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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传统:近代自由主义之发展 第九章 近代自由主义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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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都市无产阶级的觉醒,近代自由主义发展的舞台背景也已具备。对当代人来说,自由主义是对民主宪政体制的理想与方法的信仰。根据自由主义者的看法,政府只有建立在互相冲突的观点经过自由协商后形成的“普遍意志”上,才具有正当性。要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社会中大部分的人有能力,而且愿意参加议会制政府。借着激发第三大阶级的政治意识,革命的社会主义完成了由启蒙运动及保守主义的反动所肇始的工作,创造了参与政治的广泛意愿。剩下的工作就是把这个意愿转化成对“自由协商”(liberal negotiation)原则的广泛接受。天启性的阶级学说只强调特定社群的需要与经验,与此原则不符。近代自由主义的问题就在如何打破早期学说理论的冥顽立场,团结每个理论后起的追随者,以创造有效的“普遍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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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自由主义最初并不是理论上的探讨,而是实际经验的产物,它介于启蒙运动与保守主义反动运动之间,以不受欢迎却无可避免的妥协姿态为议会制度提供了一个架构,使人们能够实验协调阶级利益的艺术。开明的进步主义者与保守的传统主义者虽然或许都还认为自己的学说是对人类需要的终极回答,但二者都无法获得绝对控制权,所以开始协商,以解决彼此间的歧见。随着都市无产阶级的觉醒,协商的过程有必要扩大到世俗社群中的其他人群。互相竞争的社会利益的代表虽然各执己见,却无法不针对议会生活的特性而调整自己的要求。因此,到十九世纪末,许多议会实际上已成为创造、执行普遍意志的机构。这种面对强大的意识形态阻力而出现的具体经验就是近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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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如此,如果没有适当的自由主义理论的支持,自由主义的做法将无法永久持续。只要人们坚持各自学说的绝对性,就不可能对议会制政府产生真正的热忱。和天启式的希望相比,每个“妥协”充其量也只是一种失望的表示,最坏时还可能是一种“背叛”。在西方历史早期,一个充满希望的宪政实验已在类似坚硬的基石上建立。中古时期,当教会一统之局渐趋崩溃时,有些人就已经试图利用“大公会议”协调宗教歧见,以挽救衰亡。大公会议运动(conciliar movement)虽然使教会暂时免于浩劫,却未能赢取基督国度人民的信服。由于传统上教皇权代表圣灵,享有绝对无误的盛誉,因此能动摇大公会议的权威,并采行冥顽的宗教政策,而导致基督教大一统的崩溃。相信自由市场的启蒙运动、相信保守君主制的反动,以及相信有阶级意识的无产阶级的马克思主义,和教皇专制主义(papal absolutism)一样,都坚持己见。只要每个社群还把自己偏爱的制度看成必然的历史进步的媒介,也就无所谓争取人民对类似大公会议的俗世机构的忠诚问题。基督教会无法维持一统,因为大公会议无法使人相信教会而非教皇,才是圣灵在尘世的最高代表。绝对的阶级性意识形态分别强调自由市场,保守君主制,或具阶级意识的无产阶级,才是自然的利益和谐的代表,因而对议会民主政体也提出类似的挑战。议会民主制如果无法说服民众,使他们相信议会制度——而不是某一特定社会阶级的制度——才是人类世俗利益的适当守护者,就必定会重蹈大公会议的覆辙而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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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幸运的,为达成世俗社群有效整合的理论基础这时已经存在。强硬不妥协的阶级学说虽然有强大的吸引力,但比较而言,它们都是晚近的发展,不像古老的政治传统那样,有稳固的可靠性。另一方面,议会制度却因为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而享有一定程度的传统声望。在英国和美国,从一开始,人们对宪政过程的敬意就扮演着节制“阶级极端主义”(class extremism)的角色,使整合的工作能够进行;且在欧洲许多地方的情形也一样。