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303269
二 罗尔斯论政治正当性
1703303270
1703303271
政治哲学史上不同时期正当性与正义问题受关注的程度有所不同,现代政治哲学家如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更加重视的是政治正当性和政治义务而不是正义问题,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当代主流政治哲学家则把焦点放在正义问题而不是正当性问题上,其中尤以罗尔斯在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以下简称TJ)为典型代表。不过有趣的是,罗尔斯另一本重要著作、发表于1993年的《政治自由主义》(以下简称PL)却被一些学者如伯顿·德雷本(Burton Dreben)认为是在处理当代政治哲学家甚少触及的“正当性”问题。(5)并且,按照德雷本的观点,正当性问题之所以成为PL的主题,乃是源于罗尔斯本人认识到TJ存在的一个根本性失误:
1703303272
1703303273
当你谈论正义的本性时,至少根据罗尔斯的观点,你不是仅仅提出正义论就足够了;你还需要指出为什么你所建立的这套理论是稳定的,为什么建立在这套理论基础之上的社会将会永远地存在下去。(6)
1703303274
1703303275
德雷本的观点可以在罗尔斯本人的论述中找到依据。在P L1996年平装本导论中,罗尔斯这样表述自己的论题:“当一个社会中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因其诸种合理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形成深刻的分化时”,就将面临“一个正义而稳定的社会何以可能保持其长治久安”的问题——这也就是所谓的“稳定性”的问题。(7)
1703303276
1703303277
“稳定性”的问题之所以凸现,乃是因为罗尔斯意识到,“如果我们把政治社会看作是以认肯同一个全能教义(comprehensive doctrine)而统一起来的社群的话,那么对一个政治共同体来说压制性地使用国家权力就是必需的”。(8)哪怕这个政治社会是统一在康德、密尔甚至他本人的理性自由主义基础之上,只要人们试图将政治社会统一在一个全能教义的基础之上——不管它是宗教性的还是非宗教性的,“压制的事实”就必然存在。对此德雷本评论说,即使某人读了TJ并被罗尔斯说服了,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此人的学生还是会不接受这个理解,所以为了保持一个教义的权威,就必须要诉诸政府权力或压制性的权力(9),或者是柏拉图的“高贵的谎言”(10)。而如果我们既不愿动用政府的压制性权力,又不愿宣传高贵的谎言,则政治社会的稳定性基础就必须另求他途。
1703303278
1703303279
“稳定性”问题的出现还反映出“假然认可”的重大缺陷。所谓假然认可,按照辛西娅·斯塔克的观点,其基本工作原理是“通过设置一个理想化的选择情境,身处其中的理想化的行动者必然会决定(或者认可)某些规则,而当这些行动者身处真实的、非理想化的社会时,这些规则将支配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11)我们知道,在无知之幕背后,处于原初状态的各方正是因为信息受限才得以安然接受“对”(the right)优先于“善”(the good)的结论,而在无知之幕揭开之后,原本处在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中的各方发现自己各自拥有关于好生活的不同计划,此时“对”和“善”之间就需要达成某种重合。用哈贝马斯的话说:
1703303280
1703303281
那些在原初状态中对诸理性原则达成一致的各方,乃是一些人为的实体,也即人为的构造物;他们不应该等同于那些生活在一个根据正义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的真实条件下的活生生的公民。他们也不应该等同于那些在理论上预设的理性公民,这些公民会被期待去道德地行动,并因而把个人的利益从属于忠诚的公民义务。正义感可以为正义地行动的愿望提供理由,但这种愿望并不像躲避痛苦那样是一种自动起作用的动机。(12)
1703303282
1703303283
在TJ的原初状态中,受到信息限制的“虚构的人民代表”通过假然认可推论出“正义二原则”。对假然认可的另一个主要批评是,假然认可只是一种“隐喻的”或“启发的”工具,它徒有“认可”之名,其实质却是去确立一个也许不需要(认可)这个工具就能得出的观点。
1703303284
1703303285
罗尔斯在TJ中所使用的道德方法论究竟是什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个人倾向于认同金里卡在《当代政治哲学》中的观点,即契约论的策略(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在TJ中的地位不是独立的方法,而是作为“反思的均衡”中的一个维度与诉求直觉的论证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论证,在这个意义上,金里卡的下述结论是公允的:“罗尔斯的论证并不是从一种假想的契约中推出某种确定的平等观。如果那样,就会容易受到德沃金所提到的那些批判的攻击。”(13)不过就本书的目的而言,我想指出的是,即使契约论策略不构成TJ的完整论证,但是罗尔斯的假然认可策略依然蕴含着这样一个结果,即一个政治制度或者正义原则之所以是正当的,不是因为它获得了认可所以是理性的,恰恰相反,是因为它是理性的所以才获得了(假然的)认可。由此可见,假然认可理论与实际认可理论的差异在于正当性的根据归根结底是理性还是认可,是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还是“实际的被接受”。
1703303286
1703303287
在假然认可的论证逻辑里,政治制度和原则之所以具有正当性乃是因为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在这个意义上,假然认可是从目的的进路出发去证成政治权力,发生的进路特别是实际认可所具有的功能已经从论证中隐退。说得更具体一些,虽然任何假然认可的推论模式都要设计一组限制性条件,但如果这些条件过于严苛,以至于置身其中的选择者只能选择唯一的答案,那么此时选择者的自主意志其实就已无足轻重,而由此推论出来的政治制度和原则的正当性根据也不再是认可而是制度与原则本身所具有的特性,这也正如乔纳森·沃尔夫所指出的:“‘假然契约’论最终并不是一种从自愿论的角度为国家辩护的理论。假然契约论更接近于……效益主义理论。国家的正当性在于它对人类的幸福做出的贡献。”(14)
