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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13 驯化君主 [:1703378184]
1703379214 驯化君主 第三部分 宪政体制中的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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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16 驯化君主 [:1703378185]
1703379217 七 执行权的宪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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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19 由于洛克,我们看到了我们自以为了解的宪政体制中的执行官。我们自以为了解它,是因为我们很熟悉它,然而正是这种熟悉限制着我们的知识,因为它妨碍了我们的想像力。其实,在宪政体制中的执行官之外,我们一无所知——除了他的另一个自我,亦即非宪政体制中的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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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21 可是,宪政体制中的执行官究竟是指什么呢?人们时常认为,他是服从宪法的执行人。然而,是否也可以把这种看法视为一种暧昧而又顺从的承认,即需要一个强大执行官呢?那么,宪政和这种执行权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呢?洛克的政治科学表明,现代宪政和现代执行官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抗。双方既相互需要,又相互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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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23 现代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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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25 我们已经知道,在马基雅维里发明了“esecuzioni”(执行/处决)之后,现代执行官是以两种模式发展的。对马基雅维里来说,执行官要依靠引起恐惧的执行[处决]行为。他过于相信让人恐惧的必要性,所以他丝毫也不在乎在亚里士多德传统中至关重要的暴君与实行正义统治的君王之间的区分。他把自然本身理解为必然性,这种区分的基础也就随之消失。好君主和坏君主一样,都需要残酷无情,只有精明审慎的残酷使他不必过于残酷,也就是说,必然性要求不必过于残酷。在马基雅维里之后,执行官像暴君那样采取行动的必然性,被博丹和霍布斯重新理解为主权者的需要;或是像支持法治的宪政主义者所描述的那样,在一种分立和服从的执行权形式中,被实际取消或受到了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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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27 在前一种模式中,主权者的几乎任何行动都被视为合法;暴政的必然性也由此得到接受,成了名正言顺的事情。意欲达到的结果——这在霍布斯那儿尤其明显——是让所有的人都意识到必然性,从而打消他们对于同必然性对立的任何正义观的热切向往。一旦认识到绝对主权的必然性,人们便不会再有马基雅维里式的惊异。通过一种与必然性相结合的新的正义观,政治和道德言归于好。欺诈无处不在的局面将会消失,因为主权者不再做出行善的承诺。此外,建议实行残酷和暴虐的执行行为的马基雅维里式的结论,能够根据马基雅维里式的抢在必然性之前的承诺而被否认。不存在将会玷污利维坦名声的不科学的过度作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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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29 第二种模式否定暴政的必然性。相反,它设计出一种宪政,或建立了一种没有明言的宪政形式,它主张不借助于暴政实行符合正义的统治。在1640年代对执行权和立法权加以区分的英国作家那里,我们看到了这种思想。值得注意的是,最初的分权是一分为二,而不是一分为三,这样做有两个目的:把执行权(它通常也包括司法权)同立法权分离,把执行置于从属的地位。从这两个方面来说,目的都是维护法治。这种分权是为了防止立法者为了迎合自身而适用法律,执行人的从属地位是为了阻止法律的执行人按自己的利益改变法律。既然英国的执行官是国王,于是他被降至从属的地位。如果他保留任何一部分立法权,使自己没有处在从属的地位上,他便践踏了分权原则。因此,当温和的保皇派如达礼逊和劳森为了维护国王而实行分权时,为了使国王的地位高于单纯的执行官,这种分权必须同某种混合政体结合在一起。可见,分权观虽然看上去是不偏不倚地致力于法治,从根源上说它却是来自一种共和主义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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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31 共和主义者反对暴政之必然性的另一个事例,可以从詹姆斯·哈灵顿的著作中看到。