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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24 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 [:1703344757]
1703353725 五 进与退:政治自由主义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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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27 让我们扼要总结一下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基本理路:在是书中,罗尔斯的理论目标是,通过一系列必要的概念修正和理论限定,力图从其《正义论》所设定的正义社会伦理学中开出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其基本步骤是:第一,区分“公平正义”这一核心理念的政治意义与道德意义,使之成为更明确的政治哲学概念,从而建立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第二,围绕着“政治的正义”理念推演出作为民主社会之公民的自由而平等的“个人观念”和由该理念所规导的秩序良好的“社会观念”,从而建立一套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系统;第三,进而引绎和论证其“主要理念”系统,该系统由“重叠共识”、“权利优先与政治善”和“公共理性”三大理念所组成;第四也是最后,提出与政治的正义理念相适宜的社会制度框架设想,并阐明其基本自由(权利)的政治价值规范。诚如罗尔斯本人所说,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系统。她的第一步是打通正义论伦理与正义论政治哲学之间的内在关节,重新建构现代民主社会的自由主义价值理念系统。第二和第三步则经由一种一而二(从“政治的正义”到“公民个人”与“立宪社会政体”)、二而三(再到三个主要理念)的观念推理程序,建构政治自由主义的理念体系。而最后的一步则是对第一步的理论回应,证明作为“公平正义”之第一主题的社会基本结构(制度框架)。在整个理念系统中,“基本理念”所解释的,是对现代民主社会之政治正义的第一个基本问题,即“在被看作是自由而平等的、并在整个生活中世世代代都能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之间,具体指定其社会合作之公平项目的最适当的正义观念是什么?”的解答;而“主要理念”则是或主要是对现代民主社会之政治正义的第二个基本问题,即“把理性多元论事实当作自由制度之不可避免的结果来理解和给定的宽容基础是什么?”的解答。两者的综合,即“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所组成的公正而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治久安?”这一现代民主社会的根本性问题,就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哲学所探讨的中心课题。[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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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29 显而易见,罗尔斯建构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从其理论构成形式、论证推演程序和实质内容等多方面来看,我们甚至可以说,这一体系是自洛克、卢梭、康德以来西方政治哲学最完整最先进的表达。其与众不同处在于,她以一种非形上学的或现代理性分析的社会契约论方式,依据现今最具影响的美国式现代民主社会的经验文化背景和西方自由思想的传统资源,建立了一种新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模式,为自由主义这一西方现代民主社会的价值理想提供了一种圆通的正义论解释。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不仅仅是法学家艾克曼教授所说的关于政治权力问题的探究方式,[683]而毋宁说,她是一种基于人类正义这一古老的社会价值理念基础而发展出来的关于社会正义秩序及其政治合理性与个人自由及其理性规范两方面和谐合理实践的理想性理论解释图式。因此,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框架的公平性、社会政治权力运作的合法性、社会多元化文化价值观念与现代公共理性的协调基础,以及个人权利或自由的优先保障与相互间的公平合理性,构成了她的基本主题系列。其中,社会基本结构作为社会实质性构成前提条件是正义论的第一主题,“公平正义”作为正义论的核心理念是整个政治自由主义理念系统的“基始”,社会政治权力操作的正义合法性与个人自由权利实现的公平合理性、以及两方面的协调稳定之社会基础,则是政治的正义理念探究所追寻的理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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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31 大致了解罗尔斯的基本理论后,我们现在可以提出两个一般性的问题:第一,由于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是直接从其正义伦理学发展而来的,所以我们首先要问,从《正义论》的理论构架中能否开出《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图式?或者说,从正义论伦理学中能否开出一种正义论的政治哲学?第二,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罗尔斯所精心建构起来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作为一种现代性的社会政治哲学又在多大程度上是合理可行的?前一个问题有关罗尔斯理论探究方式的合理性问题;后一个问题有关其理论的本身的合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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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33 关于前者,一些学者持有不同程度的疑虑;关于后者,则由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一书始刊不久,尚属一个开放性的研究课题。