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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965 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三卷) [:1703388478]
1703395966 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三卷) 第五十章 竞争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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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968 以上已经指出,商品的价值或由商品总价值调节的生产价格,分解为如下几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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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970 1.补偿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也就是代表生产商品时以生产资料的形式用掉的过去劳动的价值部分;一句话,就是加入商品生产过程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或价格。在这里,我们从来不是说单个商品,而是说商品资本,即资本的产品在一定期间例如一年内借以表现的形式,单个商品只是商品资本的要素,这一要素从价值来看同样也分割为同一些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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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972 2.可变资本的价值部分,这部分计量工人的收入,对工人来说,转化为工资;因此,工人就是以这个可变价值部分的形式再生产他的工资的;总之,在商品生产中新加到第一部分即不变部分上去的劳动的有酬部分,就是体现在这个价值部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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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974 3.剩余价值,即商品产品中体现无酬劳动或剩余劳动的价值部分。这个最后的价值部分,又采取各种独立的形式,这些形式同时又是收入的形式:资本利润(资本本身的利息,和资本作为职能资本的企业主收入)和地租(属于参与生产过程的土地的所有者所有)的形式。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即不断采取工资(只不过它总是要先通过可变资本的形式)、利润和地租这些收入形式的价值部分,和第一部分即不变部分的区别在于:由新加到不变部分即商品生产资料上的劳动所对象化成的全部价值,都分解为上述收入形式的价值部分。如果把不变价值部分撇开不说,下述说法就是正确的:商品价值就其代表新追加的劳动来说,不断分解为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形成三种收入形式,即工资、利润和地租(1),它们各自的价值量,即它们各自在总价值中所占的部分,是由不同的、特有的、以前已经说明过的规律决定的。但是反过来,说工资的价值、利润率和地租率是构成价值的独立要素,而商品的价值(如果把不变部分撇开不说)就是由这些要素结合而成,却是错误的;换句话说,说它们是商品价值或生产价格的组成部分,是错误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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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976 我们立即可以看出这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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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978 假定资本500的产品价值=400c+100v+150m=650;这150m再分为利润75+地租75。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困难,我们再假定,这个资本具有平均构成,因而它的生产价格和它的价值是一致的;当我们把这单个资本的产品看作总资本中一个与该资本的量相当的部分的产品时,这种一致性总是会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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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981 在这里,由可变资本计量的工资,占预付资本的20%;按总资本计算的剩余价值,占预付资本的30%,即利润占15%,地租占15%。商品中由新追加的劳动对象化成的整个价值部分,等于100v+150m=250。它的量与它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没有关系。我们从这几个部分互相间的比例看到,用货币100,比如说100镑来支付的劳动力,会提供一个体现为250镑货币额的劳动量。从这里我们看到,工人所完成的剩余劳动,等于他为自己所完成的劳动的倍。如果工作日=10小时,他就是为自己劳动4小时,为资本家劳动6小时。因此,被付给100镑的工人的劳动,体现在250镑的货币价值中。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在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的不外就是这250镑价值。这就是新加到生产资料价值400上的全部价值。因此,这样生产的、由其中对象化劳动的量决定的商品价值250,就形成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能以收入形式,即工资、利润和地租形式,从这个价值取出的各份额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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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985 假定一个有机构成相同,也就是说,所使用的活的劳动力和所推动的不变资本的比例相同的资本,不得不为推动不变资本400的同一劳动力支付150,而不是支付100镑;再假定利润和地租也按不同的比例来分配剩余价值。因为已经假定150镑的可变资本,和以前100镑的可变资本推动同量的劳动,所以,新生产的价值仍旧=250,总产品的价值也仍旧=650。但现在我们看到的是400c+150v+100m;并且这100m也许要分为利润45和地租55。新生产的总价值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比例极不相同;预付的总资本的量也不相同,虽然它所推动的劳动总量还是一样。