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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00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34]
1703302301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第3章 政治正当性/证成性概念框架下的政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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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03 公元前399年,雅典城邦监狱。黎明来临之前,克里托匆匆赶到一间牢房内。此时,苏格拉底尚在酣然大睡。克里托这位古道热肠的雅典人带来一个不幸的消息,德洛斯的雅典战船即将在当日抵达,根据雅典的法律,苏格拉底极有可能在次日被处死。克里托满怀哀伤,试图说服他的朋友逃离雅典。可是苏格拉底谢绝了克里托的好意,不仅如此,善辩的苏格拉底为了说服他的朋友,还列举出一大堆理由来证明他为什么要服从城邦的判决,即使这一判决是不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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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05 苏格拉底的论证可以细分为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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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07 第一,城邦之于苏格拉底就好比养育他成长的父亲、母亲,是城邦以及法律的保护才使得苏格拉底“得以出生,受到抚养和教育”,比起父母和先祖来说,国家甚至要“更为尊贵、更为可敬、更为神圣,它受到众神和所有有理智的人的尊敬”。因此,“如果你不能说服你的母邦,你就应该按它的命令行事,忍耐地服从它加于你的任何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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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09 第二,即便城邦对苏格拉底所做的事情是不正义的,但是城邦让苏格拉底和他的同胞“分享了所有的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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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11 第三,任何雅典人到了成年,认清了城邦的政治组织和法律之后,如果仍旧不满,都可以带着财产到他愿意去的任何地方,但是与此同时,如果任何人在这样的前提下,仍旧选择留下来,城邦就有理由认为他这样做是在事实上“允诺”按照城邦的旨意行事,这是一种自愿订立的契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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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13 苏格拉底在《克里托篇》中为慷慨赴死所作的自我辩护被公认为政治义务理论的定调之作,从中不难看出此后两千年各种政治义务理论的基本雏形和论证思路:从角色义务、感恩原则、公平游戏原则一直到认可理论。维特根斯坦说:“哲学病的一个主要原因——偏食:只用一类例子来滋养思想。”(2)发人深省的是,苏格拉底在《克里托篇》中提供的是一个复合论证,而后世的哲学家大多只是从其中的某一条原则出发,希望藉由单一原则或者模型一劳永逸地解决政治义务问题,这种思想偏食的取向其实有悖苏格拉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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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15 从苏格拉底拒绝克里托的出逃建议中不难看出,苏格拉底主要是从“服从”雅典法律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证的,而甚少从服从的对立面——雅典城邦所具有的“支配权利”进行论证。这一追问的思路有其合理性。如前所述,如果我们同意韦伯的论断,承认在政治社会中“人对于人的支配”不可避免,也就意味着承认“人对于人的服从”是不可避免的,随之而来的一个追问就是:这种支配或者服从的道德理据究竟何在?在公民与城邦(或者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框架内,上述追问其实就是在探究统治权利与政治义务的问题,而这又直接导向国家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逻辑后果。倘如是,从统治权利或者政治义务入手去探讨政治正当性就是一个顺理成章的思路。那么,优先从服从的角度(政治义务)而不是从支配的角度(统治权利)去考查政治正当性的合理性究竟何在呢?我认为,尽管在理论上正当性是一个“关系”概念——它描述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某种道德关系,但是政治正当性不只是一个自我赋予的头衔,而是一个需要得到承认的概念,因为承认的给出者是被统治者,所以从被统治者所负有的政治义务出发考查正当性就在逻辑上具有优先性。雅典的民主制已经埋伏下这条思路的苗头。启蒙之后,下行的正当性理论逐渐被上行的正当性理论取代,被统治者的意志表达获得了根源性的位置,统治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政治义务的衍生概念。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从政治义务而不是从统治权利出发探讨政治正当性是一个相对比较牢靠的理论起点,这一点在现代性的背景下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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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17 沃尔夫指出:“为国家辩护常被认为就是要证明普遍政治义务(universal political obligation)的存在。”