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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第十六章 论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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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政府和政治社会除人民的同意之外,没有别的起源,但是野心使人世间充满了纷乱,以致战争的喧嚣声构成人类历史的一大部分。而在战争的喧嚣声中,人们很少注意到这种同意。甚至有不少人把武力当做人民的同意,误认为征服是政府的起源之一。然而,征服并不等于建立任何政府,正如拆毁老房子并不等于在原处重建新房子一样。诚然,为了创建新的国家结构,往往要摧毁旧的结构,可是,如果不取得人民的同意,决不能建立一个新的国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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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义的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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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侵略者无理地侵犯他人的权利,使自己同他人处于战争状态,因此,这就是一场不义的战争,一种不义的征服。人们都很赞同:侵略者决不能通过这种不义的征服来获得支配被征服者的权利。因为人们一致认为,强盗和海贼无权支配他们用武力征服的人,也同意人们无需受自己在非法武力挟持下被迫作出的诺言的约束。譬如说,有一个强盗侵入我家,用刺刀对着我的喉咙,逼迫我签下把我的产业让渡给他的契约。难道这种契约能成为他获得任何权利的根据吗?“一个不义的征服者”,这个称号是他用刀剑逼我顺从时所取得的唯一的东西。侵害和罪行,不论是出自头戴王冠者或是山野草民之手,都是一样的。罪犯的身份地位及其党羽的数目,除了加重他的罪行之外,并不使罪行的性质有所不同。唯一的差别就是,大盗可以惩罚小盗,使小盗服从自己。由于大盗们过于强大,软弱的司法力量难以制裁,他们因此反把惩罚罪犯的权力拿到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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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个侵入我家的强盗,我有什么纠正的办法呢?纠正的办法就是诉诸法律以求得公道。但是,或者由于我因伤残不能行动,或者因遭受抢劫而没有诉诸法律的财力,导致我可能得不到公正的裁判。如果上帝剥夺了我寻求救济的一切手段,那就只有暂时忍耐了。但是,当我的儿子有能力时,他可以寻求我未曾得到的法律救济;他或他的儿子还可以重新起诉,直到他收回他应享有的权利为止。但是,假如被征服者或他们的子女,在人世间没有法庭,也没有仲裁者可以申诉,那么,他们就可以像耶弗他一样,诉诸上天,并反复提出他们的申诉,直到恢复他们的祖先原有的权利。当然,行使这个权利,需要有一个为大多数人所赞同和自由默认的立法机关来支持他们。如果有人反对说,诉诸上天会引起无穷的纠纷。我的回答是,这不会比司法所引起的纠纷更多,如果司法机关对所有申诉案件都受理的话。一个人如果无缘无故骚扰别人,他便要受别人所诉请的法庭的处罚。诉诸上天的人必须确信正义在自己一边,而且还必须有值得付出与申诉有关的精力和费用的理由。因为,他面对的将是一个不会受蒙骗的法庭。而这个法庭对每一个社会成员,或人类的任何部分所受到的损害,都会加以权衡,给予惩罚。由此可见,不义战争中的侵略者,不能因不义的征服而享有使被征服者臣服和顺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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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正义的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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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假定战争的胜利是归属于正义的一方,从而考察一下正义战争中的征服者,看看正义的征服者能对谁拥有支配权以及拥有什么样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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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义的征服者能对谁拥有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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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他显然不能通过征服,对那些同他一起进行征服的人拥有支配权。那些站在他一边与他并肩战斗的人们,不能因为征服行动而受到损失,至少,他们必须同以前那样,是自由人。最常见的情况是,他们根据一定的条件效劳。也就是说,他们可以同他们的领袖分享战利品及战争胜利的其他附带利益,或至少应得到被征服国家的一部分。我希望,参加征服战争的人们不会因为征服反而成为奴隶;他们戴上桂冠,并不是为了显示他们是其领袖的胜利的牺牲品。据说,英国的君主制建立于法兰西北部诺曼人对英格兰的征服时期。那次征服是使我们的君主取得享有绝对统治权的基础。如果这是真的,如果1066年威廉王率领诺曼人对英伦岛作战真有正义权利的话,那么,他靠征服得来的统治权也只能及于当时居住在这里的撒克逊人和不列颠人。