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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第八章 论政治社会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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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会契约与多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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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们已经证明,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没有本人的同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这些权利,也不能使任何人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一个人放弃其自然赋予的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约束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社会契约同其他人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求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组成共同体后,人们便可以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强大的力量来抵御外来侵略。无论人数多少,人们都可以通过社会契约组成一个共同体。因为这不会危及其他人的自由,没加入的人仍然可以像以前一样保有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当任何数量的人通过契约而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就因此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在这个国家中,多数人有权立法和作出决定,对少数人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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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当人们基于每个人的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时,这个共同体便拥有作为一个整体采取行动的权力,而这是只有经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到的。要知道,尽管一个共同体只能根据它的各个成员的同意而行动,但它作为一个整体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按照较大的力量的意志去执行,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如果不是这样,它就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共同体而继续存在,甚至于不可能有整体行动。而根据组成它的各个成员的同意,它正是应该成为这样一个整体的。为此,人人都听从大多数人的同意,受大多数人意志的约束。我们看到,有些议会的立法权是由法律赋予的,但这些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议会作出立法决定的法定人数。这是因为,根据自然和理性的法则,大多数人具有代表全体的权力,当然有决定权,大多数人的法令也因此被认为是全体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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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一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政府治理的国家的时候,他就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都负有一种义务:服从大多数人的决定。否则,他和其他人为结合成一个政治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便毫无意义。如果他仍然像以前在自然状态中那样自由,除了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约束,那个契约就不成其为契约了。它哪里还有契约的样子呢?如果他除了自己认为适当的和曾表示过同意的法令之外,不受这个政治社会的任何法令的拘束,那他承担了什么新的义务呢?那样,他的自由就会同在订立契约以前享有的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自由一样大。因为,对于这个政治社会的任何法令,他可以在自己认为合适时,才服从或遵守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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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使在理性上不承认大多数人的同意是全体的法令,并对每一个人具有约束的作用,那么,只有经过每个人的同意才能形成全体的法令。然而,要取得这样一种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考虑到总会有人生病或有事,即使是比一个国家的人数少得多的公共集会,也不可能做到全体出席。此外,意见的分歧和利益的冲突,在各种人的集合体中都是难免的。如果按这样的条件进入社会,那么,人们就会像伽图走进戏院那样,一进场就出去。这样的组织章程将会使最强大的国家比最弱小的生物还短命,一出生就夭亡。我们不能想象,理性的人类组成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它解体。如果大多数不能替其余的人作出决定,他们便不能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其结果只有立刻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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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必须把他们拥有的、为共同体所必需的一切权力,交给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人们只要同意联合成一个政治社会,也就同意了这一点。因为所有进入或组成国家的人所订立的或需要订立的契约中,都必须包括这一内容。因此,不论是已经组成的政治社会,还是正在组成的政治社会,都是基于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这一同意:服从大多数人的决定。