他的宪政主义反对强大的执行权,然而并没有采取把它从立法权中分离出来的立场。哈灵顿在其乌托邦著作《大洋国》(The Commonwealth of Oceana,1656)一书中,自称是霍布斯的死敌和马基雅维里的朋友。[286]他的著作对后者赞不绝口,但是作为一个向导,他却热情有余而本事不足,因为马基雅维里本人不会接受这些轻率的恭维。在哈灵顿看来,马基雅维里是用“古代的精明”捍卫法治的人,而霍布斯是以“现代的精明”促进私人利益统治的人。马基雅维里坚持要求有一批能够维护法律的武装公民,以此来捍卫法治(《大洋国》,p.162)。哈灵顿自以为是地认为,利用一部通过调整财产使公民更加平等的土地法,就能使这些公民受到制衡(《大洋国》,pp.162,180)。通过治理良好的人民,政府的“上层结构”也能受到制衡,因为它来自于通过一种复杂的投票方式轮换所有官员的人民。这种人民和政府中的制衡机制,不必求助于马基雅维里式的执行,就能缔造一个不朽的国家,它不会发生波里比乌斯式的衰败(《大洋国》,p.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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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33 然而,在做出这种承诺时,哈灵顿却参照了马基雅维里;事实上,他把一个独裁者塞进了“大洋国”的官员队伍,并且提到以秘密的、突如其来的方式先发制人的“必然性”(《大洋国》,p.254)。[287]他也谈到一个人在改造国家时,单独一人作为立法者采取行动的必要,虽然没有坚持这人是个执行者;他的执行官是复数(《大洋国》,pp.207,28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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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35 这些言论,似乎承认了执行官的暴政的必然性。其实不然。哈灵顿的马基雅维里,其实是个善良的民粹主义者,他让人想起最近学术界的理解;恐惧、欺诈和令人震惊的打击不复存在;由于哈灵顿所发明的人民和财产中的平衡机制,它们变得没有必要。哈灵顿承认,如果马基雅维里所言正确,即贵族和人民之间的敌意无法消除,那么他的国家也难以存在(《大洋国》,p.272)。在这个基本问题上,他不同于他所说的这位“现代世界的伟大艺术家……政治家之王”(《大洋国》,p.274)。[288]不明智地冒险表达自己的异议,使他从政治必然性中排除了欺诈,假定人民的利益不仅在一国之内,而且在全人类中间,都能取得和谐。他把自己对正义的论证,建立在“两个蠢姑娘”也不难分享一块蛋糕的事例上(《大洋国》,p.172)。[289]他的执行官“是对人民负责的,他的执行要遵守法律;利维坦可以从中看到,执行法律的人或刀剑遵守着法律,而不是处在它之上”(《大洋国》,p.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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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37 哈灵顿的这个可见的、工具性的执行官,与霍布斯的观点没有多少相似之处,与马基雅维里的描述更是相去甚远。[290]哈灵顿需要霍布斯的确定性,但是不需要他的君权至上论(monarchism)。他一向被称为古典共和主义者,其实他那种取得平衡的国家的傲慢宪政体制,距亚里士多德和马基雅维里几乎同样遥远。他既未考虑马基雅维里说过的贵族和人民有着不可调和的性情,也没有考虑到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相互对立的正义主张。事实上,哈灵顿的取得平衡的人民,是霍布斯作为承认主权者的根据而提出的自然状态的一个可怜的替代品:哈灵顿无法说明如何把自然状态与宪政体制的政府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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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39 洛克终于向我们展示了这一重要的结合。我们就要看到,被人视为天真汉的洛克,较之被人视为马基雅维里主义者的哈灵顿,能够更好地领会执行人暴政之必然性这条马基雅维里的原理。我们不能仅靠清点提到马基雅维里名字的次数,来辨别马基雅维里主义者,虽然这种做法有一定的用处。更好的检验办法是看看谁不动声色地攀上了顶峰。一个十分令人信服的事实是,哈灵顿从未发挥洛克那样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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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41 否认暴政之必然性的英国宪政主义者不是亚里士多德主义者,但是与博丹和霍布斯不同,他们并没有摆脱亚里士多德。现在,对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和现代宪政主义做一比较是有益的,我们可以由此来评价洛克带来的变化。亚里士多德认为,宪政或政体的形式是其可见的秩序,它表明了谁在进行统治。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科学家要求,“让我成为你们的领袖”。因此,政体的目的与它的形式是一致的,或几乎是一致的,因为一个社会的目的不过就是按它的秩序所规定的那样生存。不言而喻,每个政体都声称,它所建立的秩序是为了最好的人生。亚里士多德接受任何这样的主张,用它们所包含的标准即自然的标准去评价它们。