工资占预付资本的利润占预付资本的地租占预付资本的10%;因此,总剩余价值略多于预付资本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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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987 由于工资的提高,总劳动中的无酬部分改变了,因而剩余价值也改变了。在10小时的工作日中,工人为自己劳动6小时,而只为资本家劳动4小时。利润和地租的比例也不同了。已经减少的剩余价值,在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按改变了的比例进行分配。最后,因为不变资本的价值仍旧不变,而预付的可变资本的价值增加了,所以,已经减少的剩余价值,会表现为一个减少得更多的总利润率。在这里,我们把总利润率理解为总剩余价值对全部预付资本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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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989 工资价值、利润率和地租率的变动,不管调节这些部分互相间的比例的各种规律会起什么作用,总只能在新创造的商品价值250所划定的界限内进行。只有在地租以垄断价格为基础时,才会产生例外。这不会使规律有丝毫改变,只不过使考察复杂化。因为,在这种场合,如果我们只考察产品本身,不同的就只是剩余价值的分割;但是,如果我们考察它和其他商品比较而言的相对价值,区别就只在于,其他商品里包含的剩余价值,将会有一部分转移到这种特殊的商品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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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991 让我们扼要地复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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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04 首先,剩余价值比以前减少三分之一,由150减为100。利润率下降略多于三分之一,由30%下降到18%,因为已经减少的剩余价值要按已经增加的预付总资本来计算。但它并不和剩余价值率按相同的比例下降。剩余价值率由下降到即由150%下降到而利润率只由下降到即由30%下降到。因此,利润率按比例来说比剩余价值量下降得多,但比剩余价值率下降得少。其次,我们看到,如果使用的劳动量和以前相同,尽管预付资本由于它的可变部分的增加而增大,产品的价值和总量却仍旧不变。预付资本的这种增大,对一个开始新营业的资本家来说,确实是件令人不安的事情。但是,从整个再生产来看,可变资本的增加只不过表示,在由新追加的劳动新创造的价值中,要有一个更大的部分转化为工资,因而要首先转化为可变资本,而不是转化为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因此,产品的价值仍旧不变,因为它一方面受不变资本价值400的限制,另一方面受一个体现新追加的劳动的数字250的限制。这二者都没有改变。这个产品,只要它本身再加入不变资本,就会和以前一样,在同一价值量中,代表同样大的使用价值量;因此,同一数量的不变资本要素保持着相同的价值。如果工资提高不是因为工人得到自己劳动的一个更大的部分,而是相反,工人得到自己劳动的一个更大的部分,是因为劳动生产率已经降低,那么,情况就会不同。这时,体现同一劳动即有酬劳动加上无酬劳动的总价值仍旧不变;但体现这个劳动量的产品量将会减少,因而产品的每个相应部分的价格就会提高,因为每个部分代表了更多的劳动。已经提高的工资150不会比以前的工资100代表更多的产品;已经减少的剩余价值100,和以前相比,也只代表以前的产品的即以前表现为100的产品或使用价值量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个产品加入不变资本,不变资本就会变贵。但这不是工资提高的结果,相反,工资提高是商品变贵的结果,是同量劳动的生产率降低的结果。这里产生一种假象,似乎工资提高使得产品变贵;但实际上,在这里,工资的提高,并不是商品价值变化的原因,而是这种变化的结果,而商品价值的变化是由于劳动生产率的降低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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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06 相反,如果其他条件相同,因而所使用的同一劳动量仍旧体现为250,但劳动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提高了或降低了,那么,同量产品的价值就会按这种提高或降低的同一数量提高或降低。450c+100v+150m使产品价值=700;而350c+100v+150m则使同量产品的价值只等于600,而不是等于以前的650。因此,如果推动同量劳动的预付资本增加了或减少了,而这种增加或减少是由于不变资本部分价值量发生变化,那么,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产品的价值就会提高或降低。相反,如果预付资本的增加或减少,是由于在劳动生产力保持不变时可变资本部分的价值量发生变化,那么,产品的价值就仍旧不变。不变资本的价值的增加或减少,不会由相反的运动得到补偿。可变资本的价值的增加或减少,在劳动生产率不变的前提下,会由剩余价值的相反的运动得到补偿,以致可变资本的价值加上剩余价值,也就是说,由劳动新追加到生产资料上并新体现在产品中的价值仍旧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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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08 相反地,如果可变资本或工资的价值的增加或减少是商品涨价或跌价的结果,也就是说,是这种投资所使用的劳动的生产率降低或提高的结果,那就会影响产品的价值。不过在这里,工资的涨落,不是原因,而只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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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10 与此相反,如果在上例中,在不变资本400c保持不变时,由100v+150m到150v+100m的变化,即可变资本的提高,不是该特殊部门例如纺纱业中劳动生产力降低的结果,而是为工人提供食物的农业中劳动生产力降低的结果,从而是这些食物变贵的结果,那么,产品的价值就保持不变。650的价值,就会和以前一样体现在同一数量的棉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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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12 其次,从以上的说明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在那些产品可供工人消费的生产部门内,由于节约等等,不变资本的支出减少了,那么,这就会和所使用的劳动本身的生产率直接提高一样,由于使工人的生活资料便宜,引起工资的减少,从而引起剩余价值的增加。