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艾克曼认为,罗尔斯努力建构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雄心和他所达的基本原则和结论是应当肯定的,但是,《正义论》中提出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是一种无法得到正当合理性证明的前提假设,罗尔斯无法从《正义论》过渡到《政治自由主义》,即是说,前者的假设不应作为后者的前提预制。所以,罗尔斯实际上不得不面临一种两难抉择,要么他必须摈弃“无知之幕”的假设前提,要么他必须摈弃政治自由主义。因为,“无知之幕”一类的假设无法成为政治自由主义的合理性理论前提。[684]持类似看法的还有哈贝马斯等人。哈氏认为,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不啻一种人为的“信息强制”(information constraint),它违背了现代民主的基本理念,因为这一概念意味着人们从一开始就被剥夺了自由言谈和思想表达的权利。[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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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35 对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预设本身的合理性问题,是自《正义论》问世以来一个聚讼最多的议题之一。我个人以为,作为一个理论预设性概念,其合理与否不仅在于理论家所赋予它的内涵规定,还在于它在整个理论框架中与其他相关论证的关联形式和它对整个理论系统所具有的解释功能。从这两方面看,罗尔斯“无知之幕”的概念假设并不是完全没有正当合理性意义的。应该说,这一概念本身在形式上并未超出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前提假设方式,但在其内容上却有了重大改进,这一点往往为西方学者所忽略。就我个人的理解和我与罗尔斯教授本人的面谈所得,无论是“原初状态”的假设,还是“无知之幕”概念本身,都寄予了罗尔斯先生一个深远的理论改建意向:这就是,竭力消除近代以来社会契约论传统中长期存在的道德形上学幻想,使其理论前提预制摆脱或从某种形式的人性论出发或流于道德怀疑主义[686]的思维理路,获得一种明确而理想的(在罗尔斯的理论意义上)中立性起点。而就罗尔斯的整个理论建制而言,情况更为复杂些。概略讲来,我以为,在罗尔斯的正义伦理框架内,“无知之幕”的预设是有问题的;而在其政治哲学的框架内,则有其合理的预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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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37 原因在于,任何伦理学的立场都必然是且只能是价值目的论或规则道义论的。人们不可能全然在既无价值目的论指向又无道义论要求的情况下来谈论伦理学,对规则道义和价值目的可以各有偏执,却无法全然超脱。换句话说,伦理学作为一门特殊的价值学科总是有其价值学品性的。[687]这一理论“事实”意味着,伦理学家不能“无视”或“忽视”人们道德生活中的实际差异,恰恰相反,正是这种实际差异使伦理学具有了它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性。在此意义上,罗尔斯预设的“无知之幕”确实成了哈贝马斯所说的不合理的“信息强制”。而诺齐克所提出的“非历史主义”指责也是有其正当理由的。[688]但是,作为以现代民主社会为基本研究对象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其理论立场必须是公共理性的,因为她所考虑的不是一般性意义上的个人行为,而是作为社会公民的个人及其社会性行为,是公民们建立社会合作的组织化社会化行为;她所关注的也不是人的行为的善恶价值或(最起码的)正当合理性,而是社会基本组织结构和制度及其运作的合法性和作为社会公民的个人行为的社会正当性。这里所需要的,恰恰是要摆脱纯粹个人的原始事实,建立一种为全体(在实际情形下常常只能是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公民共享的(公共理性)出发点。因此,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乃至其整个社会契约论预制是合理的,至少不失为一种可能的预备性解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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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39 如果我的上述分析能够成立,那么,余下的就只是罗尔斯能否或怎样(如果可能)从《正义论》过渡到《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而不是“无知之幕”等预制性概念本身的证明问题。为了更明确地提出问题,我们把前一个实际存在的问题转换为罗尔斯能否从其正义论伦理学中开出一种政治自由主义哲学的问题。对此,我个人的回答是肯定的,但必须进一步明确其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限度和实践限度。更具体地说,就罗尔斯建构的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本身的逻辑和目标而论,这种“过渡”不仅可能,而且必然。但从现代世界的社会政治现实和更一般的现代社会政治理论来说,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主张是否普遍有效,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于是,对本节开始所提出的两个问题的解答实际上是有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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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41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为现代民主社会提供一种普遍合理的社会公正伦理学基础支持,其理论核心是建立一套既能确保个人自由、又能维护社会公平秩序的“公平正义”原则。虽然这一伦理原则体系的根本立场是个人自由主义,但是,由于它重新解释并较为严格地论证了以下两个方面,使其个人自由主义既不同于近代道德个人主义,也不同于近代启蒙运动思想家所倡导的自由主义,尽管罗尔斯刻意申述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与近代启蒙思想家所确立的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核心价值观念体系的人道主义之间的连续性和一致性。