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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23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55]
1703303324 三 西蒙斯批评康德与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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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26 如前所述,罗尔斯和西蒙斯在两组关键词上存在根本差异:理性主体的公共论辩vs自愿个体的意志表达,以及宪法根本或基本正义问题vs国家或政府(23)。第一个差异体现出自愿主义内部两种进路的对立,第二个差异则反映出当代政治哲学和现代政治哲学在问题域上所发生的重大偏离,我们将在第三节讨论第二个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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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28 罗尔斯强调理性主体的公共论辩,继承的是康德主义的思路,而西蒙斯强调自愿个体的意志表达,坚持的是洛克主义的立场。众所周知政治哲学中一直存在理性主义和自愿主义的对立,其中理性主义进路致力于把道德要求和政治要求理解和表达成最终是建立在普遍和正义的理性基础之上,而自愿主义进路则强调个体意志作为道德与政治要求的最终判准。洛克和康德虽然同属自愿主义阵营,但比较而言洛克主义是典型的自愿主义进路,康德主义则介于自愿主义和理性主义之间,或者说中和了自愿主义与理性主义。从正当性的主观面向和客观面向出发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点:对洛克主义者来说,由于坚持自愿主义的立场,所以来自自愿个体的认可只能保证正当性的主观面向,其客观面向只能交给自然法予以保证,虽然个体认可之所以获得本源性的地位正是为了确保个体所拥有的天赋权利,但这两个领域始终是分离的;对康德主义者来说,由于自然法的地位被贬抑,所以个人自主性便一力承担起正当性的客观面向与主观面向这两个任务,个体通过理性反思自我立法所建立起的实践理性不仅具有主观面向,而且由于其普遍有效性所以也就具有客观的面向。罗尔斯和哈贝马斯虽然放弃了康德哲学的先验维度,但是无论罗尔斯的“公共理由”还是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都具有康德实践理性的基本功能,它们都尝试同时解释正当性的主观面向和客观面向。洛克的自愿个体虽然也有理性的活动并非一味强调意志的作用,可是只要这种理性仍旧停留在私人理由的范围内,那么政治过程就只是相互冲突的个体利益的简单合计,相反,康德主义者强调“理性的公共使用”,政治过程就不再只是利益的简单合计而且还有价值与观点的转换,乃至最终达成所谓“理性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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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30 虽然康德进路有如此之多的优点,但是在当代洛克主义者西蒙斯看来,他们最大的问题在于可能会混淆正当性与证成性。西蒙斯批评罗尔斯即使没有把正当性问题和证成性问题完全等同,至少也是非常明显地缩小了两者之间在论证根据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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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32 首先,罗尔斯看起来相对不关注通过批评(真实的或想象的)无政府主义或者其他支持非政府的合作形式的反对意见来证成国家(或者某一类国家)。罗尔斯的证成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然接受“生活在某种形式的国家”之下的必要性的人。唯一真正需要证成的问题是:哪种类型的国家?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用来支配“我们只因为出生而进入因为死亡而退出的基本制度结构”;这些原则为的是“政治的”领域而不是联合体的领域(它是自愿组成的而政治领域则不是)。……罗尔斯的定约者选择的是……国家的最好形式,而不是国家本身。在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政治证成性的论题里,大规模的政治/经济制度结构的道德必要性似乎只是一个背景性的预设而不是具体论证的内在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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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34 这是罗尔斯(以及受其影响的人)与洛克在“证成国家”这个论题里非常不同的一个方面。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对洛克主义者来说,证成性包括表明有限国家是在道德上被接受的以及是一个好的议价结果(在普遍意义上)——也即它是客观上被允许的并且是对人们基本需求和利益的回答——而罗尔斯意义上的证成性则是通过表明国家对于那些被迫生活在其权威之下的人来说是可以接受的来完成的(也即,它与他们的[可能非常不同的]道德信念相一致)。只有当政治社会中的理性成员即便是在他们各自的关于价值的整全性概念之下,依然能够把正义概念作为最好的概念来加以接受时,罗尔斯所说的“公共证成”(public justification)——“我们能够在任何时候”拥有的正义概念的“最好理据”——才被视为完成。(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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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36 在西蒙斯看来,罗尔斯的理论失误可以直接追溯到现代哲学的康德转向,正是在康德这里,正当性与证成性的概念区分被错误地丢失了。之所以“错误”,主要有以下这两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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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38 1.康德以及康德的当代追随者如罗尔斯等人,在使用证成性这个概念时不是针对无政府主义,而是“为那些已经对某些类型的国家表示同意的人提供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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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40 2.