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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53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39]
1703302554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第4章 政治义务的公平游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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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56 上一章指出,在传统的政治义务理论中,除了互动解释以外,自然责任解释和社群解释都由于缺少自愿主义的因素,从而无法承担起证成政治义务的任务。政治义务的互动解释主要包括公平游戏原则和认可理论,究竟哪个理论才能真正可以证成普遍的政治义务,这是本章以及下一章要解决的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必须要结合国家正当性与证成性的区分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以往的政治理论家正是由于缺乏这一维度的考量,在评判各种政治义务理论的得失时或多或少都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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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58 作为互动解释之一种的公平游戏原则,其要义在于公民之所以有义务服从法律,乃是因为他们从政治共同体中获得了重要好处的结果。本章的主要观点有三:第一,传统的公平游戏解释预先设置了两个必要前提:社会合作体系必须是互利以及正义的。可是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是互利与正义的并不必然推出它就一定具备正当性。我将证明在国家正当性与证成性的概念框架下面,政治义务的公平游戏解释更多的是和国家证成性相关联,这也是当代多数非民主制国家在证成公民具有普遍的政治义务时经常采取的策略,但这个论证是无效的。第二,公平游戏解释若能证成政治义务就必须要有自愿主义的因素,但由于公共利益(public goods)既不能被自愿地接受也不能被自愿地拒绝,所以公平游戏解释并不适用于证成普遍的政治义务。第三,要想使传统的公平游戏解释能够证成普遍的政治义务,就必须补充一个新条件:受益人认可施惠人的身份。但这样一来,“修正后的公平游戏解释”就成为传统的公平游戏解释与认可理论相结合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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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60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40]
1703302561 一 相互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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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63 如同认可理论是建立在认可(或许诺)这个行为所具有的道德约束力之上,(1)一般认为公平游戏原则所依据的是另一个被普遍接受的道德原则,即相互性(reciprocity)原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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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65 按《牛津高阶英汉双解字典》的定义,所谓相互性是指“相互交换(mutual exchange)的原则或实践,尤指互相让步或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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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67 又按《牛津哲学词典》,相互性意指:“对于从他人那里所接受到的利益或伤害做出适当响应的行为。互惠利他主义是这样一个系统:以利还利;在一个广泛的条件下,群体实践这个行为将导致比无节制的自利要好很多的后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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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69 从道德心理学的角度看,相互性是正义之所以可能的核心概念。正义的发生场域是人群之中(plurality of persons),而人与人之间最形式化的关系就是相互性。相互性首先是一种关系性的概念,类似于现象学所说的交互主体性,但我们这里所说的相互性并不是意识哲学的范畴,而是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概念;其次,相互性是一种规范性的概念,它的道德约束力来自于所谓的生活世界(life-world)或生活形式(form of life),(4)它是人类最基本的交往模式之一;第三,相互性是一种纯形式化的概念,我们可以根据主客观环境的不同理解给相互性填充进各种样态的实质内容,例如在经验上我们至少可以设想以下四种可能:互相互相仇视(mutual hate)、互不关心(mutual disinterest)、互惠(mutual advantage)以及相互善意(mutual good will)。很显然,以上四种可能性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相互限制,而且各方在相互性的关系中所付出的实物都是对等一致的,要么都是仇恨和冷漠,要么都是好处或者善意。俗白地说,无论是“以德报德”还是“以血还血”都被认为是符合相互性这一基本规范的,而无论“以德报怨”还是“以怨报德”都是对相互性的一种逾越,虽然“以德报怨”是肯定性和建设性的,而“以怨报德”是否定性和破坏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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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71 在上述四种相互性的可能模态中,互相仇视的状态最接近于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这种相互性没有构成人与人之间的积极关系。相互善意的社会最接近完美状态,它也是所有人憧憬的社会理想。互不关心或者互惠的状态则处于中间状态,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想象出,即使是一个在道德心理上互不关心的群体,也可能出于理性利己主义的动机导致一个互惠的局面,这是人类社会所以可能的最低条件,也是自由主义者所设想的社会基本模型。按照罗尔斯对于政治哲学方法论的设想,互不关心是一个“广泛接受的但又相对薄弱的前提”,从这里出发也许可以到达一个更为具体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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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73 如果自然状态曾经存在,那么人类如何从互相仇视转换到互惠并最终建立政治社会就是一个需要解释的问题。从霍布斯开始,社会契约论的哲学家们就一直在尝试回答这个问题。不过就道德心理学的角度而言,我认为倒是休谟这个非契约论者的说法最令人信服。休谟在《人性论》中对“相互性”有相当精彩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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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75 人类因为天性是自私的,或者说只赋有一种有限的慷慨,所以人们不容易被诱导了去为陌生人的利益做出任何行为,除非他们要想得到某种交互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只有通过自己做出有利于别人的行为才有希望可以得到的。但是由于这些交互行为往往不能在同时完成,所以其中一方就只好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依靠对方的感恩来答报他的好意。但是……这种保障是很薄弱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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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77 这种薄弱主要体现在,一旦另一方背信弃义不回馈利益,则最先给出利益的那一方获得感恩的希望就会落空。