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355774
自由人的平等政治 第二章 道德平等与差异原则
1703355775
1703355776
一
1703355777
1703355778
自由主义重视平等。自由主义相信,人作为人,具有同样的尊严与价值,因而应该受到政府平等对待,并享有某些基本权利。这是美国独立革命及法国大革命以来,民主社会最根深蒂固的信念。[1]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早在1835年已指出,追求平等是现代一场不可抗拒的革命。他甚至认为:“平等原则的逐渐发展,乃是一个天意使然的事实。它具有天意使然的事实的一切主要特征:它是普遍的,它是持久的,它经常躲开一切人为干涉,而一切事件和一切人对它的进展都做出了贡献。”[2]时至今日,平等的理念已广泛体现于民主社会各个领域,例如平等的政治及公民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性别种族平等,以及工作上的平等机会等。唯有在经济领域,贫富悬殊问题在很多民主国家却有愈趋严重之势。全球分配不均的情况,更已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3]
1703355779
1703355780
如果自由主义笃信道德上人人平等,怎么可以容忍如此巨大的贫富差异?如果一个重视平等的自由主义者要替资本主义的经济不平等辩护,便必须提出理由,论证贫富差异在何种情况下及多大程度上是道德上可以接受的。
1703355781
1703355782
对于这个问题,自由主义者通常有以下几种回应。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崇尚自由竞争的经济领域,只要有最低度的机会平等便已足够。如果政府能够保证人们不会因为种族、性别、年龄等差异而受到歧视,那么由市场竞争导致的收入不平等无论有多大,也不违反平等的精神。这种观点最大的不足,是对机会平等的理解过于单薄和形式化,忽略了人们的天赋能力、家庭及阶级背景的差异导致的机会不平等。再者,为什么平等的理念必须被限制在这种平等观上,本身也有待论证。
1703355783
1703355784
第二种观点认为,自由主义最重视自由和个人权利,而一个最少干预的市场经济制度,则最能平等地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私有产权。任何由政府进行的财富再分配,都会侵犯这些权利。道德平等所要求的,是平等的自由权,而非更大的经济平等。问题在于,这样一个小政府大市场的制度,并不见得最能够平等地保障或促进每个人的自由。相反,无限制的市场竞争和资本累积,却会导致贫者愈贫、富者愈富,从而使很多低下阶层的人,丧失有效实践各种自由的条件,又或自由本身。[4]再者,这种纯以行动者为中心的(agent-centered)分配正义观,只强调自由选择及支配个人财产的优先性,对于人类生活中存在的很多道德义务和限制,并不能做出充分解释。[5]
1703355785
1703355786
第三种观点干脆避开平等问题,只考虑经济效率。例如有人会说,追求经济平等会削弱人们的经济动机,减低他们的工作及投资意欲,窒碍经济增长,最后对所有人都没有好处。这种说法十分流行,却并不是那么站得住脚。首先,人的动机并非固定不变。我们不必否定人有自利之心,但却不表示人的所有行动都是由自利推动,因为我们同时也有正义感和服从道德原则的欲望。第二,一个人道德动机的强弱,和一个社会的文化、教育以至基本制度有莫大关系。第三,即使不平等分配可以产生足够的经济诱因,却不表示它必然对所有人均有好处。它可能只对一部分极为富有的人有利,却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相反,一些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虽然经济增长较慢,但整体生活质素却可能较很多实行放任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高得多。第四,“不平等分配促进经济发展”这个前提亦未必正确,因为过度的贫富悬殊,往往会对经济发展带来反效果。[6]
1703355787
1703355788
第四种观点,则采取一种调和、妥协的立场。毕竟,很少自由主义者会认为毫无节制的资本主义所导致的幼无所养、老无所依、阶级严重分化的社会,真的能够体现人人平等的理念。于是,部分自由主义者遂赞成一定程度的财富再分配,并透过资助教育、医疗服务以及提供失业保障等,令老弱贫病者的基本需要得到保障。这种观点,相当类似于福利社会的理念。但我们要留意,支持社会福利和重视平等未必有直接关系,而可以纯粹是出于人的同情心或社会稳定的考虑。退一步,即使这种观点隐含了道德平等,财富再分配的程度亦可能相当有限,因为他们担心,高税率下的福利社会,一方面会损害私有产权,并对那些在市场竞争中占优势的人不公平,另一方面亦会削弱经济效率。就此而言,社会再分配纯是一种妥协:既然平等、私有产权和经济效率三者均重要,而三者又难以调和,唯有在其中寻求折衷平衡。平等只是众多可欲价值的其中一种,没有必然的优先性。[7]
