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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三卷) 弗·恩格斯 《资本论》第三册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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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第三册自从交给公众评判以来,已经遇到许多不同的解释。这并没有出乎意料。在编辑出版时,我最关心的是要编成一个尽可能真实的文本,即尽可能用马克思自己的话来表述马克思新得出的各种成果。只是在绝对不可避免的地方,并且在读者一点也不会怀疑是谁在向他说话的地方,我才加进自己的话。这样做曾经遭到指责。人们认为,我应该把摆在我面前的材料变成一本系统地整理好的书,像法国人所说的,en faire un livre,换句话说,就是为了读者的方便而牺牲原文的真实性。但是,我不是这样来理解我的任务的。我没有任何权力作这样的改写。像马克思这样的人有权要求人们听到他的原话,让他的科学发现原原本本按照他自己的叙述传给后世。其次,我也丝毫不愿意擅自侵犯这样一位卓越的人的遗著;那样做对我来说就是失信。第三,那样做也根本没有用处。对于那些不会读或不愿意读的人来说,对于那些在读第一册时就已经不是花费必要的力气去正确理解它,而是花费更多的力气去曲解它的人来说,无论你下多少功夫都是徒劳无益的。而对于那些希望真正理解它的人来说,最重要的却正好是原著本身;对于这些人来说,我的改写顶多只有解说的价值,而且是对某种没有出版的和没有机会见到的东西进行的解说。但是,在初次争论时,就必然要查对原著;在一而再、再而三进行争论时,全部出版原著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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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争论,对于一部包含着这样多新东西,但却只有一个匆忙写成的、有的地方还留有缺口的初稿的著作来说,是很自然的。在这里,为了排除理解上的困难,为了把一些重要的、其意义在原文中没有充分强调的观点提到更重要的地位,并且为了根据1895年的形势对1865年写成的原文作个别较为重要的补充,我插进来说几句当然会有用处。事实上已经有两点,在我看来需要作一简短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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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三卷) Ⅰ.价值规律和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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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因素之间的表面矛盾的解决,在马克思的原文发表之后会和发表之前一样引起争论,本来是预料中的事。有些人曾经期待出现真正的奇迹,因此,当他们看到面前出现的不是所期待的戏法,而是对于对立的一种简单合理的、平淡无奇的解决时,就感到失望了。当然,最乐于感到失望的,是那位大名鼎鼎的洛里亚。他终于发现了一个阿基米德的支点,凭借这个支点,像他这样一个小妖居然能把马克思建立的坚固大厦举到空中,摔得粉碎。他愤怒地叫道:什么,这就是解决办法吗?简直是故弄玄虚!经济学家们谈论价值,指的是那种实际上在交换中确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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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任何一个稍有点理智的经济学家都不会,而且将来也不会去研究这样一种价值,商品既不按照它来出售,也不能按照它来出售(nè possono vendersi mai)…… 当马克思主张,从未充当商品出售依据的价值,是比例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来决定的时候,难道他不是以相反的形式重复正统派经济学家的下述论点:充当商品出售依据的价值,不是比例于商品中耗费的劳动?…… 马克思说,虽然个别价格会偏离个别价值,但全部商品的总价格始终和它们的总价值一致,或者说始终和商品总量中包含的劳动量一致,这样说也无济于事。因为价值既然不外是一个商品和另一个商品相交换的比例,所以单是总价值这个观念,就已经是荒谬的,是胡说……是形容语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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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里亚还说什么,马克思在这部著作开头就说过,交换所以能使两种商品相等,只是因为它们里面包含有一个同种的并且同样大的要素,这就是同样大的劳动量;现在马克思又极其庄重地否定了自己的主张,断言商品不是按照它们里面包含的劳动量的比例,而是按照完全另外一种比例进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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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见过这样十足的谬论,这样重大的理论上的破产?什么时候见过这样大吹大擂的、这样庄重的科学上的自杀行为?”(《最新集萃》1895年2月1日第477、478和4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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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我们的洛里亚真是大喜过望了。他不是有理由把马克思当作和他一样的人,当作下流的骗子吗?请看,马克思完全像洛里亚一样在愚弄他的读者,完全像这位渺小到极点的意大利经济学教授一样靠故弄玄虚来过活。不过,这位杜尔卡马腊尽可以这样做,因为他精通此道。而笨拙的北方人马克思却完全陷入了窘境,说了一些胡言乱语和荒谬的话,最后只落得一个庄重的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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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暂且把商品从未按照也不能按照由劳动决定的价值来出售这个武断的说法留到以后再谈。