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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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表示同意的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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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文所述,既然人天生都是自由的,没有本人的同意,无论什么事情都不能使他受制于任何政治权力,那么人们就有理由问,当一个人同意使自己受制于某个政治权力时,这种同意的充分表示方式究竟是怎样的呢?我的回答是,同意的通常表示方式有两种:即明示的同意和默认的同意。这两种方式与我们所研究的问题相关联。一个人唯有明示其同意加入某个社会,他才能成为该社会的正式成员、该政府的公民,这是毋庸置疑的。难的是,应该把什么行为看做是默认的同意,默认的约束力有多大?换言之,当一个人根本没有作出任何明示时,究竟怎样才能认定他已经同意,从而受制于某个政府。对于这个问题,我可以这样说,任何一个人只要占有或享用某个政府的领地的任何部分,他就因此表示了默认的同意,因而在他占有或享用这块土地期间,就有义务服从那个国家的法律,如同那个国家的任何人一样。在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我所说的占有或享用的土地,可以是属于这个人和他的子子孙孙的土地,也可以是他仅住一个星期的居所,甚至只是在那个国家的公路上自由地旅行。事实上,只要身处那个国家的领土范围之内,就构成某种程度的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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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们不妨认为当一个人最初加入一个国家后,他就把自己已有的和未来将会得到的财产,并入并隶属于这个共同体。因为,任何人加入政治社会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自己的财产,而土地的财产权理应由这个政治社会的法律来加以规定。作为土地所有人加入一个政治社会,却又认为自己的土地可以免受这个政治社会的政府的管辖,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因此,当一个人把本来自由的人身加入某个国家时,他也就通过同一行为把本属自由的财产加入了这个国家。只要这个国家继续存在,他人身和财产就一直受制于这个国家的统治和支配。而且,此后的任何人如果想以继承、购买、许可或其他方法享用这块土地时,也必须接受支配该土地的条件才能占有,也就是服从对该土地有管辖权的那个国家的政府,就像那个国家的每一位公民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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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政府只是对土地拥有直接的管辖权,而且只有当土地的占有人居住在这块土地上并享用它的时候,政府的这种管辖权才及于土地占有人。因此,任何人由于这种占有和享用土地而承担的受制于政府的义务,就和这种占有和享用共始终。换言之,一个只对政府表示这种默认同意的土地所有人,当他以赠予、出售或其他方法放弃那块土地时,就可以随意加入其他任何国家。他也可以同其他人订立契约,在“无主的地方”,在他们能够找到的空旷的和尚未被占有的世界任何部分,创立一个新的国家。但是,凡是通过明示的同意或明确的声明加入一个国家的人,则永远地和必然地将成为,并且始终不可变更地成为这个国家的公民,再也不能回到自然状态的自由中去。除非他所属的政府因遭受灾难而解体,或是某些公共法令剥夺了他成为该国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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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服从某个国家的法律,并在该国法律的保护下安静地生活和享受权利,尚不足以使一个人成为那个社会的成员。当那些和该国不处于战争状态的人们,来到该国的领土上,处在该国的法律管辖范围时,这仅仅是该国政府应尽的地方保护,也是那些人对该国应有的敬意。不过,这并不使一个人成为那个社会的一个成员,那个国家的一个永久臣民,虽然当他继续停留在那里的时候,必须遵守那儿的法律和服从那里的政府。正如一个人为了方便而暂时寄居在另一个人的家里,并不能使他从属于那个人一样。因此我们看到,那些终身生活在另一个政府之下并享受该政府给予他们权利和保护的外国人,尽管他们像那个国家的其他公民一样服从政府的统治,但他并不会因此成为该国的公民或成员。一个人除了通过明文的约定、正式的承诺和契约而真正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别的方式可以使任何人成为那个国家的公民或成员。我所认为的关于政治社会的起源,以及使任何人成为任何国家的一个成员的同意,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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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点,有人提出两种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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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第一种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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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反对意见认为,在历史上找不到这样的例子:一群彼此独立和平等的人集合在一起,以这种同意的方法开创和建立一个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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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可以这样回答:有关人类在自然状态中群居的历史记载极为罕见,这不足为怪。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中有种种不便,同时人类虽喜好群居,却缺乏交往。因此,一旦把任何数目的人聚在一处,他们如果想要继续共同群居,便会立即联合起来从而组成一个社会。假如我们可以因为很少听到过人们处在自然状态,就否认他们曾经处在自然状态,那我们也可以因为很少听见一个陌生人小时候的情况,就否认他曾经有过童年时期。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是先有政府,然后才有文字记载。因为,任何一个民族都是在经过长期持续的公民社会,享受了安全、便利和丰富的生活之后,才开始创造和使用文字的。有了文字后,人们才开始探究先祖们的历史,追溯自己的起源,但此时,他们已无从记忆那段历史了。