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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41 现金管理:数字时代的网络金融服务 [:1703480344]
1703486842 现金管理:数字时代的网络金融服务 六、与组织模式相关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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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44 (一)与财务公司相关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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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46 企业设立财务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资金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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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48 集团公司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可申请设立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是一种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一个合法的金融运作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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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50 截至2008年4月,我国财务公司机构数为82家,涉及30多个行业,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企业。截至2006年底,财务公司资产总额8581亿元,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的财务公司有1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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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52 按照2006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财务公司除了不能从事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跨境投资业务外,几乎可以开展涉及银行、保险、投行等领域的所有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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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54 1.财务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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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56 根据2007年3月中国银监会最新修改并发布的《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相关细则,申请成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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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58 (1)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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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60 (2)申请前1年年末,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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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62 (3)申请前连续2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均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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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64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银监会审查批准。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外资股本占25%以上)的市场准入参照《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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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66 细则还规定,企业设立财务公司时,可以吸收集团企业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的股份。但是对战略投资者的资产作了如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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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68 (1)成为战略投资者的海外投资者至少拥有10亿美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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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70 (2)同时认购的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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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72 在2008年3月,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要求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批准服务行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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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74 2.财务公司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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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76 由于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因此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早在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曾颁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我国财务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9月1日重新颁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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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78 新《办法》规定,针对不同财务公司的规模和经营状况,赋予不同的业务范围。对于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以上的财务公司,除了集中管理集团资金这一重要职能外,财务公司还可以经营一部分辅助业务。而对于一些涉及集团外的、风险较大的业务,如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向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等,则规定了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或5亿元、成立1年以上等特别审批要求,以起到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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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80 另外,为了满足电力、石油等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跨所有制的“四跨”发展需要,在新《办法》中规定:从支持财务公司和集团公司发展的角度出发,允许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设立分公司或者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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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82 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财务公司集团内部金融机构的属性,对财务公司服务对象的范围做了严格界定,再次强调财务公司只能向成员单位放贷,只能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的服务范围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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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84 (二)与地区总部相关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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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86 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尤其是将生产、销售等产业链环节转移到中国,中国在跨国公司全球战略中的地位日益上升。跨国公司客观上要求在华设立地区总部,以实现在华投资单位资金的集中管理,协调在中国的产品研发、生产及服务活动,加强其对周边国家和地区产业环节的影响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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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88 1999年9月,作为试点,北京市出台了《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并认定了第一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此后,上海、广东、天津等地陆续出台了优惠政策,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地区设立地区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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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890 2002年7月,上海市政府颁布并开始实施《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截至2008年6月,已有超过200家跨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了中国区乃至亚太区总部。2008年7月,上海市政府在原《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并颁布了新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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