[689]这两个方面是:其一,罗尔斯没有采取近代人性论前提预制的理论出发点,而是通过重构社会契约理论,从一开始便给予“个人”概念以严格的“社会公民”规定。因此他的“个人”概念从一开始起就不是一种抽象的“自然个人”概念,而是处于同一社会化起点上的社会公民,即处于“无知之幕”背后的作为民主社会之参与者的“自由平等的个人”。尽管这一预先规定仍然带有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假设特征,但它在理论上赋予了“个人”一种社会特性的界定。[690]而且,由于罗尔斯是从解释人的社会合作行为开始,而非从“理性化个人”的哲学预设开始的,因之也使其个人概念比康德的“理性人”概念更为具体和明确。由这样一种严格规定的“个人”(实则为“社会公民”)概念出发所提出的“个人权利优先”主张,显然不同于从某种抽象的哲学一般化的“个人”概念出发所推出的个人主义主张。其二,与近代主导性的“天赋人权”观念不同,罗尔斯用一种颇遭异议的“非历史性”方式,不仅严格限制甚至剔除了影响个人间社会平等的诸种先天性和历史性因素,而且通过对“代际正义”或“储存正义”、“道德应得”(moral desert)和“合法期待”、个人能力和“按劳取酬”等问题的详细分梳,[691]强调了在社会条件下兼顾公平(“惠顾少数最不利者”)的必要性。在此情况下,罗尔斯所主张的“平均主义的自由主义”就远非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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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43 无庸赘述,从这两个方面足以见出,罗尔斯《正义论》所创立的与其说是一种“新自由主义”伦理学,倒不如说是一种现代型社会正义伦理学。而作为这一社会伦理的核心理念“公平正义”本身,从一开始起便被罗尔斯设定在现代民主社会之基本组织结构的构成性过程中,它既是其社会正义伦理的理念基始,又成为罗尔斯心中建构现代民主社会的价值观念基础。如果我们理解罗尔斯对现代民主社会理念的设想(建立在“公平正义”理念基础上的“秩序良好的社会”),和他对这一社会结构的主题性强调(作为正义论之“第一主题”),那么就不难理解罗尔斯由正义论伦理学走向正义论政治哲学的内在必然性逻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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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45 如何评价罗尔斯的这一理论步骤?一些学者认为这是一种理论的进步,如哈贝马斯等人;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是一种理论退却,如诺齐克等人。[692]的确,从形式上看,罗尔斯似乎已经放弃了建构一种普遍性正义伦理学的努力,从正义论伦理学到正义论政治哲学的理论“转变”,确实意味着罗尔斯本人对正义论伦理的“非现实主义”理论理想的自觉,并力图通过观念的转换,使正义论退出一种理想性的道德哲学境界,落脚于一种现实的民主社会之政治哲学层面。[693]但从实质上看,这种转变并不是一种思想退却。首先,作为人类对自我生活的理论思考方式,伦理学与政治学的差异不是理论反思层次的高低差别,而只是反思方式、论证方法、主题范围等方面的差异。一种完整合理的社会政治哲学当然需要一种道德理论的价值合理性论证支持。但同样确定无疑的是,一种现实合理的道德哲学也需要一种社会政治理论的实践合理性证明。在社会层面上,正如道德与政治常常相互交织一样,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也常常相互交错。具体言之,一种社会伦理学的建构总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社会政治哲学的基本解释,其理论前提的预制尤其如此——如果该社会伦理学不想丧失其基本的社会现实合理性的话。反过来,一种社会政治哲学的建构总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社会道德哲学提供价值合理性的支持,尤其是在社会的目的性价值论证上——如果该政治哲学不想成为某种政治权术或政治权力的权宜设计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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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47 其次,按照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自身的逻辑,从正义论伦理转向正义论政治哲学,是一种必然的理论进步,而不是理论退却。我们看到,罗尔斯竭力探究的并不是某种抽象普遍的社会正义论图式,相反,他自始至终所追求的理论目标,都是探讨如何为现代民主社会建立一种最基本最适宜的正义观念,从而为现代民主社会找到一种最恰当最普遍的公共理性与多元宽容的价值理念基础。不难看出,在罗尔斯这里,表达这一价值理念基础的核心理念是“公平正义”,他的伦理学表达是两个正义原则,它们是正义伦理的基本道德要求或“最起码要求”(the minimal requirements),而他的政治哲学表达同样是两个正义原则,所不同的是,在政治哲学的框架内,“公平正义”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政治的概念,即是说,它从一开始起就表达着一种政治要求和社会理想,而不是一种道德价值理想。因此,它表现为对所有社会公民的政治要求,和对于现代民主社会之普遍有效的“公共理性”要求,这种政治要求是最基本的,也是最可普遍化的;而且惟其“基本”,才使其成为“最可普遍化的”。在现代民主社会条件下,最起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往往是直接与社会政治或法律的基本要求相关联的,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相重叠的。也就是说,在最基本的意义上,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要求和法律约束同时也就是社会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因此,要保持正义论伦理在“最起码要求”层次上的普遍有效性和现实性,就必须首先使它与社会的基本政治要求和法律约束衔接或贯通起来,而打通两者的关节正是现代社会的“公共理性”。这正是罗尔斯所选择的理论推进方式,也正是通过这一方式,他才从正义论伦理转向正义论政治哲学,使其正义论获得了更现实更可行的社会实践性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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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49 最后,作为当代新自由主义的主将,罗尔斯清醒地意识到,对于现代西方民主社会,特别是美国社会来说,自由主义从来就不只是一种道德理想,而毋宁是一种社会政治理想和政治实践运动,以“公平正义”为其核心理念的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同样不能例外。