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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何谓政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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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政治正当性的问题虽然早在古希腊就已提出,可是基于整体主义和目的论哲学观等多种因素,政治正当性并未成为当时的哲学热点问题;同样的,政治义务的问题虽然早在《克里托篇》中就已提出,但是由于政治义务真正关注的是个体的权利与自由,所以在当时的时代背景和政治文化脉络中也没有成为核心问题。一般认为要迟至现代之后,特别是随着社会契约论的兴起,政治义务才成为政治哲学的中心问题。有学者甚至主张政治义务只有在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脉络中才真正成为问题。(11)应当说这个观点并非没有道理,事实上对多数社群主义者(以及多数保守主义者、社会主义者)来说,公民所负有的政治义务几乎是不言自明、“无须废话”的论题。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社群主义者很少论证政治义务。20世纪上半叶,由于极权主义政权的普遍存在,政治义务问题更加少人问津,直至今天在许多非民主制国家中它依然是一个禁忌话题。与此相对,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尤其是20世纪60、7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反越战运动的兴起,西方政治学界关于政治义务以及相关的公民不服从的讨论却日益盛行,逐渐成为主流话语,极大地推动了政治义务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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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夫认为,说一个人有政治义务至少等于说,“他在正常情况下有遵守所在地法律的责任,包括缴纳该付的税款。其他义务也包括在内:应征保卫国家;做一个爱国者;甚至去寻找并揭露国家的敌人”。(12)沃尔夫的这个回答基本符合现代政治哲学家对于政治义务的理解,尤其是服从所在地的法律、缴纳税款以及保卫国家这三点基本被公认为是政治义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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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政治义务的要义在于,某些行动是被法律(或者政府和政治权威)所要求的这个纯粹事实是否能够赋予某人履行它的理由?换句话说,假定某些行动不是在道德上被要求的,而是被法律所要求的,那么这个被法律所要求的事实创造出了履行这个行动的道德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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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苏格拉底在《克里托篇》中有一个典范式的表述:即使城邦对你不公,你也“应该按它的命令行事,忍耐地服从它加于你的任何惩罚”。此后两千年,政治哲学家们的表述基本上大同小异。比如T.H.格林说:“我的目的是考察由法律所支持的道德功能或者对象……,通过这么做去发现服从法律的真实根据或者理据。”(13)彼得·辛格(Peter Singer)认为,政治义务的核心问题是“为什么我应该服从法律”以及“什么时候我应该服从法律”。(14)对大卫·拉菲尔(David Raphael)而言,“为什么公民有责任服从国家的法律?这是政治义务的根据的问题”。(15)乔治·科洛斯克(George Klosko)同样有类似的表述:“一个政治义务总是为遵守现成法律提供好的理由,它不考虑法律的内容,而只因为它是法律。”(16)甚至无政府主义者保罗·沃尔夫也有相似的观点:“政治义务就是因为它是法律所以有服从它的义务,而不必然是因为我们认为它有某些独立的道德理据。”(17)西蒙斯的观点与上述学者没有太多分别,他认为政治义务就是“遵守法律以及支持居住国家的政治制度的道德义务或者责任”。(18)这个表述有两个地方值得特别关注:其一,遵守或者服从法律与支持或者促进所在国的政治制度相比,前者是消极性的道德要求,后者则是积极性的道德要求,罗尔斯在《正义论》时期阐述政治义务的自然责任理论希望证成的是后者,而西蒙斯更关注的是前者;其二,至少在这个定义中,西蒙斯没有明确规定政治义务到底是一种“责任”还是“义务”。但这并不表示西蒙斯没有一个明确的立场,而是因为西蒙斯认为在诸种政治义务理论得到通盘考查之前,不应该只考虑那些(与责任相对的)叫作义务才最恰当的道德要求,否则就是在回避某些问题的实质,正是出于这个考虑,西蒙斯把“政治义务”作为“政治义务和政治责任”的方便且简略的表达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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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公民服从的最终对象是“法律”、“政府”或者“既定的权威”,绝大多数政治理论家都认为政治义务是存在的,或者即使最终的结论是不存在政治义务但至少这个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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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确值得我们深思:为什么因为它是法律或者是国家(政府)的命令,我们就应该甚至不需要考虑其内容而服从它?有什么道德上的理由支持我们这么做?显然对每一个拥有反思能力和自主性的人来说这都或多或少构成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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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义务理论的提出就是为了解答这一困惑,不过在此之前,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澄清或者界定政治义务的特性。参照前述所列举的义务特点,我把政治义务的主要特点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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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政治义务作为一种特殊的道德义务,它是通过履行某些自愿的行动创造出来的道德要求。政治义务这一“自愿性”的特征标示出它与“政治责任”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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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政治义务的承担者必然是某个特定政治共同体内部的公民(citizens)、成员(members)或者参与者(participants),它与自然的道德责任的主体不同,后者的主体是普遍意义的“自然人”或者“道德人”。所以,说一个人负有政治义务指的是去支持特定的政治共同体,而不是所有(正义的)政治共同体。政治义务这一“地方性”的特征表述出与自然责任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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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政治义务的形成乃是因为公民与国家(或政府)之间存在的互动或者关系的本质所导致的,而不是因为被要求的行为的本性所导致的。换言之,某一条法律的具体内容可能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但是基于公民与国家此前所形成的特殊关系,公民仍旧有义务去服从这条道德上错误的法律。这个问题立刻就关联到服从的限度问题,我们在此前曾经区分过“有义务去做某事”与“应该去做某事”。