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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从霍布斯至今(下卷) 第二十三章 帝国与帝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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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与帝国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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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伟大帝国的兴衰是从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期间最令人瞩目的政治现象之一,帝国的概念也因之改变。我们借以理解政治事件的概念经常由于那些事件而发生变化;法国大革命改变了关于革命的性质与结果的思想;过去一直被视为单纯的混乱或回归先验原则的保守运动现在成了某种全新的、无法预测的运动的开端,只有导致了社会与经济变革,才能算作“真正的”革命。在美国、英国和法国,妇女和没有财产的穷人逐渐被纳入政治代表制度,这赋予了民主概念新的意义。被亚里士多德定义为多数人任意统治的民主被重新界定为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对全社会负责的职业政治家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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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19世纪和20世纪期间建立帝国的事业使人们对帝国的性质产生了不同的想法。现代形式的帝国主义只是昙花一现。“争夺非洲”到了19世纪末才变得激烈起来;英国殖民帝国的版图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达到巅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久即缩小到几乎为零。20世纪帝国主义的前身要追溯到很久以前。16世纪到19世纪期间,近代帝国逐渐建立,回过头去可以清楚地看到它们与古代帝国的巨大差别。典型的情况是宗主国对遥远的海外领土实行军事和政治上的控制。建立帝国的动机不难想象。国家极力扩大领土的原因自古皆然,有时是为了经济与军事安全,有时是为了经济掠夺,有时则仅仅是为了扬威立名。近代帝国的突出特点是,它们是众多领土的组合,不像罗马帝国那样,形成一个单独的统一国家。这个区别的根本原因在于近代帝国都是海洋帝国,而古代的帝国中,只有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帝国”和称雄亚得里亚海及爱琴海的威尼斯帝国属于海洋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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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法国和英国纷纷到地球的另一边去建立殖民地和贸易站,确定对那些土地的所有权。与此同时,关于发达国家有权统治不发达国家人民的新思想也随之出现。有些较强硬的思想变成了19世纪“科学”种族主义的理念,有些仅仅重复了2500年前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的论点,说不同的民族有的适合搞政治,有的则适合做奴隶。1有些从种族角度或以“教化的使命”为理由为帝国的辩护仍然保留了西班牙为解释它凭什么统治信仰泛神教的印第安人所提出的理论的宗教含义,而别的理论则完全从世俗角度出发。19世纪晚期,种族的理由更加突出;原来被视为向遥远的野蛮人传播基督教的努力现在被描述为“白种人的负担”。这个思想当时非常普遍。“白种人的负担”这个短语来自拉迪亚德·吉卜林的一首诗,那首诗写于1899年,是为庆祝美国夺取了西班牙帝国在加勒比海和太平洋的领土而作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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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历史时期的帝国有着显著的区别。罗马帝国在全盛时期是统一的国家,各行省处于国家的统一领导之下。近代帝国中,只有法国曾试图把海外领土纳入行政区。19世纪的俄国和美国遵循了古典模式,它们在陆上实行扩张,俄国向东,美国向西,并把新获得的领土以及当地居民纳入统一的国家,在美国的情况是联邦国家。美国和俄国都不认为自己是法国帝国、西班牙帝国和大英帝国意义上的帝国。美国“帝国”与俄国帝国截然不同,因为它是名副其实的“自由帝国”。《美国土地法令》(U. S. Land Ordinances)颁布于1787年,比美国宪法还早几个月;它规定,新领土必须是单独的州,享有与最初的十三州同等的权利与地位。东部各州的殖民者若向西移民,不会丧失任何权利。直到美西战争后,美国才获取了菲律宾、夏威夷和波多黎各等海外殖民地。