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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前提预定: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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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义论由一种道德哲学变为一种政治哲学:关于“政治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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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导论”中,罗尔斯首先申言:“《正义论》的目的……是对传统社会契约学说的概括并使之达于较高抽象层面。……我希望更清楚地阐明这一观念——我所称的‘公平正义’——的主要结构性特征,并将它发展成为一种优于功利主义的选择性的关于正义之系统说明。我曾以为,这一观念是传统的道德观念,也是最近似于我们所考虑的正义确信并构成了一种民主社会制度的最适宜基础。”“在我对《正义论》目的的概述中,社会契约论传统被看作是道德哲学的一部分,而且没有区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在《正义论》中,一种普遍范围的道德正义学说与一种严格的政治正义观念没有区别开来。在完备的(comprehensive)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与限于政治领域的观念之间没有任何对比。”又说:“合理而又互不相容的完备学说的多元性事实,即理性多元论事实表明,在《正义论》一书中所使用的一种秩序良好的作为公平正义社会的理念是非现实的。这是因为它与在最好的可预见性条件下实现其自身的原则不一致。因而,该书第三部分中有关秩序良好社会之稳定性的说明也是非现实的,必须重新解释。这是我自一九八零年以来撰写的论文所论及的问题。现在,《正义论》的模糊性得以消除,而公平正义从一开始就被描述为一个政治的正义观念。”[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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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段明确的申言表达了罗尔斯对《正义论》的反省结论,和他修缮原有理论并由此重构自由主义的基本理由。他的结论是,《正义论》围绕“公平正义”这一核心理念所建构的自由主义还只是一种仿康德式的自由主义道德哲学,它最多也只是诸种现代自由学说(自由主义的经济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等等)中的一种学说。在现代社会文化观念(理论)多元论的状态下,它难以获得作为公共理性之基础的基本理念的普遍性。而且,由于作为道德哲学的正义理论不可避免地需要借助于哲学形上学的预设和个人合理性善观念的主体性假设,也使得这种道德哲学流于“非现实主义”。因此,罗尔斯意欲建构的是一种可望成为现代多元化民主社会之基本理念系统的“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或“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这就是说,他要将其正义论伦理学改铸成一种政治哲学,用他的话说,就是从康德式的“道德建构主义”(moral constructivism)走向“政治建构主义”(political constructivism)。他说:“现在,严重的问题是,现代民主社会不仅具有一种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多元论特征,而且也具有一种互不相容然而却又是合乎理性的诸完备学说的多元论特征。这些学说中的任何一种都无法得到公民的普遍认肯。任何人也别指望在可预见的将来它们中的某一种学说或某种别的合乎理性的学说将会得到全体公民的永久认肯。政治自由主义假定,出于政治的目的,一种合乎理性的然而又是互不相容的完备学说之多元化,乃是一立宪民主政体的自由制度框架内人类理性实践的正常结果。政治自由主义还假设,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学说并不拒斥一种民主政体的根本。”[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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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脱于各种“完备性学说”[607]之上,同时又得到这些学说和社会公民的重叠共识,是罗尔斯建构政治自由主义哲学的目的。这一宗旨决定了正义理论不再是一种道德理论,甚至也不再只具有近代人道主义者所设想的那种俗世自由文化价值观特性。相反,必须把它建立在一种“独立观点”或“公共观点”,即“公共理性”上。因此,作为一种政治哲学,政治自由主义必须重新确定她自己的理论课题,建立自己的基本理念和解释方式,按照罗尔斯的设想,政治自由主义所要解答的主要问题是:“一个由自由而平等之公民——他们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但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稳定而正义的社会怎样才可能长治久安?易言之,尽管合乎理性但却深刻对峙的诸完备性学说怎样才能共同生存并一致认肯一立宪政体的政治观念?