采用这种标准,亚里士多德(尽管他有实践精神)更看重内在的最有价值的因素,而不是困境中的必然因素。如果政体不能按其本来面目生存,或是不能得到改进,那么仅仅生存是不够的。他也没有像我们当代的政治科学那样只拿稳定说事,却不考虑保持稳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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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43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科学家用自然标准去评价每一种政体的主张或原则,发现它是有党派性或有偏见的,大体上不是倾向于民主政体,就是倾向于寡头政体。因此,理解一种政体,也就是看看它有何偏向,从而知道如何纠正它。通过理解有党派性的政体,政治科学家把它纠正为混合政体。如果他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像我们看到的那样,他也会把它们纠正为君主政体。所有的政体都是一种混合政体和君主政体;如果它发生偏斜,那么它既不是混合政体也不是君主政体。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每一种政体都能从必然性中获得机遇;它要面对自身毁灭的可能性,归根到底是毁灭的不可避免性。健全的政体愿意在自卫时冒险,但它不知道如何为了生存而像马基雅维里所说的那样“无恶不作”(《论李维》I.27)。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些愚蠢的行为,甚至连暴君也不会为了生存而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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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45 洛克所确立的现代宪政体制,对于阻止我们去做我们喜欢或觉得正确的事情的必然性,采取不那么挑衅的态度。现代宪政主义是以亚里士多德或任何哲学家的观察作为起点,即政体自称正义的声明是有党派性的。但是,现代宪政主义不会为了改进它们而批驳它们,它通过使其直面必然性,迫使它们放弃党派立场。从自然状态中揭示出的必然性,将迫使党派人思考什么是根本利益所在,即他们的自保,从而放弃他们关于完美生活或虔诚生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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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47 因此,洛克采纳并改进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以便政治能够以前政治的必然性作为起点。跟霍布斯一样,他对现有团体提出的、可以为混合政体辩护的一切统治要求,一概不予理睬。哈灵顿也表明了他与现代政治科学有着基本的亲缘关系,宣称他的技能在于“把政治的上层结构建立在已知的自然基础上”(《大洋国》,p.202)。但是哈灵顿的基础是没有确定性的,因为它们不是处在让人别无选择的自然之必然性的状态之中。它们依靠某些状态下的带有任意性的平衡,而这种状态是人们只能向往的。相反,洛克利用了霍布斯为全体现代人发现并确立的“已知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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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49 不过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能够用“颁布的法律”成功地对人进行统治。必然性没有逼迫他们同意无论合法与否的统治。宪政主义者所向往但无法提供的法治,是能够建立起来并加以维持的。洛克认为,他能够有把握地把立法权规定为最高权力,而不必像霍布斯那样,坚持认为主权者的一切行动都应被当作法律。按洛克的理解,法治变成了立法权的统治,是立法权赋予了统治以确定性,因为人们通过观察这种权力,便知道颁布了什么法律。反过来说同样正确:立法机构的统治变成了法治;所以只有稳定的法律,而不是主权者的命令,才具有法律地位。洛克的法治保护每一个人;它满足了每个人知道什么东西属于自己并使其得到保障的合理愿望。同样重要的是,洛克的法治包含着一条原则,它反映着我们同时享有自由和安全的内在愿望。人们不能选择停留在自然状态中,但是人们能够发明脱离这种状态的手段。因为洛克的法治是立法权的统治,这种权力是每个人在摆脱自然状态时予以制度化的。当立法机构制定法律时,它的活动来自于这种制度并对其加以扩展,而这种制度的建立最初(大体上)是每个人的自由行动。与霍布斯不同,洛克不认为人在脱离自然状态时把他们的自由让渡给了政府。不错,人不再为自己制定法律,然而法律是由他们建立的一种立法权制定的。因此,立法权肯定也具有代表性;根据它的制度,并且因为它是由这种制度形成的,所以它必须通过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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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51 可见,现代宪政的产生,是因为洛克把霍布斯的政治科学同宪政主义者支持法治的意见结合在了一起。它的特殊性格反映着它的诞生方式,因为由它结合在一起的两种因素,仍然界线分明,甚至相互冲突。在建立起立法权之后,它既代表着它的创建者的行动,也代表着创建它所要达到的目的。这两件事只是部分地相同。在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中,形式就是目的,因为形式(例如民主政体)反映着某种对目的(成为民主政体)的选择。