正是基于这一认识,罗尔斯不仅要把正义论伦理贯彻到政治哲学之中,而且力图完成一种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体系的建构,因为在他看来,这一理论体系在西方自由主义经过三百多年的发展后仍然是开放的、未定的。[694]所以,从正义论伦理学中进一步开出正义论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理论体系,恰好反映出罗尔斯理论探究不断扩展和系统的进步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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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51 然而,认肯罗尔斯正义论理论探究的进步是一回事,如何具体评价其政治自由主义却是另一码事,虽然这两者并不能完成分割开来。事实上,尽管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问世不长,各方学人已有诸多评说,褒贬不一。有学者(如哈贝马斯、艾克曼等)将之视为对其早期正义论的“拓展和修缮”,[695]是“探究政治权力的独特路径”,是为政治自由主义“提出一个总的框架”;[696]如此云云。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它不过是对自由主义的一种“新转向”;[697]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在实现其正义论伦理向正义论政治哲学的转变时,削弱了自由主义的道德资源;[698]如此等等。对于这些评论,我暂不详谈。我在本篇中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是,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所建构的“政治自由主义哲学”本身具有多大程度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可行性?这也就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体系的限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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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53 首先必须承认,罗尔斯将其政治哲学集中在最适合于现代多元化民主社会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和“宽容基础”两个根本性政治问题上,是有其充分合理论根据的。无可否认,人们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或角度来描述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问题,但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来看,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的正义秩序构成与文化价值多元化条件下的宽容和谐乃是最根本的。罗尔斯把两者结合起来,通过一系列有条理的政治自由主义基本理念图式的设置和论证,提出了在文化价值多元化条件下建立现代民主立宪制社会并确保其长治久安的可能性解释。这当然只是一种可能的理论解释,而且如许多西方学者所言,罗尔斯的解释或论证带有明显的美国政治的色彩,用哈贝马斯的话说,罗尔斯是在“对他所捍卫的具体制度和原则作一种意识形态批判”。[699]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得不承认,罗尔斯的这种解释是迄今为止的西方政治哲学史上最周备最具理论解释力的一种。理由在于:第一,它批判地吸纳了近代以来西方几种代表性政治哲学的理论成果,将政治哲学的主题重新定位在社会基本正义问题上,特别是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的正义合理性证明程序上,恢复和拓展了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理论。第二,无论罗尔斯关于西方世界未能建立起政治自由主义体系的说法是否确实,他以一种“政治建构主义”而不是“道德建构主义”的方式重构政治自由主义的尝试都是值得肯定的。其理论尝试意义一方面体现在理论方法上的变革——用一种基本的政治哲学方式替代传统的道德哲学方式(具体地说,是人性论假设和道德推理的方式),这本身就具有某种返“朴”(退出道德理想,返回政治事实)归“真”(解释现代社会的政治现实)的革新意义,另一方面体现在罗尔斯以超出前人的理论运思能力,构造了一个政治哲学的理念系统,这是自洛克、功利主义学派、康德和黑格尔以来绝无仅有的。第三,更重要的是,罗尔斯所创立的政治哲学理念系统的现实解释力,远非康德的道德形上学和黑格尔的法哲学理念所能比拟。在罗尔斯的理念系统中,我们既看到了黑格尔式的严密逻辑推理力量,更感受到它为后者所没有的那种对现代社会政治现实的解释力。正义两原则对公民自由(权力)的优先性考虑与社会正义制度(安排)的协调性解释,通过“政治的正义”观念所达到的关于个人权利实现与社会秩序稳定统一的综合性理解,以及借助于“重叠共识”的新概念论证所求得的尊重现代多元论文化事实与建立现代“公共理性”之间统一协调的可能性解释等等,都是近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家们一直孜孜以求而又未能很好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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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55 当然,肯定罗尔斯理论尝试的意义并不等于说这些尝试获得了成功。一种新的理论尝试与它实际所达到的科学性程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上,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体系仍然处在一种开放的有待批判反省的状态。至少,我们可以对之提出这样几个基本问题:(1)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解释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超脱其美国式的社会制度背景限制?任何思想家的理论图式都有其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限制,在这一点上,我们也许不应苛求罗尔斯教授。