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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21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35]
1703302322 一 义务与责任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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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24 在探讨责任与义务的概念差异之前,我们先来考察以下两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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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26 1.“有义务去做某事”(have an obligation to do)与“被迫去做某事”(be obliged to 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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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28 2.“有义务(或责任)去做某事”与“应该去做某事”(oughtto 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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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30 第一组命题的区分是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做出的(4),很显然,当一个持枪劫匪命令你把钱交出来的时候,你只是被迫交出钱来,而不是有义务交出钱来;而当国家税务工作人员向你征税的时候,即使你可能百般不情愿,通常也被认为是有义务履行纳税活动的。这个区分有诸多哲学含义,但是与本书主题直接相关的有如下三点:第一,它告诉我们义务的产生不仅仅基于惩罚的威胁,而是有其道德根据,换言之,义务是一种特殊的道德要求;第二,义务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对义务人个体意志的一种压迫,但是如果这个义务是正当的,那么必然至少在某个时候它是符合义务人的意志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义务是具有某种自愿主义的意涵的;第三,对于这个区分最具颠覆性的追问是:这个区分真的存在吗?换句话说,在持枪劫匪与征税人员之间真的存在差别吗?无政府主义者的回答是两者之间没有本质差别。如果我们认为无政府主义者的观点是错误的,那么我们就要追问征税人员的权利与权威从何而来,以及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又是如何被证成的?这两个问题直接关涉本书的主旨,即政治正当性与政治义务是如何被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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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32 第二组区分是西蒙斯在《道德原则和政治义务》中做出的,西蒙斯指出,“X有义务去做A”并不总是蕴含着“X应该做A”,因为当我们告诉X他有义务(或者责任)去做A的时候,我们通常是在告知他,因为他正处在与别人特定的关系之中,这种特定关系使得他有很好的理由去做A;但是当我们告诉X说他应该去做A,我们更像是在给他提建议,并且告诉他有最强的理由支持他去做A。西蒙斯认为,“应然判断”通常是审议(deliberation)的产物,在审议过程中考虑了诸多因素,责任和义务只是其中的一种可能因素。因此,说一个个体有义务或者责任,永远都不是在提供支持他这么做的最具决定性的理由。但是当我们说X“应该去做A”,“A是X做的对的事情”,或者“X不做A是错误的”时,通常都是在“考量所有事情”之后做出的判断,是说当所有关于行动(或不行动)的理由都被考量之后,有足够强的理由去支持做A。(5)西蒙斯的这个区分相当重要。它提示我们:一方面,我们不会轻易被纳粹的借口说服,因为尽管我们相信纳粹军官的确有(基于职位的)责任服从上司的命令去杀害无辜的犹太人,但我们认识到责任和义务并没有为屠杀犹太人提供决定性的理由;另一方面,我们也不会被无政府主义者轻易说服,尽管从逻辑和概念的关系考查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有可能导致不存在政治义务的结论,但是不存在政治义务并不表明我们就应该反对国家(或政府),因为不存在政治义务并未为我们反对国家(或政府)提供最具决定性的理由——个体与国家的关系除了是逻辑的和概念的,还是有机的和情感的。最后这点提示尤其重要,它让我们时刻警醒政治义务理论的限度,用西蒙斯的话说就是“说一个个体有政治义务(或者政治责任)并不是说……他应该履行义务,或者这个义务为行动提供了决定性的理由。政治义务(或责任)仅仅是决定我们应该如何在一个政治共同体内行为的相关考虑因素之一种”。(6)我们在后文将会看到,正是基于这个考虑,西蒙斯才会一方面坚持“哲学无政府主义”的立场,另一方面并不认为因此就应该反对或推翻一切政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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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34 下面我们来简单考察一下义务与责任的概念区分。日常对话中,人们通常不做区分地随意混用这两个概念,这说明两个概念的确存在诸多重叠交汇之处。但是也有一些道德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根据自己的理论立场严格区分这两个概念。比如罗尔斯在早期就认为:“责任(duty)和职责(responsibility)被用于某种职位或职务,义务(obligation)通常是人自愿行为的结果。”