尤有进者,在这些地方,流行的阶级意识形态同样都以传统的西方思想习惯为基础,因此它们便不像外表上看起来那样有决定性。开明的进步主义者、保守的传统主义者以及革命的社会主义者对许多问题的看法固然不同,但是在他们的学说中仍然有一些重要的共同处。自由主义的理论家促使人们注意这些共同看法,并且说服他们,使他们相信议会行动是协调歧异看法的适当工具,所以能调和特殊的阶级学说,成为一种新的、更全面性的“社群行动哲学”(philosophy of community action)。近代自由思潮的任务,就是要好好利用这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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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是各个阶级性学说中一个有用的共同看法。近代自由主义思想试图把国家的行政工具置于议会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控制下,就此而言,它是“政府是一行政机构,目的在执行独立组织的社会道德价值”这个西方信仰的表现。稍早的意识形态对“适当的社会组织形式”的看法固然不同,但三者却有类似的倾向,即否定政府的道德自主性。启蒙运动的哲学充满道德热诚,对政治却缺乏兴趣,因此愿意接受任何真正护卫自由市场的创造性成果的政府形式。保守的反动运动相信人类的福利有赖保守社会的存在,这些人愿意接受绝对君主制,只要这种政体能护卫传统制度。马克思主义强调经济阶级是所有成就的来源,所以比启蒙运动更不关心纯粹的政治问题。三者都是“非政治性”学说(nonpolitical doctrines),对政治发生兴趣完全是来自“希望国家行动不干涉社会自发性创造力”的意愿。如果议会制度能证明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最佳方法,任何人不管意识形态、信仰为何,都应能赞同议会制政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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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看法是三者最重要的共同之处。基督教思想教导人,俗世生命的目的在求取个人灵魂的救赎,教会的功能便是达成此目的的工具。从宗教层面转移到世俗层面后,“社会为个人仆役”的概念仍然是团结十九世纪各种互相冲突学说的力量。启蒙运动的哲学教导人以自由市场组成的社会,目的在保护个人的理性创造力,使其不受任何形式的公私压制而获得发挥。保守的反动运动对人的理性虽然没有这么崇高的看法,却体认到个人的经验、智慧是社会成就的来源,能护卫社会传统组织,使其成为个人行动的基础。马克思主义也以类似的诉求,主张有利的经济环境是实现个人潜能不可或缺的因素,以此来护卫经济重组(economic reorganization)的计划。以上这些学说对什么是威胁人类俗世救赎的“恶”有不同看法:对启蒙运动的哲学家来说,“恶”是“政治强制力与私人性的暴力”;对保守主义者来说,它是“社会的不稳定状态”;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它是“经济的剥削”。由于对“恶”的看法不同,他们对什么是适当的社会组成形式的看法也不同。但是,尽管有这些差异,他们对“社会的基本功能”都有一致的见解,都认为“社会”是致力于“个人最佳发展”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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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自由主义便试图利用这两个共同点作为新政治概念的基础。像先前的阶级性学说一样,自由主义假定社会应当满足个人的需求,政府则应当满足社会的需要;它和先前的学说不同之处在于强调政治组织,认为政治组织是社会生活的关键因素。如何使个人的创造潜能得到最大发挥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协商的自由、社会稳定、经济的安全——这些只不过是“解放人类理性能力”的一部分必要的条件。阶级的意识形态把这个问题过度简化,因为它只注意某一部分社群的需要。社会要发挥正当功能,成为政府与个人间的调和者,就必须提供一个政治机制(political mechanism),将特殊群体或个人经验显示的部分真理加以试验,并做有系统的再陈述。近代自由主义和以前的学说一样,相信“利益自然和谐”状态的存在。理性的自然趋势在有利的条件下会促进人类的福利;但这个理性和谐状态却不会从阶级制度的运作中出现,而必须通过广泛的政治研商。参与社会中有组织的政治生活是实现人类自由的必要方法。