但问题是,罗尔斯教授本人并不承认这种限制。他不仅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如在其《正义论》中一样[700]——申言其正义论解释框架可以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民主社会,乃至非民主的但却是有较好秩序的社会政体,而且在新近发表的一篇相关演讲中,力图将自己的理论解释扩展到国际政治秩序和民族法的解释之中。[701]这就使我们的提问有了正当的理由:既然罗尔斯承认一理论体系是否最适宜于某一社会或民族“得以该民族的环境、制度和历史传统为根据”,那么,他将自己的正义论解释图式(道德哲学的或政治哲学的)无限制地扩展到国际政治和民族法领域的做法就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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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57 (2)罗尔斯从正义论伦理转向正义论政治哲学是否意味着他要建立一种无须道德支持的纯粹政治哲学?若果然如此,罗尔斯该怎样回应谢弗勒对他提出的“削弱自由主义道德资源”的指责?[702]若非如此,罗尔斯将“公平正义”观念确定为纯粹的(即他所谓的“从一开始起便是”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就是不全面的,有待道德证明的。如前所述,任何不仅具有政治操作合理性而且具有价值目的合理性的政治哲学,都需要特定的道德哲学论证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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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59 (3)如果说,我们可以在纯学理建构的意义上理解罗尔斯有关“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等概念性预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话,那么,当他反驳哈贝马斯“公平正义”不是“纯程序性正义”而且也包含着“实质性的正义”时,我们就有理由追问:作为一种社会实质性正义的观念,“公平正义”可以建立在纯形式的或非历史的先定基础上吗?将作为社会合作系统之公民的自由而平等的个人(成员)完全掩盖在人为的“无知之幕”背后,剥夺其特殊差异性和有其正当来源的既定权利,这是否可能?又是否合乎公平正义原则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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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61 (4)作为罗尔斯解答其政治哲学之第二个基本问题,即文化价值多元论条件下宽容理解的基础问题,的基本理念,“重叠共识”能否实际达成?它是否是现代民主社会建立“公共理性”的惟一方式?因为按照罗尔斯的解释,“重叠共识”只有在社会各方(公民个人或各种社团、群体、联合体等)放弃其完备学说和特殊文化价值观念的前提下才能达成,这意味着社会共识或公共理性与任何特殊理论或世界观价值观学说是相排斥的,至少,前者无须后者的任何理论支持。原因是,罗尔斯认为,对任何一种哪怕是最完备学说的求助,都会使社会共识和公共理性陷入政治偏颇。但问题在于,这种特殊学说或观念的完全避免是否实际可能?姑且可能,它是否就是最合理公正的社会政治理性呢?换言之,排斥一切哲学、道德和宗教学说的理论支持——前瞻预测性的、理论合理性证明的、经验反思性的——能否避免政治哲学的“常识公理化”弊端呢?进而,在常识公理的层面果真能够达成对社会根本政治问题的深刻彻底的而不是临时权宜性的“共识”吗?除了这种以排斥一切特殊学说为先决条件来建立理性共识基础的纯政治合理性探求方式之外,是否可以寻求到其他可能的方式?比如说,哈贝马斯的社会批判和社会交往理论方式?或查尔斯·泰勒等人的新历史主义的探求方式?[703]抑或麦金太尔、桑德尔的共同体主义方式?[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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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63 (5)与上一个问题相联系,当罗尔斯在证明公共理性和社会政治价值的基本重要性和普遍性时,他虽然也同时强调社会政治理性对任何特殊学说的公正与宽容,但在谈到特殊文化价值与政治价值发生冲突时,他却主张,任何非政治的价值都必须服从于政治价值。我们的问题是:按照罗尔斯的这种政治哲学逻辑,又如何保证他所允诺的多元宽容?进一步地说,难道政治价值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对其他非政治的价值都具有绝对优先性和权威性吗?如果认可这一判断,现代社会又如何确保其政治价值无一例外的正当合理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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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65 (6)还有,如果问题(4)的质询是有理由的,那么,人们自然地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罗尔斯本人所主张的政治自由主义是否是一种价值学说?若否,它的理论特性如何确认?若是,又如何解释罗尔斯排斥一切特殊学说的立场?易而言之,罗尔斯的这种理论立场本身是否已经表明,政治自由主义是惟一超然的普遍性学说?这一点能够获得充分的理论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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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67 凡此种种,是我们在罗尔斯的理论论证框架内有正当理由提出的基本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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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72 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 [:1703344758]
1703353773 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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