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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8904 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1703368107]
1703368905 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第二章 政治现代化:美国与欧洲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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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8907 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1703368108]
1703368908 现代化的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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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8910 政治现代化涉及权威的合理化、结构的分离和政治参与的扩大等三方面。在西方,政治现代化历时达数世纪之久,其上述三个方面发展的程度及顺序在欧洲和北美的不同地区差异甚大。最为明显的是,在美国,政治参与的扩大远比在欧洲发生得更早且更为广泛。在18世纪的英属诸殖民地,政治参与——就选举权而言——按英国的标准业已普及,更不用说按欧陆的标准了。美国革命将英国王权逐出了美洲舞台,此后唯一享有合法主权的便只能是人民。正如罗伯特·帕尔默(Robert Palmer)所强调指出的,这场革命建立了人民的制宪权从而开创了历史。[1] 一切政府的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据此原则便没有多少限制选举权的理由了。如果人民可以直接建立一种政府制度,他们当然也就可以参与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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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8912 这样,独立以后,选举权以及公众参政的其他形式便迅速发展起来。选举的财产资格限制尽管在许多州并未剥夺很多人的选举权,也还是先变为纳税的要求,继而最终完全被废止。那些加入联邦的新州,其公民的选举权均未受到经济上的限制。截至19世纪30年代,在美国,白人男性的普选权已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在欧洲,选举的财产资格要求仍然很高。1832年英国的改革法将其选民总数从全国人口的2%增加到4%。而在美国实际参加1840年总统选举的人数已占全国人口的16%。法国直到1848年才废除了对选民的高额财产要求,开始实行男性普选制,但随着第二帝国的到来,这个刚颁布的普选制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在德国,男性普选权始于1871年,然而在普鲁士,三级选举制度却持续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时。在低地国家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直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男性普选权才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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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8914 此外美国在公众参与统治方面的领先地位不仅表现在美国的选民数目上,而且,或许更为重要的,还表现在需经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官员的数目上。在欧洲,选举通常仅限于国会下院和地方议会,而在美国,正如托克维尔所指出的,“选举的原则是普遍适用的”。联邦、州以及地方各级的大批政府官员均须经公众批准方能任职。当然,托克维尔将他在美国所目睹的平等、民主与他所熟知的欧洲的状况所做的鲜明对比,只是表明美国在扩大公众参政方面领先的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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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8916 与欧洲相比,美国较早地普及了政治参与,这使得人们常常得出一种结论,认为总的来说,政治现代化在美国比在欧洲发生得更早些、发展得更快些。其实情况远非如此。实际上,在欧洲权威的合理化和结构的分离远比在美国发生得更早,完成得更为彻底。西方的经验表明,在政府结构的现代化和政治参与的扩大之间,的确可能存在一种反向关系。前者在欧洲发展得更为迅疾,后者在美国发展得更为迅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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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8918 就政府机构的现代化而言,可区分出三种截然不同的类型:欧洲大陆型的、英国型的和美国型的。[2] 在欧洲大陆,权威的合理化和机构的分离是17世纪的主导趋势。乔治·克拉克(George Clark)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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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8920 用一句话来概括任何一段漫长的历史进程都会造成误解。但是在17世纪,君主国的功劳未尝不可以描述如下:它以一种较为精简和统一的政府取代了封建制度的复杂性。君主制是单向集中的,即把地方事务集中于中央政府的监察或控制之下。而集中势必导致一种统一的趋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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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8922 这是一个伟人辈出的时代。