一种能够获得这种重叠共识支持的政治观念的结构和内容是什么[608]”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也就是“为多元论的合乎理性学说——这永远是自由民主政体的文化特点——可以认可的立宪民主政体制定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609]这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是现代民主社会里各种多元化理性完备学说所共同认可的基本观念,亦即“公共观念”或“公共理性”的基础,因而也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正是通过这一理念或观点,现代民主社会才找到建立合理的自由宪制的公共理性基础。罗尔斯把这称之为“一种新的社会可能性的发现”:“的确,自由立宪制的成功,乃是一种新的社会可能性的发现,即一种理性和谐而又稳定多元的社会之可能性的发现。”[610]由此可见,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建构中,“正义”观念的内涵已经脱出了作为一个基本道德观念的理论范畴,也就是说,它不再只是意指现代民主社会的公平道德基础或“公平正义”的基本社会道德秩序理念,而是首先作为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政治理念。对这一观念之理论性质的重新界定,正是罗尔斯将其正义论由一种道德哲学改铸为一种政治哲学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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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治的正义观念”作为政治自由主义哲学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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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改变基本观念的理论性质,并不等于完成了以此观念为核心理念的理论体系之特性的转换。一个必然的问题是:作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之基本观念的“正义”与作为道德哲学之基本观念的“正义”有何不同?为什么政治自由主义哲学必须以“正义”作为其基本观念或问题呢?这是罗尔斯不得不首先解释和论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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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认为,“正义”之所以成为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或基本问题,是有其历史预制的。历史地看,西方政治自由主义(乃至更一般意义上的西方自由主义)最初源于十六、十七世纪的宗教改革。这场宗教改革不仅通过化解世俗与宗教神学的紧张产生了西方世俗社会的现代变革,而且重要的是,通过努力争求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代理解”成为可能,进而使多元化的社会政治经济实践和文化价值观念成为可能,这即是现代自由主义的滥觞。然而,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的多元化事实,迫使现代西方社会面临并必须解决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寻求现代多元化社会的统一和稳定?或曰如何建立一种新的现代多元化自由民主社会的理性秩序?这是西方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问题,可以把它分解为两个方面或两个基本问题:如何建立最适当的社会正义基础,而同时又确保宽容多元的民主自由之理性秩序?具体地说:“第一个问题是,对于被具体指明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社会合作项目来讲,最合适的正义观念是什么?第二个问题是,以一种普遍方式来理解的宽容之根基是什么——若假定理性多元论是在自由制度内部持久发挥作用的人类理性力量之不可避免的结果?把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可得:永久保存一个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这些公民仍因各种合理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的分化——之正义且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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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清醒地意识到,自由理念的确立带来了现代社会的多元化,特别是社会文化、价值、信仰和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不单是现代西方民主社会的基本条件,而且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一个永久性特征,而非某种偶然的历史性状态。这就给现代社会提出了一系列根本性的问题:在现代自由民主社会里,人们有权利和理由选择和信奉自己认为是合理的学说或观念(宗教的、哲学的、道德价值的),并以此制定自己的生活谋划。但是首先,个人间对不同学说或观念的承诺必定会使他们的合理性观念产生分歧和冲突;其次,这种个人性的分歧与冲突必定会带来整个社会理性观念的内在分裂;最后,为了使民主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必须寻求解决分歧和分裂的方式。这是现代多元化民主社会所必然产生的对公正秩序与和谐统一的公共理性要求。