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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26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49]
1703303027 五 政治正当性与政治义务存在逻辑关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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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29 以上所有讨论都建立在一个假定前提上,即国家正当性与政治义务之间存在概念上的关联性。这个论点在政治哲学史上拥有为数众多的支持者(57),从洛克、卢梭一直到当代的伊丽莎白·安斯康姆、罗纳德·德沃金等不一而足,其中表述最为清晰的还是约翰·西蒙斯,他说:“一个拥有正当性的国家不仅有履行立法和行政的政治功能的权利,而且有要求其臣民服从和支持的权利”(58),根据这一理解,政治权威所拥有的权利与臣民所负有的政治义务之间就存在“逻辑相关性”(logical correlation),进一步的,“支持政治权威的理据和政治义务的理据就至少是部分同一的”。(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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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31 政治正当性(或者政治权威)与政治义务之间存在逻辑(或概念)关联性,这个命题并非不言自明,一些政治哲学家如拉德森(Ladenson)、萨托瑞斯(Sartorius)、格林华特(Greenwalt)等人对此就持反对意见。质言之,他们或者认为权威所拥有的权利是与任何义务无关的道德特权(liberties或privileges),或者认为权威所拥有的权利与那些不是政治义务的义务相关联。西蒙斯认为这些观点都不构成特别有力的反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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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33 比较而言,在对西蒙斯的诸多批评中托马斯·雅诺斯基的观点值得一提。雅诺斯基一方面承认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相连的,“权利的存在以义务的同时存在为前提。社会若忽视义务,许多权利就绝不会实现”。(61)另一方面,他也指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可能又是松散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全都一对一做有限交换。它们往往是在一个更大的权利与义务体系中相联系,其中有若干有限交换,但也有大量的松散相连的总体交换”。(62)雅诺斯基区分了“有限交换”和“总体交换”这两个概念。所谓有限交换就是短时间发生在两个对象之间的交换,其基本形式是“你帮我、我帮你”,这种交换形式本质上是契约论和工具主义的,雅诺斯基认为西蒙斯所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基于这一模式。而总体交换则是长远的循环交换,其基本形式是“我帮你、你帮他”的关系,沃尔泽和埃特齐奥尼采取的就是这一类倾向于社群主义的总体交换观点。按照雅诺斯基的观点,总体交换的运作和有限交换的主要区别在于:根据总体交换的观点,权利和义务并非直接联系在一起,而是间接地联系在一起。雅诺斯基说,大多数公民并不是每天盘算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账,不会像核对支票簿那样算计。公民避免这种天天算小账,是有道理的。而认为权利与义务会有一个总体的平衡(或正当性),这就构成总体交换。(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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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35 雅诺斯基的分析固然有理,但问题在于西蒙斯讨论的重点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64)而是统治权利与政治义务之间的关系——也即政治的正当性问题,这种关系的特殊之处在于,其载体分别是国家与作为个体存在的公民,它被严格地限制在“国家vs公民”的双向关系,而不是“我你他”的多向关系中,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认为总体交换虽然在解释社会义务时有诸多优点,但却不适用于政治义务。此外,以总体交换为基本特征的义务类型更接近于“联合体义务”或者公平游戏解释,但正如我们在此前反复强调的,一旦将本该由国家和政府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社会和奉公守法的民众,国家就有可能成为最大的“免费搭便车者”。因此雅诺斯基虽然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西蒙斯在论述(统治)权利和(政治)义务时所采用的基本理论框架类型,换言之虽然雅诺斯基的事实描述是成立的,但他对西蒙斯的批评却是不成立的,因为在探讨政治义务问题时,本就应当从有限交换的角度而不是总体交换的角度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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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37 根据有限交换的观点,也即契约论的观点,统治权利(或者说政治权威的正当性)和政治义务之间存在紧密的概念关联性,这种概念关联性在现代社会中具体表现为:一个国家或政府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的绝大多数公民在道德上被要求去服从它的法律和命令。这种从政治义务出发去理解正当性的观点被称为“义务论者的观点”(obligationist view)(65)。从公民所负有的政治义务去理解政治正当性乃是现代政治社会所独有的特征,这是因为,首先,正当性是一个“关系”概念——它描述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某种道德关系,其次,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已不再是一个自我赋予的概念,而是一个需要得到承认的概念,承认的主体是被统治者,因此从被统治者的政治义务出发考查正当性就在逻辑上具有优先性。