无论征服会造成什么样的统治权,同威廉王一道前来并帮助他征服的诺曼人,以及他们的所有后裔,却全都是自由人,决不会由于征服而变成臣民。如果我或其他任何人作为他们的后裔而要求自由,君主很难找到拒绝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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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认为,征服者只是对那些实际上曾帮助、赞成或同意使用不义武力来攻击他的人拥有支配权。人民并不会授权他们的统治者去做不义的事情,例如发动不义的战争,因为他们自己也从未拥有过这种权力。除非人民实际上支持这一不义战争,否则,他们就不应该对这场不义战争中的暴行和不义行为负有罪责,正如他们不应该对他们的统治者在国内施行的暴行或压迫负有罪责一样。因为他们未曾授权他们的统治者去那么做。诚然,征服者很少对此加以区别,而是有意让战争的混乱把一切人都混同在一起。然而,这仍然变更不了正义。正是由于被征服者曾用武力做了或支持了不义的事情,征服者才有充足的理由支配被征服者的生命。所以说,征服者只能有权支配那些赞同使用这种武力的人,其余的人都是无辜的。征服者无权统治那个国家中没有对他实施过伤害的人民,即没有放弃自己生命权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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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征服者对被征服者的未成年的子女也不拥有支配权。因为,如前文所述,父亲没有支配其子女的生命和自由的权力,父亲的任何行为都没有放弃那种权力的可能性。所以,无论父亲有何遭遇,子女仍是自由人。征服者的绝对权力只能及于那些为他所征服的人的本身,直到他们消失为止。如果征服者把被征服者们当做奴隶去统治,使他们受制于他的绝对的专断权力,他对他们的子女却没有这样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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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义的征服者拥有什么样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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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战争中征服者对被他打败的人所取得的支配权是完全专制的。被征服者由于使自己处于战争状态而放弃了他们的生命权,征服者便因此对那些人的生命享有一种绝对的权力,但他并不因此对他们的财产也享有一种权利。乍听起来,这无疑是个很奇怪的学说,因为它与世界上的惯例完全相反。在谈到国家的领地时,最常见的说法是指通过征服而获得的土地,似乎仅凭征服就能转移对土地占有的权利。然而,必须考虑的是:强者的做法无论多么普遍,也难以成为公正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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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切战争中,武力和损害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当侵略者使用武力来攻击对方的人身时,很少不伤害他们的财产。因此,征服者或许对侵略者的财产可以有某些权利,以赔偿在战争和自我防卫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但是,自然从尽可能保护全人类这一愿望出发,已经使一个人的财产归属于他的子女。所以,当一个被征服者丧失了生命权后,他的财产仍应继续归属于他的子女。只要他的子女由于年幼、身不在场或自行决定,不曾参加战争,那么,他们就没有做任何放弃财产的事,征服者也就不能因为他已制服那个企图以武力毁灭他的人,就拥有夺去其子女们的财产的任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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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一个人通过征服享有支配另一个人的人身的权力,他可以随意毁灭被征服者,但并不因此拥有支配被征服者的产业的权力,无论是占有还是享用。因为,使侵略者失去生命权的,正是他所使用的暴力;而使征服者拥有支配被征服者的财产的权力的,只是他所受到的损害。举例来说,我虽然可以杀死一个半途拦路抢劫的强盗,却不可以夺走他的金钱,否则就变成是我在抢劫了。尽管强盗的暴力以及他使自己所处的战争状态,使他放弃了他的生命权,但这并不能成为我占有他的财产的根据。因此,征服的权力只能及于参加战争者的生命。只有在向被征服者要求赔偿损失和战争经费时,征服的权力才能及于他们的产业。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对无辜的妻子儿女的权利加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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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征服者拥有人们所能想到的最充分的正义,他仍没有权利占取多于战败者所能丧失的东西。失败者的生命在胜利者的掌握之中,对于他的劳役和财产,胜利者可以占有以获得赔偿,但胜利者不能夺取他的妻子儿女的财物。譬如说,我在自然状态中曾经损害了另一个人,由于我拒绝赔偿而进入了战争状态,这时我以武力保卫我的不义之财的行动,便使我成为侵略者。假如我被征服了:我确实由于已经丧失生命权而任人处置,但我的妻子儿女的生命权却不因此而丧失。他们没有参加战争,也没有帮助我作战。我不能放弃他们的生命权,这不是我所能放弃的。我的妻子分享我的产业,我也不能放弃。我的儿女是我所生,也有靠我的劳动和财产维持生活的权利。