(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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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36 从罗尔斯的这个理解出发,我们可以在两个层面理解责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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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38 首先,责任是与个体拥有的特定公职、岗位和角色直接相关的任务或者行为,西蒙斯把它称为“职位责任”(positional duties),它既可以是从属于某一制度性框架,也可以是从属于某一自然身份,比如我们既可以说作为一个警察的责任是维护社会秩序,作为一个教师的责任是教书育人,也可以说作为一个父亲的责任是养家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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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40 其次,如果我们对身份、角色做广义的自然理解,责任这个概念也可以在独立于任何建制性的背景或者特定角色的情况下加以使用,比如说:“救助落水者是我们的责任”,这里的“我们”并不特指某一特定职位或角色的人群,而是作为“自然人”或者“道德人”的“我们”,这个意义下的“责任”无疑是一种普遍的道德要求。这也就是罗尔斯所说的“自然责任”(natural duties)或者“道德责任”。通常认为,这类责任包括帮助有需要的人的责任、匡扶正义的责任、不杀人、不欺骗、不做坏事的责任等等。(8)自然责任条款的确立是建立在特殊的哲学人类学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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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42 与“责任”相比,西蒙斯认为“义务”具有如下几个特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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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44 第一,“一个义务就是通过履行某些自愿的行动(或者不作为)创造出来的道德要求”。虽然绝大多数“职位责任”也是通过自愿的行动而创造出来的,比如你是通过自愿成为一名警察从而负有了身为警察的责任,可是对于自然责任而言,就不存在自愿与否的问题:不管你是否愿意,在其他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当你看见落水者,你都有自然责任或者道德责任去施以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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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46 第二,“一个义务是某一特殊的人(the obligor,债务人或义务人)对另一个特殊的人(the obligee,债权人或权利人)的欠负”。在这个意义上,“义务更像是还债”,并且“作为已经被‘履行’的义务至少有时候是可以一劳永逸地被解除的,而道德责任则永远是我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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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48 第三,“每产生一个义务,相应的也同时产生一项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西蒙斯与H.L.A.哈特等人的观点一致,认为在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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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50 第四,一个行动之所以是一种义务,是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参加的互动(transaction)或者关系(relationships)的本质所导致的,而不是因为被要求的行为的本性所导致的。理解这句话的关键在于,一个行为是道德上不被容许的这个事实使该行为不可能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同时一个行为是道德上可接受的或者甚至是被赞许的也不能使这个行动具有义务性质。关于前半句话,我们可以考查这个例子,一个黑手党的喽啰向老大许诺谋杀史密斯,尽管就许诺这个行为而言,这个杀手似乎负有某种许诺义务,但由于杀人这件事情本身是道德不被允许的,所以这个所谓的许诺义务就被不许杀人的道德责任压过。关于后半句话,我们可以考查这个例子,张三与李四是亲密的朋友,并且张三曾经在李四困难的时候帮助过后者,基于友谊或者互惠原则,张三在身处困境的时候有正当的权利要求李四施加援手,李四也有义务尽其所能满足张三的要求,但这不意味着李四有义务为了帮助张三而倾家荡产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即使李四这么做了,我们一般也只会称颂这是一段伟大的友谊或者李四具有高尚的美德,但它已经不属于义务范畴而是“分外之事”。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义务不是由具有义务的行动之本性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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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52 根据以上的简单区分,我们发现,责任尤其是“自然责任”与义务的主要区别在于:自然责任是普遍的而且是非自愿的,而义务则是自愿的并且是特殊的。这里存在两组共四个变量:普遍的/特殊的,以及自愿的/非自愿的。事实上西蒙斯认为,所有的道德要求(moral requirements)要么是普遍的要么是特殊的,要么是自愿的要么是非自愿的。这两组彼此排斥(exclusive)又共同穷尽(exhaustive)的二分概念可以为我们提供四种可能的道德要求区分:普遍的而且自愿的道德要求;普遍的但非自愿的道德要求;特殊的而且自愿的道德要求;以及特殊的但非自愿的道德要求。其中,第一种类别即普遍的而且自愿的道德要求是不存在的,它是一个空集。因此,所有的道德要求其实都落在以下三种分类中:普遍的但非自愿的;特殊的而且自愿的;以及特殊的但非自愿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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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54 如果这个分类成立,将导致一个极强的理论后果,即所有的义务都只可能是特殊的而且自愿的道德要求,而责任则可能是普遍的而且非自愿的或者特殊的而且非自愿的道德要求。这一分析框架对我们理解政治义务理论究竟有何助益,我们将在下一节做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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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56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36]