1703355789
1703355790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认为,对于重视平等的自由主义来说,以上为资本主义的贫富差距的辩护,都不成立。罗尔斯提出,只有在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the least advantaged)最为有利的情况下,经济不平等分配才可以被容许(TJ,322/266 rev.)。这就是他所说的“差异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任何以社会整体利益、私有产权、应得(desert)、自利动机或经济效率等来为分配不平等辩护的理由,都不成立。所谓最弱势者,是指那些由于禀赋能力较差、来自低下阶层或贫困家庭,又或由于在生活中运气较差、从而成为社会中收入最少或社会阶级最低的人。[8]差异原则实则意味着:除非一个不平等分配能够同时改善受益最小者的生活境况,否则平等分配将更为可取(TJ,75/66 rev.)。罗尔斯相信,一个满足差异原则的社会,虽然仍然存在分配不平等的情况,但不平等的程度会较今日西方福利社会还要低得多。罗尔斯称此为一个“民主式的平等”(democratic equality)的社会。
1703355791
1703355792
如果差异原则成立,自由主义便可以一方面对资本主义的贫富悬殊做出批判,另一方面却又不必接受社会主义式的结果平等。更重要的是,罗尔斯声称,差异原则是一个立足于道德平等、并从平等的理念直接推导出来的结果,而非对人的自利动机或其他价值的妥协。
1703355793
1703355794
但为什么一个正义的社会分配,必须要得到最弱势者的同意?道德平等和差异原则之间,存在怎样的内在关系?这种平等观是否合理?这是本章要探讨的问题。
1703355795
1703355796
本章篇幅相当长,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试图诠释和重构罗尔斯的论证,第二部分则就这些论证提出批评。第一部分将指出,差异原则的证成包含三个主要步骤:
1703355797
1703355798
(1)论证人在道德上是平等的,因而应受到平等的对待(第二节)。
1703355799
1703355800
(2)论证在决定正义原则时,个人所属的阶级背景及自然禀赋应被排除出去,因为从道德的观点看,没有人应得这些优势。更进一步,个人自然禀赋(natural endowments)的分配应被视为社会的共同资产(第三、四节)。
1703355801
1703355802
(3)论证如果(1)及(2)两个前提成立,将推导出差异原则(第五节)。
1703355803
1703355804
在这部分,我集中分析罗尔斯对“道德应得”的看法,并批评对差异原则的一种主流诠释,即认为差异原则追求的是更彻底的机会平等,并将“环境/不应得vs.选择/应得”对立的观点。
1703355805
1703355806
在紧接着的第二部分,我将就上述三个步骤提出批评。在第六节,我首先指出罗尔斯以人的自然能力来论证道德平等,面对难以处理的内在困难;而其康德式的对人的理解,则令其契约论变得多余,及难以回应合理多元主义的挑战。在第七节,我将批评罗尔斯视自然禀赋的分配为共同资产的论点,和他强调的个体独立之间,存在难以化解的内在张力。最后在第八节,我指出差异原则下可容许的不平等分配的程度,和人们的动机系统密不可分,从而有可能导致差异原则成为人们自利动机的某种妥协,并因此而和罗尔斯主张的平等精神不一致。如果我的论证成立,则显示差异原则虽然对贫富悬殊问题提出了强而有力的挑战,并为社会资源分配提供了一个新颖的视野,但依然未能解决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的张力。
1703355807
1703355808
二
1703355809
1703355810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最大特色,是对平等的重视。他多番强调,他整个理论建基在一种对社会的特定理解之上,即视社会为公民之间的一个公平合作体系。而公平合作的必要条件,是合作成员之间必须彼此平等。人与人之间虽然有很多差异,但就作为自由人这一道德身份而言,每个人是平等的,并享有同样的权利决定社会合作的基本原则。
1703355811
1703355812
