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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人的平等政治 《正义论》引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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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revised edition,1999).所有有关此书的文献引用,将直接置于内文,并用以下格式标示:(TJ,100/86 rev.)。TJ是《正义论》的英文简写,第一个数字(100)为初版页码,第二个数字(86 rev.)为修订版(revised edition)页码。除非特别注明,书中引文皆为作者所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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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人的平等政治 第一章 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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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当代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于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是二十世纪划时代的政治哲学著作。它复活了规范政治哲学的传统,打破了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政治哲学已死”的困局,并主导了过去四十多年道德及社会政治哲学的讨论。[1]罗尔斯的同事、放任自由主义代表人物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早在1974年便曾预言,《正义论》后的政治哲学家,要么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要么必须解释为何不这样做。[2]事实的确如此。1971年后政治哲学发展蓬勃,从强调私有产权至上的放任自由主义到左翼的自由平等主义,从效益主义到社群主义,从文化多元主义、女性主义到环保主义和国际正义理论,林林总总,无论所持立场为何,均须回应罗尔斯的观点。即使到了今天,情况依然未变。[3]《正义论》被公认为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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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性的哲学书籍,一般只能卖一千本左右。但此书出版至今,单在美国已售出逾三十万本,并被译成二十七种语言,成为哲学、政治及法律本科生的基本读物。迄今为止,已有超过五千篇文章专门讨论罗尔斯的理论。以一本厚达六百页、充满术语和哲学论证的著作来说,殊不寻常。罗尔斯在2002年11月24日逝世后,英美各大报章纷纷发表悼念文章,高度评价他的贡献。例如巴利(Brian Barry)在《金融时报》称他改变了整个学科的发展,《泰晤士报》则誉他为继十九世纪的密尔(J. S. Mill,或译穆勒)之后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要了解当代政治哲学,《正义论》是最好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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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英文修订版在1999年出版,罗尔斯修正了初版的一些基本论证,并声称修订版较初版有重大改善。我在此章将对《正义论》作一俯瞰式的介绍,让读者对此书有个基本认识,从而为其后各章的讨论铺路。我将先介绍罗尔斯的生平及该书的写作背景,然后逐步分析《正义论》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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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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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巴尔的摩(Baltimore)一个富裕家庭,五兄弟中排行第二。[4]父亲是成功的税务律师及宪法专家,母亲生于一个德国家庭,是个活跃的女性主义者。罗尔斯自小体弱多病,两个弟弟更先后受他传染而病逝,这段经历对他一生有难以磨灭的影响。罗尔斯虽然家境富裕,但年少时已感受到社会种族及阶级的不平等,例如他观察到黑人孩子不能和白人就读同一学校并被禁止互相交友、黑人的生活环境恶劣等。罗尔斯1939年进入普林斯顿大学,他的启蒙老师是当时著名的哲学教授马科姆(Norman Malcolm)。马科姆是维特根斯坦的学生兼朋友,并将维特根斯坦的哲学在美国发扬光大。罗尔斯1943年以最优等成绩取得哲学学位。毕业后,旋即加入军队,参加对日战争。1945年美国投掷原子弹于广岛时,罗尔斯仍然留在太平洋。对于他的战争经历,罗尔斯从来没有公开谈论过。但在1995年美国《异议者》(Dissent)杂志的“纪念广岛五十年”专题上,罗尔斯却毫不犹豫地批评美国当年投掷原子弹、杀害大量无辜日本平民生命的决定犯了道德上的大错,并批评杜鲁门总统不配称为一个政治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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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结束后,罗尔斯于1946年重回普林斯顿攻读道德哲学博士,师从效益主义哲学家史地斯(W. T. Stace)。