这些殖民地后来的发展各不相同;菲律宾实现了独立,夏威夷成了美利坚合众国的一个州,波多黎各“联邦”则是奇怪的混合,一方面享受作为美国一州的许多权利,但严格按法律来说是美国的属地,在国会中没有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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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雅典帝国是由名义上独立的国家组成的邦联,那些国家维持着实质上的自治,对雅典的依附主要体现在向雅典纳贡,以换取建立共同的防御体系。拜占庭帝国是东方的罗马帝国,继承了罗马帝国的组织结构。从巴比伦到塞琉古,各个帝国的发展格式大同小异,都是通过征服邻国来获取领土,然后设置省级总督。奥斯曼帝国在扩张中把塞浦路斯和克里特两个岛屿收入了囊中,但这不能算是真正的例外。它先是占领了东地中海沿岸的土地,然后才攫取了在陆地包围之中的海上岛屿;它从未寻求过建立海外据点,无论是为了便利贸易,还是为了给远离祖国港口的舰队或商船队提供安全。奥斯曼帝国最后的扩张是向北进行的,企图越过巴尔干控制黑海以北的地区。近代欧洲国家发展成帝国是拜全球海上贸易的发达所赐,也因为它们掌握了大量的资本,亟欲谋利;这些帝国的兴衰引发了两次世界大战,也是造成20世纪期间无数较小规模暴力的罪魁祸首。近代早期的贸易本质上是高风险、高回报的活动;与此同时,在美洲对贵金属的大规模开采进一步推动了贸易,而开矿本身同样是高风险、高回报的活动。随着欧洲人手中流动资本的积累,资本家需要不断寻找新的投资机会,这个过程于是自动加强。这就是近代资本主义的开端,也标志着表现为远洋帝国的近代帝国主义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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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将概述过去的帝国概念,转而讨论第一波欧洲扩张造成的殖民化在何时何地可以算是合法,然后集中注意三个主题:第一个是从自然法的角度对殖民化的论述,认为发达社会为了履行“教化的使命”,有权征服欠发达或不发达的社会。这个思想(有些尴尬地)与种族等级制的观点相联系,而种族等级制的观点已经被彻底批倒,所以,这个思想居然如此轻易地得到广泛接受实在令人难以置信。同样难以置信的是,早在18世纪,启蒙运动思想家就已经对这种观点做出了全面的谴责。第二个是列宁的著名论点(列宁是从英国的自由经济学家J. A.霍布森那里借鉴来的),即帝国主义是先进工业国家经济与政治发展的自然而然、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尽管可以预知它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第三个是弗朗兹·法农在他的著作中提出的主张,认为殖民帝国是一种特别可憎可怖的压迫形式,反抗殖民帝国的斗争是决定性的自我成长的行为。在讨论这一思想时,我们将考虑民族国家的思想和民族主义在1945年后的世界中异乎寻常的强大力量,并略微涉猎赛义德·库特卜论述的民族主义和宗教之间的联系。至于今天的世界是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之后的世界,还是新殖民主义和新帝国主义的世界,就由读者自己来判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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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老的帝国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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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人把国家扩张视为天经地义,也许这就是最古老的帝国思想。如果21世纪的美国像许多批评家所说的,是一个帝国,那并非因为美国人仍然乐意承担白种人的负担,或和西奥多·罗斯福一样,希望看到世界被干脆利落地分为几个国家的势力范围,而是因为商业和军事竞争如霍布斯所说,是“永不停息的不断争取权力的斗争”。如果修昔底德的叙述准确的话,雅典人对此问题的看法是:强者为所欲为,弱者俯首听命。这是自然法则,人只能接受。古希腊和古罗马没有国界神圣不可侵犯的概念。这个概念的出现要等到宗教改革后民族国家的兴起,特别是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Treaty of Westphalia)结束了三十年战争之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规定,主权国家有全权任意对待自己的人民,自卫是采取军事行动唯一合法的理由。建立殖民地是近代帝国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这些帝国的终结如此血腥、拖得如此之久的原因之一,但殖民地的建立在古代并未引起道德上的不安。而且,古代帝国并非以殖民地为基础。古时的殖民地与近代的不同,与原来的城邦没有紧密的政治关系,而是独立的新实体,在行为上也完全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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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6世纪到前4世纪的撰著者关于帝国的思想秘不可测。在译文中,波斯的君主国一般都被称为“帝国”,但当时的作家不像今人那样,把帝国、多民族王国、联邦,以及由不同部落组成的临时性松散联盟仔细分开。