因此,在这里,利润率的增长有双重原因:一是不变资本的价值减少,二是剩余价值增加。在考察剩余价值到利润的转化时,我们曾假定工资不是降低,而是保持不变,因为在那里,我们要撇开剩余价值率的变动来研究利润率的变动。此外,我们在那里说明的规律是普遍的规律,并且这些规律也适用于不提供工人消费的产品的各种投资,也就是其产品的价值变化对工资没有影响的各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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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14 因此,每年由新追加的劳动新加到生产资料或不变资本部分上的价值,分化并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些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不会改变价值本身的界限,不会改变分为这些不同范畴的价值总和;同样,这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比例的变化也不会改变这些部分的总和,不会改变这个既定的价值量。100这个既定数始终是100,而不管它是分为50+50,还是20+70+10,还是40+30+30。产品中分割为这几种收入的价值部分,完全和资本的不变价值部分一样,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的,也就是说,是由在各该场合商品中对象化的劳动量决定的。因此,第一,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商品价值量是已定的,也就是说,商品各价值部分的总和的绝对界限是已定的。第二,就各个范畴本身来说,它们的平均的和起调节作用的界限也是已定的。工资是各个范畴的这种界限的基础。一方面,工资由自然规律调节;工资的最低限度是由工人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劳动力在身体上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最低限度规定的,也就是由一定量的商品规定的。这些商品的价值是由它们的再生产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从而是由新追加到生产资料上的那部分劳动决定的,或者是由工作日中工人为生产和再生产这种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的等价物所需要的部分决定的。比如工人每天平均的生活资料的价值=6小时的平均劳动,工人就必须每天平均为自己劳动6小时。他的劳动力的实际价值会偏离身体上的这个最低限度;气候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劳动力的实际价值也就不同;它不仅取决于身体需要,而且也取决于成为第二天性的历史地发展起来的社会需要。但在每个国家,在一定的时期,这个起调节作用的平均工资都是一个已定的量。因此,其他一切收入的价值就有了一个界限。这个价值总是等于总工作日(在这里,它和平均工作日相一致,因为它包括社会总资本所推动的劳动总量)借以得到体现的价值减去总工作日中体现工资的部分。因此,这个价值的界限是由无酬劳动所借以表现的价值的界限决定的,也就是由这个无酬劳动的量决定的。如果工人用来再生产自己的工资价值的工作日部分的最后界限,是他的工资的身体上的最低限度,那么,工作日的另一部分——代表他的剩余劳动的部分,即表示剩余价值的价值部分——的界限,就是工作日的身体上的最高限度,即工人在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劳动力的情况下每天一般可以提供的劳动时间的总量。因为在当前的探讨中,说的是每年新追加的总劳动借以体现的价值的分配,所以在这里,可以把工作日看成是一个不变量,并且假定它是一个不变量,而不管它会以怎样程度上下偏离它的身体上的最高限度。因此,形成剩余价值并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价值部分的绝对界限是已定的,是由工作日的有酬部分以外的无酬部分决定的,因而是由总产品中体现这个剩余劳动的价值部分决定的。如果我们像我已经做过的那样,把这些在界限上已定的并且按全部预付资本计算的剩余价值叫作利润,那么,这个利润按绝对量来说,就等于剩余价值,因而它的界限也和剩余价值的界限一样,都是按照规律来决定的。但利润率的高度,同样也是一个要保持在确定的、由商品价值决定的界限以内的量。利润率是全部剩余价值对生产上预付的社会总资本的比率。如果资本=500(假定单位是百万),剩余价值=100,那么20%就是利润率的绝对界限。社会利润按这个比率在不同生产部门的投资之间进行分配,就产生偏离商品价值的生产价格,这就是现实中起调节作用的平均市场价格。但是这种偏离,既没有使价值决定价格的性质消失,也没有使利润的合乎规律的界限消失。商品的价值等于生产商品时用掉的资本加上包含在商品中的剩余价值,商品的生产价格则等于生产商品时用掉的资本k加上按一般利润率归于它的剩余价值,例如在生产该商品所预付的资本(包括已经用掉的资本和单纯使用的资本)上加上20%。但是这个20%的追加额本身,是由社会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和这个剩余价值同资本价值的比率决定的,因此它是20%,不是10%,也不是100%。因此,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并没有取消利润的界限,只是改变了它在构成社会资本的各个不同的特殊资本之间的分配,按照这些资本在这个总资本中所占的价值部分的比例,把它均等地分配给这些资本。市场价格固然会高于或低于这个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但是这些变动会互相抵消。如果我们考察较长时期的物价表,把商品实际价值因劳动生产力变动而发生变化的情况和生产过程因自然事故或社会事故而受到干扰的情况撇开不说,我们将感到惊奇的是:第一,各次偏离的界限比较狭窄,第二,这各次偏离的平衡具有规律性。在这里,我们也将发现凯特勒在社会现象上论证过的那种起调节作用的平均数的统治作用。如果商品价值平均化为生产价格的过程没有遇到障碍,地租就都是级差地租,也就是说,地租就以超额利润的平均化为限,这种超额利润本来是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使一部分资本家得到的,而现在为土地所有者占有。因此,在这里,地租的确定的价值界限,就是生产价格通过一般利润率实现的调节作用所引起的个别利润率的偏离。如果土地所有权阻碍商品价值平均化为生产价格,并占有绝对地租,那么,绝对地租就会受到土地产品的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而形成的余额的限制,因而受到土地产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超过按一般利润率应归各个资本所有的利润而形成的余额的限制。这个差额于是形成地租的界限;地租仍然只是既定的、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的确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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