所以,问题便是这样:征服者具有要求赔偿所受到的损害的权利,而被征服者的儿女们也具有依靠其父亲的产业维持生活的权利。至于妻子的一份,不论是她自己的劳动或契约使她具有享受这份财产的权利,她的丈夫显然不能放弃归她所有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样办呢?我的回答是:既然根本的自然法是要尽可能地保护一切人类,那么,如果没有足够的东西可以充分满足双方的要求,即赔偿征服者的损失和照顾被征服者的儿女们生活所需时,富足有余的人应该减少他获得充分满足的要求,让那些若不如此就会受到死亡威胁的人取得他们的迫切和优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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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义的征服不是政府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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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征服者往往会利用他所具拥有的武力,用剑指着被征服国家的人民的胸口,迫使他们屈服于他的条件,受制于他随意为他们建立的政府。但是,问题是他有什么权利这样做呢?如果说他们是根据自己的同意而受制约的,那就等于承认了征服者想要拥有统治他们的权力,就必须获得他们自己的同意。那么,现在还有待研讨的,就是人民并不基于自身权利,而是在暴力胁迫下作出的承诺,能否被认为是同意,以及这些承诺到底有多大的约束力。对于这一点,我可以说,它们完全没有约束力。因为,无论别人以暴力夺取了我的任何东西,我对那件东西仍旧保留权利,他也有义务立即归还。强夺我的马的人应该立即把马归还给我,而我仍保留有取回马的权利。根据同样的理由,一个以暴力胁迫我作出承诺的人应该立即予以归还,即解除我所承诺的义务;否则,我可以自行恢复,即拒绝兑现承诺。因为自然法只基于它所规定的准则来确定我所负的义务,它不能以违反它的准则的行动,例如以暴力向我勒索任何东西,迫使我承担义务。一个强盗以手枪对着我的胸口,要我倾囊给他,于是我自己从衣袋里掏出了钱包并亲手递给他,在这种情况下,说我曾经给予承诺,这既不能改变案情,也不能意味着宽恕暴力而转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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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姑且假定,那个社会的一切人士由于都是同一国家的成员,可被认为曾参加过那场他们在其中被打败的不义的战争,因此他们的生命就要任凭征服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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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即便是这样,那也与被征服者的未成年的子女无关。因为,每个人生来就有双重的自然权利:一是人身自由的权利,别人没有权力加以支配,只能由他自己自由处理;二是和他的弟兄继承他父亲财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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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一种权利,一个人生来就不受制于任何政府,尽管他出生于它管辖下的某一个地方。因为任何政府都无权要求那些未曾自由地对它表示同意的人民服从。除非他们处在一种可以选择他们的政府和统治者的完全的自由状态中,否则,我们决不能假定他们表示过这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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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二种权利,任何国家的居民,即使他们是被征服者的子孙,也有权继承被征服者的产业。因为这些被征服者的子孙全是自由人,而对于一个自由人来说,财产权的性质就是: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能剥夺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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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们是否可以不受他们本国法律的约束,我在这里不想讨论。但有一点我可以断定:所有的君主都应该服从上帝和自然的法律。任何人和任何权力都不能使他们不受这个永恒法的约束,去侵害他人的自然权利。遵守永恒的自然法的义务十分重大,以致全能的上帝本身也为它们所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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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即使是正义战争的征服者,对于那些随同征服者参加战争的人们,对于被征服者的国家中那些没有反对他的人们,对于被征服者的子孙后代,都不能由于他的征服而享有统治的权力。他们可以不受他的任何制约,而如果他们原来的政府解体了,他们可以自由地创建另一个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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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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