1950年递交论文,题目为《一个伦理学知识基础的探究:对于品格的道德价值的判断的有关考察》。[6]罗尔斯在论文中尝试提出一种反基础论(anti-foundationalist)的伦理学程序,他后来发展的“反思均衡法”(reflective equilibrium)亦源于此论文的构思。1952年,罗尔斯获奖学金往牛津大学修学一年。在那里,他认识了伯林(Isaiah Berlin)、哈特(H. L. A. Hart)等当代著名哲学家,而运用假然契约(hypothetical contract)论证道德原则的构想亦于当时成形。从牛津返美后,罗尔斯先后在康奈尔(1953—1959)、麻省理工(1960—1962)等大学任教,1962年转到哈佛大学哲学系,1979年接替诺贝尔经济学奖得奖者阿罗(Kenneth Arrow)担任“大学教授”(University Professor)职位。此职级是哈佛的最高荣誉,当时全校只有八人享此待遇。罗尔斯在哈佛培养了大批优秀的博士生,很多在今天的哲学界已自成一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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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虽然广受各方尊崇,为人却极为低调,既不接受传媒访问,亦不喜交际,生活简朴而有规律。他治学极为严谨,每篇文章均经过反复修改、千锤百炼后才愿意出版。例如《正义论》中很多基本概念,罗尔斯早在五十年代已经形成,并先后出版了多篇重要论文。而到六十年代,他已开始用《正义论》第一稿作为上课讲义,前后三易其稿,直至1971年才正式出版。《正义论》出版后,罗尔斯谦虚听取各方批评,继续修正及发展他的理论,直到1993年才出版他第二本著作《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并对原来的观点做出相当大的修正。[8]此书一出,瞬即成为学术界焦点,并为政治哲学设定新的议题及研究方向,可谓罗尔斯学术生涯的第二高峰。1999年,《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面世,专门讨论国际正义问题。[9]罗尔斯在哈佛教学用的《道德哲学史讲义》和《政治哲学史讲义》也先后出版,[10]而他晚年尝试整合前后期理论的《公平式的正义:再论》(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则于2001年出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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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思考离不开哲学家所处的时代及学术传统。《正义论》的成功,相当程度上在于它对这两方面均能做出积极回应,并提出极具原创的见解。《正义论》酝酿的六十年代,是自由主义受到重大挑战的时代。尤其在美国,民权及黑人解放运动、新左派及嬉皮运动、反越战运动等,对当时的政府及其制度提出了严重质疑。社会正义、基本人权、公民抗命以至贫富悬殊问题,成为各种运动最关心的议题。当时很多人认为,自由主义只是一种落伍而肤浅的意识形态,根本不足以应付时代挑战。[12]《正义论》通过严谨生动而富原创性的论证,对这些问题做出了直接回应,并显示出自由主义传统仍有丰厚的理论资源,建构一个更为公正合理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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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的重要性,也和当时英美的学术氛围有莫大关系。二十世纪上半叶的显学是逻辑实证主义(logical positivism)。这种理论认为,任何规范性命题,都只是表达我们的感觉或情绪而已,不能增加任何实质性的知识。有意义的命题,要么是分析性(analytic)的恒真命题,例如数学或逻辑;要么是可以被证实的经验性命题。既然哲学并非经验性学科(那是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的工作),唯一可做的便剩下逻辑和概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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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环境下,规范政治哲学被推到极为边缘的位置,渐渐从现实世界中退隐,对各种具体的道德及政治问题保持沉默,只从事道德语言分析的“后设伦理学”(meta-ethics)工作。所谓“政治哲学已死”,描述的正是这种境况。罗尔斯认为,仅靠逻辑及语言界说,根本无法建立任何实质性的正义理论(TJ,51/44 rev.)。政治哲学最主要的工作,是要发展出一套有效的方法论,运用我们的道德直觉及各种经验性知识,建构出一套最能符合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considered judgment)的正义体系,并以此回应民主社会出现的各种根本的政治问题。《正义论》被视为复活政治哲学的扛鼎之作,正因为它一方面能继承传统政治哲学的精神,另一方面又能充分利用当代社会科学的新概念,系统地论证出一套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正如德国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所言:“在最近的实践哲学史上,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标志着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因为他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到严肃的哲学研究的对象的地位。”