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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民主制国家能实现最大程度的正当性与证成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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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罗尔斯担心一个拥有程序正当性的民主国家可能依然不能保证正义。正义仅仅是国家证成性的一个面向,除此之外,国家证成性还包括维持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提高和促进人民的生活福利等等。尽管在现代性的背景下民主国家因其更能体现被统治者的意志而具有更多的政治正当性,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对于挣扎在贫困线上的黎民百姓来说,“不自由毋宁死”只是一个奢侈的愿望,个人意志能否得到体现绝非性命攸关的考虑,相反,能否提高个人生活质量、确保社会安定才是庶民百姓、普罗大众更为关心的问题。就此而言,国家证成性特别是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等效益问题要比正当性更为重要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上世纪90年代前后以亚洲四小龙为首的东亚新势力的崛起,使更多人坚信,建立一个强大而富有效率的国家远比建立一个民主自由的国家要更加紧迫也更符合人民的利益,并且,像新加坡这样的父权加行政主导的国家在事实上也同样赢得了人民的普遍支持和信任——尽管这种信任和支持不是导致新加坡政府拥有政治正当性的“因”,而是新加坡政府所具有的政治证成性所导致的“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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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以来,“国家能力”(state capability)愈益成为道德评价国家的一个更重要标杆。更有甚者,有学者认为国家的能力便足以构成国家的正当性基础,比如克里斯托夫·莫里斯(Christopher Morris)就认为国家的正当性和社会秩序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认为在现代世界,国家的本质是维护社会的秩序,国家的正当性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它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上。(55)类似的观点在中国大陆也日益得到一些新左派学者的呼应和认同。我绝不否认国家证成性(或者国家能力)的重要性,我甚至认为无论在逻辑意义上还是现实意义上国家证成性都要优于国家正当性,但是我仍然坚决反对将国家证成性和正当性不加区分、混为一谈的做法,不仅因为这种做法究其根本乃是一种“范畴错误”,它的危险更在于使我们丧失了道德评价国家的一个重要维度,进而无法正确解释政治义务,无法确保个体基本的政治权利,并在实践中可能沦为替一些非民主国家乃至暴政国家作辩护的工具。以上世纪80年代的韩国为例——其典型特征是经济增长迅猛、人民生活安康同时又缺少基本的民主制度保障,我会认为它虽然具有国家证成性,但却没有国家正当性,其臣民因此也就只具有政治责任而没有政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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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不仅非自由主义的理论家强调国家能力,一些古典自由主义者也开始关注这个问题。弗朗西斯·福山最近指出,21世纪国际社会最为重要的议题之一是“国家建设”。他的理由是自从冷战结束之后,孱弱国家或者失败国家就已经成为国际秩序的乱源所在:这些国家无视人权,制造人道主义危机,引发大规模的难民潮,攻击邻邦。福山由此断言,无论是对单个社会还是全球社会,国家的衰弱都不是乌托邦来临的前奏而是灾难的先兆。不过福山与莫里斯的推论逻辑正相反对,福山不但没有像莫里斯那样认为国家正当性因此就仅只体现在对政治秩序的维护上,恰恰相反,他认为国家能力必须要以国家正当性为前提。福山的问答逻辑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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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是谁造成了全球范围的贫穷、艾滋病、毒品乃至恐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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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孱弱国家和失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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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治疗国家孱弱和失败的良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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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市场经济和自由主义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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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兜兜转转,还是落到“历史终结论”的基本立场:只有自由民主制度才能救世界。福山的最后结论是,自由民主制度不但是现代政治唯一可能的正当性源泉,而且还能够强化国家的能力——经济发展与民主制存在着相当紧密的联系,换句话说,福山认为民主制度不但能提供政治正当性,也能促进政治证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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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的这个观点并不新鲜,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一直以来就坚持认为非民主制度将会导致饥荒和贫穷,而民主制度不仅赋予国家以正当性而且还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约翰·格雷批评这类观点,他指出高效率和正当化的国家必须要体现出地方性的知识与价值,这是因为不仅法律和教育体系具有地方文化历史的特殊性,就连经济制度也并非可以简单复制。格雷虽然在正当性问题上犯了“范畴错误”,没能正确区分正当性和证成性,但格雷对地方性知识和价值的强调却自有其合理性。限于篇幅,我们无法在此对森的“以民主促发展”的理论作深入分析。我想指出的是,如果森和福山的观点成立,则(自由)民主制将不仅比其他政治制度更具有政治正当性,同时也更具有政治证成性,倘如此,(自由)民主制度将在理论上取得空前的至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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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绪论》,2002年,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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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详细讨论请参阅本书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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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John Rawls,1971,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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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rank Lovett,“Can Justice Be Based on Consent?”in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Vol 12,No.1,2004,p.80。我们将在后文看到,罗尔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探讨正当性问题和正义问题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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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urton Dreben,“On Rawls and Political Liberalism”,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Rawls,edited by Samuel Freema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317。德雷本认为正当性的问题是当代(美国)社会的根本问题,它的主旨是“在什么条件下人们可以恰当地接受一条法律为正当的,即使他不认同这条法律,即使他认为它是不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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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上书,p.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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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xxxix.中译文参考万俊人译本。罗尔斯在TJ的第三部分曾经处理过稳定性问题,但显然他对此并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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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同上,p.37。Comprehensive doctrine通常被译为“全能教义”,“完备性学说”,本书从商戈令先生的译法,将其译为“全能教义”,因其更加传神与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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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Burton Dreben,2003,p.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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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理想国》中,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声称为了维护城邦的正义与稳定,让护卫者、辅助者和农民工匠们安守本分、各归其位,就必须重述腓尼基人有关金银铜铁的那个“荒诞传说”,格老孔听完苏格拉底的陈述,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不,这些人是永远不会相信这个故事的。不过我看他们的下一代会相信的,后代的后代子子孙孙迟早总会相信的。”参见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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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Cynthia Stark,“Hypothetical Consent and Justification”,i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No.6,June 2000,p.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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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Habermas,Between Facts and Norms,translated by William Rehg(The MIT Press,1996),p.58.哈贝马斯同样强调“被证成的可接受性”,不过他认为这必须是由现实中的平等公民经过自由、理性的公共商谈才能达成的“被证成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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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参见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第121页。事实上,罗尔斯在不同文本中曾经用“代表的设置”(Device of representation)、“思想试验”(Thought experiments)、“显示的工具”(Expository device)、“选择的设置”(Selection device)以及“启发式的设置”(Heuristic device)等说法去描述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功能,由此可见他早就意识到了德沃金等人的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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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绪论》,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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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哈贝马斯曾经明确指出,罗尔斯必须要更严格地区分证成问题(questions of justification)与接受问题(questions of acceptance),以及“被证成的可接受性”(justified accpptability)与“实际的接受”(actual acceptance)。哈贝马斯并不是在洛克主义的立场上对罗尔斯进行批评,作为康德主义者哈贝马斯同样也没有在正当性和证成性之间作出严格区分,因此在我看来哈贝马斯的这段表述重点在于,强调假然认可只能解决证成问题但无法解决接受问题,所以由“虚构的人民代表”在原初状态中通过假然认可所达成的“被证成的可接受性”是不稳定的,只有现实中的平等公民经过自由、理性的公共商谈才能达成的“实际的接受”才具有稳定性。哈贝马斯的相关论述请参见Jürgen Habermas,“Recognition Through the PublicUse of Reason:Remarks on John 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i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XCII,No.3,March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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