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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38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42]
1703302639 三 公平游戏理论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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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41 主张公平游戏原则能够解释普遍政治义务的哲学家一般都被以下现象所深深吸引:一方面,多数国家的多数公民都感到自己对国家负有某种政治义务;另一方面,现存多数国家中的多数公民也的确从国家获益。从这两个现象出发,一个看似自然的结论是,要想证成大多数公民负有政治义务,公平游戏理论似乎就是最好的选择。但在我看来,这一思路隐含了两个错误的哲学观念:其一,认为心理上的政治义务感可以扩展成为实质的政治义务;其二,把政治义务理论看成是对现实政治现象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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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43 关于第一个观念,就像西蒙斯所指出的,“即使多数人感觉有这样的义务,我们也不应该认为这种感觉是被证成的,或者认为这种感觉是正确追踪到真实的义务,除非我们能够通过指称一些道德推理的理路来支持它们”。(21)因此探讨政治义务的正确态度应该是相当小心地去审查“仅仅从义务感出发来为道德义务作辩护的判断”,因为“感觉可能仅仅是‘错误的意识’或者对某人唯一知道的权威错置的模糊情感。解决政治义务的问题必须包括回避对感到有义务这种错误方式,以及直接考查可能形成我们政治义务的判断的被认肯的道德论证”。(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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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45 关于第二个观念,科洛斯克有一句话恰好可以作为注解,他说一个政治义务理论“应该至少表明为什么我们对某些现存政府是有义务的”,这句话的潜台词似乎在主张,我们应该先行承认我们对某些现存政府负有义务这个事实,然后再构思一个理论去论证它。对于科洛斯克的这种思路,程炼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循环论证:“他用政治社会中的政治义务的存在(例如参加国防的义务)来例证他的公平原则,又用他的公平原则来捍卫政治义务的观念。”(23)这种循环论证的思路体现出科洛斯克思想的保守性。一般认为公平游戏理论的最大优点在于有助于解决“免费搭便车者”(free-rider)的问题,但当它以“多数人都接受过国家的好处”为理由去论证政治义务时,却很有可能沦为压迫个体自主性以及为现实政治秩序辩护的工具。政治理论的意义不在于为现存的社会政治秩序作辩护,而在于反思各种建制化的、习以为常的意识形态和观念,并在此基础上去追求一种现实主义的乌托邦。就此而言,我们或许可以这样改写苏格拉底的那句名言:一个未经反思的政治生活是一个不值得过的政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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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47 接下来我们讨论公平游戏解释的所谓“第二个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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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49 正如罗伯特·保罗·沃尔夫所说:“政治义务所带来的讯息是,那些纯粹接收国家好处的人——基于对他们公民同胞的公平——有义务去主动接受国家的权威。”(24)沃尔夫的这段话除了提请我们注意“纯粹接收”与“主动接受”的概念差异外,另一个重要的提示是,政治义务的公平游戏理论是基于公民“对他们的公民同胞的公平”,而不是基于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在这个论证逻辑里面,权利/义务的主体双方从“公民-国家”转换成“公民-公民”。我们知道,此前的政治义务理论,无论认可理论、感恩原则还是身份原则,在证成政治义务时,都是基于公民-国家的关系。例如认可理论强调公民对国家的认可和同意才导致了政治义务,感恩原则强调国家对公民从小到大的抚养、教导之恩产生了政治义务(或责任)。(25)但公平游戏理论的着力点不在于公民相对政府的义务,而是公民相对公民同胞的义务。对此哈特和罗尔斯都曾经清楚地表述过,例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曾经指出:“当一些人根据规则参加一种互利的合作冒险,由此以为所有人产生利益的必要方式限制他们的自由时,那些服从了这些限制的人,有权利要求那些从他对他们的服从中获益的人有类似的服从。”(26)程炼敏锐地把捉到这一点并且指出:“一个人对政府的义务充其量是附着在他对他的公民同胞的义务上的,因为政府的功能完全依赖于那些限制自己自由的人们的服从。在此意义上,‘政府给予的利益’实际上指的是公民同胞通过他们的服从而创造出来的利益。”(27)程炼颇为赞赏这一转换,他认为这种把公民和政府的关系转化为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的处理“要比传统的政治义务理论更能抓到要点”。(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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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51 程炼并没有为这个结论提供进一步的论证。我认为这个“优点”是颇值得商榷的。理由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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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53 第一,把政治义务从公民/国家的关系转化为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导致一些非常恶劣的后果。比如在一个互利但不正义的社会合作体系里,如果大多数人都参与了社会合作,基于公平游戏原则他们就有权利要求其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约束和限制,这样一来,国家/政府就会推卸甚至逃脱应负的道德责任,将之转嫁给那些服从法律、参与合作的顺民身上,国家/政府反倒成为最大的受益人和“免费搭便车者”。