(66)现代之后,随着被统治者的意志表达获得根源性的位置,统治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政治义务的衍生概念,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缺少政治义务的统治权利是如何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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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39 话虽如此,仍然有人试图割裂正当性与政治义务的概念联系,并在此基础上分别重述正当性理论和政治义务理论:第一条思路是承认存在“没有政治义务的正当权威”(Legitimacy authority without political obligation),威廉·埃德蒙森是主要代表人物,他自认能够提供充足的理由证明这个论点;第二条思路是坚持认为政治义务理论与国家正当性的理论无涉,支持“假然认可”的学者们大多持这个论点,例如罗尔斯就把这两个问题割裂开来讨论,一方面采取假然认可的社会契约模式来证明正当性(以及证成性),另一方面用自然责任来解释政治义务,仿佛这是两个没有关系的主题。以上两条思路无论哪一条最终获得确证,都将对本书的论点造成根本性的打击,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审查这两条思路的真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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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41 我们先来讨论埃德蒙森的观点。关于政治正当性与政治义务错综复杂的关系,埃德蒙森有一个相当明晰的观察,他认为存在如下一组共三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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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43 1.一个国家是正当的,唯当它宣称以及事实上也的确强加给其臣民以普遍的、至少是表面的责任去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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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45 2.不存在普遍的、甚至是表面上的遵守国家(即使是那些正义的国家的)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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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47 3.正当化的国家不仅可能而且现实存在。(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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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49 埃德蒙森认为,这组命题之间的逻辑张力显而易见:三个命题不仅不能同时为真,而且其中的任何两个命题如果为真则第三个必然为假。比如说,如果命题2“不存在服从法律的普遍责任”为真,换言之没有普遍的政治义务,并且命题1也为真,那么我们就在逻辑上要否定第三个命题,从而得出正当的国家不仅不可能而且现实中也不存在。埃德蒙森不愿接受这个结论,他认为即使我们拒绝承认存在普遍的政治义务,也不会迫使我们接受“哲学无政府主义”的结论——不存在拥有正当性的国家。埃德蒙森的解决方法是,通过修正以上三组命题,特别是通过引进“存在不干涉法律执行的责任”这个观念,从而得出“存在没有政治义务的正当权威”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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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51 经埃德蒙森修正后的三个命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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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53 1.一个国家拥有正当的权威,惟当它宣称强加给它的臣民以服从其法律的普遍、至少是表面上的责任,并且其臣民负有不干扰其强制推行的普遍的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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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55 2.也许不存在服从一个国家(即使是那些正义的国家)的普遍的、甚至是表面的责任,但是存在不干扰一个正义国家的法律的现实执行的普遍的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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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57 3.正当的国家不仅可能而且真实的存在。(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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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59 从以上引文可以看出,埃德蒙森主要区分了“服从法律的责任”和“不干扰法律执行的责任”,他认为这两者都与政治正当性或正当的政治权威相关联,这样一来,即便臣民不负有积极的“服从法律的责任”(也即他所谓的政治义务),也并不必然推论出不存在正当的政治权威,因为臣民还有可能负有消极的“不干扰法律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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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61 埃德蒙森认为自己的这个修正不仅能够有效地避免“哲学无政府主义”,而且对澄清概念分歧也是“贡献甚多”。不过在我看来,埃德蒙森的这条思路不仅不够新鲜,而且在概念梳理上也是混乱多多。首先,正如我们在上一节所指出的,尽管主张不存在普遍的政治义务,但是西蒙斯本人也并不因此认为公民就要起来反对国家和政府,而国家和政府也并不会就此陷入瘫痪和无序状态,这是因为在西蒙斯和本书的概念框架里,即使没有政治正当性和政治义务,国家证成性也能够在相当程度上起到补救作用:它将赋予公民以道德上的理由去避免削弱国家,甚至可能使公民有道德理由去积极地支持这个国家——我要再次强调指出的是,这种道德理由与认可无关,而是与感恩或者公平游戏原则乃至成员身份相关。