所以,建立最合适的基本正义观念以便在确保个人自由权利的同时确保社会的多元宽容,就成了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政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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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需要充分正当的理性证明,尤其需要在相互冲突和对立的合乎理性的完备学说之间,找到一种可以为各方共同认可的“公共观点”或“公共理性”,而不是用任何一种哪怕是完备的理性学说来统合社会的其他不同见解。[612]换言之,“公共理性”在罗尔斯这里不是一个纯粹的哲学或道德概念,更不是一个宗教学说的概念,而是且只能是一个政治哲学概念。因为,“这是一个政治的正义问题,而不是一个最高善的问题。”[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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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政治自由主义所寻求的“公共理性”,也就是罗尔斯认定的“最合适之正义观念”。罗尔斯认为,历史上,西方自由主义没有对这一基本问题作出令人满意的解答,甚至没有建构一种完整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体系。[614]之所以如此,盖因西方近两个多世纪的民主思想发展历程中,人们对于建立现代立宪民主社会制度的理念基础和实践安排始终存在着两种相互颉颃的观念,即对于现代民主社会的自由与平等之双重要求的不同偏重。在罗尔斯看来,这当然只是民主思想内部的冲突。但这种冲突显示出西方民主思想或西方现代自由主义内部,长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自由传统:这就是本杰明·贡斯当所谓的“与洛克相联系的‘现代自由’”传统和“与卢梭相联系的‘古代自由’”传统。两者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个人的思想和良心自由,强调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财产法则;而后者则更强调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共生活的价值。[615]作为一种基于“独立观点”的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政治自由主义的“公平正义”理念决不偏向这两种传统中的任何一种,更不是在它们之间进行两者择一式的抉择,而是首先通过提出并论证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自由(权利)原则与平等(差异)原则,“以作为基本制度如何实现自由和平等价值的方向指南”,其次通过阐明一种“公共观点”,使人们理解这两个基本正义原则比已有的正义原则更适合于表达现代民主社会自由而平等的民主公民理想,因而是“最合适的正义观念”。因为这样重新界说的两个基本正义原则较充分地表达了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合理性因素——(1)“对政治自由之公平价值的保障”,(2)机会的公平平等,(3)按照差异原则来调节社会不公,以实现社会普遍公平——罗尔斯把这概括为“平均主义形式的自由主义”。[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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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进而指出,这种“最合适的政治正义观念”具有三个根本特征。第一个基本特征有关正义观念的主题,这就是“作为一种现代立宪民主”或“民主政体”的“基本结构”。罗尔斯指出,所谓基本结构,“意指一社会主要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之制度,以及它们如何一起适合于构成一个世代相传的统一的社会合作系统。这样,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之首要焦点,这是基本制度的框架和运用该框架的原则、标准和格准,以及这些规范如何表现在实现社会理想的社会成员之品格和态度中。”[617]值得提及的是,罗尔斯把这种基本结构及其所支撑的社会看成是一种“封闭性社会的基本结构”和“自我包容”式的社会。但必须注意,罗尔斯在这里所使用的“封闭性”一词不是一个价值词,易言之,他不是在评价性意义上而是在描述性意义上来使用“封闭性”一词的。在此意义上,所谓“封闭性社会”是指社会作为一个独立自足的组织,不与其他社会系统发生关系,而处于该社会组织中的每一个社会成员必须被看作是生于斯、死于斯的一员,用罗尔斯的话说,其成员“只有通过生才入其中,通过死才出其外。”[618]第二个特征有关政治正义观念的表现样式,即该观念只能是一种“独立观点”,或是一立宪社会的基本单位或根本构成部分。它既不依据于任何合乎理性的完备学说(保持中立),又容忍并适合于各种各样的合乎理性的完备学说,获得它们的共同认可和支持(宽容基础上的重叠共识)。[619]换句话说,政治的正义观念是现代民主社会之共同理性的基本表达。政治的正义观念之第三个基本特征是,“它的内容是通过某些基本的理念而表达出来的,这些理念被看作是隐含在一个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的”。罗尔斯把一切合理完备性学说都看作现代市民社会的“背景文化”或“日常生活文化”,而非“政治文化”。对于现代民主社会来说,“背景文化”不可忽视或偏视,这是现代文化多元化对社会宽容的基本要求。但在这里,“政治文化”(政体、制度、结构和组织、等等)更为根本,它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础。