为避免出现此类情况,几乎所有的公平游戏理论家都主张,社会合作体系的正义性与互利性乃是运用公平游戏原则的客观必要条件。之所以强调互利,是因为政治义务的基本发生场域乃是以个人主义为基本预设的社会环境,如本书第二章所指出的,对于多数社群主义者或者共和主义者来说,政治义务是一个无需废话的论题,只有在个人主义的脉络里它才成其为问题,而个人主义对于人性的基本预设就是自我关注(self-regarding)。之所以强调正义,是因为一个互利但却不正义的合作体系即使为多数公民提供了一些公共利益,但只要它缺乏基本正义性或者压抑、剥夺了大量的基本人权,如言论自由、迁徙自由、选举权,那么公民也不会基于公平游戏原则而负有政治义务。很明显,一个互利并且正义的社会合作体系是公平游戏原则得以应用的必要条件和客观环境。或者换句话说,只有那些“理性的民主的政治共同体”才可能运用“公平游戏解释”。(29)罗尔斯的立场也更加明确,他认为只有在“宪政民主制”的国家里才能用公平游戏原则来解释政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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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55 第二,即使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是互利且正义的,也不等于这个体系具有正当性。(30)我们在第3章曾经指出,由于公民所负有的政治义务与国家/政府所拥有的统治权利具有逻辑关联性,因此如果一个政治理论能够成功地论证政治义务,则它同时也应该能够成功地论证国家的统治权利。传统的公平游戏原则把公民-国家的关系转化为公民-公民同胞的关系后,国家/政府的角色从政治义务的考量中隐退,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用来证成政治义务的公平游戏原则并不能用来证成统治权利,更不能用来证成国家的正当性。这直接导致公平游戏原则存在理论不完备的问题。事实上,我认为公平游戏原则更多的是与国家证成性而不是国家正当性存在关联,这或许是传统的公平游戏理论所面临的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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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57 为避免出现以上问题,一个可能的修正方案是,在考查政治义务的公平游戏解释时,必须同时兼顾公民-国家以及公民-公民同胞这两重关系,与此同时,国家正当性与政治义务的公平游戏解释之间的逻辑关系也必须被考虑在内。这样一来,在考查政治义务的公平游戏解释时就必须要同时追问以下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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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59 1.作为受惠者,是否同意或认可了施惠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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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61 2.受惠者是主动接受还是纯粹接收这种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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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63 第一个问题处理的是公民-国家关系,它实际上蕴含了认可理论在其中。(31)第二个问题处理的是公民-公民同胞之间的关系,这是传统的公平游戏理论着重讨论的论域,其中牵涉到主动接受与纯粹接收的概念区分,以及公共利益究竟能否被主动接受的问题。我们先从后一个问题入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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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65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43]
1703302666 四 公共利益能够被主动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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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68 在批评公平游戏原则的诸种声音里,罗伯特·诺齐克的观点最为鲜明,他不仅否定公平游戏原则可以运用于政治领域,甚至否定公平游戏原则作为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可以运用于其他领域。诺齐克的论证基于他给出的几个例子,其中最著名的是所谓的“(Public Address System,以下简称PA系统)。诺齐克的论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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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70 现在假设你的邻居(共364个成年人)创建了一个公共演讲系统,并决定创立一个公共娱乐系统。他们公布了一份名单,每人一天,你也包括在内。某人在制定的那天(人们可以轻易地改换时日)必须使公共演讲系统得以运行,播放唱片,发布新闻,讲述他听说过的好玩的故事等等。在138天后,每一天每个当班的人都履行了他的职责,轮到了分配给你的那一天。你有义务去值你的班吗?你已经从中获益了,你偶尔地开窗聆听,享受其中的一些音乐或者因某人的滑稽故事而开心。其他人都已经尽过力了,而轮到你这样做的时候,你必须响应吗?照现状来看,肯定可以不响应,虽然你从这一安排中获益,你还是可能觉得别人提供的364天的娱乐还不值得你放弃自己的一天。你宁可没有这些娱乐也不愿意放弃自己的一天,不愿意拥有这些娱乐而因此花费你自己的一天时间。假定这就是你的想法,那么当预定给你的时刻来临,而别人要求你参加时,你怎么办呢?(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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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72 诺齐克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显然是否定的。诺齐克认为要使公平游戏原则变得可行,至少要增加这个条件:“一个人从他人行为中的获益要大于他履行他的职责时所付出的代价。”