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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从政治上讲,客观理性何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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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迄今为止,我们已经概览了三种不同的客观性观念,并由此考察了这些观念的意味以及它们是如何使我们得以谈论客观的理性秩序中所存在的种种理由的。但是,这当然不表明存在着此一理性秩序,正如一种清晰的独角兽的概念并不表明独角兽实际存在一样。那么,从政治上讲,我们什么时候才能说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能产生其客观的理由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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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这样说吧:政治信念(当然也包括道德信念)是客观的——它实际上是建立在一种理性秩序之基础上的——如果理性的和合理的个人(他们具有充分的理智并充分自觉地实践他们的实践理性能力,而他们的推理并未展示出任何为人们所熟悉的推理缺陷)会最后认可这些确信,或者大大缩小他们与这些信念的差异,且假如这些个人了解那些相关事实并对那些有利于恰当反思之条件下的相关根据有充分了解的话。[167](在此我假定,人们所认肯的实践理性观念满足我们在第五节里已经讨论过的客观性的五个根本要素。)说一种政治信念是客观的,也就是说有各种理性的、为人们相互承认的政治观念所具体规定的理由,足以使所有理性的个人相信该政治信念是合乎理性的。我们是否可以实际获得这样一种理性秩序?这样的主张是否普遍合乎理性?这只能由该实践理性长时间的全面成功来证实,而这些实践理性的成功实践,是由理性的和合理的,并能够承担这些判断负担的个人共同做出的。假如能够获得这种成功,那么,在需要通过把这些理由与一种因果过程联系起来使之成为充分正当的正当理由和正义理由中,就不存在任何缺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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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不是说,一种客观的政治理性秩序存在于各种各样经过合理论证的活动之中,或者存在于由此而来的共享的实践之中,抑或存在于该共享实践的成功之中。相反,理性的和合理的个人中间共享实践的成功,乃是我们说存在一种理性秩序的根据所在。这一理念告诉我们,如果我们能够学会运用或应用判断和推论、根据和证据、原则和标准,以此挑出那些作为政治正义理由的事实;如果我们发现,我们可以通过推理并按照那些为人们相互承认的标准来达成一致判断;或者,如果我们即使达不到一致判断,也能大大缩小我们之间的差异,以充分确保在我们之间建立起正义的或公平的、值得人尊重的或体面的关系;那么,所有这一切,都会支持那种认为存在着各种客观理由的信念。而这些正是支持此一信念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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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假如总是存在一种成功实践的背景,那么,我们所考察的这种判断一致或缩小差异在通常情况下就足以保证客观性了。诚如我们业已看到的那样,对我们确信的解释常常是很具体琐碎的:我们之所以申认一种判断,并认为它是正确的,是因为我们设想我们已经正确地运用了相关的实践理性原则和标准。这与数学家们的回答是类似的,当你问这些数学家为什么他们相信质数是无限的时,他们说,任何数学家都相信这种证据。这种证据规定了作为他们信念之基础的那种理由。在认知心理学中,所缺乏的不是对下述看法的解释,即能够给出这种证据或陈述判断的充分理由,就已经是对那些理性的和合理的个人信念的最好解释。[168]至少就政治的目的而言,也没有任何必要超出这一解释之外,去追求更好的解释,或者在这一解释的背后去追求一种更深刻的解释。[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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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我们无法达到一致或减少我们的分歧时,心理学的考虑就变得相关了。由于这一原因,便产生了客观性的第六个根本要素:我们应该能够通过诸如判断负担这类因素——综观和评估所有证据的诸多困难,或是争论各方的互竞理由之间的脆弱平衡,这两种因素中的任何一种都会使我们可以预期到理性个人之间可能产生的分歧(第二讲第一节)——来解释我们的判断未能趋同的失败。因此,许多重大的分歧与客观性并不矛盾,也是各种判断负担所允许的。然而,分歧也可能源自缺乏理性或合理性,或是参与其中的人缺乏自觉。但是,如果我们这样讲,就必须小心:这些失败的证据不仅仅是分歧事实本身。如果我们认为产生分歧的这些原因发生了作用,就必须有独立的、在特殊情况下能为人们认同的解释根据。而那些与我们发生分歧的人也必须在原则上认识到这些根据。