所以埃德蒙森的解决方法仅仅是换了一套表述方式,并未跳出西蒙斯的框架。其次,埃德蒙森由于没有在概念上对“义务/责任”以及“政治正当性/证成性”作出区分,导致其未能正确理解“政治义务/政治正当性”以及“政治责任/政治证成性”的概念对应关系,因此也就不能正确地解释“不干扰法律执行的责任”究竟从何而来这个问题,而他所谓的“没有政治义务的正当权威”根本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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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63 我们接着讨论假然认可的问题。按照辛西娅·斯塔克的说法,假然认可理论的基本工作原理是,“通过设置一个理想化的选择情境,身处其中的理想化的行动者必然会决定(或者认可)某些规则,而当这些行动者身处真实的、非理想化的社会时,这些规则将支配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69)对假然认可的一个最基本批评是,即便假然认可能够推论出政治原则或者制度的正当性,但由于它对于现实中的真实个体不具有约束力,所以假然认可不能推论得出政治义务,而必须通过其他方法——如《正义论》时期的罗尔斯就诉诸“正义的自然责任”——来论证政治义务。斯塔克称这种批评为对假然认可的“标准指控”(standard indictment),她的回应是,假然认可本来就不是设计用来推论政治义务的,因此假然认可对于现实的个体没有约束力也就不是一个缺点(70)——这个辩护在我看来只是在逃避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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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65 对假然认可的另一个批评是,假然认可只是一种“隐喻的”或“启发的”工具,它徒有“认可”之名,其实质却是如德沃金所说去“确立一个也许不需要(认可)这个工具就能得出的观点”。(71)因为在假然认可理论中,一个政治制度或者原则之所以是正当的,不是因为它获得了认可所以是理性的,恰恰相反,是因为它是理性的所以才获得了(假然的)认可。由此可见,假然认可理论与实际认可理论的差异在于正当性的根据归根结底是理性还是认可,是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reasonable acceptability)还是实际的被接受(actual acceptance)。在假然认可的论证逻辑里,正当性的根据在于政治制度和原则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它是从目的的进路出发去证成政治权力的,发生的进路特别是实际认可所具有的功能已经从论证中隐退,这也正如乔纳森·沃尔夫所指出的:“‘假然契约’论最终并不是一种从自愿论的角度为国家辩护的理论。假然契约论更接近于我们不久将论及的效益主义理论。国家的正当性在于它对人类的幸福做出的贡献。”(72)而在本书的概念框架内,假然认可就不是在国家正当性的层面上,而是在国家证成性的层面上在谈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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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67 综上所述,我认为假然认可是在目的的进路证成政治权力,在本书的概念架构中假然认可是在证成性的层面上发挥功用,在这个意义上,假然认可根本就不可能在政治正当性与政治义务之间建立起联系,因此也无从谈起割裂二者的关系,斯塔克称假然认可的设计不是用来建立政治义务倒也并非全然都是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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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69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50]
1703303070 六 政治义务理论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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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72 在德洛斯战船即将抵达雅典港口的那个凌晨,苏格拉底拒绝了克里托的出逃建议,并向后者解释为什么要服从雅典法庭的审判。苏格拉底提出的是一个复合论证,其中既涉及非自愿主义的感恩原则和身份原则,也涉及隐含自愿主义因素的公平游戏原则和认可原则。我相信个体与国家——无论它是雅典式的城邦共和国、詹姆斯二世时期的大不列颠君主专制国家、希特勒时期的法西斯德国还是自由民主国家——之间的道德联系的确存在如此众多的复杂层面。后世的政治理论家往往假定政治义务来源于单一的源泉或者原则,而不是一组互相重叠的根据,他们担心政治义务理论一旦诉诸一个以上的源泉或者基础,就会有折衷或者不融贯的危险,使得政治义务由于建立在公民不可预见的计算之上而变得偶然。这种试图从单一原则出发一劳永逸地论证政治义务(责任)的哲学野心,不仅扭曲了个体与国家的真实关系,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必须被抛弃的旧形而上学思想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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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074 不仅单一原则会面临解释的限度问题,就连政治义务本身同样也有解释的限度问题。我们在第3章曾经区分了义务与责任以及“有义务去做某事”与“应该去做某事”之间的差别,指出义务则是基于人的自愿行动所创造出来的道德要求而责任则不然,“有义务去做某事”并不等于“应该去做某事”而“没有义务去做某事”也不等于“不应该去做某事”。政治义务只是个体与国家纷繁芜杂的诸种道德关系之一种,并且这个议题主要植根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主政治传统之中,即使最终证明不存在普遍的政治义务(如西蒙斯等人的结论),也不一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因为公民仍可能与国家处于其他的道德联系中,仍旧可能基于其他道德理由(如感恩原则、公平游戏原则、身份原则等等)继续支持国家或至少不会颠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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