这个信仰是近代自由主义思想中的突出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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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政治概念并不是因为创立新的政治理论学派而出现,而是将先前不同的阶级性学说加以修正后逐渐产生。假如人笃信本身的阶级制度,认为它们是命定的“利益自然和谐”(the natural harmony of interests)的倡导者,就没有必要去关心社会的政治组织。但是,十九世纪的情况却使这种信念渐渐动摇。作为满足阶级利益的工具,议会制度要比实际运作中的阶级制度更令人满意,这渐渐迫使人注意政治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社群的理论家慢慢失去对阶级制度的信心,转而注意政治行动的问题,因此导致各种阶级性学说的修正,而形成近代自由主义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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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产阶级率先对本身的原有立场失去信心。启蒙运动的哲学告诉人们,自由市场的建立将可保障个人自由,经验很快就使这个希望成为泡影。自由竞争的理论假定:每个人的能力与努力虽不同,却有同等机会在竞争中成功。在商业与工业革命早期,略有财富者可以轻易地建立事业,这个假定从中产阶级的观点来看还算相当实际,但是当工业的进步导致更大的资本累积时,财力中下的人就发觉越来越难和富有的对手竞争。其后,工商专利也控制了自由市场的运作。因此,对大多数中产阶级来说,启蒙运动的天启式的希望成为幻觉。实际上,除了对最初献身自由市场的极少数人,自由市场已变成自我表达的障碍。不论是对中产阶级或其他社群,自由市场都已失败,不再是达成“利益自然和谐”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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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是中产阶级越来越关心政治。假如自由市场的自发性运作无法令人满意,很显然地必须以立法行动来矫正其缺失,到十九世纪中叶,中产阶级的意见便已偏向此一方向。经济落后地区(如德国)的工业家,因为无法与基业稳固的英国工业竞争,而重新发现关税保护的利益。由于受到大规模组织的威胁,小企业家开始要求政府采取反垄断的措施或其他形式的立法救济。他们依然认为自由竞争是社会的正常基础,却已了解要维持真正的竞争条件,政府必须以积极的行动介入。因此,国家逐渐取代市场成为中产阶级利益的保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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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发展在近代自由主义演化过程中的重要性在美国历史中表现得最清楚。十九世纪的美国社会几乎完全被中产阶级所控制,当时工业化的进展很缓慢,都市劳动阶级的社会成分也不一致,因此具阶级意识的无产阶级到相当晚近才变成美国政治中的元素。此外,美国也没有相当于欧洲的贵族与农民群体。大多数的农村人口都是独立的农夫,马不停蹄地在寻觅新机会,从这方面看,他们在本质上都是持有中产阶级观点的企业家。因此,和其他地方一样,十九世纪的美国政治是朝积极的国家行动的方向发展,这点特别值得注意。通过工业家的努力,美国很早就成为热衷关税保护政策的国家。随着美国资本主义力量的扩张,对市场立法管理的热衷情绪便传到小农与西部农业区的中产阶级身上,他们都想寻求政治上的保护以对付东岸的金融与工业专利权。这个一度被称为“民粹主义”(populism)的抗议运动促使政府对铁道、银行设立管理规则,经营公益事业,并实施其他一些社会化的控制。其后社群中类似的成员也成为背后推动政府实施电力资源国有化的力量。的确,美国不曾受到保守主义与无产阶级的压力,所以这些发展不像欧洲那么深刻,然而,由于它们是中产阶级行动的结果,成为特别容易让人信服的例证,说明中产阶级的政治概念已产生某些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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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府有干预自由市场运作的倾向,启蒙运动的哲学就必须做一些实质上的修正。在十九世纪的前几十年,某些古典经济学家已经意识到先前对“利益自然和谐”的信仰有其界限。拿破仑战争以后的那段时期,英国的政治生活主要是受“谷物法案”(the corn laws)的主宰。人数不断增加的都市居民想要取得廉价的食物,因此希望农产品能够自由买卖。