罗尔斯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证成一组正义原则,体现这种立足于平等的公平合作。而他提出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正是这样一种程序,其最显著的特点是透过一层“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确保立约者处于平等的位置。正如他说:“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人人平等,是合理的假设。也就是说,所有人在选择原则的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很明显,这些条件的目的,就是要体现作为道德主体之间的平等——体现作为具备价值和正义感能力的存在物之间的平等。”(TJ,19/17 rev.)我认为,罗尔斯有这样的理论思路:先有一种对平等道德人的理解,继而设计出体现这种道德人的假然契约,最后推导出他的正义原则。如他所言:“我们接受一套体现某种正义观的原则,同时也是接受一种有关人的理想(an ideal of the person);而在依原则行事时,我们其实是在实践这种理想。”[9]这种道德人的理想,在最根本上决定社会合作的基本原则,并决定人们的行动。罗尔斯对此说得很清楚:“当我们清楚地在日常生活中按照正义原则行动时,我们有意识地预设了加诸原初状态的各种限制。对那些既有能力,又有意愿如此行动的人来说,这样做的一个原因,正是表现他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的本质(nature as free and equal beings)。”(TJ,253/222 rev.)因此,要了解差异原则的证成,我们必须先了解他对平等的道德人的看法。[10]
1703355813
1703355814
但在此之先,让我们先对“平等”这概念有个基本认识。平等是一比较性概念,存在着一种三角关系(triadic relationship)。当A和B被视为平等时,即表示相对于某一特性P(property),两者是等价的。例如当我们说两个人同样聪明,有同样高度,又或表现同样出色时,都隐含了这种关系。而当平等应用于规范性的正义问题时,则存在一种四角关系(quadratic relationship),即当A和B相对于某一规范性的特性P而彼此平等时,A和B应该受到某种平等的对待T(treatment),又或得到相同分量的奖罚。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为例,它宣称由于所有人生而具有同样的理性和良知(P),因此人人平等,从而应该享有相同的基本权利(T)。当然,这个概念本身是纯粹形式化的,我们必须先清楚P及T的实质内容,才能判断该规范原则是否合理。
1703355815
1703355816
罗尔斯认为,道德平等的基础是由于我们最低限度地拥有两种能力,因而被视为道德人(moral persons),并由此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他说:
1703355817
1703355818
道德人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是他们能够拥有(也被设想为拥有)一种关于他们人生观(conception of the good,表现为一个理性的生活计划)的能力;[11]第二是他们能够拥有(也被设想为获得)一种正义感的能力,即至少在最低程度上,能够在一般情况下有效地应用及依从正义原则行事。我们用原初状态中对人的描述,勾勒出将被选择的正义原则所应用的对象……于是我们看到,这种道德人格的能力,是配享得平等正义的资格的充分条件(sufficient condition for being entitled to equal justice)。(TJ,505/442 rev.)
1703355819
1703355820
具体点说,第一种能力是指一种形成、修改及理性地追求不同人生观的能力。只有拥有这种能力,人才可以自主地选择自己的人生计划,过自己认为值得过的生活。第二种能力是指能够了解、应用并依正义原则行事的能力。这种能力令我们可以做出自主的道德判断,参与订立及自愿接受正义原则的规范。罗尔斯认为,作为经验事实,绝大部分人在正常环境下,成长到某一阶段,自然拥有这两种能力。更重要的是,虽然发展这两种道德能力的程度,人人各有不同,却不妨碍人们作为平等的道德人的资格,因为关键是人们具有作为道德人的潜能,而不是该潜能实现的程度。“一个拥有这种能力的人,无论其能力是否已经得到发展,都能得到正义原则的彻底保护。”(TJ,509/445-446 rev.)因此,虽然人们存在着种种先天和后天的差异,但就作为理性能动者(agent),可以自主地形构人生计划和服从道德原则的能力这点而言,我们是平等的。
1703355821
1703355822
这两种道德能力,还有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界定所谓“自由人”(free person)的概念。罗尔斯认为,当人们拥有这两种能力,便应被视为自由的道德主体,也即被视为有能力选择及修正他们的人生观,并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当然,这不表示我们的选择必然正确,亦不意味我们能够随时将自己完全抽离于所属的传统文化,而是我们拥有这种做出自主选择的能力。自由人的另一表现,是作为一个有道德意识的主体,我们有能力及权利,提出自己对正义原则的诉求及看法,并接受这些原则的规范。道德原则并非外在权威强加于我们身上,而是需要得到我们的认同和接受。
[
上一页 ]
[ :1.70335577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