在这里,我们只看一看洛里亚先生的这个论断,“价值不外是一个商品和另一个商品相交换的比例,所以单是商品的总价值这个观念,就已经是荒谬的,是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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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这样,两个商品互相交换的比例,它们的价值,就纯粹是一种偶然的,从外部飞到商品上面来的东西,可能今天是这样,明天又是那样。一公担小麦是和一克金交换还是和一公斤金交换,丝毫不取决于小麦或金所固有的条件,而是取决于一些和它们二者全然无关的情况。因为不然的话,这些条件也必然在交换中发生作用,大体上支配着交换,并且还无视交换而独立存在,这样才能谈得上商品的总价值。但是,大名鼎鼎的洛里亚却认为这是胡说。不管两个商品按什么比例互相交换,这个比例就是它们的价值,这就是一切。因此,价值和价格是同一的。每一个商品有多少种价格,就有多少种价值。而价格是由需求和供给决定的。如果有人还要进一步提出问题,并期望得到答案,那他就是一个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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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事情终究还有一点小小的麻烦。在正常情况下,需求和供给是平衡的。因此我们把世界上现有的全部商品分成两半,一类代表需求,同样大的另一类代表供给。假定每一类商品所代表的价格都是10000亿马克、法郎、镑或任何其他货币单位。按照亚当·里斯的算法把它们加起来,就是20000亿的价格或价值。但是洛里亚先生却说:胡说,荒谬。这两类商品加在一起,可以代表20000亿的价格。但是,说到价值,情况就不同了。如果我们说的是价格,那就是10000+10000=20000。但是,如果我们说的是价值,那就是10000+10000=0。至少在这里谈到商品总体时情形是这样。因为在这里,双方中每一方的商品之所以值10000亿,是由于双方中每一方都愿意并且能够对另一方的商品给予这个数额。但是,如果我们把双方的商品全部集中在第三者手里,那么第一个人手里就不再有价值了,第二个人也不再有价值了,第三个人更没有了——结果是谁也没有。在这里,我们看到我们的南方人卡利奥斯特罗如此这般把价值概念化为乌有的拿手好戏,不禁要再一次惊叹起来。这就是庸俗经济学的完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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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布劳恩的《社会立法文库》第七卷第四期上,韦尔纳·桑巴特对于马克思体系的轮廓,总的说来作了出色的描述。第一次由一位德国大学教授,做到了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大体上看出马克思真正说的是什么,声称对马克思体系的评论不应当是反驳,——“让政治野心家去这样干吧”,——而只应当是进一步的发展。当然,桑巴特也在研究我们现在的题目。他研究了价值在马克思体系中具有什么意义的问题,并且得出了如下结论:价值在按资本主义方式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交换关系中不会表现出来;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的意识中是不存在的;它不是经验上的事实,而是思想上、逻辑上的事实;在马克思那里,价值概念按其物质规定性来说,不外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构成经济存在的基础这样一个事实的经济表现;价值规律最终支配着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的经济过程,并且对这种经济制度来说普遍具有这样的内容:商品价值是最终支配着一切经济过程的劳动生产力借以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一种特有的历史形式。——以上就是桑巴特的说法。这样理解价值规律对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意义,不能说不正确。但是,在我看来,这样理解未免太空泛了,还可以提出一个比较严密、比较确切的说法;我认为,这样的理解并没有包括价值规律对于那些受这个规律支配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全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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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布劳恩的《社会政治中央导报》(1895年2月25日第22期)上,也有一篇关于《资本论》第三卷的精辟论文,作者是康拉德·施米特。特别要指出的是,这篇文章中论证了,马克思怎样从剩余价值中引出平均利润,从而第一次回答了到现在为止的经济学从来没有提出过的问题:这个平均利润率的水平是怎样决定的,比如说为什么是10%或15%,而不是50%或100%。自从我们知道,首先由产业资本家占有的剩余价值是产业利润和地租的惟一源泉以来,这个问题就自然而然地解决了。施米特的论文的这一部分可以看作是直接为洛里亚之流的经济学家写的,如果使那些什么也不愿意看的人睁开眼睛并不是白费力气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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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值规律,施米特也有他的一些形式方面的思考。他把价值规律叫作为说明实际交换过程而提出的一种科学假说;这个假说甚至在表面上同它完全矛盾的竞争价格现象面前,也被说成是必要的理论上的出发点,是说明这些现象所必不可少的东西。他认为,没有价值规律,就不可能有对于资本主义现实的经济活动的任何理论认识。而在一封他同意我引用的私人信件中,施米特直接宣称资本主义生产形式内的价值规律是一种虚构,即使是理论上必要的虚构。但是我认为,这种理解是完全不正确的。价值规律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来说远比单纯的假说,——更不用说比虚构,即使是必要的虚构,——具有更重大得多、更确定得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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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桑巴特还是施米特——至于那位大名鼎鼎的洛里亚,我在这里顺便提到他,只是把他当作逗人笑的庸俗经济学的陪衬——都没有充分注意到:这里所涉及的,不仅是纯粹的逻辑过程,而且是历史过程和对这个过程加以说明的思想反映,是对这个过程的内部联系的逻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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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决定意义的是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上)第154页(2)上的一段话:“全部困难是由这样一个事实产生的:商品不只是当作商品来交换,而是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这些资本要求从剩余价值的总量中,分到和它们各自的量成比例的一份,或者在它们的量相等时,要求分到相等的一份。”