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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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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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的主要目的,是要建构一套在道德上值得追求,同时在实践上可行的道德原则,以此规范社会的基本结构,决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这样一套原则,被称为社会正义原则(principles of social justice)。在政治光谱上,罗尔斯的理论常被视为自由主义左翼(liberalism)或自由平等主义(liberal egalitarianism)。[14]它最大的特点,是一方面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另一方面重视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具体点说,一个公正社会必须充分保障每个公民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一系列基本自由,同时保证每个人有公平的平等机会去竞逐社会职位和位置;而在经济分配上,则主张共享发展,并强调任何不平等的财富分配必须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最为有利才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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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节,我先阐明《正义论》的一些基本概念,包括罗尔斯对社会合作的理解、良序社会的理念、正义原则应用的对象以及如何界定被分配之物品等。第三节则比较罗尔斯的正义观和其他理论,以彰显其独特之处。第四节集中讨论他的道德方法学和正义原则的证成理据。第五节分析他的原则如何应用到制度层面,第六节探讨该书中第三部分的稳定性(stability)问题。最后,我会作一扼要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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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的主题,是要寻找一套合理的政治原则,确保人们能够公平地活在一起,而这套原则必须体现某些道德理想。罗尔斯认为,这个理想必须奠基在某种对社会合作的理解上,即社会应被理解为一个自由与平等的公民之间为了相互利益而参与的合作计划(a cooperative venture for mutual advantage;TJ,126/109 rev.)。这种合作之所以必要,和我们的生存环境很有关系。一方面,我们活在一个自然及其他资源相对匮乏的环境中,彼此合作较独自生存,对所有人均有更大好处。另一方面,合作者却有不同的人生计划,既希望从合作所得中多分一些,同时对自己应得多少有不同意见,因此冲突难免。在这种环境下,社会合作既有必要亦有可能,问题是要找到一组合理的原则规范彼此的合作。这组原则,必须体现这样的精神:一、公民是以自由且彼此平等的身份参与社会合作;二、社会合作不是一场优胜劣败的零和游戏(zero-sum game),而是每个合作者都能从中得益;三、合作的方式,必须让每个参与者都觉得公平。什么样的正义原则,才能满足这样的要求?这是罗尔斯整个理论的问题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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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找到这样一组原则,并依此建立制度,罗尔斯称这样一个合作体系为“良序社会”(a well-ordered society)。良序社会有三个特点:一、每一成员都接受并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二、社会基本结构公开地满足正义原则的要求;三、合作成员普遍具备有效的正义感,能自愿遵从正义原则的要求(TJ,5/5 rev.)。良序社会的优点,是所有人能公开地接受相同的原则,亦清楚原则背后的证成理据。当出现利益纷争时,可以根据正义原则做出裁定,从而保持社会统一。罗尔斯希望论证,他提出的正义原则,相较效益主义和其他理论,更能成为一个良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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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社会正义关心的是分配问题,我们有必要先界定社会的界限(boundary),从而确定原则的适用范围。罗尔斯假定,正义原则只适用于一个封闭的合作体系,和其他社会没有任何联系。即使在此封闭体系内,正义原则也不是应用到社会所有领域,而只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the basic structure of society)。这个基本结构,包括主要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这些制度互相调和交织成一个系统,决定公民的权利、责任及利益分配。宪法、竞争性市场、法律上所承认的财产形式,以至一夫一妻制等都属于基本结构(TJ,7/6 rev.)。为何基本结构是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主要是因为这些制度对我们的影响。我们一出生,便无可选择地活在某种制度下,这些制度深远地影响我们的人生前景,包括我们的权利、机会、社会地位以及可享有的资源等。再者,我们无法抽离社会基本结构去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正义。一个人应得多少,视乎他活在哪种分配制度之下。最后,即使我们对正义原则已有共识,在长期复杂的社会合作当中,缺乏基本结构居中执行及调整,亦难以维持一个正义的背景(background justice)。