在“政治文化”的背后,隐含着“一种民主思想的传统”,它“被视为是一种隐含地为人们所共享的理念和原则的根基(fund)。”[620]民主思想作为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主要体现为“世代永久相传的公平之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这一中心组织化理念是与两个相伴随的基本理念一起展开的:一个是作为自由而平等之个人的公民理念(他们介入合作);另一个理念是由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有效调节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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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由而平等之个人的公民理念”与“由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有效调节的秩序良好的社会观念”是罗尔斯“最合适之政治正义观念”的两个基本要素。为了论证这两个观念,他一方面重新阐释了《正义论》曾经设置的“原初状态”理论;另一方面又进一步对这两个观念(“公民观念”与“社会观念”)做了更具体的界说。对前者,罗尔斯为他遭受的各种指责和批评提出了辩护。“原初状态”及由此衍生的“无知之幕”等观念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为其正义之社会结构论题及两个正义原则所设定的前提性预制理论,它的基本理论原型是西方近代出现的“社会契约论”。尽管罗尔斯反复申明“原初状态”学说不再依赖于近人所热衷的纯粹人性论假设,但他的这种所谓“新社会契约论”仍然被指责为一种缺乏充足理由和实践基础的“形上假设”,与卢梭、康德等人的道德形上学并无不同。[622]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再次强调指出,“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没有任何关于自我本性的形上学含义”,而不过是一种必要的理论前提预制,即作为一种“代表设置”(device of representation)”。而“作为一种代表设置,原初状态的理念起着一种公共反思和自我澄清的手段之作用。”[623]要消除对这一理论设置的误解,关键是区别三个不同的观点:“原初状态中各派的观点;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公民的观点;最后是我们自己的观点,即把现在详细阐述着公平正义和把它作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来考察的你和我的观点。”[624]在此,“原初状态”的设置仅仅是为了确保社会各派在缔结一公正的社会结构或制度原则之初有一种公平的起点,它所意味的不过是一种无任何个人偏私性的观点。如果人们在寻求社会公平的原则之初要达到最初的一致,它就是一种必要的“中介化理念”(mediating idea)预设。而它所赋予的基本意义只是一种“代表设置”,决无更高的本体论优先意味,甚至也不同于建立公平之正义社会以后某个公民的观点,或人们论证公平之正义观念的正当合理性时所采取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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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后一方面,罗尔斯分别具体界说了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和自由平等之公民理念。他指出,“公平合作系统”(社会)理念包括三个具体因素:第一,由公共认可的规则和程序引导的合作;这种合作不同于由某种“中心权威制定的秩序”所指导的那种社会协调活动,其基础不是政治权威,而是公共的规则和程序。第二,在“相互性”(reciprocity)基础上设定的为每一个所接受的公平合作条款;这一要素的主要内涵是具体指定各参与合作的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并让每一参与者都能得利。第三,每一参与者须持合理的善观念,即他们都要对自己想从合作中获得的利益持有合理的价值期待。在这里,所谓“合理”,就是既无须持某种利他主义的普遍善观念,也不能持某种利己主义的自我观念,而是寻求公平互惠、正当合理。依公平合作系统之观念所建立起来的社会才可能成为秩序良好的社会。所以,与之相联系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也包含三个要素:一、它必定与“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理念”和“公共的政治正义理念”(的有效调节)相关联;二、它具体包括(甲)大家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乙)社会基本结构能够满足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丙)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正常有效的正义感;三、这种社会既不是什么共同体,也不是任何形式的联合体,而只是一种合理的民主社会。在罗尔斯看来,民主社会与所谓共同体或联合体的基本区别就在于,首先,前者是一自足的封闭性的社会合作系统,因而有着确定的社会认同界限;而后者却是漫无边际的、无法确定其认同界限的共同体。其次,前者没有也无必要假定某种终极的社会目的,它所需要的只是一种正当合理性的证明;而后者恰恰是以某种形式的社会终极目的为假设前提的,因之难以获得公共理性的证明。最后,前者建立的理念基础是公共理性和基本政治的正义观念,而非任何一种完备的形上学说。