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372288
下篇|论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
1703372289
1703372290
1703372291
1703372292
1703372294
政府论 第一章 论政治权力
1703372295
1703372296
一 上篇总结
1703372297
1703372298
我们在上篇中已经阐明:
1703372299
1703372300
第一,亚当并不像菲尔麦等人所主张的那样,是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确赐予,享有对于其子女的支配权及对整个世界的统治权。
1703372301
1703372302
第二,即使亚当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也无权世袭这种权力。
1703372303
1703372304
第三,即使亚当的继承人可以世袭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规定,来确定在各种情况下谁是合法继承人,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
1703372305
1703372306
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嫡传继承人,早已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一个人比别人更能自称是最正宗的长房后嗣,从而享有世袭的权利。
1703372307
1703372308
我认为,上述所有这些问题在上篇中都已经得到了清楚论证。因此,当今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治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根源这一学说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就成为了不可能的事。有人曾设想:世界上的一切政府都只是强力或暴力的产物,人们生活在一起乃是服从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而不是服从其他规则,从而奠定了永久混乱、祸患、暴动、骚扰和叛乱的基础。所以,无论是谁,只要拿不出正当理由来证实设想,他就必须抛开菲尔麦的论辞,寻求另一种关于政府的起源、关于政治权力的产生以及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新学说。
1703372309
1703372310
二 政治权力的概念
1703372311
1703372312
我想,为达此目的,现在来讨论政治权力的概念是合适的。我也将在这里给出自己的关于政治权力的定义。我认为官长对于臣民的权力,同父亲对于子女的权力、主人对于仆役的权力、丈夫对于妻子的权力及贵族对于奴隶的权力,是大不相同的,也是可以区别开来的。由于这些不同的权力有时会集中在同一个人身上,所以,把这个人置于这种多重关系中进行考察,就可以帮助我们分清这些权力之间的区别,从而说明一国之君、一家之主和一船之长之间的不同。
1703372313
1703372314
因此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罚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1703372315
1703372316
1703372317
1703372318
1703372320
政府论 第二章 论自然状态
1703372321
1703372322
为了正确地理解政治权力这一概念,并追溯政治权力的起源,我们必须考察人类最初自然地处在一种什么样的状态中。
1703372323
1703372324
一 自然状态的基本特点
1703372325
1703372326
首先,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且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1703372327
1703372328
其次,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都是相互的,每个人的权力都是相等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其他人的权力。显而易见,相同种族和相同地位的人生来就享有同等的自然条件,拥有相同的身心能力,理应人人平等。人与人之间也不应该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大家共同的意志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愿意把某人置于其他人之上,明确地把无可置疑的统治权和主权交给这个人。
1703372329
1703372330
博学而明智的胡克尔是英国著名的神学家。他认为,人生来就是平等的,这一点显而易见且毋庸置疑。他还主张,平等是人类互爱的基础,而互爱是人类责任的基础,据此引申出正义和仁爱的重要准则。他说:“必须用相同的规则来理解平等的人,人类相同的欲望使人们明白,要像爱自己一样爱别人。如果我想从别人手中得到好处,那么,我必须能满足别人同样的要求,因为别人也肯定有同样的欲望。相反,如果我损害别人的利益,那么,我给别人造成的痛苦,不会亚于别人给我造成的痛苦。如果我伤害了别人,我得到的将是被伤害。所以,我要想尽可能多地得到生来就与我平等的人的爱,就有义务给他们同样多的爱。从生而平等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上,自然理性引申出了指导人类生活的一些规则,任何人都不能忽视这些规则。”
1703372331
1703372332
最后,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虽然自然状态是完全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虽然每一个人都有处理自己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却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为了一种更崇高的目的而需要将它们毁灭。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自然法。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所有的人都是全能的、智慧无限的造物主创造的,大家都是他的仆人,奉他的命令来到人间,为他做事,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每个人的命运都只能由他决定,而由不得人类自己。人们既然生来就拥有同样的能力,生活在同一个自然社会中,彼此之间就不能有从属关系,更没有彼此毁灭的权利,也不能像人类利用低级动物那样彼此利用。由于每一个人必须保存自己,所以基于同样理由,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除了惩处罪犯外,任何人不能夺去或损害他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他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
1703372333
1703372334
二 自然法的执行
1703372335
1703372336
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就必须保证人人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及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同人类的其他一切法律一样,自然法也必须得到有效的执行,以保护无辜和约束犯罪。否则,自然法就毫无用处。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因为在完全平等的状态中,没有人拥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享有对别人的统治权,所以,只要有一个人能执行自然法,那么每个人就都有权这样做。只要有人在自然状态中可以惩罚他人所犯的任何罪恶,那么人人就都可以这样做。当然,这种惩罚权不是无限的,它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
[
上一页 ]
[ :1.70337228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