[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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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或会问,既然正义原则只应用于基本结构,那么对社会中众多的社团及个人有何约束力?一方面,正义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它并不直接规定不属于基本结构的个别社团的分配原则(例如大学招生便可有异于正义原则的标准),亦不评估个人的人生观(conception of the good)的好坏优劣。[16]但正义原则却为社团及个人行为设了一重基本限制,即绝对不可以逾越正义原则设下的要求,例如大学招生不可以违反机会平等、教会必须尊重信徒的脱教自由等。在不违反正义原则的前提下,个人可以自由追求各自的人生计划。这联结到罗尔斯视社会基本结构为一满足“纯粹的程序正义”(pure procedural justice)的构想。要了解这概念,最好和另外两种程序观作一对照。第一种是“完美的程序正义”(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意指我们既有一个决定正义分配的独立标准,同时又有可行的程序实现该标准。例如要在五个人中均分一个蛋糕,那只需让负责切的人最后一个拿,便能达到想要的结果。第二种是“不完美的程序正义”(im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即虽有独立标准,却没有可行的程序去保证一定得到预期的结果。司法审判是其中一例:我们希望所有犯罪者受罚、无辜者获释,但却没有任何方法能够保证这点。至于纯粹的程序正义,则是没有独立的标准决定何者是正确的结果,但却有一公平程序,保证无论最后得出什么结果,也是合理公正的。赌博是这种情况,只要赌博规则公平,那么无论最后结果怎样,也是公正的(TJ,86/75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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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希望,他的正义原则规范的社会基本结构,亦能保证一个公平的程序,使得社会分配的结果最后总是公正的。但这视乎两个条件。第一是原则本身必须公平公正,第二是基本结构必须能充分实现该原则的要求。纯粹程序正义最大的好处,是达到一种社会分工的效果,大大减低分配正义的复杂程度,因为我们只要保证政治及经济制度符合正义原则的要求,便无须评估、计算社会合作中出现的无数可能情况,并容许社团及个人能自由发展各自的目标(TJ,88/76 rev.)。[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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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另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是:分配什么?什么物品应作为人与人之间比较的标准?很明显,如果没有一个共同标准,我们将难以衡量和比较公民的不同诉求。为解决此问题,罗尔斯提出“社会基本有用物品”(social primary goods)的概念。这些物品被界定为对所有理性人生计划都有用的价值,拥有愈多,对实践我们的人生计划愈有利。这些基本有用物品包括权利与自由、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self-respect)等(TJ,92/79 rev.)。它们是社会分配的参考指数(index)。但如何论证这种说法合理?在《正义论》初版中,罗尔斯认为这是一个经验事实,通过心理学、统计学又或历史调查,便足以证明其合理性。但他后来发觉,这个解释难以令人满意,并且和书中其他论证不一致。因此,在修订版中,他对此作了重要修改,将对基本有用物品的说明和一个“道德人的观念”(a conception of moral person)联系起来。[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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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新想法是这样:既然我们视社会为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那我们必须界定何为“自由平等的公民”。罗尔斯认为合作者必须具备两种道德能力,第一是具有正义感的能力(capacity for a sense of justice),即能够了解、应用并依正义原则行事的能力。欠缺这种能力,人们将无法做出自主的道德判断,并难以有足够的道德动机去服从正义原则的要求。第二是具有实现某种人生观的能力(a capacity for a conception of the good),此指形成、修改及理性地追求人生目标的能力。欠缺这种能力,人们将无法理性安排及调整自己的人生计划,并对自己的选择负责。罗尔斯进一步设定,当人们最低限度地拥有这两种能力时,他们被视为自由平等的道德人,而此亦是参与社会合作的充分条件(TJ,505-506/442-443 rev.)。[19]而在良序社会中,公民有两种相应的最高序的旨趣(the highest-order interests)去发展这两种道德能力,同时亦有一较高序的旨趣(a higher-order interest)去追求他们特定的人生观。[20]伴随着这种对道德人的理解,对基本有用物品的论证亦跟着改变。基本有用物品之所以重要,在于它们是实现公民两种最高序关怀的必要条件及较高序关怀(即不同的人生目标)的必要工具(all-purpose means),例如思想和信仰自由是追求及实现人生计划的必要条件。[21]罗尔斯作此修正,和他要论证自由的优先性有密切关系,因为相应于这两种道德关怀,基本自由较其他基本有用物品更为重要。[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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