但是,农村人口根本不愿意放弃关税保护,这使相信“利益自然和谐”的人感到失望。这个经验使当时杰出的经济学家李嘉图(David Ricardo)得出下列结论:靠控制自然垄断(如土地)以赚取收入的人与靠非垄断方法赚取收入的人根本没有相同的经济利益。马克思有关阶级冲突不可避免的理论有一大部分得之于李嘉图的分析。不过,李嘉图虽然知道允许垄断在竞争体系中出现有困难,他却不认为我们有什么办法可以加以补救。让国家控制土地和其他自然垄断是过于极端的做法,不合他的胃口,他只是下结论说:冲突是经济秩序中无可避免的一部分。这个令人沮丧的理论[古典经济学被称为“晦暗的科学”(gloomy science)有一部分的原因即缘于此]并没有导致自由放任政策(laissez-faire doctrine)的立即修正,但却为中产阶级尽了铺路之功,使之能够接受垄断造成利益冲突的事实,而要解决这些冲突,只有通过政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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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将这些发展变成一套有系统的结论的理论家是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穆勒政治思想的出发点是正统的功利主义(orthodox utilitarianism)。他是詹姆斯·穆勒(James Mill)的儿子,而詹姆斯又是边沁的杰出友人及伙伴;因此,从小开始,詹姆斯便教导他的儿子,希望他能成为这个学派的领导人。可是,他的老师的期望大部分都不曾实现。穆勒和许多神童都不一样,年轻时就已经表现出是一个有才干、有创意的思想家。他的著作虽然深受早年训练的影响,但他却有惊人的才能,能够看出早期自由主义立场的弱点。他的三部最有名的政治论文——《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论自由》(On Liberty )、《论代议制政府》(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都有许多与启蒙运动哲学大相径庭的论点。这些分歧的论点形成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发展上的重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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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口头上虽然继续宣扬“快乐——痛苦”的原则,但是他的著作多半倾向理想主义,而非享乐主义。这一点使他能够避开许多早期功利主义立场的陷阱。“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学说以及将个人置于社会统计数字下的做法,与西方人的“每一个人类灵魂的价值”的观念互不相容。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理论很容易就会导致多数人的专制(majority despotism)。但是,在启蒙运动的哲学中,享乐主义有一股强烈的“伦理理想主义”(ethical idealism)来调和。这种理想主义在康德的著作中尤其可以清楚看出。根据康德的伦理论,人类生活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追求幸福,而是求个人道德与知识的发展,好的政治与社会制度必须能鼓舞人发挥最高的道德责任。这个原则使康德得出结论,共和制度能够将政治责任广为传布,是使道德人格获得完全表达所不可缺者。类似的对伦理问题的强调使穆勒得出了差不多的结论。对他来说,社会与政治行动的指导原则是对所有人类道德人格的尊重,而不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种看法使他把功利主义重新导向宪政政治的方向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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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对伦理的强调,使人有理由对“社会因素”在人类生活中的重要性重新评价。享乐主义并不否定利他动机(altruistic motives)的存在,但注意力主要是放在个人快乐的追求上。可是,如果人生的主要目的是将人的潜能做最大的发挥,我们就必须以“兼善”的行动来代替“独善”的行动。基督教尊重个人灵魂的尊严与重要性,因此能够体认到处处行善的义务。在世俗层面上,穆勒的伦理理论也隐含类似的结果。穆勒当然也同意早期自由主义思想家的看法,认为“个人的主动与责任”是发展人格的唯一方法。他的《论自由》是对思想、道德领域内个人自由的一流辩解。然而,个人的自由行动却有其界限,此即对他人同等权利的尊重。