后者却依据(且由于它对终极目的的期待而不得不依据于)某种完备的形上学说。反过来,人类固有的对完美理想和绝对真理的渴望往往诱使他们产生对某种更大更深的社会联合的理想。可惜的是,这种社会理想无法得到理性的证明。罗尔斯说:“一种对完整真理的热望诱使我们趋向一种更广阔更深刻的联合,而这种联合是无法得到公共理性证明的。”[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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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社会合作和秩序良好的社会还必须以理性的社会公民为前提条件。因此,与政治正义观念相应的公民观念或个人观念也有着具体的规定:作为自由而平等的民主社会公民,必须具备两种最基本的道德能力,即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以便能够参与社会合作并有效地调节自己的合作行为;必须具有“理性的力量”,即“判断、思想的力量,以及与这些力量相联系的推理的力量”;必须具有道德认同和公共认同的能力,在享有向社会制度提出其合理要求之权利的同时,也能履行对社会公正的义务;此外,他还必须具备必要的政治美德,即公民进入社会合作所必需的自我美德条件。作为对麦金太尔批评的回应,罗尔斯明确指出,政治的正义观念并不排除美德的观念,它需要美德观念的补充。[626]所有这些要求的组合,便是罗尔斯的所谓“公民理想”(the ideal of citize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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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念扩展:政治自由主义的“主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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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叠共识”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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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政治的正义理念是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体系的基始,那么,在罗尔斯看来,作为一种完整的政治哲学体系,政治自由主义的构成还需要一系列的基本理念。我们已经看到,政治的正义观念和与其相伴随的个人公民观念和秩序良好的社会观念,一起构成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作为基始性的核心理念,政治的正义表明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特征及其对现代立宪民主理想的基本理解。它告诉我们,政治的正义所指向的,是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建立一种合理公平而又秩序稳定的社会合作系统,即一种现代立宪民主社会。按照政治的正义理念来理解,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由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来调节社会的基本结构;第二,这一政治(的正义)观念是诸种合乎理性的完备学说的重叠共识的中心;第三,当宪法的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处于危险之中时,按照这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来疏导公众的讨论。”[627]而贯穿这三个条件的核心理念即是政治的正义观念,或者说,政治的正义观念是规导整个民主立宪社会的最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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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政治的正义理念和与之相伴随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个人)理念”及“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的阐释,以及对《正义论》提出的“社会基本结构”与“原初状态”两个基本概念的辨析,还只是对政治自由主义“基本要素”的原则性分析论证。要全面详尽地论证政治自由主义理论,还需要补充若干“主要理念”的系统证明。[628]因此,罗尔斯以一种近似于黑格尔逻辑学的概念演绎方式,在《政治自由主义》的第二部分,提出并论证了他谓之的政治自由主义的三个“主要理念”,它们是:“重叠共识”的理念;“权利优先和善理论”的理念;“公共理性”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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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是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提出的一个新概念,也是其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建构的支柱性理念之一。