(3)沃尔夫依然跟随流俗观点,不加区分地把国家证成性等同于国家正当性,认为广义的国家证成性(或曰“为国家辩护”)和公民的普遍政治义务之间存在逻辑关联性。但正如我在第2章所指出的,如果我们在概念上严格区分国家正当性与国家证成性——前者是从政治权力“发生的进路”来论证国家的权威性,并且在现代性的背景下,“个体的自主性”或者“个体意志的表达”成为政治权力具有正当性的根据;后者是从“目的的进路”去论证国家,它强调的是国家、政府本身所具有的品质和美德,与个体的意志表达没有直接关联——那么我们就能够提纲挈领地理解传统的政治义务理论,并建立起一个较为清晰有效明确的理论模式:国家正当性与普遍的政治义务之间存在概念上的关联,这种关联是由含有自愿主义因素的政治义务理论(如认可理论和公平游戏原则)所保证的;而国家证成性则与普遍的政治义务之间没有概念上的关联,而是和公民所负有的另外一些道德责任存在联系,这种联系是基于那些不含有自愿主义因素的政治责任理论,如感恩原则、身份原则、成员资格原则等等;而政治义务的自然责任解释则与国家正当性和证成性均没有直接的联系。理解这个理论模式的关键在于:首先,在现代性的背景下,国家正当性之获得必然蕴含被统治者的自愿认可,而国家证成性缺乏这一因素;其次,由于国家正当性(或曰统治权利)与公民负有政治义务之间具有逻辑关联性,所以能够成功论证政治义务的理论也应该可以成功论证国家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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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19 显然,上述概念框架并未正面回答是否存在普遍的政治义务这个问题,对此我们将在第4章探讨公平游戏理论、第5章探讨认可理论的得失问题时再予以正面回答。本章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如何在概念上区分义务与责任。第二,如何定义政治义务?作为一种特殊的道德义务,政治义务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第三,一个成功的政治义务理论需要包含哪些特点?第四,为什么现代的政治义务理论必须要包含自愿主义的因素?需要指出的是,我无意更无力全面地检讨政治义务理论,并且,本章的所有讨论都是建立在前文所获得的理论成果上,即在国家正当性/证成性的区分框架下重新梳理各种政治义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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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21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35]
1703302322 一 义务与责任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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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24 在探讨责任与义务的概念差异之前,我们先来考察以下两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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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26 1.“有义务去做某事”(have an obligation to do)与“被迫去做某事”(be obliged to 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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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28 2.“有义务(或责任)去做某事”与“应该去做某事”(oughtto 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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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30 第一组命题的区分是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做出的(4),很显然,当一个持枪劫匪命令你把钱交出来的时候,你只是被迫交出钱来,而不是有义务交出钱来;而当国家税务工作人员向你征税的时候,即使你可能百般不情愿,通常也被认为是有义务履行纳税活动的。这个区分有诸多哲学含义,但是与本书主题直接相关的有如下三点:第一,它告诉我们义务的产生不仅仅基于惩罚的威胁,而是有其道德根据,换言之,义务是一种特殊的道德要求;第二,义务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对义务人个体意志的一种压迫,但是如果这个义务是正当的,那么必然至少在某个时候它是符合义务人的意志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义务是具有某种自愿主义的意涵的;第三,对于这个区分最具颠覆性的追问是:这个区分真的存在吗?换句话说,在持枪劫匪与征税人员之间真的存在差别吗?无政府主义者的回答是两者之间没有本质差别。如果我们认为无政府主义者的观点是错误的,那么我们就要追问征税人员的权利与权威从何而来,以及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又是如何被证成的?这两个问题直接关涉本书的主旨,即政治正当性与政治义务是如何被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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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32 第二组区分是西蒙斯在《道德原则和政治义务》中做出的,西蒙斯指出,“X有义务去做A”并不总是蕴含着“X应该做A”,因为当我们告诉X他有义务(或者责任)去做A的时候,我们通常是在告知他,因为他正处在与别人特定的关系之中,这种特定关系使得他有很好的理由去做A;但是当我们告诉X说他应该去做A,我们更像是在给他提建议,并且告诉他有最强的理由支持他去做A。西蒙斯认为,“应然判断”通常是审议(deliberation)的产物,在审议过程中考虑了诸多因素,责任和义务只是其中的一种可能因素。