正是因为互惠的过程不是同时进行的,而是存在一个时间差,因此最先给出利益的一方就只能寄希望于另一方能够信守这个相互性原则。可是人们如何才能信守这个相互性原则呢?休谟认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人们就发明了某种语言形式,“藉以束缚自己去实践任何某种行为。这种语言形式就构成了我们所谓的许诺,这就是对于人类计较利害的交往所加的一种认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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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79 如果这个分析是成立的,那么在逻辑上相互性原则相对于许诺而言就是次生的。换言之,相互性原则是建立在许诺原则基础之上的。由此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推论出下述结论:究其根本,以相互性为根据的公平游戏理论是建立在认可理论之上的。这个结论与H.L.A.哈特的主张相冲突,在哈特看来,除了认可和许诺,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还有“第三个重要来源”,那就是“限制的相互性”,哈特认为只有当我们认清“限制的相互性”究竟是什么,以及它究竟如何区别于认可和许诺的时候,政治义务才是可理解的。但是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限制的相互性”和许诺其实是同生共源的,甚至在逻辑上是建立在许诺的基础之上。当然,这并不排除公平游戏理论与认可理论在基本形态上有不同的特点,而这也是我们后几节需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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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81 “限制的相互性”作为公平游戏原则所以可能的基础,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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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83 公道的破坏在社会上必然会成为非常频繁,而人类的交往也因此而成为很危险而不可靠的了。你和我一样都有舍远而图近的倾向。因此,你也和我一样自然地容易犯非义的行为。你的榜样一方面推动我照样行事,一方面又给了我一个破坏公道的新的理由,因为你的榜样向我表明,如果我独自一个人把严厉的约束加于自己,而其他人们却在那里纵所欲为,那么我就会由于正直而成为呆子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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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85 慈继伟用更加学术化的规范语言对上述现象作了另一番陈述:“如果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非正义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制裁,其他本来具有正义愿望的人就会在不同程度上仿效这种行为,乃至造成非正义行为的泛滥。”(8)他将之总结为“非正义局面的易循环性”或者“正义局面的脆弱性”。慈继伟认为,“非正义局面的易循环性”是我们认识正义的性质、特别是其心理性质的一个突破口。在我看来,正是出于对这种“非正义局面的易循环性”的警惕,公平游戏原则才得以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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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87 按照慈继伟的观点,相互性不仅指涉参与者双方彼此之间的限制,更指向“人对规范的有条件性服从”,这里的规范不是泛指任何规范,而是合理规范,因此“更确切地说,相互性是合理规范下的相互性”。根据这一定义,作为形式的“相互性”是一个恒定因素,而作为具体内容的合理规范则是一个变动因素,后者在不同的正义观中有不同的定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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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89 在政治义务的公平游戏解释的背景里,这种“合理规范”有其特定的含义,即“互利以及正义的社会合作体系”。罗尔斯说得尤为明确,他强调只有在“宪政民主国家”里才可能运用公平游戏原则来解释政治义务。这个限制性条件对于西方的政治理论家来说几乎是不言而喻的,这是他们探讨政治义务的公平游戏解释的背景性知识。对于那些非宪政民主制的国家或者虽然满足互利条件但缺乏基本正义的国家,我认为仅凭这个限制性条件就足以把公平游戏原则排除在论证政治义务的策略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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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91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41]
1703302592 二 公平游戏理论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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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94 尽管早在柏拉图的《克里托篇》中就可以找到公平游戏理论的原始版本,并且休谟也曾对“限制的相互性”作过精彩的论述,但是它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却要迟至当代。一般认为最早论述公平游戏理论的当代政治哲学家是H.L.A.哈特。哈特这样表述他对公平游戏理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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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96 当一些人根据规则从事任何共同事业,并由此限制他们的自由,那些在被要求(从事这共同事业时)服从这些限制的人,有权利要求那些从他们的服从而受益的人也给出类似的服从……在这种情况下服从规则的道德义务是归属于这个社会的合作成员的,他们有相应得到的权利去要求服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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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98 哈特对公平游戏理论的论述相当简略,在他之后,另一个经常被提及的名字是罗尔斯,在20世纪60年代所撰写的《法律义务与公平游戏义务》一文中,罗尔斯这样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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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00 假定有一个互利的和正义的社会合作体系,只有每人或近于每人都合作时人们才能得到它产生的利益。进一步假定合作要求每个人付出一定的牺牲,或者至少涉及对每个人的自由的一定限制。最后假定合作产生的好处在某个意义上是免费的,这就是,如果任何人知道所有(或近乎所有)其他人会继续尽他们的职责,那么,他仍将能够从这个体系中分享所得,哪怕他自己并不尽自己的职责;在这个意义上,这个合作体系是不稳定的。在这些条件下,一个人如果接受了这个体系的好处,那就有一个公平游戏的义务约束他去尽自己的职责,约束他如果不合作就不能趁机利用这些免费好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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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02 言必称哈特与罗尔斯,这是所有讨论公平游戏理论的作者的必由之路。事实上,哈特与罗尔斯也的确勾勒出了这一理论的基本框架。借用程炼的总结,公平游戏理论的要点在于,在一个社会合作体系中,一个人有义务去尽自己的职责,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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