为了说明这种区别,我们现在假定,工人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他们平均劳动时间一样长,劳动强度一样大,并且互相直接交换他们的商品。这样,两个工人在一天内通过他们的劳动加到他们的产品上的新价值就一样多,但是,每个人的产品却会由于以前已经体现在生产资料中的劳动不等而具有不同的价值。已经体现在生产资料中的价值部分代表资本主义经济的不变资本;新追加的价值中用在工人生活资料上的部分代表可变资本;新价值中余下的部分代表剩余价值,这部分价值在这里属于工人。因此,两个工人在扣除只是由他们预付的“不变”价值部分的补偿以后,会得到相等的价值;但代表剩余价值的部分同生产资料价值的比率——它相当于资本主义的利润率——对二者来说却是不同的。不过,因为他们每个人在交换时都使生产资料的价值得到了补偿,所以这件事情也就完全无关紧要了。“因此,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则需要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 因此,撇开价格和价格变动受价值规律支配不说,把商品价值看作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历史上先于生产价格,是完全恰当的。这适用于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的那种状态;这种状态,无论在古代世界还是近代世界,都可以在自耕农和手工业者那里看到。这也符合我们以前所说的见解,即产品发展成为商品,是由不同共同体之间的交换,而不是由同一公社各个成员之间的交换引起的。这一点,正像它适用于这种原始状态一样,也适用于后来以奴隶制和农奴制为基础的状态,同时也适用于手工业行会组织,只要它处于这样一种情况:固定在每个生产部门中的生产资料很不容易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因而不同部门的互相关系就好像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共产主义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一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上)第155、156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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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马克思来得及把这个第三册再整理一遍,他毫无疑问会把这段话大大加以发挥。现在这段话,不过是关于这个问题所要说的内容的一个大概轮廓。因此,我们要较为详细地谈谈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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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在社会的初期,产品是由生产者自己消费的,这些生产者自发地组织在或多或少是按共产主义方式组织起来的公社中;用这些产品的余额和外人进行交换,从而引起产品到商品的转化,是以后的事,这种交换起先只是发生在各个不同的氏族公社之间,但后来在公社内部也实行起来,于是大大地促进公社分解为大小不等的家庭集团。但即使在这种解体发生之后,进行交换的家长也仍旧是劳动的农民;他们靠自己家庭的帮助,在自己的田地上生产他们所需要的几乎一切物品,只有一小部分必需品是用自己的剩余产品同外界交换来的。一个家庭不仅从事农业和畜牧业,而且还把农牧业产品加工成现成的消费品,有些地方甚至还用手磨磨粉,烤面包,把亚麻和羊毛纺成纱,染上色并织成织物,鞣皮,建造并修缮木头房子,制造工具和器具,不少地方还从事木工活和铁工活,以致家庭或家庭集团基本上可以自给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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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这样的家庭要向其他家庭交换或购买的少数物品,在德国,甚至直到19世纪初,还主要是手工业生产的物品。农民并不是不会生产这些物品,他所以自己不生产这些物品,只是因为得不到原料,或者因为买到的物品要好得多或便宜得多。因此,中世纪的农民相当准确地知道,要制造他换来的物品,需要多少劳动时间。村里的铁匠和车匠就在他眼前干活;裁缝和鞋匠也是这样,在我少年时代,裁缝和鞋匠们还挨家挨户地来到我们莱茵地区的农民家里,把各家自备的原料做成衣服和鞋子。农民和卖东西给他的人本身都是劳动者,交换的物品也是他们各人自己的产品。他们在生产这些产品时耗费了什么呢?劳动,并且只是劳动。他们为补偿工具、为生产和加工原料而花费的,只是他们自己的劳动力。因此,如果不按照花费在他们这些产品上的劳动的比例,他们又能怎样用这些产品同其他从事劳动的生产者的产品进行交换呢?在这里,花在这些产品上的劳动时间不仅对于互相交换的产品量的数量规定来说是惟一合适的尺度;在这里,也根本不可能有别的尺度。不然的话,难道可以设想,农民和手工业者竟如此愚蠢,以致有人会拿10小时劳动的产品来和另一个人1小时劳动的产品交换吗?在农民自然经济的整个时期内,只可能有这样一种交换,即互相交换的商品量趋向于越来越用它们所体现的劳动量来计量。自从货币进入这种经济方式的时候起,一方面,适应价值规律(注意,指马克思所表述的价值规律!)的趋势变得更明显了,但另一方面,这种趋势又由于高利贷资本和苛捐杂税的干扰而受到了破坏;价格平均起来达到几乎完全接近价值的程度就需要更长的期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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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说,也适用于农民的产品和城市手工业者的产品之间的交换。起初,这种交换是在没有商人作中介的情况下,在城市的集日里直接进行的。农民就在集市上卖出买进。在那里,不仅农民知道手工业者的劳动条件,而且手工业者也知道农民的劳动条件。因为手工业者自己在某种程度上也还是一个农民,他不仅有菜园和果园,而且往往还有一小块土地,一两头母牛、猪、家禽等等。因此,中世纪的人能够按照原料、辅助材料、劳动时间而相当精确地互相计算出生产费用——至少就日常用品来说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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