希腊观察家注重的是希腊的小型自治城邦与被臣民视为半神的国王统治下幅员辽阔的巨大王国之间的对比。希腊人认为,把统治者捧到神的地位是荒谬的,甚至是亵渎神灵,就连亚历山大大帝在试图迫使他的希腊军队实行波斯的跪拜礼时都遇到了抵抗。波斯是典型的多民族王国,但在现代人看来,它达到了帝国的标准。它在萨迪斯设有中央政府,地方统治者基本上是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尽管如此,波斯统治下的许多实体在处理内部事务方面仍享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希腊观察家对波斯的兴趣可以用专注入迷来形容,因为波斯对希腊是无时不在的军事威胁,它疆土辽阔,处于国王代理人的专制统治之下,在许多方面十分高效。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波斯的财政效率给它带来了灭国之祸,因为马其顿的腓力国王和他的儿子亚历山大大帝看到,可以用波斯国库中的资金来保证他们的大军东征西讨的军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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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中的“帝国”(empire)一词出自拉丁文的“imperium”,该词的最初意思只是“指挥”。早期罗马人驱逐了国王,这在罗马政治中具有强大的象征意义,所以后来的罗马统治者才自称皇帝;他们这样做并非像亚述和波斯的国王那样,是为了夸耀自己比世界上的其他国王更伟大、更有力量(尽管他们对此当之无愧),而是为了避免“rex”(国王)这个称号。罗马人和希腊人一样,认为国王制代表的政治形式比较原始野蛮。这种挑剔讲究其实是装腔作势,与罗马人保留了没有实权的元老院,以及罗马皇帝采纳东方习惯,让臣民将自己当作神来膜拜的做法同属一类。罗马在形式上仍是共和国,尚无皇帝的时候,即已成为并被普遍视为帝国。波利比奥斯叙述和解释罗马的著作翻译为《罗马帝国的崛起》(The Rise of the Roman Empire)再恰当不过,但它是由罗马共和国创造的帝国。虽然在罗马的统管下存在着地方政治实体,但是那些实体的命运掌握在罗马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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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的定义较难确定,但可以根据一个实体是否充分达到了必要的条件来判断能否称其为帝国。总的来说,帝国必须比与其接触的大多数国家都大,必须由多个民族或多个种族组成,必须归属于一个政治权力中心,由该中心准许地方统治者进行统治,中央也可能派遣代理人或代表去负责地方的治理。按照这些标准,神圣罗马帝国正如那句著名的嘲谑所说的,既非神圣,亦非罗马,更非帝国。它是个松散的邦联,地方统治者在当地的权威与合法性经常比选举出来的皇帝更加稳固有效,所以,它的帝国称号可说是牵强到极点,马克西米连和查理五世等出奇能干的皇帝统治时期是例外。中世纪中期,规模较小但凝聚性较强的国家的国王完全可以自称为“皇帝”(imperator sibi),以强调他们不效忠于所谓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城邦也可以如法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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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神圣罗马帝国既非神圣,亦非罗马,更非帝国,但它达到了利奥三世教皇在公元800年圣诞日那天为查理曼加冕时怀有的目的,自那以后,人们对这个目的一直未有稍忘。皇帝的任务是协调对基督教世界的保护。基督教世界不是政治实体,而是宗教概念;它的成员是基督徒,基督教世界指的是拉丁基督教的势力范围。它的敌人在公元800年时是摩尔人,后来是奥斯曼帝国,虽然对西尔维斯特教皇来说,迫在眉睫的威胁是伦巴底人的入侵。伊拉斯谟写了不少文章,恳求基督徒统治者谋求和平,不要征战不休;他说,如果一定要打仗,应该发兵去打土耳其人。3公平地说,伊拉斯谟希望最好完全不打仗;1229年,霍亨斯陶芬王朝的皇帝腓特烈二世没有靠战争,而是用钱买下了耶路撒冷等圣地,伊拉斯谟也和腓特烈二世一样认为,外交和金钱的诱惑能够达到单纯的武力达不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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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及征服和殖民化的道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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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了西印度群岛与美洲大陆,开辟了绕过好望角通往亚洲的航线后,建立新形式的帝国遂成为可能。建立新帝国与古代建立帝国的事业不同。欧洲列强在遥远的地方骤然接触到经济、技术和政治发展水平与自己差异很大的不同民族,这给它们与当地人民的关系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其中许多没有先例可循。