法国的黎塞留(Richelieu)、马扎然(Mazarin)、路易十四(Louis ⅩⅣ)、柯尔伯(Colbert)和卢瓦(Louvois),普鲁士的选帝侯,瑞典的古斯塔夫·阿道夫(Gustavus Adolphus)和查理十一(Charles Ⅺ),西班牙的腓力四世(Philip Ⅳ)和奥里瓦列斯(Olivares),以及他们在欧洲大陆小邦国的无数仿效者,无不大力推行政治机构之精简、集权和现代化。现代国家取代封建公国,对国家的忠诚超越了对教会和王朝的忠诚。1630年11月11日,即著名的“愚人日”(Day of Dupes),路易十三(Louis ⅩⅢ)拒绝了母后的家族权利要求而支持大主教的国家权利的要求。他宣称:“我对国家负有更大的责任。”弗里德里克认为:“这一天比其他任何时候都更有资格被称为现代国家的诞辰。”[4] 随着现代国家的诞生,教会降到从属地位,中世纪领主受到抑制,贵族也随着新社会集团的兴起而衰落。此外,在这一世纪,国家官僚机构和公共机关迅速发展并日趋合理化,常备军建立并扩大,税收制度得以普及和完善。1600年欧洲还是中世纪政治的天下。到1700年就已成为民族国家的近代世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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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8924 英国式的政治制度现代化在性质上与欧陆类型相似,但结果却截然不同。在英国,教会也从属于国家,权力也集中起来了,主权及于内政和外交,法律和政治机构相分离,官僚机构扩大,一支常备军创立起来。然而斯图亚特王朝步欧洲大陆专制主义后尘,企图确立权威合理化的努力,却触发了一场宪政斗争,而国会最终成为胜者。在英国,如同在欧洲大陆,权威也集中起来,但它是集中于国会而非王室。尽管如此,这和发生于欧陆的革命一样,也是一场革命,或许更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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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8926 相形之下,在美国,政治制度并未经历革命性的变化。相反,16世纪的英国政治制度的主要成分恰恰是当它在母国被摒弃时被移植到新世界的,并在那里生根,获得了新的生命。这些成分本质上是都铎时代的那一套,因此明显带有中世纪的烙印。英国政治在都铎时代已开始向现代化迈进,特别是在确立国家权力高于教会、强化民族认同意识以及大大增强王室和行政机构的权力等方面。然而即便是在伊丽莎白时代的政府中,英国政治的要义仍然是保持“中世纪基本因素的连续性”[5] 。正如克赖姆斯(Chrimes)所说,16世纪是“中世纪政治制度的顶峰”。都铎王朝所带来的变化并未打破“封建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甚至连封建政治结构也未能动摇”。[6] 这些原则和制度包括:社会与政府乃是有机整体的思想,政府中各权力机关相互和谐,政府从属于基本法,法律领域与政治领域相交融,国会与国王权力均衡、二者互为补充并共同发挥代议作用,地方权力机构具有活力以及依靠民兵保卫疆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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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8928 17世纪上半叶,英国殖民者带着中世纪末期和都铎时代的政治思想、做法和制度漂越大西洋。这些思想和行为方式在新世界确立起来后,虽然有所发展,但在殖民地时期的一个半世纪里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诺特斯坦(Notestein)指出,1603—1630年的一代英国人是处在“中世纪的思想和习俗尚未忘却而新观念和新行为方式正在形成的一代人。美国的传统,或曰源于英国的那些东西,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已由早期殖民者建立起来。那些后来到美国的英国人一定发现英裔美国人的生活方式保留着许多英伦遗风”[7] 。18世纪中叶殖民者与英国政府的冲突仅仅使殖民者更加信守传统制度。用我们最伟大的宪法史学家的话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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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8930 殖民者显然还高度地保留着英国都铎时代的传统。在我们对美国政治机构——不论是殖民地时期或是当代,公法还是私法——的所有研究中,必须将这一事实考虑在内。殖民地与母国的决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相互间的误解,而误解主要又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国会把旧观念清除出母国后,殖民地却仍然保留了这些旧观念。[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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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8932 在美国革命前的宪政辩论中,殖民者实际上是在为英国的旧宪政辩护,反对他们离开母国后的已存在了一个世纪的英国新宪政。正如波拉德(Pollard)所说:“他们的理论本质上是中世纪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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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8934 这些旧制度和旧观念,体现在独立后各州制定的宪法以及1787年的联邦宪法之中。美国宪法不仅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而且大部分是将殖民地时代已经存在的惯例和制度形诸文字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正规化的产物。1787年建立的政治结构在此后的175年中变化甚微。因此要“正确理解美国政治制度——它的起源、发展、运作及其内在精神,必须考虑到英国内战期间和内战前的政治传统和先例”[10] 。20世纪的美国政治制度比同时期的英国政治制度更接近16世纪的都铎政体。正如亨利·琼斯·福特所指出的:“政治上的美利坚主义和语言上的美语一样,近于在英国泯灭了而在新世界幸存下来的英吉利主义。”[11] 英国人在17世纪打破了他们自己的传统模式。而美国人在当时没有,此后也没有完全这样做。因此美国政治现代化势头极弱也不彻底。就制度而言,美国政体虽并不落后,但也绝非彻底的现代化。在权威合理化、官僚机构集中以及专制独裁统治的时代,美国政治制度仍然很奇怪地不合时代潮流。