国家也像个人一样,通常对于自己的出生和年幼时的情况是不太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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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上以同意方式创立政府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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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和威尼斯的创立,就是由各个自由和彼此独立的、没有天生的尊卑之分的人集合而成。如果谁不承认这一点,他就一定是有一种怪癖,在客观事实同他的主观设想不一致时,硬要否认客观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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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读一读西班牙人阿科斯塔的著作《印第安人的自然和道德历史》,大家就会发现,在美洲的不少地方,以前根本没有政府。阿科斯塔告诉我们:“根据有理有据的推断,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些秘鲁人没有国王,也没有国家。他们只是过着群居生活,就像今天的佛罗里达人、巴西的吉里夸纳人和别的许多民族一样,没有固定的国王。只有在和平或战争的紧急关头,他们才随意选出他们的领袖。”如果说,那里的每一个人生来就从属于他的父亲或家长,那么根据前面的证明,这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因为孩子对父亲的从属,并不意味着父亲可以剥夺孩子加入一个他认为合适的政治社会的自由。不管怎么说,显而易见,这些人事实上是自由的。虽然现在有些政治家想让他们中的某些人享有尊贵的地位,但那些人自己却没有这个要求。相反,基于每个人的同意,大家都是平等的,直到出于一样的同意,他们在自己之上设立了一个统治者。因此,他们的政治社会都起源于人们的自愿联合,起源于人们自由选择政府和政府形式而签订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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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人们会承认罗马历史学家查士丁所作的记述。他说,那些跟随巴兰杜斯一起离开斯巴达的人曾经是彼此独立的自由人,后来他们基于自己的同意建立了一个统治他们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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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我就已经从自由的和处于自然状态中的民族的历史中,找出了这样的例子:一群彼此独立和平等的人集合在一起,以这种同意的方法开创和建立一个政府。如果说可以拿缺少这种例子作为论据,来证明政府不是也不可能是这样起源的,那么我建议父权帝国的鼓吹者们最好还是放弃这种观点,不要用它来反对人类的天赋自由。因为,如果他们也能从历史中举出像我所举的那样多的例子,来证明政府起源于父权,我想,在这个问题上对他们让步也不会有多大危险。尽管这种用曾经有过的事来证明应当有的事的论证方式并不十分令人信服,但是,如果能让我在这一点上对他们有所建议,那么我建议他们:最好不要深入研究政府的起源,如同他们现在已经开始做的那样,以免在研究大多数政府的起源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对自己所提倡的方案和所主张的那种权力极为不利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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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的论证显然是有理的,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历史的实例也证明:世界上凡是在和平状态中创立的政府,都以上述基础为开端,并基于人们的同意而建立。因此,对于人们最初建立政府的权利在什么地方,或者当时人们的意见或实践是什么,都很少有怀疑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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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由一个人掌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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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不否认,如果我们根据历史的线索尽量追溯国家的起源,我们通常会发现,它们总是在一个人的掌控之下。在一些地广人稀的地方,往往发生这种情况:一个家庭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完全可以自给自足,并且依然完整地聚居在一起,没有和其他人杂居。我愿意相信,在这样一些地方,政府确实是通常起源于父亲。因为根据自然法,父亲享有同其他任何人一样的权力,即在他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处罚违反自然法的任何罪行。因此,父亲就可以处罚犯有过错的子女,即使他们业已长大成人,脱离了他们的被监护期。而子女们通常也会甘愿受父亲的处罚,并且都会和他一起来对付犯罪者。这样,子女们就授予父亲执行处罚任何犯罪行为的权力,从而事实上使他成为这个家族中所有成员的立法者和统治者。父亲是最适宜于被信任的人。父亲的慈爱使子女们的财产和利益在他的照料下得到保障。子女们在幼年时对父亲服从的习惯,使他们对他比对其他任何人更容易顺从。既然在群居的人们中间,政府的出现几乎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这个大家庭也需要有一个人来进行统治。在这种情况下,除非疏忽、残忍或其他任何身心的缺陷使父亲不适于这种地位,否则,还有谁能像子女们共同的父亲那样合适的人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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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如果父亲死后,他留下的继承人可能尚未成年,或是在才智、勇敢和其他任何品质方面不适合当统治者,或者是几个家族聚合在一起并同意继续这样聚居下去。当出现上述情况时,毫无疑问,子女们就要行使他们的天赋自由,选立一个他们认为最能干和可能最善于统治的人做他们的统治者。我们发现了与此相符的实例:那些美洲人,在还没有受到秘鲁和墨西哥两大帝国的武力征服和扩张统治的影响时,依然享有他们自己的天赋自由。虽然从另一方面讲,他们通常会拥立已故君王的嗣子作为统治者,但是,如果他们发现他懦弱无能的话,他们就会放弃他,并另立最坚毅和最勇敢的人做他们的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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