但是,在洛克式的现代宪政体制中,形式不是被选择的对象,而是选择的行动,或自由建立制度的行动。因此,人民用一种政体代替另一种政体是完全正当的,或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合宪的”。如果人民断定另一种政体更好地服务于他们的目的,他们就会这样做。因此,形式和目的只是部分地一致,从立法权继承着建立这种权力时的集体的自治行动这个角度看,它们是一致的,然而它们又是有差别的,因为这种形式在实践中可能不服务于建立它时要它服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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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53 这个目的是什么呢?在洛克看来,它是同保护个人财产结合在一起的自我保存。这就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在他们拥有“公认的法官”或政府之前,所追求的目的,它是前政治的,同任何政府形式无关;在政府形成之后,它仍保留着这种性质。在现代宪政体制中,部分地根据一种内在的政治目的,部分地根据一种外在的非政治的目的,对政府做出评判。我们要知道一个政府是不是自由的,也要知道它是否保护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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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55 如果我们回到马基雅维里提出的暴政的必然性这个问题,我们当会记得,霍布斯接受了这种必然性,从而否定了法治;而宪政主义者拒绝它正是为了维持法治。洛克接受了这种必然性,然而他把它改造成了宪政:他把暴政的必然性宪政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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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57 这种必然性存在于宪政体制的何处呢?从根本上说,它存在于自我保存的目的之中。自我保存其实是暴君的扩张的目的,但是它被置于自然状态之中而得到了转化。在这里,它被授予所有的人,从而成了一个普遍的、平等的和温和的目的——然后发现它还是合乎道德的。当人民思考他们所建立的政府是否服务于他们的目的时,他们采用的是他们必须用于所有政府的检验标准,即自然之必然性的标准,这是无论具有何种党派色彩的政府都必须面对的必然性。就此而言,自由政府并不能因为它的自由,或它来自于自由建立的行动,而声称它在效果或合法性上占有优势;就此而言,现代宪政体制是马基雅维里式的政体。但是,在建立政体的行动中,以及通过自由政府的活动,现代宪政又部分地是亚里士多德式的政体。因为自由以及得到同意的政府本身就被认为是好的,不必考虑它在任何政府必须接受的目标上是否取得了成功。亚里士多德本人也许要搞清楚自由被用于什么目的,但是,洛克把行使自由(它同权力的运用是分不开的)本身就当作一件好事,也就是说,他在这个方面脱离了亚里士多德,但是他在自己的宪政主义中设法保留了亚里士多德的一部分宪政主义,即宪政既是目的本身,又是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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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59 因此,在宪政主义政治学中,如何达到目的固然重要,是否达到了目的同样重要。因此——譬如说——正确地犯罪和定罪同样重要。相反,在马基雅维里看来,违反正常程序和清除找麻烦的对手同样重要:只有目的是至高无上的,猛烈的打击就是目的。而对于洛克的宪政体制的评判,则不能仅仅根据它的成功。其实可以说,抵制暴政、改革或清除失败的政体,就像建立一个政府并使其运作一样,也是一种立宪行为。[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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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261 洛克没有对他本人的宪政提供这种分析。一方面,他不想声称同霍布斯有亲密关系,更不想说同马基雅维里有这种关系。[292]另一方面,他又十分谨慎,不想吹嘘自己在政治科学中有新发明,从而暴露自己同他们的关系。当他确实提出一种创见,即一种人人执行的法律时,他立刻表示,对于读者“它看起来十分陌生”(《政府论》II.9,13)。他在《政府论》中对“constitution”(宪政/宪法/政制)这个词的用法,让人觉得是一位作家恰好遇上了一个他喜欢的概念。他最先使用“constitution”时,并不涉及建立政制的行动(act of constituting)(I.15,168;II.76)。然后,在论“国家的形式”一章中,他在使用“联合”(uniting)、“安排”(placing)、“树立”(erecting)和“建立”(establishing)这些词的同时,也使用了“constitute”这个动词(II.132)。再后来,在论述“原始的政制”(original constitution)(II.153)之前,他讨论了“建立政制的国家”(Constituted Commonwealth)(II.153);他重复了这个概念若干次,最后,在他的实验似乎取得成功时,虽然仍有些漫不经心,他终于把“constitution”定义为建立政制的行动(II.157)。洛克是个很风趣的作家,人们再次认识正在受他的逗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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