[170]在此,心理学就可以找到用武之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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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后,为了防止误解,我要对建构主义再补充一点。没有哪一种建构主义(包括斯坎伦的建构主义)的观点,认为实践理性和判断中的相关事实是被建构出来的,更不用说它们会认为个人观念和社会观念是被建构出来的了。[171]解释一下:我们可以区分两种与实践推理相关的事实。一种是人们在给出理由说明为什么一种行为或一种制度是正当的或不当的、或者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时候所引用的事实。这些事实是所谓造成正当与不当之特征的事实。另一种事实是关于正义的内容、或美德的本性、或政治观念本身的事实。这些事实是由建构程序的本性所产生的。让我们详细阐释一下第一种事实,当我们认为奴隶制是不正义的时,我们便诉诸这样一个事实,即:该制度允许某些个人将其他人作为财产来占有,因而来控制和拥有他们的劳动产品。为了详细阐释第二种事实,我们可以直接诉诸下述事实:正义原则谴责不正义的奴隶制。对于政治的公平正义观念来说,事实是:在各种政治美德中,宽容和相互尊重、以及一种公平感和公民权都是基本的。[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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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种相关事实,人们之所以架构一种建构程序,是要建立那些将有关行动、制度、个人和普遍社会世界的事实具体化的原则和标准,而在政治慎思中,这些原则和标准密切相关。当我们说奴隶制不正义时,有关奴隶制的相关事实不是历史地产生出来的,甚至也不是该制度是否在经济上富有效率,而是它允许某些个人将另一些个人作为财产来占有。这就是关于奴隶制的事实,即是说,它已经客观存在,而不取决于正义原则。去建构事实的理念似乎是站不住脚的。与之相对,一种产生着确认哪些事实可以作为理由之原则和戒律的建构程序的理念却是非常清楚的。让我们回忆一下,康德的绝对律令程序是如何接受某些格准而又否定另一些格准的;或者说,原初状态是如何选择正义原则的。撇开一种理性的道德观念或政治观念不谈,事实只是事实而已。我们所需要的是一种推理的框架,在此框架内去确认那些从相应观点来看是相关的事实,并去决定它们作为理由的分量。[173]若如此理解,一种建构主义的政治观念就不会与我们的常识性真理理念和事实理念发生抵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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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种相关事实,即那些关于政治观念本身的事实,我们认为,这些事实不是被建构出来的,而是关于建构之可能性的事实。[174]当我们以作为公民间公平合作系统的秩序良好社会之根本理念为出发点,来为立宪政体制定出一种政治观念时,该政治观念就是一种建构的可能性,它隐含在作为该建构之基础的实践推理观念和原则族系之中,比如奴隶制是不正义的、宽容与相互尊重的美德、公平感和公民权,这些都是可能激励这种政体的重要政治美德。我们可以认为,这些可能性是可以与(在建构算术时)把质数之无限性目为一种建构之可能性的方式相比拟的。[175]这种类比并不必然使我们承诺一种建构主义的数学观点,该观点正是我们想要回避的。我们用它的目的,只是为了澄清政治建构主义的理念。就此而言,理解这一类比就足够了;而数学中建构主义真理则是另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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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些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要寻找某种东西作为证明奴隶制不正义这一事实的根据呢?以下这样的回答有什么不好呢?比如,说奴隶制之所以不正义就是因为奴隶制不正义不就行了吗?难道我们不能到此为止吗?为什么还要谈论建构的可能性呢?[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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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建构主义并不寻找某种东西,用以作为奴隶制不正义这一陈述之合乎理性的根据,仿佛该陈述之合乎理性需要某种根据似的。我们可以临时——尽管怀有信心——将某些业已考定的判断作为固定的观点来加以接受,就像我们把诸如奴隶制不正义这类陈述当作基本的事实来接受一样。但是,只有当这类事实与我们在恰当反思层面可以接受的那些概念和原则完全连贯地联系在一起时,我们才能有一种充分哲学化的政治观念。这些基本事实并不是散见于各处,如同许多孤独的点滴事实一样。因为我们有暴政不正义、剥削不正义、宗教迫害不正义等等【事实的观念】。所以我们便试图通过从理性建构程序中推出的原则,将许多这样明确的事实组织成为一种正义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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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言之,建构主义认为,说奴隶制违反了原初状态中代表着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之各派代表所可能达成一致的那些原则,或者用斯坎伦的话说,奴隶制违反了那些有意在政治生活中找到一种自由而明智的意志一致之基础的个人所无法理性地予以否认的原则,这样讲是很有启发意义的。