1703302357 二 何谓政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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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59 正如政治正当性的问题虽然早在古希腊就已提出,可是基于整体主义和目的论哲学观等多种因素,政治正当性并未成为当时的哲学热点问题;同样的,政治义务的问题虽然早在《克里托篇》中就已提出,但是由于政治义务真正关注的是个体的权利与自由,所以在当时的时代背景和政治文化脉络中也没有成为核心问题。一般认为要迟至现代之后,特别是随着社会契约论的兴起,政治义务才成为政治哲学的中心问题。有学者甚至主张政治义务只有在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脉络中才真正成为问题。(11)应当说这个观点并非没有道理,事实上对多数社群主义者(以及多数保守主义者、社会主义者)来说,公民所负有的政治义务几乎是不言自明、“无须废话”的论题。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社群主义者很少论证政治义务。20世纪上半叶,由于极权主义政权的普遍存在,政治义务问题更加少人问津,直至今天在许多非民主制国家中它依然是一个禁忌话题。与此相对,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尤其是20世纪60、7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反越战运动的兴起,西方政治学界关于政治义务以及相关的公民不服从的讨论却日益盛行,逐渐成为主流话语,极大地推动了政治义务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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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61 沃尔夫认为,说一个人有政治义务至少等于说,“他在正常情况下有遵守所在地法律的责任,包括缴纳该付的税款。其他义务也包括在内:应征保卫国家;做一个爱国者;甚至去寻找并揭露国家的敌人”。(12)沃尔夫的这个回答基本符合现代政治哲学家对于政治义务的理解,尤其是服从所在地的法律、缴纳税款以及保卫国家这三点基本被公认为是政治义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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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63 理解政治义务的要义在于,某些行动是被法律(或者政府和政治权威)所要求的这个纯粹事实是否能够赋予某人履行它的理由?换句话说,假定某些行动不是在道德上被要求的,而是被法律所要求的,那么这个被法律所要求的事实创造出了履行这个行动的道德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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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65 关于这个问题,苏格拉底在《克里托篇》中有一个典范式的表述:即使城邦对你不公,你也“应该按它的命令行事,忍耐地服从它加于你的任何惩罚”。此后两千年,政治哲学家们的表述基本上大同小异。比如T.H.格林说:“我的目的是考察由法律所支持的道德功能或者对象……,通过这么做去发现服从法律的真实根据或者理据。”(13)彼得·辛格(Peter Singer)认为,政治义务的核心问题是“为什么我应该服从法律”以及“什么时候我应该服从法律”。(14)对大卫·拉菲尔(David Raphael)而言,“为什么公民有责任服从国家的法律?这是政治义务的根据的问题”。(15)乔治·科洛斯克(George Klosko)同样有类似的表述:“一个政治义务总是为遵守现成法律提供好的理由,它不考虑法律的内容,而只因为它是法律。”(16)甚至无政府主义者保罗·沃尔夫也有相似的观点:“政治义务就是因为它是法律所以有服从它的义务,而不必然是因为我们认为它有某些独立的道德理据。”(17)西蒙斯的观点与上述学者没有太多分别,他认为政治义务就是“遵守法律以及支持居住国家的政治制度的道德义务或者责任”。(18)这个表述有两个地方值得特别关注:其一,遵守或者服从法律与支持或者促进所在国的政治制度相比,前者是消极性的道德要求,后者则是积极性的道德要求,罗尔斯在《正义论》时期阐述政治义务的自然责任理论希望证成的是后者,而西蒙斯更关注的是前者;其二,至少在这个定义中,西蒙斯没有明确规定政治义务到底是一种“责任”还是“义务”。但这并不表示西蒙斯没有一个明确的立场,而是因为西蒙斯认为在诸种政治义务理论得到通盘考查之前,不应该只考虑那些(与责任相对的)叫作义务才最恰当的道德要求,否则就是在回避某些问题的实质,正是出于这个考虑,西蒙斯把“政治义务”作为“政治义务和政治责任”的方便且简略的表达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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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67 无论公民服从的最终对象是“法律”、“政府”或者“既定的权威”,绝大多数政治理论家都认为政治义务是存在的,或者即使最终的结论是不存在政治义务但至少这个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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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69 这个问题的确值得我们深思:为什么因为它是法律或者是国家(政府)的命令,我们就应该甚至不需要考虑其内容而服从它?有什么道德上的理由支持我们这么做?显然对每一个拥有反思能力和自主性的人来说这都或多或少构成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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