康德主张人天生拥有自由权和财产权,为了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每一个人都有义务(obligation)脱离自然状态并接受由强制性法律规约的公民社会的成员资格,惟其如此“每个人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因此对于康德来说,证成国家的必要性——也即国家的存在对于自由、权利和正义的实现是必要的——就蕴含着有义务参加公民社会并且接受社会强加的责任。这个论证也被康德同时用来正当化特定的国家。西蒙斯指责康德的论证步骤过于跳跃,比如说为什么我有义务离开自然状态并和他人共同生活在公民社会之中,而不是仅仅有义务尊重他人人格以及权利(无论是在公民社会之中或者之外),等等。简言之,西蒙斯认为康德似乎从未真正解释和论证过从证成性是如何推出正当性的,也就是说,从断言国家是保护权利和自由的必要条件,到断言特定的某一个国家有权利统治那些处在其权威所及的领地中的人,这中间存在一个推论上的断裂。(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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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42 然而,西蒙斯的这两个批评并不如他本人所认为的那么不言自明,其背后关涉一些根本性的政治哲学论题。从第一个批评出发我们可以追问的是:无政府主义的挑战必须响应吗?无政府主义对政治哲学构成真正的威胁吗?从第二个批评我们可以追问:需要预设自然状态吗?如何规定自然状态?谁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更加正确(或者有效),康德的,还是洛克的?进一步的,在洛克的概念图式(其当代代表人物为约翰·西蒙斯)和康德的概念图式(其当代代表人物是约翰·罗尔斯)之间是否存在一种结构性的差异,以至于我们可以将它们之间的差异描述为库恩意义上的“范式转换”?显然,这个问题将迫使我们对两种理论的根本前提和基本原则作一整体性的比较,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正当性与证成性的概念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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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44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56]
1703303345 四 范式转换——从洛克主义到康德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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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47 需要应对无政府主义的挑战吗?对于多数政治哲学家来说,这个问题的答案显而易见:无政府主义的挑战不仅存在,而且紧迫。这是因为现代政治哲学的一个共识是政治社会或者国家乃是人为产物而不是自然产物,如西蒙·库辛(Simon Cushing)所说:“如果政治社会中的生活在某种意义上是自然的,那么举证的负担就落在无政府主义者身上,而且政治哲学的根本任务就不会是证成国家。”(26)现在既然认定政治社会的生活是人为的,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响应无政府主义的挑战,而举证的责任将落在那些主张应当有国家的人身上,在这个意义上证成国家也就成为政治哲学的根本任务,也正因为此,诺齐克才会说政治哲学的根本问题在于“究竟是否应该存在任何国家?”可是对康德主义者特别是罗尔斯来说,无政府主义的挑战却不在考虑的范围之列,这似乎有悖基本的理路。如何合理地解释其中的矛盾,结合西蒙斯和库辛等人的观点,我认为有三个可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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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49 首先,康德主义者特别是罗尔斯的理论框架与洛克主义者的理论框架和问题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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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51 其次,康德主义者对初始状态的看法与洛克主义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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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53 第三,罗尔斯关于公民身份的理解也和洛克主义者不尽相同,而这又指涉到政治社会之本性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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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55 先谈第一个问题。众所周知,无论是TJ中关于“良序社会”的描述,还是PL里强调的“宪政民主国家”,罗尔斯的学说自始至终针对的都是那些“已然接受了生活在某种形式的国家的必要性”(西蒙斯语)的人。而为了响应社群主义者如迈克尔·桑德尔等人的批评,PL时期的罗尔斯更进一步把康德意义上的“作为拥有道德人格及其充分的道德性主体之能力的个人理念”转换为“公民的理念”,把公平式正义的“全能教义”转换为公平式正义的“政治观念”,在理路上“不触及所有形式的教义(宗教的、形而上学的和道德的)及其漫长的发展传统和解释传统”(27),在效力上也只限定在以宪政民主社会为代表的良序社会,它既不试图追溯到“非良序社会”,更遑论“前社会”。与此相反,洛克主义恰恰就是罗尔斯意义上的“全能教义”,它不仅预设了一整套的关于道德个体的哲学观念,而且还要响应政治社会的起源问题并且比较民主社会和其他政治制度的优劣,当然也无法绕过无政府主义这个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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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57 罗尔斯在一次访谈中说:“我认为,公平式正义只是试图解决某些虽然很根本但仍然是特定的问题,它的范围是有限的。”(28)在PL中这一范围的限度就是如何建立起宪政民主社会的正义,这是一种内部的正当性,罗尔斯并不费心费力地去响应为什么是宪政民主社会而不是极权主义社会这样的问题。德雷本说:“我们把今天这个(美国)社会视为理所当然,只有傻子才会不想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罗尔斯的一个优点在于他不浪费时间去讨论民主制或者极权制(的优劣)。