具体来说,它引发了关于定居者和殖民者声称对殖民地土地拥有所有权的说法是否合法的问题。土著居民世世代代在那片土地上从事狩猎和采集的活动,但从不把它视为欧洲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既然按假设,土著居民和来自西方的殖民者不受同一个实在法制度管辖,那么文明的新来者如何对待文明程度较低的原住民这个问题就只能依照自然法或万民法来解答。自然法和万民法中的有些内容可以提供解答,但只能解答一部分。这方面两个最古老的问题是:谁对海盗和在确定的法律管辖范围以外抓到的其他罪犯有管辖权?救助陌生人的义务属于什么性质?如果土著像海盗那样违反了自然法,他们应当受到惩罚,包括被没收财产;即使他们没有违反自然法,他们也没有权利拒绝向需要帮助的陌生人伸出援手,如果殖民者可以算作后者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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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先开始讨论这些问题的是西班牙人。像通常一样,宗主国官方唱的道德高调与去国万里的征服者和殖民者的行为相差颇大。原则上,西班牙皇家政府希望像管理本国农民那样对待美洲的臣民,也就是说,设立保护人管理他们,让他们向保护人缴纳贡赋,或为其服劳役,但不把他们当作奴隶。保护人的责任是向土著灌输基督教信仰,保护他们不被盗窃和袭击。普遍认为,皇家政府可以像对待从摩尔人手中光复的西班牙土地上的居民一样,把管辖权与经济特权赋予它选中的任何人。权力一般来说大多赋予西班牙军人,但有时也赋予美洲印第安人,包括蒙提祖马二世[1]的女儿们。这种所谓的“赐封制”(encomienda system)在墨西哥一直保留到19世纪初墨西哥实现独立。事实上,只有西班牙殖民者从赐封制中得到了好处;美洲印第安人则因备受虐待或感染他们对其没有抵抗力的外来疾病而大批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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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殖民化道德问题的作家中,最著名的是16世纪早期学识渊博的法学理论家弗朗切斯科·德·比托里亚。他1509年至1523年间在巴黎教书,自1526年起转至萨拉曼卡教书,直至1546年辞世。他是多明我会修士,信奉托马斯·阿奎那的学说,仇视宗教改革和伊拉斯谟等人文主义者;伊拉斯谟等人希望天主教变得更加开明,但反宗教改革运动最终断送了他们的希望。查理五世经常对比托里亚移樽就教,特别是关于如何对待美洲印第安人的问题,但也向他请教其他问题,比如该如何处理亨利八世想和查理五世的姨妈——阿拉贡的凯瑟琳——离婚的问题。比托里亚向查理五世提出的建议并不总是顺耳之言。他坚定捍卫绝对君权,但也绝不肯为适应当权者的需要而歪曲合理的法律。他说,西班牙不能以教皇亚历山大六世的赠予为理由而声称对美洲印第安人有统治权,因为教皇没有世俗统治权,更遑论使他有资格做出赠予的普遍统治权。教皇的世俗权威只限于保护基督教信仰。他可以宣布罢黜异端国王,号召臣民起来反对被他罢黜的国王,但他不能取代世俗当局。4对于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拥有普遍的世俗统治权,所有其他世俗统治者都不过是皇帝代理人的观点,比托里亚也不同意。尽管如此,他还是为西班牙攫取新发现的土地,统治当地的人民,提出了相当充足的理由。不过,他的论点之所以值得注意,是因为他没有说西班牙征服者有为所欲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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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托里亚采用了经院哲学的论述手法,以托马斯主义神学为论述的基础;现代读者因此而觉得他的著作晦涩难解。也许更重要的是,随着荷兰和英国崛起为帝国,出现了关于法律与国际法的新思维,不再那么依赖罗马法和万民法的思想。即使如此,今天对人道主义干预的讨论依然是在比托里亚学说的范围内展开的。比托里亚认为,严格来说,不存在惩罚违背自然法行为的普遍权利,但有尽力保护无辜者的义务。即使无辜者没有求助,也有义务干预;不仅如此,甚至当他们拒绝帮助的时候也有义务干预。大多数人对于家庭暴力会采取这种观点。对比托里亚理论的疑惑非关原则,而是涉及具体的事实。作为尽职的多明我会修士,比托里亚坚持说,基督徒有向所有人宣讲福音的权利(ius predicandi),这是多明我会创立的初衷。任何人只要阻止传教,就等于宣战。另外,来到西印度群岛的西班牙人是使节,有权得到相应的待遇。还有一个转折更加强了这个论点的巧妙性:惩罚性的打击只有做到了使无辜的人不再受到伤害,并保护了皈依的教徒不致遭受危险,才算达到了目的。这个条件提出了两个可能性:一个是驱逐坏人,一个是夺取对他们土地的管辖权;第一个是实际上做不到的,所以第二个就是合法的。这样,比托里亚通过把阿奎那关于正义战争的观点扩大到新的领域,为征服和殖民化找到了理由;并非所有人都认为这个观点有理,但它成了正统托马斯主义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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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极端的观点是,只要是异教徒,就是基督教文明的敌人,征服奴役他们是理所应当。比托里亚抵制的正是这种绝对的主张,而且他有阿奎那的权威作靠山。