启蒙运动的哲学假定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做他高兴做的事,唯一的条件是他不能用暴力干涉别人的同等权利。但是,杀人、抢劫与其他形式的暴力却不是发展个人潜能的唯一障碍。人不仅是本身努力的产物,同时也是环境的产物。假如有个小孩与詹姆斯·穆勒的儿子有同样的禀赋,却生长在贫穷的醉汉家里,他就一定没有穆勒那么好的机会表现内在资质。真正对个人的尊重还包含一种使“社会机会平等化”的责任感。穆勒在强烈的功利主义教育背景下成长,所以很不愿意由社会采取控制手段而使个人的责任感降低。不过,原则上,他承认个人自由必须有立法及其他社会措施做基础。后来的中产阶级理论家,如格林(Thomas Hill Green)及霍布豪斯(Leonard Trelawney Hobhouse)等也都能遵循这项原则,而接受范围更广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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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本人虽然很谨慎地认可社会行动的必要性,但是从他的立场所做的逻辑推演却逼使他彻底背离启蒙运动的政治哲学。十八世纪大多数的哲学家都相信个人行动至高无上,因此都认为政治在日常生活中无足轻重;穆勒却有比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所以他能从不同的角度看这个问题。假定使人类潜能获得最大发挥的是终极的世俗价值,而要实现这个价值又要靠立法来维持最适当的社会情况,那么政治行动便是人类道德责任中不可或缺的成分。穆勒的《论代议制政府》便是对这个主题的进一步阐述。在这篇论述中,他认为,参与代议制政府的工作是个人教育的主要阶段。选举与议会中的辩论提供了一个议场,使人可以对立法建议做理性的检查。个人进入议场后,可以提供智慧与经验以增进人类的福利;同样的,个人也因此能对同胞的需要有更进一层的了解。穆勒认为,没有受过训练与教育的人不该有“自治”的责任,但是普遍选举权却应该是每个自由社会的终极目标。穆勒并不认为政治是“令人遗憾的必要之务”(regrettable necessity),而是获取积极成就的机会,这是他和多数先贤不同之处。他的著作影响深远,对民主宪政制度成为近代自由主义学说的要素,有相当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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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进民主宪政的运动并不仅限于中产阶级的参与,都市无产阶级在十九世纪末时也出现了类似的运动。“革命的社会主义”的演化是否成功虽然还有待考验(在这一点上,它和启蒙运动有所不同),但是事态的发展却已经使天启式的希望渐趋黯淡。事实证明,具阶级意识的无产阶级制也和自由市场制一样,未能达到原始创导人追求的境界。这种情况导致无产阶级理论的修正,使它与宪政政府的原则更为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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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的社会主义之所以不能成功,主要障碍是无产阶级的各种弱点。马克思坚信无产阶级革命终必胜利,主要是基于两个命题:(1)近代的工业制度会使财富的所有权集中在一群为数越来越少的资本家手中,(2)大多数无产者会加入具有阶级意识的无产阶级阵营。然而,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历史发展,却证明上面两种看法都不正确。大规模的组织与控制固然有增无已,但是公司(corporation)、卡特尔(cartel,工业界为某一目标,如限价、分订货单等,而成立的庞大组织 )等组织和其他法律方法的运用,却能使经济控制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而不致引起财富所有权的集中。大部分的人都能直接以股票持有人或储蓄存款与保险单投资人的身份,从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利润中得到一份金融性利息。此外,大部分的受薪者也不愿认同工厂工人的利益。现代工业创造了许多推销员、店员和其他白领阶级,这些人的经济情况虽然没有安全保障,却自认社会地位高于劳力出卖者。建立在“无产阶级成为多数”之期望上的马克思主义革命论,因为十九世纪资本主义的这些发展而破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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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阶级由于对阶级性制度的效用产生怀疑(这与中产阶级对本身制度的怀疑是同一个原因),所以再度强调政治行动的重要性。