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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32 政府论 [:1703371606]
1703372133 政府论 第七章 论父权和财产权一起作为主权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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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35 一 统治权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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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37 在前几章里,我们已经看到,菲尔麦心目中亚当的君主政体是什么样的,这种政体的建立又是以什么权利为根据的。他认为,最有可能为将来的君主们引申出统治权的基础有两个,即“父权”和“财产权”。这就是他着重强调的理论基础。因此,他提出用来“消除天赋自由说”的办法就是“维持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据此,他对我们说,“统治的根据和原则必然要依靠财产权的起源”;“儿子对其父亲的从属是一切王权的根源”;“世界上的一切权力或是从父权派生,或是篡夺父权而来,此外再也找不出任何权力的其他起源”。令人费解的是,他一方面说,除了“父权”之外就“没有别的起源”;而另一方面又说“统治的根据和原则必然要依靠财产权的起源”。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财产权”与“父权”是大不相同的两码事,正如领地的主人不同于儿子们的父亲一样。在本书前面的第五章,我们曾考察过,上帝在《旧约·创世纪》第三章第十六节责罚夏娃的那句话:“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你的丈夫必管辖你。”菲尔麦声称:“这就是政府的最初授予。”如果这就是统治权的起源的话,那么,统治权的起源便既不是来自“财产权”,也不是来自“父权”。于是,他引来证明亚当有统治夏娃之权的这句经文,必然与他所说的“为一切权力之唯一源泉”的“父权”相抵触。显然,如果亚当对于夏娃拥有如菲尔麦所主张的那种王权,那么它必然是基于别的什么资格,而不是基于生育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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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39 二 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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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41 不过,所有自相矛盾的地方,还是让菲尔麦自己去解决吧。现在,让我们来考察一下“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在菲尔麦看来,“自然的支配权”即是父权,指亚当由于父亲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而“个人的支配权”则是指亚当由于神赐而享有的对万物的所有权,即财产权。根据菲尔麦的规定,君主们只能从这两个源泉中获得他们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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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43 首先,让我们假定:亚当确如菲尔麦所希望的那样,拥有最高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然后,我就要问,在亚当死后,他的“自然的支配权”和“个人的支配权”会被如何处置?从菲尔麦的著作中,我们得到的答复是:它们将被传给第二代的继承人。但是,这个办法不可能把他所说的两种权利传给同一个人。因为,如果我们承认父亲的一切财产都应该传给长子,那么,长子就能继承父亲的一切“个人的支配权”。可是,父亲的“自然的支配权”,即父权,却不能直接传给长子。因为这是一种只能凭“生育”儿女才可获得的权利,对于不是自己生育的人,任何人都不能享有这种自然支配权。换言之,如果一个父亲只是因“生育”儿子一事,对于他的儿子们具有“自然的支配权”,那么,没有生育这些儿子的人,当然不能享有这种“自然的支配权”。因此,根据菲尔麦的话“一个人因为出生一事,成为生育他的人的属下”,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人根据他的出生,不能成为不曾生育过他的兄长的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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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45 所以,亚当死后,虽然他的财产权可以完整地传给他的长子,但他的父权,却会立刻由他的已生育儿女的全体儿子们平分。这样一来,基于“财产权”的统治权同基于“父权”的统治权便分离了。该隐作为亚当的长子,独自取得了基于“财产权”的统治权。而塞特以及亚当的其他的儿子们则与该隐平分了基于“父权”的统治权。菲尔麦把自己的理论建立在“父权”和“财产权”这两种统治的权利之上,但这两种权利却不能一道世袭。这样,必然会有一种权利是毫无意义的。那么,亚当死后,这两种权利中究竟哪一种应当让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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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47 对此,菲尔麦引用格劳秀斯的话回答说:“亚当在世的时候,他的儿子们根据他的赐予、指定或某种让渡,凭借个人的支配权,就已经拥有各自的权利领域。亚伯拥有自己的羊群和牧场。该隐拥有自己的农田和挪得的土地,在那里修建了一座城。”说到这里,我们就要问:亚当死后,这两人中究竟谁是统治者?菲尔麦回答说,是该隐。那么,该隐是凭什么资格当上统治者的呢?菲尔麦说:“就凭他是先祖的继承人。”该隐继承的又是些什么东西呢?他没有继承全部财产,即没有继承亚当的全部“个人的支配权”。因为菲尔麦在前面说得明白,亚伯“根据个人的支配权”而“拥有自己的羊群和牧场”。这样,亚伯获得的财产,就不能归该隐支配。所以,该隐对于他兄弟的支配权便不复存在了。于是,亚当死后,便暂时存在着两个统治者,而菲尔麦虚构的“父权”资格便最终“让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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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49 当说到“诺亚把全世界分配给自己的三个儿子”时,菲尔麦也碰到同样的困难。那就是,诺亚死后,在他的三个儿子中,谁建立了“王权”呢?菲尔麦似乎是说,三个儿子都有王权。如此,则王权建立就是基于土地的所有权,也即是基于“个人的支配权”,而不是基于“父权”或“自然的支配权”了。这样一来,作为王权之根源的父权就寿终正寝了,被过度夸大的“父亲身份”也就彻底消失了。如果诺亚把“王权”传给了长子闪,那么,菲尔麦所说的“诺亚通过抽签把世界分配给三个儿子”一事,或“他周游地中海十年,从而指定每个儿子应得的土地”一事,就是白费气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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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51 由上可知,菲尔麦是从“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即从“父权”和“财产权”中,推论出一切王权的。