在当今世界,美国政治制度仅因其古老这一点,也可以说是独特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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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8940 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权威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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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8942 在17世纪的欧洲,国家取代基本法,成为政治权威的本源。在各个国家的内部,单一权威机构取代了先前存在的许多权威机构。而美国却仍然把基本法奉为规范人类行为的终极权威。此外,在美国,人的权威或主权从未集中于某个机构或某个人,而是分散于整个社会和政治机体的许多器官之中。在欧洲,传统的权威结构被一劳永逸地摧毁并取代了。在美国,传统的权威结构虽经改造、补充却未得到根本改造。只要依然信奉法高于一切的原则,就必定断然拒绝主权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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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8944 毫无疑义,现代人与传统人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二者对人和环境之间的关系看法不同。在传统社会中,人们将其所处的自然与社会环境看作是给定的,认为环境是奉神的旨意缔造的,改变永恒不变的自然和社会秩序,不仅是渎神的而且是徒劳的。传统社会很少变化,或有变化也不能被感知,因为人们不能想象到变化的存在。当人们意识到他们自己的能力,当他们开始认为自己能够理解并按自己的意志控制自然和社会之时,现代性才开始。现代化首先在于坚信人有能力通过理性行为去改变自然和社会环境。这意味着摒弃外界对人的制约,意味着普罗米修斯将人类从上帝、命运和天意的控制之中解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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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8946 这种从听天由命到主观能动的根本性转变,表现在许多方面,其中法的观念的转变尤为重要。对传统人来说,法是无法抗拒的外在旨意或约束。人只能发现法而不能制定法。至多他们也只能对亘古不变的基本法作些补充修改,使之适合于特定环境而已。这种观念只能在一个政府不实施根本性变革的社会里存在。如果政治机体要实施社会变革,政治权威就必须寓于这些机体之中而非外界限制之中。这些外界限制,在实践上常常就是现代化所要改变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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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8948 在中世纪晚期的欧洲,法有各种各样的定义:神法、自然法、公理法、普通法和习惯法。所有这些表述都将法看作是相对不变的外界权威,左右着人类的行为。特别是在英国,占统治地位的是“一切权威均来自于法这样一种典型的封建观念”。正如布拉克顿(Bracton)所说:“法创造了国王。”[12] 这些观念在都铎时代一直占统治地位,福蒂斯丘(Fortescue)、圣杰曼(St. Germain)、托马斯·史密斯爵士(Sir Thomas Smith)、胡克(Hooker)和科克(Coke)等人的著述怎么也没有跳出这个框框。即便在1534年颁行了最高权力法之后,国会仍被视为宣布法律而非制定法律的机构。甚至在17世纪英国宪政斗争的第一阶段,普林(Prynne)还争辩说,王国的“基本自由权、习俗和法律”,特别是“大宪章” 中所规定的那些,是“基本的、永久的和不可变更的”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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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8950 自不待言,基本法的另一面就是拒绝接受人类主权概念。正如菲吉斯(Figgis)所指出的,对于1600年的人来说,“法是真正至高无上的,他们无须考虑构成国家终极权威的究竟是国王,还是贵族、平民或是这二者合在一起”[14] 。法既是至高无上的,人间的权威便可以是多样化的,因为没有哪一种权威是法的唯一本源。人必须遵从权威,但是权威寓于国王、国会、法院、普通法、习俗、教会以及人民等许多组织系统之中。主权对于都铎政治体制的确是一个陌生的概念。正如霍尔兹沃思(Holdsworth)所说:“在都铎时代,没有一个律师或政治家能够回答在英国究竟谁拥有最高主权这一问题。”[15] 国家和政府、君主和人民和谐地寓于一个“单一政体”之中。克赖姆斯指出,都铎政权“实际上是中世纪君主政府的典范,为了某些目的,它与国会携手,在适宜之时承认普通法的至上权威。没有谁关心国家主权的归属”[16] 。与博丹(Bodin)以及其他欧洲大陆理论家不同,16世纪的英国著作家干脆就否认主权的存在。伊丽莎白宪法之最著名的诠释家托马斯·史密斯爵士的“整个观点”,“更接近于布拉克顿而不是博丹”。[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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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8952 基本法至上以及权威的分散与现代化是不相容的。现代化要求具有变革能力的权威。社会和政治的根本变革源于人们有目的的行动。因此,权威必须属于人而不能属于不变的法。此外,人们必须拥有权力以实施变革。因此,权威必须集中于某些坚强有力的个人或集团手中。基本的、不变的法使得权威分散于整个社会,这样也就维护了现存的社会秩序。但是除了无关宏旨的微小修补之外,基本法不能成为推行变革的权威。在16世纪的欧洲大陆和17世纪的英国发轫的现代化运动需要新的权威概念,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主权这一简明的观念本身。用博丹的话来说,主权就是“不受法约束的,统辖公民和臣民的最高权力”。系统阐述这一概念的是16世纪晚期在欧洲形成的一种新的君权神授理论。于是,这种宗教的,也可说是传统的形式,就被借用来为现代化服务了。“就其政治方面而言,君权神授无非就是主权理论的通俗表述。”[18] 1594年以后,这一理论在法国逐渐形成并由詹姆斯一世(JamesⅠ)引入英国。这一学说极其适合17世纪推行现代化的各国君主的需要:让神的旨意服务于强权的目的。这是“中世纪和现代政治之间必要的过渡阶段”[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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