的确即使没有革命性的成功,劳动阶级仍然可以运用非政治性的手段达成许多目的;罢工技巧的进步和其他形式的组织化抗争都使工人对工厂社群的生活有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唯一能确保劳动阶级利益的方法却是将这种利益纳入立法体系。在劳工组织特别有效的国家,人民如果想维持高水准的生活,政府便往往要建立关税制度。为了防止特定的工厂或工业利用无组织工人的弱点对其他工厂、工业造成损害,使工资、工时及其他雇佣条件一致的立法,便成为辅助劳动阶级直接行动的理想方法。无产阶级虽然不能构成绝对多数,但是他们的选举权却足以使他们在议会中获取相当大的力量。中产阶级本身已放弃对“绝对(自由)市场”的信仰,这个事实使劳动阶级在社会立法的问题上也比较容易争取人们的同情。有政治组织的无产阶级和其他团体在选举、议会中讨价还价,交换支持,因而具有某种态势,足以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中达成许多目的。所以,革命的希望虽然渐趋渺茫,对议会的效能却信心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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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议会传统特别强烈的国家,政治经验足以使劳工阶级产生自觉,但却不会被革命的社会主义的诱惑所局限。这不仅在无产阶级发展较慢的美国是如此,在工业革命的家乡英国也是如此。英国的中产阶级由于早已习惯协商、妥协的宪政艺术,所以早期与劳工组织的关系也显得比较容易协调,同时像穆勒这样的中产阶级自由主义者也发挥影响,对英国采行社会立法有一些鼓励作用。因此,劳工运动日渐演进,同时在意识形态上和近代自由主义的原则也没有发生重大差异。像韦伯夫妇(Sidney and Beatrice Webb)这样的知识分子则主张以渐进、非革命的方法达成劳动阶级的目的;他们主张的“费边社会主义”(Fabian Socialism)就是英国无产阶级思想的特有表征。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对英国社会主义的形成固然有一些影响,却从未变成主因。结果使英国很早就倡导近代自由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而且非常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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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主义对无产阶级思想产生强烈影响的国家,抛弃天启式的希望是比较困难的事。然而,到十九世纪末,议会行动的优点,促使许多马克思主义思想家面对把革命的社会理论朝渐进方向修正的问题。这时在社会主义圈内引起骚动的“回归康德”(back to Kant)运动便是一种广泛意愿的表示,表示人们企望逃离马克思的物质决定论而呼吸到更自由的“理性自决”(rationalistic self-determination)的空气。在德国,人们对负责任的政治行动的价值,有特别强烈的体认,为数甚多并且组织完善的劳工阶级虽然还相信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但已能通过选举与议会力量的运作,获取立法上的让步。所以,德国在修正主义运动(revisionist movement)中,很自然地扮演了领导角色。也因此,伯恩斯坦(Eduard Bernstein)在《进化的社会主义》(Evolutionary Socialism )一书中,直接向马克思历史诠释中的预设提出挑战。伯恩斯坦向同伙的马克思主义者阐释说,近代资本主义的实际发展并未照马克思经济分析的方向进行,因此他试图说服他们:在宪政政府的架构内从事有耐心的政治行动,是达成无产阶级目的的必要方法。“进化的社会主义者”(evolutionary socialists)虽然未能完全成功地攻破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据点,但在调和劳工阶级运动与民主宪政原则的工作上却贡献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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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九世纪,保守主义者也有类似的调和。当“自由宪政主义”(liberal constitutionalism)只是防止政府干预自由市场运作的工具时,农业界的保守主义者别无选择,只有将自己完全交付给专制君主。