才被允许广泛参加政党的初选活动,直至1960年代后才得以投下他们神圣而完整的第一票(在此之前黑人票数以二分之一计算)。
1703298839
1703298840
除此之外,性别歧视也值得一提。例如美国妇女在1920年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后才获得投票权,比一大堆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世界国家还要晚许多;已经有三百年以上民主发展历史的英国,其妇女直到1928年才取得完整的投票权利,更不要说瑞士的妇女直到1971年才终于被允许可以投票(事实是目前还有许多国家的女性无权投票)。真有点儿难以置信吧?
1703298841
1703298842
由此可见,拥有投票权虽好像是公民理所当然该有的权利,但是在非常漫长的一段时间里,妇女、穷人与少数民族却缺乏投票权,成为某种政治次等阶级。尽管这种表面平等但实际上一点都不平等的现象(例如美国早自1776年的《独立宣言》便宣布了“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崇高目标,但同样是人的妇女、黑人与印第安人却被排除在外)时至今日已经少了许多,但这段历史还是留给我们相当多的省思空间。
1703298843
1703298844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相对于目前投票资格只有具当地国籍、未因心智因素受禁治产宣告、合乎法定投票年龄,以及未因犯罪关系而暂时被剥夺公权等消极限制,过去所以会在财富、性别与种族等问题上加诸障碍,其实也有一定程度的“理性”考虑在内。例如部分学者认为,如果放任没有思考能力的人民参与政治过程的话,将带来“暴民政治”的严重后果;从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的发展来看,这种说法似乎不无道理。不过,诸如密尔等自由主义者依旧认为,一方面财富、性别与种族等并不能构成是否具有思考能力的标准,更何况民主活动本身也是一个教育过程,换句话说,由于通过参与投票等政治活动可让更多的人们了解政治生活的基本常识,因此应该让所有公民都有机会来进行参与才对。
1703298845
1703298846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密尔等人不认为财富、性别与种族等可以用来判定人们是否具备思考能力,但他们仍相信由于天赋的不同,每一个人的政治意见也应该拥有不同的价值才对;由此也产生所谓“复数投票制度”的概念,例如密尔认为无技术的劳工可投一票,有技术的劳工可以投两票,大学毕业者与专业人士则可投五或六票。
1703298847
1703298848
代议政治:根本不民主的主流民主观念
1703298849
1703298850
尽管密尔的“复数投票制度”并不比种族隔离或性别歧视高明多少,但它们其实都点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就算我们认为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政治与法律地位,但是,这是不是说每个人也拥有平等的参与能力呢?
1703298851
1703298852
这实在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
1703298853
1703298854
从根本上说,人们参与政治的能力同时受到先天与后天两个层次因素的限制。在“先天”的层次上,每个人都具有不同的智慧与情绪商数(IQ与EQ);一般认为,智慧较高且情绪较理性者,应该是比较适合帮大家作决定的。在“后天”层次方面,我们也都知道,就算是那些智慧较高且情绪较理性的人,也难免会受到七情六欲的影响,特别是“自私”几乎是所有人所无法避免的通病。更重要的是,这两个限制不仅困惑了几百年来无以数计的学者,同时也让企图落实民主概念的思想家们,最后不得不作出一个矛盾得不得了的结论。
1703298855
1703298856
卢梭的想法可说是这个结论的出发点。
1703298857
1703298858
他认为,首先,因为参与政治并保护自身利益是所有人的“天赋权利”,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该平等地被给予参加讨论过程的权利,其次,人类既然根据某种默认或无形的“契约”而组成社会与国家,代表国家来进行管理的政府当然必须帮人们完成这个符合人类根本利益的“全意志”才对;但是,人类是自私的动物,因此即便是根据集会多数通过的决定,也因为充满私人的考虑,而只能够说是种自私自利的“众意志”而已。正如邹文海所说的:“卢梭的思想在理论上是矛盾的,在实行上是不可能的。”关键在于,就算全意志的想法说得通,重点是,到底该怎样把它找出来呢?
1703298859
1703298860
前述问题的答案其实在一个世纪前便由洛克提出来了。后者认为,探求每一个公民对国家政策的意见固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或许是如何达成共识并把决定作出来。由此,人民虽然未必需要亲自参加讨论,但为了让公益能得到彰显,政府的重要政策还是应当获得人民的认可才行;进一步来说,只要是多数人同意的事,任何人都不能因为它可能违反所谓“全意志”而否定它的价值,不过,由于作决定实在需要相关素质的配合,所以从人民当中选出一些具备这些能力者来帮人民进行讨论,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这种观念构成所谓“间接民主”“代表民主”或“代议政治”等说法的基础,是目前最主流的所谓民主政治概念。
1703298861
1703298862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被认为可以代表公民的人们,到底应如何去落实他们的代表功能呢?对此又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看法:首先是“全权委托说”,也就是人民将决定权委托给那些被认为具有能力的人(通常是具备高学历的知识分子)来执行之后,就完全不加过问,甚至人民基本上也被认为根本不具备过问的能力;但这种理论显而易见的问题是,一方面教育程度与决策能力未必成正比,另一方面,如果人民没有过问能力的话,他们又哪来的能力去筛选出所谓有能力的人呢?
1703298863
1703298864
其次是“委任说”,也就是被选出来的代表必须完全根据他所接收到的指示来行事,不能有任何自己的想法,这些代表如果办事不力,人民便可通过“创制”(自己来立法)或“罢免”(解除他们的代表资格)等途径来加以控制;当然,这种理论看似非常民主,但同样存在着一个问题:如果代表们只能执行训令而没有折中空间的话,我们在国会中将只会看到各说各话的结果,根本得不出什么共识。与此有点类似的是“反映说”,这种说法强调,代表们只有来自特定的社会团体并分享其经验,才可能设身处地去发现这些团体的利益所在,由此也在若干国家产生“职业代表”的制度;不过,正如前述委任说一般,如果每个代表都以增进自己团体利益为最高准则的话,非但整体利益考虑将消失无踪,社会也会因此陷入更大的分裂与冲突中。
1703298865
1703298866
最后是所谓“托付说”,也就是只要政党能够赢得选举,便可借此获得人民的托付,授权该政党实践它在竞选期间提出的计划或诺言;这是目前最被普遍接受的一种看法,也可说是当下“民主政治就是政党政治”一说的由来。正如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所言:“民主的方式是为了达成政治决定所作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个人借由激烈竞逐获取人民手中的选票,同时得到作决定的权力。”由此,则所谓民主基本上不过是个“程序正义”问题,也就是只要符合“人民同意”的程序设计,大体就可被称之为民主。
1703298867
1703298868
无论如何,这并不是一个可以让人满意的答案。
1703298869
1703298870
在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发现,“反映民意”的理想与“作出决定”的现实是政治学者们永远无法加以平衡的两股力量;其原因是,人与人之间的异质性(也就是个别欲望差异)实在太大,真正响应社会需求很难实现,就算想出一个最起码的共识都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可以想见,如果想让政府不断作出决策以维持有效运作,任何一个决策势必都会牺牲或抵触某些人的利益(盖垃圾焚化炉的例子便是如此)。而且,如果只是为了作出决策而选出若干代表进入政府或国会里,却没有给予这些代表积极而有效的限制,能叫做民主吗?
[
上一页 ]
[ :1.70329882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