因此,说一个个体有义务或者责任,永远都不是在提供支持他这么做的最具决定性的理由。但是当我们说X“应该去做A”,“A是X做的对的事情”,或者“X不做A是错误的”时,通常都是在“考量所有事情”之后做出的判断,是说当所有关于行动(或不行动)的理由都被考量之后,有足够强的理由去支持做A。(5)西蒙斯的这个区分相当重要。它提示我们:一方面,我们不会轻易被纳粹的借口说服,因为尽管我们相信纳粹军官的确有(基于职位的)责任服从上司的命令去杀害无辜的犹太人,但我们认识到责任和义务并没有为屠杀犹太人提供决定性的理由;另一方面,我们也不会被无政府主义者轻易说服,尽管从逻辑和概念的关系考查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有可能导致不存在政治义务的结论,但是不存在政治义务并不表明我们就应该反对国家(或政府),因为不存在政治义务并未为我们反对国家(或政府)提供最具决定性的理由——个体与国家的关系除了是逻辑的和概念的,还是有机的和情感的。最后这点提示尤其重要,它让我们时刻警醒政治义务理论的限度,用西蒙斯的话说就是“说一个个体有政治义务(或者政治责任)并不是说……他应该履行义务,或者这个义务为行动提供了决定性的理由。政治义务(或责任)仅仅是决定我们应该如何在一个政治共同体内行为的相关考虑因素之一种”。(6)我们在后文将会看到,正是基于这个考虑,西蒙斯才会一方面坚持“哲学无政府主义”的立场,另一方面并不认为因此就应该反对或推翻一切政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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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34 下面我们来简单考察一下义务与责任的概念区分。日常对话中,人们通常不做区分地随意混用这两个概念,这说明两个概念的确存在诸多重叠交汇之处。但是也有一些道德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根据自己的理论立场严格区分这两个概念。比如罗尔斯在早期就认为:“责任(duty)和职责(responsibility)被用于某种职位或职务,义务(obligation)通常是人自愿行为的结果。”(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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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36 从罗尔斯的这个理解出发,我们可以在两个层面理解责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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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38 首先,责任是与个体拥有的特定公职、岗位和角色直接相关的任务或者行为,西蒙斯把它称为“职位责任”(positional duties),它既可以是从属于某一制度性框架,也可以是从属于某一自然身份,比如我们既可以说作为一个警察的责任是维护社会秩序,作为一个教师的责任是教书育人,也可以说作为一个父亲的责任是养家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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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40 其次,如果我们对身份、角色做广义的自然理解,责任这个概念也可以在独立于任何建制性的背景或者特定角色的情况下加以使用,比如说:“救助落水者是我们的责任”,这里的“我们”并不特指某一特定职位或角色的人群,而是作为“自然人”或者“道德人”的“我们”,这个意义下的“责任”无疑是一种普遍的道德要求。这也就是罗尔斯所说的“自然责任”(natural duties)或者“道德责任”。通常认为,这类责任包括帮助有需要的人的责任、匡扶正义的责任、不杀人、不欺骗、不做坏事的责任等等。(8)自然责任条款的确立是建立在特殊的哲学人类学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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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42 与“责任”相比,西蒙斯认为“义务”具有如下几个特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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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44 第一,“一个义务就是通过履行某些自愿的行动(或者不作为)创造出来的道德要求”。虽然绝大多数“职位责任”也是通过自愿的行动而创造出来的,比如你是通过自愿成为一名警察从而负有了身为警察的责任,可是对于自然责任而言,就不存在自愿与否的问题:不管你是否愿意,在其他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当你看见落水者,你都有自然责任或者道德责任去施以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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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46 第二,“一个义务是某一特殊的人(the obligor,债务人或义务人)对另一个特殊的人(the obligee,债权人或权利人)的欠负”。在这个意义上,“义务更像是还债”,并且“作为已经被‘履行’的义务至少有时候是可以一劳永逸地被解除的,而道德责任则永远是我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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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48 第三,“每产生一个义务,相应的也同时产生一项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西蒙斯与H.L.A.哈特等人的观点一致,认为在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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