正是通过这一新概念的解释,罗尔斯找到了合理解释现代民主社会中文化价值的理性多元与社会秩序的稳定统一之间矛盾的新途径,而在原有的正义两原则之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多元宽容”的原则。罗尔斯认为,上述矛盾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正常现象,而非某种可以很快消失的历史状态。既如此,合理地解释这一现象并探索料理这一矛盾的有效方法,就成为了政治自由主义哲学的基本课题之一。但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了解民主社会之政治文化的普遍事实。在《政治自由主义》第一部分第一讲中,他阐述了下述三种“政治文化的普遍事实”。(1)“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发现的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不是一种很快会消失的纯历史条件,它是民主之公共文化的一种永久特征。”[629]罗尔斯把这叫做“理论多元论的事实”,它是现代民主社会必然产生的基本事实。与传统自由主义思想家和马克思主义者不同,罗尔斯认为,这一事实并非只是“自我利益和阶级利益的结果”或“只是各民族从一种有限立场来看政治世界的可理解的倾向性结果”,同时也是“自由制度构架内部自由实践理性作用的结果”。[630](2)“对一种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或道德学说的持续共享的理解,只能通过压迫性使用国家权力才得以维持。如果我们把政治社会看作是在认肯同一种完备学说的基础上统一起来的共同体的话,那么,压迫性地使用国家权力对于政治共同体来说就是必需的。”[631]也就是说,如果以某种完备合理性学说而非公共理性(政治的正义观念)作为国家或政治共同体的共享理念基础,就只能也必然导致压迫性地使用国家权力,指望任何其他的政治方式都不可能。但这带有违背自由民主政治的根本本性的危险。罗尔斯把这叫做“压迫的事实”(the fact of oppression)。(3)“最后,第三个普遍事实是,一持久而安全的民主政体,即一个未被分化成为持有相互竞争的学说观点,也未分化成敌对性社会阶层的民主政体,必须至少得到该社会在政治上持积极态度的公民的实质性多数支持。”[632]依罗尔斯所见,不合理的学说一般不可能在社会上普遍流行。而合理的学说之所以具有其合理性,是因为它们必定在某种程度上或某特定范围内获得人们的认可。但问题是,在现代民主社会里,人们所接受和认可的合理性学说必然互不相同,甚至相互对立。在此情况下,如何确保持持不同或对立学说的公民不致因其所持学说或观点的不同而出现对国家民主政体的意志冲突?答案只能是,在各不同学说(它们是支配公民们不同社会立场的基本学说)之间寻求相互间重叠的共识面,这种共识即是公民之“全体观点”(overall views),它是公民参与和支持民主政体的意志基础,也是确保民主政体得以持续稳定发展的基本理念基础。这是与第一个普遍事实相联系着的理性多元跟社会稳定性要求如何统一的现代社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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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这三个主要的普遍事实之外,还有两个普遍事实。一个是可以从“理性(的)”(the reasonable)与“合理(的)(the rational)”两概念之分别中见出的普遍事实。按罗尔斯的分析,这两个概念既相互独立,又有联系。前者作为个人的美德,意指个人的理性推理和达于正当观念的能力,它指向公共的领域,但不意味着利他主义;后者意指个人的价值判断和达于善观念的能力,它指向非公共的或个人自我的价值目的,但不必然意味着利己主义。而作为社会性的美德概念,“理性(的)”着眼于社会公共的正当或公正秩序,而“合理(的)”则着眼于社会的实质功利目的或价值实现。这两者的区别当然不是绝对的,但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这样一个普遍的事实: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基于“理性(的)”判断基础而建立的政治观念与基于“合理(的)”判断基础而建立的道德观念——无论是个人性的,还是社会性的——之间,必定产生差异和矛盾。政治自由主义所追求的,既不是简单排斥个人的合理性善观念和社会的合理性目的观念,也不是放弃对更基本的公共理性观念的首要追求。相反,它是在两者间寻找一种恰当的协调,以自由宽容的原则,在丰富多样的个人合理性观念之间寻找到一种可达共识的公共理性基础。在这里,公共理性当然要优先于个人合理性,但不排斥后者的正当存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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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普遍的事实可以从被称作“判断的负担”(the burdens of judgment)的事实中推导出来。所谓“判断的负担”,也就是个人间产生合乎理性的分歧之源。由于每个个人所秉承的完备性学说和合理性善观念互不相同,他们对社会的价值目标、制度和行为标准等等问题的判断或观点也必然相互见异甚至冲突。这一事实与其说是客观必然的,不如说是正常合理的。所以罗尔斯把它看作是一种“合乎理性的分歧”(the reasonable disagreement)。我们不能期待现代民主社会中的所有人——尽管他们可能是有充分理性(推理)能力和道德良心的个人——在社会问题上达到全体一致的结论。也许在一些相互冲突的合理判断中,部分是正确的,或全都是错误的,但即便如此,我们都必须对之采取宽容的态度。从这一意义上说,“这些判断的负担对于一种民主的宽容理念来说具有头等意义”[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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