但是,“父权”和“财产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它们并不总是同时集中在同一个人身上。这从菲尔麦的自白中可以清楚看出。亚当和诺亚两人死后,继承问题一经出现,这两种权利便马上分离开来。可是菲尔麦在他的著作中,常常把它们混在一块。当觉得它们适合于他的目的时,他决不放过利用它们之中任何一个的机会。他这种理论的荒谬性,在下一章里将会更充分地显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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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57 政府论 第八章 论亚当的最高君主统治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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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59 与菲尔麦提出君权神授说相比,他的王位世袭论也高明不了多少。如果他的政治学说没有错的话,那么,所有后世的君主们都必须从亚当那儿取得权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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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61 一 君主权力转移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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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63 菲尔麦关于君主权力转移方法的论述,散见于他的《先祖论》等著作中。在此,我将替他一一找出来。首先,他告诉我们:“既然亚当是全世界的君主,那么,除非得到他的授予、许可或者对他的继承权,否则,他的后裔都无权得到任何东西。”在这句话中,他提出两种君主权力转移的方法,那就是“授予”和“世袭”。其次,他说:“所有的君主都是先祖们最近的继承人,而这些先祖们是全人类最早的生身父母。”“就某一群体而言,无论人数多少,其中必然会有一个人被认为是亚当的最近的继承人。这个人自然就有做其他人的君主的权利。”在这两处,他把“世袭”作为君主权力转移的唯一方式。再次,他又说:“世界上的一切权力要么是从父权派生出来,要么是由篡夺父权得来。世界上的一切君主,无论是现在的还是过去的,或者是其人民的父亲,或者是那些父亲的继承人,或者是父权的篡夺者。”在这段话中,他又把“世袭”和“篡夺”当做君主权力转移的仅有的两种方法。最后,他还说:“这个父权帝国原本是世袭的,所以也可以由特许而让渡,也可以为篡夺者所夺取。”由此可见,世袭、授予和篡夺都可以转移君主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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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65 二 奇怪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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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67 最使人惊叹的是,菲尔麦居然说出这样的话:“君主们是通过选举,还是授予或是世袭,或是任何其他方法来取得权力,都无关紧要。因为使他们成为真正的君主的,并不是获得王位的方法,而是以最高权力进行统治。”我认为,如果使一个人成为“真正的君主”,只需要“以最高权力进行统治,而与他获得权力的方法无关”,那么,他完全可以省去许多麻烦,不必在《先祖论》的通篇中翻来覆去,大讲特讲世袭和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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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69 根据这个奇怪的学说,菲尔麦可以使任何一个人成为“真正的君主”。在“以最高权力进行统治”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的君主”前,马桑尼罗是一个真正的渔夫。假如菲尔麦有幸生活在马桑尼罗的统治之下,依照他自己的这个原则,想必他忍不住会对马桑尼罗宣誓效忠,并高呼“吾皇万岁!”假如堂吉诃德曾教导他的随从者以最高的权力进行统治,菲尔麦无疑又会成为桑丘潘萨的那个岛上的最忠诚的臣民,而且在那个政府中,他一定能获得某种显赫的职位。因为,菲尔麦是第一个这样的政治家,他一方面自称已经把政府建立在真正的基础之上,并确立了合法君主的王位;另一方面,他又宣称,“凡是以最高的权力进行统治的人,不问其取得权力的方法怎样,就是一个真正的君主”。通俗地说,就是不管用什么方法,也不管是什么人,只要能够取得王权和最高权力,他就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君主”。我实在不明白,菲尔麦怎么会想到“篡夺者”,他又在哪里能找到一个“篡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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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71 这个令我万分惊异的奇怪学说,还有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如关于亚当君主权力转移的方法,菲尔麦有时说单靠“世袭”,有时说兼靠“授予”和“世袭”,有时说要靠“世袭”或“篡夺”,有时还加上靠“选举”或“任何其他方法”。这些矛盾是如此明显,以至于普通人只要把那些话读一遍就可以发现。所以,我大可不必在这种论证上再花太多的工夫。不过,为了彻底驳倒他的学说,我还是要对此作一番较为详细的考察。看看“世袭”、“授予”、“篡夺”或“选举”究竟是如何按照他的原理,在世界上建立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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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76 政府论 [:1703371608]
1703372177 政府论 第九章 论从亚当那里世袭而来的君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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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79 一 谁是我们应当服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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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81 显然,世界上应当有政府。但是,即使所有的人都同意菲尔麦的意见,认为神的旨意已经把政府规定为“君主制”,即使菲尔麦幻想中的政府概念圆满、正确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它还是既不能颁布法律,也不能为人们的行动订立规章。因为菲尔麦并没有指明谁是我们应当服从的人,也没有教给人们寻找和发现这种人的方法。只是空谈服从和顺从,而不告诉我们应当服从谁,那显然是徒劳无益的。要知道,即使我心悦诚服地相信世界应该有统治机构和法规,但在我应当服从的那个人出现以前,我依然自由自在。如果没有一种标志能让人们认识这个拥有统治权的人,并把他与别人区分开,那么任何人,甚至我自己,都可以成为这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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