然而,近代宪政主义的演化却使议会成为越来越吸引人的传达保守主义行动的工具。在欧洲大多数的国家,农业阶级的选举权已足以使保守党在议会中发挥相当大的影响力。这时,中产阶级与无产阶级都承认,以积极的国家行动做基础来保卫本身的利益是合宜的做法,因此保守主义者也没有理由排斥农业保护主义以及其他保卫传统利益的立法措施。由于和其他群体协商、妥协的结果,保守主义的政治家已能让人对保守的农业社会需求做合理的考虑。和其他学派对无产阶级或市场制度表现的忠诚比较起来,保守主义者对绝对君主制的忠诚总是有点牵强、肤浅,一旦有了议会行动的机会,大多数的保守主义者都立刻忘记先前在意识形态上的忠诚,这使他们能比较容易适应近代自由主义的理论与实际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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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主义的这种发展,最重要的特色是基督教教会内政策的改变。启蒙运动的哲学鼓励人牺牲社会责任,追求个人利益,就此而言,它和基督教的道德训示不相容。此外,教条式的“进步主义”也使它成为教会这样有深厚传统根基的制度的自然敌人,因此在十九世纪早期,欧洲的教会人士都认为维持绝对君主制是保护基督教利益唯一可能的基础。但是,基督教与保守主义的公开结盟,一时之间虽然看似便利,却很快成为灾祸之源。这种结盟使双方的敌人——中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和绝对君主制产生疏离,并使西方多数地区局部或全面地“去基督教化”(de-Christianization)。这个事实明朗化以后,许多教会人士开始对保守的制度失去信心,各种不同的基督教社会主义者(Christian socialists)开始探讨组织基督教工会和其他劳动阶级社团以使人皈依基督教的问题。他们的目的在于使基督教的道德原则成为现代社会的积极力量,而在当时的情况下,自由主义的宪政主义是达成这个目的的最佳方法。虔诚的基督徒在信仰问题上固然无法妥协,但却没有理由不进入政治的竞赛场,和其他群体商讨教会与世俗社会组织的关系。教会人士可以用选举权迫使对手让步,这比死守与过时的专制王权的联盟更能完满地保住教会的立场。基督教一向教导人说,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能维持使教会完成宗教使命的外在条件,就是合理的政府。由于基督教有这种妥协精神,因此近代自由主义比以前的阶级性学说更能容纳人的宗教需求,到十九世纪末时,越来越多的教士已经不再把民主宪政制度看成敌人。教皇利奥十三世(Leo ⅩⅢ)在位时,采行新的政策,允许、甚至鼓励天主教徒参与民主政治。政治立场比较保守的新教教会也循着类似的路线发展。这样一来,许多先前支持绝对君主制的人也被纳入议会制政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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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为了保障近代自由主义的成功,我们所需要的却不仅是议会制度。“每个群体在国家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都有有效的发言权”,只有在这个假定下,互相竞争的社群才可能放弃天启式的希望。近代的立法组织固然鼓励持不同观点的人互相协商、让步,却仍然不能彻底保障少数人的利益,使其不受压迫。在中古的议会中,有代表性的社会阶层都分为不同的“等级”(estates),每个等级都可以对其他等级的决定投否决票,以保卫自己。另一方面,“多数决”却是近代议会通行的原则。的确,两院制(bicameralism)偶尔是可以减轻“多数决”的效果,如果某个特殊派系或阶级掌握了某一院的控制权——如英国的上议院(House of Lords)或法国与美国的参议院(senates)——他们便可以时而向多数集团争取让步。但是,近代的立法机构却和中古的议会不同,后者纯粹是独立的王室行政系统的附属品,前者却有制定、执行国家政策的重任。形成稳定多数以支持任何积极提案本身便是极为困难的事,因此近代的议会实不宜使各有组织的利益团体有绝对的否决权,而使决策过程更为复杂。然而,在否决权付诸阙如的情况下,我们将无法避开下述危险:政治家会集中全力组成多数集团,而忽略少数人的利益。如果一个重要的少数集团发现议会决策忽视了他们的利益,势必会寻求其他方法达成目的。强硬不妥协的少数集团和普遍意志不能相容;同样的,强硬不妥协的多数集团也和广泛的普遍意志不能相容。因此,近代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课题便是,设法防止议会中的多数人侵害到少数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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