1703303288
1703303289
如果上述分析成立,那么在正当性/证成性的概念框架里面,假然认可其实就已经不是在国家正当性的层面上工作,而是悄然转换到国家证成性的层面上谈论问题。TJ中的原初状态设计就具有上述特征,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罗尔斯实际上用“证成性”替换了“正当性”,或者说正当性被吸收、融入证成性之中。(15)
1703303290
1703303291
假然认可导致的一个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它无法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现实中的自主个体有义务服从那些由“虚构的人民代表”在原初状态中假然认可的正义原则?一个假想的、不存在的人所订立的契约凭什么会对现实中的人具有约束力?与此相对,PL要解决的问题恰恰是当无知之幕被揭开之后,在合乎理性的多元主义(reasonable pluralism)的背景下,“当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处于得失攸关时”,民主社会的公民应该诉诸什么样的理想和原则来合理地相互证明彼此之间的政治决定是正当合理的?(16)也就是说,在假然认可模式里得到证明的“理性的可接受性”将不得不面对“实际的接受”的质疑——假然认可既不能取代实际认可,证成性也无法解答正当性的问题。
1703303292
1703303293
由于罗尔斯没有对正当性和证成性作出清晰区分,所以他不仅未能把捉到道德评价国家的两个不同面向,还进一步地割裂了正当性和政治义务之间的概念关联,导致在TJ中采取两套互不相干的学说去分别支持正当性理论(正义理论)和政治义务理论(自然责任理论)。
1703303294
1703303295
PL时期的罗尔斯意识到“稳定性”问题,开始在理论上作相应的调整,比如把正当性作为重点问题加以阐述,通过引进“公共理由”将原初状态中的假然认可转换成实际认可等等,可是罗尔斯却始终没有区分正当性与证成性,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这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
1703303296
1703303297
我们先来看罗尔斯关于正当性问题的阐述。罗尔斯这样定义自由主义的正当性原则:
1703303298
1703303299
只有当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符合宪法——我们可以理性地期许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按照为他们的共同人类理性可以接受的那些原则和理想来认可该宪法的根本内容——时,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才是充分合适的。这就是自由主义的正当性原则。(17)
1703303300
1703303301
罗尔斯接着补充道,对政治自由主义来说,
1703303302
1703303303
在立法中所提出的所有涉及或接近于宪法根本或基本正义问题的问题,也都应该尽可能地通过公民们以同样方式认可的那些原则和理想来加以解决。惟有可能理性地期许全体公民认可的政治正义观念,才能作为公共理由和公共证成的基础。(18)
1703303304
1703303305
在该书第六讲《公共理由的概念》中(19),罗尔斯强调指出,自由主义的这一正当性原则乃是与民主政体的公民(democratic citizen)之间的政治关系的两个独特特征相联系的:
1703303306
1703303307
其一,政治关系是公民生于其中并在其中正常度过终生的社会之基本结构内部的一种人际关系。
1703303308
1703303309
其二,在民主社会中,政治权力——它总是一种强制性权力——乃是一种公共权力,这就是说,它永远是作为集体性实体的自由而平等之公民的权力。(20)
1703303310
1703303311
由以上表述不难发现,首先,罗尔斯所谓的自由主义正当性原则被严格限定在宪政民主国家内部,而宪政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是“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多样性是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性特征,而不是一种会很快消失的纯历史状况”。其次,在合乎理性的多元社会背景下,罗尔斯认为可以通过被“理性地期许全体公民认可的政治正义观念”这个工具性概念,在自由主义的“正当性原则”和“公共理由和公共证成的基础”之间画上等号,也就是说,正当性和证成性之间是可以画等号的。
1703303312
1703303313
与乔舒阿·科恩不同,罗尔斯并不认为公共理由的运用能够适用于所有政治问题,它被严格限定在“我们可以称之为‘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政治问题”上。特别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罗尔斯指出公共理由不仅适用于人们在公共论坛上进行相互论辩,而且还适用于“当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处于得失攸关之时”公民在选举中的投票,换言之,公共理由的理想不仅支配着人们在选举之前的公共辩谈,而且也支配着人们在现实境况中的具体投票——后一点尤其重要,这表明在PL时期罗尔斯与TJ之时发生了某种微妙的转变,虽然相对于“个体意志的纯粹表达”,PL时期更加强调“公共理由”,但是与此同时他也意识到“实际认可”相对于“假然认可”的重要性。罗尔斯明确指出,如果公共理由不支配公民的具体投票的话,公共话语“就可能落入假然(hypothetical)的危险:公民相互间当面说一套,背后投票又是另外一套”。(21)
1703303314
1703303315
公共理由为什么应该对实际的投票行为具有限制力,布鲁斯·艾克曼有一段相当精彩的论述,他说:
1703303316
1703303317
大多数人在步入投票处时,总相信自己有权以其喜欢的任何方式进行投票:也许我投X的票是因为他是犹太人,或者因为他使我想起了家父,或者因为他曾有恩于我的儿子,但这是我自己的事,与其他任何人无关!罗尔斯并不准备认同这种轻率的态度:“公共理由的理念不仅主宰着选举的公共话语……而且决定了公民的投票方式……,否则,公共话语就可能落入假然的危险:公民相互间当面说一套背后投票又是另一套。”
[
上一页 ]
[ :1.70330326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