他生活在这个国家,这个国家有很多缺点,但也有确定无疑的理想。我们从这个理想出发。”(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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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59 因此对于罗尔斯和西蒙斯在面对无政府主义挑战所呈现出的不同面貌,我们可以一言以蔽之地回答说这是因为两者的问题域根本不同。在现代政治哲学中,“国家的起源”也即国家正当性问题一直是核心问题,无论是霍布斯、洛克还是卢梭、康德都曾经对此深入研究,霍布斯《利维坦》第十七章标题即为“论国家的成因、产生与定义”,洛克《政府论》下篇第八章也曾专论“政治社会的起源”。但是自从效益主义兴起(这条线索可以追溯到休谟),国家的起源问题就逐渐被贬抑成虚构的问题,政治哲学的讨论重心只剩下国家的功能及其效果也即国家的证成性。这种问题意识的转变直接导致概念上的混乱,在洛克那里,政治社会的起源和政治社会的目的是分别用两个不同的章节进行讨论的,这种泾渭分明的正当性/证成性区分被模糊化,正当性这个概念所指涉的“国家是如何产生的”,也被偷梁换柱成“为什么需要国家”——也即国家证成性的问题。这个混乱到了当代政治哲学愈演愈烈,罗尔斯虽然是一个坚定的反效益主义者,但是在“正当性”问题上却出人意料地与效益主义者有着更多的共同语言,可以说罗尔斯在双重意义上否定了洛克主义:一方面罗尔斯不再追问国家的起源问题——也即洛克主义意义上的“国家正当性”,另一方面罗尔斯也不在“为什么需要国家”这个意义上追问“国家证成性”。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这个代表设置,把(洛克意义上的)国家正当性和证成性这两个问题中和、变形成“什么类型的国家是好国家”——对此西蒙斯的批评可谓一针见血:“罗尔斯式的契约论者挑选的是国家的最好形式,而不是国家自身。”(30)这也正如德雷本所说,罗尔斯式的契约论者不是在选择哪种形式的政治制度(比如极权制还是自由民主制),而就是在宪政民主社会的背景下选择具体的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原则,因为宪政民主社会是迄今为止最好的国家形式——“当今世界里只有傻子才不愿意生活在这样的社会里”。(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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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61 这种放弃或者贬抑“起源”、“谱系”的进路,转而强调制度本身的“特性”、“效益”与“实用”的视角转换,正是现代性最为突出的特性,列奥·施特劳斯将它一言以蔽之地总结为“现代反对古代”、“青年人反对老年人”。如果说在正当性这个概念凝结的是“古老的就是好的”保守思想,那么在证成性这个概念凝结的则是“新鲜的就是进步的”现代精神。在一个以贬低和克服传统为己任、彻底面向未来的现代世界里,构成一个个体乃至一个社会的“同一性”的本质根据不再是它曾有的过去——无论是出身、血统还是起源,而是它业已成就的事业和即将拥有的将来。在我看来,这也正是为什么在现代社会正当性概念日趋衰微,逐渐融解、吸收进证成性概念的时代背景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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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63 第二,初始状态问题。初始状态对于社会契约论者之所以重要,正是为了论证国家的必要性以及国家的起源问题。罗尔斯设计的原初状态与霍布斯、洛克等人的自然状态不同,它是用来证成正义二原则的,是否需要政治社会以及国家是如何起源的这些问题并不是原初状态所要解决的课题,因此原初状态在各方面都不同于霍布斯、洛克乃至康德意义上的自然状态。康德本人对自然状态的描述近于霍布斯,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在其中,个体单凭自己的能力无法保证自然权利,转让部分自然权利并加入政治社会是唯一的选择——所以康德才会说人们有义务脱离自然状态并接受由强制性法律规约的公民社会的成员资格。与之相比,洛克描述的自然状态远没有霍布斯和康德那么恐怖,霍布斯说任何类型的国家都强过没有国家,洛克却认为国家宁缺毋滥,既然自然状态不一定比所有可能的国家形态都恐怖,那么人们就没有“义务”必须离开自然状态。退一步说,即使洛克主义者同意人们“有义务”离开自然状态,对洛克主义者来说这也只是证明了国家的存在是必要的,却没有“正当化”特定的某一个国家,这是因为,有义务离开自然状态并创建公民社会,与如何离开自然状态并且创建社会是不一样的——在洛克看来并不是每一种创建社会的方式都是正当的,只有来自每一个人的认可才能够赋予政治社会以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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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65 罗尔斯无视无政府主义的挑战以及不探讨自然状态,归根结底是因为罗尔斯对公民资格的认定与洛克主义者不同。正如库辛所指出的,对洛克主义者来说,没有人天生就是一个公民,一个人只有通过认可才能成为公民,而对PL时期的罗尔斯而言,个体不仅不是天生就是非社会的,恰恰相反,人是“作为公民被理解的”,无论他们选择成为公民与否,他们是被理解成某一特定的社会的成员,对他们的同胞拥有并非“自我赋予”的责任。(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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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67 库辛对比洛克政治理论和罗尔斯政治理论的结构性差异后指出,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有四个核心的前提,这也是西蒙斯区分证成性与正当性的基础(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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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69 第一,洛克意义上的自然状态。由于自然状态并不必然要比国家形态更难以忍受,所以人们就没有义务一定要离开自然状态,同时在必要的时候人们也可以选择退出国家重归自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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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371 第二,道德实在主义:道德义务的限度是被自然法建立起来的,而自然法是客观、自明、前社会的道德实在。自然法保证了正当性的客观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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