阿奎那说,异教徒统治者是合法的,不能仅仅因为他们是异教徒就对他们发动战争。此论的含意是,不应打扰加勒比和南美洲的统治者。一种主张认为,加勒比印第安人天生是奴隶,征服他们后应当使他们回到被奴役的状态,那才是他们的适当地位;这个主张的唯一基础是亚里士多德偶尔提到的“对人的猎捕”(man-hunting)。然而,胡安·希内斯·德·塞普尔韦达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这个说法宣称,战争的一个合法目标是把不愿服从自己注定要做奴隶的命运的人打入隶籍。他的观点得到了一定的支持,但也受到了质疑。巴托洛梅·德·拉斯卡萨斯在1542年写了一本书,描述了加勒比印第安人遭到的令人心碎的残害,书中突出描写了印第安人的温和无辜,也强调了西班牙征服者的野蛮残忍。可惜西班牙的征服活动并未因他的呼声而有所收敛。人在贪婪的驱使下经常会接受无理的强辩,拒绝合理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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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惊讶的是,查理五世皇帝安排了1550—1551年的所谓“巴利阿多里德辩论”(Valladolid controversy),让观点截然对立的塞普尔韦达和拉斯卡萨斯当面辩论。西班牙在新世界建立了殖民地后,需要为其非自卫的军事行动树立合法性。查理五世希望为西班牙的征服找到法律依据,担心如果不这样的话,法国人、英国人和荷兰人就不会尊重西班牙在新世界获取的领土;其实,无论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那几个国家都不会尊重西班牙的斩获。教皇把新世界的一半赠予西班牙,但那并不能满足西班牙的需要,特别是就连比托里亚这样的天主教徒思想家都认为教皇的赠予无效。无论如何,教皇的礼物都不能令西班牙满意,因为它阻断了西班牙通往太平洋的道路,而且像英国这样的新教国家是不可能把教皇的赠予当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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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与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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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6世纪中期开始,管辖权和所有权这两个孪生问题让著书立说的人们伤透了脑筋。海洋帝国的崛起引起了关于国家与个人在公海上权利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又带出了外国和外国人在按照欧洲标准属于“无主”地或荒地上的权利问题。国家自古就在公海上享有一定的管辖权;古代的观点是,任何国家都理所当然地有保护本国船只、打击海盗的合法权利。人类公敌非海盗莫属,在任何地方遇到海盗都可格杀勿论。但是,对海盗有刑事管辖权并不意味着一个国家可以声称对公海有所有权。公海无法设限,无法把擅入者驱逐出去。公海在根本上不同于河流与湖泊;关于内陆水域,普遍接受的规则是,沿岸国也拥有河流或湖泊,界线根据与隔水相望的另一国之间的中点划定。另一条得到普遍接受的原则是,合法的规定要受实际情况的限制。罗马人可以宣称拥有沿岸水域,也拥有直布罗陀海峡,因为海峡两边的土地都在他们的完全控制之下。公海辽阔无垠;对渔民可以用猎人来作比方,猎人追捕猎物时经过的土地是无主的,或者说在否定意义上属于社区,意思是,它由在土地上狩猎的人们集体所有,但它的任何一部分并不属于任何个人。既然只能在公海上航行,不可能占据公海,所以没有人对公海有所有权,尽管大家都可以在上面航行、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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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提出何种辩解,北美和南美大陆的殖民化反正都会发生。尽管如此,定居者建立殖民地还是引起了一个挥之不去的问题,那就是,土著也许没有开垦自己居住的土地,但他们祖祖辈辈都在那片土地上狩猎,夺走他们的土地是合法的吗?一种观点认为,土著居民是土地的拥有者,外来定居者在道义上有义务向他们购买土地;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土著居民对他们居住的土地没有所有权,无须他们准许就可以合法地拿走,只要留给他们够用的土地即可。但在此之前还有一个问题:当地人民为什么要和欧洲殖民者做交易?对此没有令人信服的答案。一条古老的斯多葛派理念说,自然法规定,只要自身生存不受威胁,就应该让陌生人使用自己用不着的资源。然而,这个理念并不适用,因为这个斯多葛派理念中的“陌生人”是需要帮助的人,与资源拥有者相比处于劣势,而殖民者无论在意图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既不是沉船的水手,也不是困羁的旅客。这条原则被故意扭曲来生搬硬套到殖民地的头上,说定居者有自然的权利,可以占据土著居民用不了的土地,如果野蛮人企图赶走定居者,用战争手段来降服他们乃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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