这里的关键是,一种基本的道德动机乃是一种按照他人无法从理性上否认的条款来安排我们共同政治生活的欲望,而该欲望是通过成为理性的两个方面而表现出来的(第二讲第三节)。这类普遍性特征中的一些是完全与奴隶制不正义、暴政不正义、剥削不正义等许多类似事实相联系的。这正是我们说那些基本的事实并非毫无联系的本意之所在。这些基本事实可以通过下列原则而贯通起来,这些原则是由一种将诸实践理性要求或政治建构主义要求(这些政治建构主义的要求总是把我们限制在政治范围内)合并起来的程序所产生的。基本事实可以相互联系,这并非一种隐藏在所有个别事实背后的事实,而仅仅是那些联系现在公开在我们眼前,并通过自由而平等的个人在得到适当代表时可能接受的那些原则而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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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后,某些人可能会反对这种建构可能性的理念。然则,如果我们假定了算术的实践,他们就不会反对计数之可能性的理念,比如说,从1数到100的可能性,或者是从1数到1000的基数计算的可能性。同样,如果我们假定我们能够理解、利用和应用一种建构主义的程序,那么,也就肯定有多种与该程序相联系的可能性。倘若没有这种程序的清晰理念,倘若人们也不能理解和应用它,那么,建构之可能性的理念就是暧昧不清的。但是,如若我们假定了这些条件,这些可能性似乎就是直截了当的。它们不是作为对存在一种建构主义程序的解释而被提供的,或者是作为我们能够理解和运用该程序的说明而被提供的。如果说存在着一种答案的话,那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就在于实践理性的理念和我们如何理解这些理念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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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还要引进这种建构之可能性的理念呢?这是与我们用来将各种各样有关正义的事实全部联系起来的那种正义观念相联系的。人们可以发现许多有关正义的事实,如某个人在经过一种建构之前会面临许多可能性一样,譬如,人们在原初状态中或许会达成某些原则一致的可能性就有多种。同样,在另一些情况下却不存在任何可能性,例如,不存在任何人们一致同意某种允许奴隶制存在的原则的可能性。这是一种与奴隶制的非正义性相联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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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政治建构主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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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一开始起,政治建构主义的范围就被限制在具有政治领域特征的政治价值之内;它不是作为对道德价值的一般解释而被提出来的。这并不是说,不仅由建构主义的论证所表述的所有价值的秩序,而且道德秩序本身,都是由实践理性的原则所构成或制定的,我以为这是康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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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立宪民主的政治价值在下述意义上却被看作是与此不同的价值,即它们是可以通过利用作为自由而平等的、理性而合理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系统的根本社会理念而创造出来的。即使所有的人都认可这一点,也不能必然推出——尽管有可能推出——其他种类的价值也可以被适当地建构起来。政治建构主义既不申认也不否认这一点。相反,一种建构主义的观念难以成为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达成重叠共识的核心,因为在这一问题上,公民们将各执己见,观点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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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建构主义还坚持认为,如果正义观念正确地建立在得以正确陈述的实践理性之原则和观念的基础上,那么,该正义观念对于立宪政体来说就是合乎理性的(第一节之五)。进而言之,如果该观念能够成为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达成重叠共识的核心的话,那么对于政治的目的而言,这已足够建立一个公共的证明基础了。正如我们将在第五讲第五节之四讨论的那样,这样一种共识不是一种单纯的临时协定,而无论在其目标上,还是在其内容上,道德共识都是如此。