公民所负有的这种政治义务究竟是指绝对的、全面的、毫无例外的,还是指在一般原则之下仍然保留有不服从的空间,这个追问将把我们引向对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的思考,限于篇幅本书不拟处理这个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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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公民负有政治义务必然与统治者拥有统治权利相对应,并因此也与国家(或政府)拥有正当性具有逻辑关联性。所以对政治义务的论证也同样适用于对国家正当性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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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政治义务属于代价很大、成本极高的义务,这是我们在论证政治义务时必须要考虑的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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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讳言的是,以上五个特征每一点都存在争议,尤其是第一点“政治义务是通过履行某些自愿的行动创造出来的道德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不同政治义务理论的最大争点就在于此。我们业已知道传统上大致存在以下几种政治义务的解释理论:身份认同原则、成员资格解释、感恩原则、认可理论、公平游戏原则以及自然责任解释等。其中,社群主义者、公民共和主义者以及保守主义者大都支持政治义务的成员资格原则、感恩原则和身份认同原则的解释,他们认为不管自愿与否,特定政治共同体内的成员都负有政治义务,这类政治义务理论一般被统称为“联合体义务”(associative obligations)。与此相对,自由主义者大都接受政治义务的认可原则或者公平游戏原则的解释,认为政治义务一定要含有自愿主义的内容,因为这两种解释是基于公民与政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所产生的,因此也称之为政治义务的“互动解释”(transactional accounts)或者“互动义务”。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自由主义的学者如《正义论》时期的罗尔斯则支持政治义务的自然责任解释,这类解释也不主张政治义务的自愿主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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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本章第一节曾经介绍过,如果用普遍的/特殊的,自愿的/非自愿的这四个范畴作为判断标准,只可能存在三种类型的道德要求:普遍的但非自愿的;特殊的而且自愿的;以及特殊的但非自愿的。这个分析框架将导致一个极强的理论后果——所有的义务都只可能是特殊的而且自愿的道德要求,而责任或者是普遍的但非自愿的或者是特殊的但非自愿的道德要求。如果我们接受上述分类,并以此再来审视各种政治义务的理论,就会一目了然地发现,在各种传统的政治义务理论中只有互动解释(包括认可理论、公平游戏原则)是特殊的而且自愿的道德要求,因此也有可能证成普遍的政治义务,而政治义务的联合体解释和自然责任解释则必定不能证成普遍的政治义务:前者属于特殊的但非自愿的道德要求,它缺少自愿主义因素;而后者属于普遍的但非自愿的道德要求,除了缺少自愿主义因素外还无法解释政治义务的特殊性。(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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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再结合国家正当性/证成性的分析框架,将会对上述结论了解得更加清楚:启蒙之后,随着正当性的客观面向日益丧失约束效力,主观面向也就是被统治者的意志表达逐渐成为正当性的根据和基础,鉴于国家正当性与政治义务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关联性,任何对政治义务做非自愿论证的理论都无法同时证明政治正当性,因此也就注定是一个失败的理论。由此可见,只要我们正确区分了正当性与证成性,并且深刻领会被统治者的意志表达在现代政治中所处的位置,就能够提纲挈领、纲举目张地认识到在现代民主国家的问题域内,政治义务的自然责任解释和联合体解释都存在重大的理论缺陷,只有政治义务的互动解释如认可理论、公平游戏原则才有可能在国家正当性与政治义务之间建立起逻辑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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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重新列明其中的论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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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1,政治正当性与政治义务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关联,所以能够证明政治正当性的理论同时也可以证明政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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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2,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是被统治者的意志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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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3,在诸种政治义务理论中,只有政治义务的互动解释才具有自愿主义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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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只有政治义务的互动解释才可能在政治正当性与政治义务之间建立起逻辑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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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显然是一个对确(valid)的论证,是否真确(sound)却必须检查其全部前提的真假值,特别是其中的一个隐含前提——“政治义务必须要有自愿的因素”亟须得到检验。此外,这个论证还遗留两个最为核心的问题没有回答:1.政治义务的互动解释至少包括认可理论和公平游戏原则,哪一种理论能够更好地承担起论证政治义务和政治正当性的任务?2.政治正当性与政治义务的确存在概念联系吗?我们将在第4章和第5章回答这两个问题,而下一节的主要任务是检查“政治义务必须要有自愿的因素”这个隐含前提的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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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政治义务的自愿主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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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政治义务的获得必须要包含自愿主义的因素?我们可以从肯定的与否定的两个角度回答这个问题。否定的角度是论证那些非自愿的政治义务解释为什么是错误的,肯定的角度则是论证为什么政治义务必须要包含自愿主义的因素以及如何界定“自愿主义”或曰“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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