(33)但即使如此,诺齐克认为公平游戏原则仍然是可以被质疑的,这是因为:“你所得的利益可能只与你所付的代价相等,而其他人却可能从这一制度中获得比你多得多的利益。他们都很重视收听广播,而你作为这一活动得益最少的人,有义务做出同等的贡献吗?或许你更喜欢大家都在另一种活动中合作,限制自己的行为并为它作出牺牲。假使他们都不遵循你的计划(这样就限制了你可以选择的其他方案),那么他们的活动所产生的利益就确实值得你参加合作。”(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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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74 事实上,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并不是诺齐克反对公平游戏原则的关键理由。在诺齐克看来,公平游戏原则的要害在于“强制推行”这四个字。诺齐克指出,就好像“你不可以决定给我一件东西(比方一本书),然后强夺我的钱来偿付书款——即使我没有更好的东西要买。……不管一个人的目的是什么,他不能如此行动:先给人们利益,然后要求(或强取)偿付。任何一个群体也不能这么做”。(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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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76 诺齐克的论证旨在保护个体权利不受任何外部强力的肆意侵扰,哪怕这种外部强力打着“送温暖”甚至“为人民服务”的旗号,同样不能强买强卖。这是一个浅显明了的道理,但问题在于,公平游戏原则有这么简单么?事实上,多数学者认为诺齐克的例子并不能有效反驳公平游戏原则。以西蒙斯为例,他认为PA系统中的个体(包括诺齐克的所有其他例子,如“打扫大街”、“修建草坪”、“扔书”等等)并不是该系统的参与者,而只是“无辜的旁观者”,而在哈特-罗尔斯的理论中,受公平游戏原则约束的受益者却必须同时也是参与者。西蒙斯认为,要有效地运用公平游戏原则,当务之急就是区分局内人(或参与者)和局外人,只有合作体系中的局内人或参与者才是公平游戏原则所能证成的义务人。而区分局内人(参与者)和局外人(旁观者)的关键,按照西蒙斯的观点,就在于区分受益人究竟是主动接受好处还是纯粹接收好处。西蒙斯指出,对哈特-罗尔斯来说,只有那些主动接受了合作体系的好处的人才有义务参与合作,而诺齐克的问题就在于忽略了主动接受好处与纯粹接收好处之间的差别。(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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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78 要成为一个合作体系的参与者,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对这个体系表示认可或者同意,这是认可理论的典型范例。与此相对,关于参与者身份的获得,公平游戏原则另有一套鲜明的主张:“一个人能够在没有认可这个体系的前提下,通过从该体系主动接受好处,从而成为参与者。并且进一步的,这种对好处的主动接受的确似乎可以使他有义务去做他分内的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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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80 为证明上述观点,西蒙斯设想了另外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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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82 假设一个社区的供水系统出现了污染现象,情况糟糕到几乎所有人都希望对这个供水系统进行维修。但是政府却不负责任地通知社区,要他们自己解决问题。于是社区召开会议,大多数人投票赞成在社区中心位置挖掘一个公共的水井,由社区中的成员承担经费和劳动。多数成员明白表示了对这个计划的赞成,另一些人反对这个计划,尤其是琼斯,他激烈地宣布要和这一计划划清界限,并声称绝不会付出丝毫的努力。尽管琼斯抵制这个计划,水井还是在其他社区成员的努力下竣工了,并且得到了很好的维持。不出所料在这一过程中琼斯没有任何贡献。但是当他看见邻居可以享用干净清澈的水时,琼斯嫉妒了,他开始每晚偷水,当然他知道自己这么做并不会使水井里的水有任何损失。(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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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84 西蒙斯对这个例子分析得相当简单,或许他认为描述本身就足以得出他想要的结论:首先,琼斯是一个典型的“免费搭便车者”;其次,很显然在这个例子中,1.琼斯没有认可这个合作体系;2.由于琼斯主动接受来自体系的好处,所以就有义务去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这是公平游戏原则证成义务的最典型思路。可是在我看来,这个例子充其量只是证明了公平游戏原则能够解释社会义务的产生,却不足以证明它能解释政治义务的产生,因为社会义务的主体是公民-公民之间的,而政治义务的主体则是公民-国家。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陈述这个例子的时候,有意无意之间西蒙斯提到了这么一句:“政府非常不负责任地让社区意识到他们将要自己动手解决这个问题”,而这正是我在此前提到过的,一旦将义务主体转变为公民-公民同胞的关系,国家/政府的角色就会隐退,将原本该由它们承担的责任转移到公民共同体之上,国家/政府从而成为最大的“免费搭便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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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686 西蒙斯认为,要主动接受好处,个体就必须:1.试图获得(以及成功地获得)这个好处;或者2.自觉地和有意地获得这个好处。与此相对应,有三种情况不属于主动获得好处:1.主动地拒绝获得好处;2.在无意识状态下获得好处;3.在无法控制的情形下获得好处。显然,有些好处是可以主动接受或者主动拒绝的,比如在十字路口的脏小孩为我们提供的擦车服务;有些好处是在无意识状态下获得的,比如,假定琼斯的社区建造的不是水井而是空气净化装置,则琼斯就可能在无意识状态下(如清晨打开窗户的时候)获得清新空气的好处;还有一些好处是获益者在自身无法控制的情况下获得的,比如与政治义务直接关联的公共利益或者开放善(open benefits):国防安全、警察的保卫、法制和秩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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