各种合乎理性学说的重叠共识在许多历史条件下大概是不大可能的,因为达成这种共识的各种努力都有可能被不合乎理性的甚至是非理性的(有时还会是疯狂的)完备性学说所压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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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多(如果不是绝大多数的话)公民都可能想给予政治观念以一种形上学的基础,将这作为他们自己完备性学说的一部分;而这种学说(我假定)包含着一种道德判断的真理观念。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说,当我们谈到政治观念的道德真理时,我们是从我们完备性学说的观点出发来评介该政治观念的。[177]甚至,在我们认为政治建构主义提供了一个充分的、公共的证明政治问题的基础时,我们可能不会认为,当我们把人们看作是个体或者是宗教联合体或其他联合体的成员时,政治建构主义能够充分表达其原则与判断的全部真理。政治建构主义既不申认也不否认这些更深刻的要求。诚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在这里,政治建构主义保持沉默。它只是说,对于一种合乎理性的和有效的政治观念来说,其所需要的不外乎是使人们在与社会观念和个人观念相联系着的实践理性原则上有一个公共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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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政治建构主义并不批评宗教的、哲学的或形上学的有关道德判断及其有效性的解释。理性即是其正确性的标准,而如果其政治目的是既定的,它就毋需超出这一范围。为了明白这一点,让我们再次选取我们在第二讲第三节对理性的讨论,并设想所有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能达成一种重叠共识(即所有完备性学说都一致赞同这种政治观念),而且在社会上不存在其他学说。这样,正如库恩所陈述的那样,下列条件就适用了[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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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诉求基于政治观念的理性时,公民们不仅是在诉求被人们公共视之为理性的东西,而且也是在诉求所有人从他们自己的完备性观点来看都视之为正确的道德理性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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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把政治观念作为基于根本政治问题之上的公共理性基础而接受下来时,并且也这样只求诸真理的一部分(即在政治观念中表现出来的那部分)时,公民们不只是在承认他人的政治权力。他们也认识到,人们相互之间的完备性观点都是合乎理性的,甚至在他们认为这些观点是错误的时候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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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把他人的观点目为理性的时候,公民们也认识到了:坚持他们自己的完备性观点,必定被其他人看作是他们只是在坚持他们自己的信念(第二讲第三节之三)。这是因为,如果说人们能够承认每一个其他人的完备性观点是理性的话,那么,他们却无法承认所有这些观点都是真实的,而且,不存在任何将真假信念区别开来的共享的公共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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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请注意下述更为重要的事实:如果那些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中的任何一种学说只支持真实的道德判断,则该政治观念本身就是正确的或接近正确的,因为它受到了一种真实学说的认可。因此,任何一种学说在共识中的真,保证了所有理性学说产生正确的政治正义观念,即使它们并不是出自为一种真实学说所具体规定的正当理由而这样做的。当公民们产生分歧时,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能够做到完全正确,因为一些公民也可以因一些不当的理由而做到正确;然则,假如他们的学说中有一种是真实的,则在政治上讲,所有的公民都能做到正确:这就是说,他们全都诉求于一种彻底的政治正义观念。除此之外,我们总认为我们自己的观点不仅是合理的,而且在道德上讲也是真实的或理性的,就像实际情况可能出现的那样。因此,在一种理性的重叠共识中,每一个人都发现,该政治观念可以接受,不管每一个人最终的正确性标准可能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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