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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笔记 我们该怎样做私募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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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债是近几个月兴起的试点融资品种,全称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它借鉴了国外的垃圾债券或高收益债,但又有很大不同。私募债的发行人目前限于非上市的中小企业,最近监管部门似有意突出其私募性质,而不强调是否为中小企业。本来,发债就是借钱,什么人容易借到钱呢?大企业、有钱人容易借到钱,因为一般来说企业大则信用高、风险小,人们自然愿意把钱借给他们。问题在于,大企业、有钱人不一定缺钱,而真正需要钱的又不一定是大企业和有钱人。所以,债券投资人或资金出借人要找到合适的发行人(举债方)把钱借出去,而且在取得合适的资金使用费后还能把钱顺利地收回,或者中途以合适的价格把债券转让出去,关键在于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与收益预期,平衡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对于承销商而言,重要的是开发那些真正需要钱且能还钱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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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2年6月初第一批私募债试点企业发行以来,这个市场经历了销售方面的很大考验,但目前已经发行的约40亿元规模的债券实际信用风险如何,尚待未来时间进一步的考验。从销售来看,目前主要是券商自营或资管计划、部分公募基金专项产品、借助信托渠道的银行理财资金以及部分私募资金在购买,但参与面仍然不广,参与度仍然不深,原因主要是投资者似乎认为利率定价不能充分反映债券风险,或者对于这种新品持观望和试探态度,即认识不足,或者由于某些显而易见但暂难解决的制度障碍,比如券商资管投资双10%限制(投资单只债券不超过该只债券规模的10%,且不超过资管产品规模的10%。小集合和定向资管正在放开限制),非上市银行的理财产品不能在登记公司直接开户,投资债券的利息收益不能像银行存款利息那样享受免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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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风险来看,最重要的是信用风险(或违约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目前私募债券(考虑增信)信用评级大致在A级以下,不能达到交易所市场质押式回购的条件,交易所的交易平台(沪市称“综合电子交易平台”,深市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投资人少,没有做市制,交投不活跃,几乎没有什么流动性可言,债券持有人大多只能持有到期。以上问题是发展私募债的两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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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们做私募债承销业务的机构来说,针对上述问题需要有自己的应对措施,或业务思路。目前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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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位。与私募债竞争的主要是银行信贷与信托产品,私募债的主要优势是担保宽松、备案简单。信贷附加条件多,而信托则收益要求高,私募债大致介于二者之间,似乎应该有相当大的空间。实践中,客户发行私募债的需求比较强烈,在做到风险预期可控制和可管理的情况下,我们为什么不做?正如历史上曾有过的股权分置改革、中小板、创业板等所谓“新业务”一样,必须敏感、主动、抢先、坚决行动,才能把握先机,甚至弯道超车(例如,业内一般认为,国信等券商大致是抓住中小板、创业板的机遇而促进自身发展、提升行业地位),因为新业务可能意味着重大机会,在看不清的情况下只管摸黑朝前走,等大家都看清了也就没有什么机会了。总之,私募债应当作为一种创新型、战略性重点业务,它是一种重要的基础产品,这种产品不但本身可以盈利,而且可以带动投行其他业务(如新三板、IPO)以及经纪业务(服务客户)、自营和资管业务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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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项。究竟什么项目可做?由于私募债业务完全不同于传统的“通道”业务(保荐业务),一方面监管部门没有详细的指导规则,无法像传统业务那样照章办理;另一方面这种业务开展的结果很大程度上是风险自担——一旦发生违约风险,损害的是我们的客户,同时也损害我们的品牌、声誉,如果履职不当,比如信息披露违规,我们作为承销商甚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以满足风控需要而言,立项应当从严,而为了鼓励业务发展,还是应当持开放、切实、发展的态度,也就是说,确能控制违约风险即可。刚开始我们立项主要有净资产(3000万元)、净利润(1000万元)和负债率(发行前后分别不超过70%和80%)等指标,后来我们加上利息保障倍数(发行前后分别大于3倍和2倍)、对外担保余额(发行前小于净资产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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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些硬指标,还有些原则要求,比如规模上限于中小企业;行业上禁止金融、地产企业,回避周期性、过剩性行业,鼓励战略新兴产业;增信方面要求提供外部增信措施;评级要求达到BB级以上(投机级别的最高级,指外部评级或本公司内部评级)。此外还有业务量占用净资本比例等要求(集中度要求:同时承销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3%;已承销未兑付自有项目不超过净资本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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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总起来看,我觉得主要看三个方面:一个是自身信用,也就是企业怎么样,所处行业、自身历史、资产与负债、收入与利润、现金流、成长性等是什么情况;一个是外部增信;一个是个人诚信。除立项标准外,还有立项流程的问题。目前,私募债立项与内核一体化,先搞适销性评价,但不作为能否提交立项前提,立项召集人通过后经部门协调人同意,然后形式审核人员审查,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即可申报。其中协调人的角色是否必要不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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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尽调。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证券业协会至今已经起草了三稿尽调指引,多次征求券商意见,但似乎还远不如人意。目前私募债业务盈利模式尚未成熟,盈利空间相对有限,这决定了券商不太可能像IPO业务那样投入时间、精力、人员去做尽调,而且没有传统业务那套相对成熟的尽调样本、审核要点等,尽调似乎难以下手、难以到位。不过,回归到私募债本身的私募性质、债券性质,我觉得调查的重点还是比较明确的,大致来说,前述所谓立项所看重的三个方面,就是调查的重点,即企业信用、担保增信与个人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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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期我们组织的几十个项目的立项情况来看,关于企业经营(自身信用)主要关注:①主要股东和对外投资;②业务模式与市场排名;③资产方面的固资与存货明细、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预付前五或大额明细;④负债方面的长短期借款明细、应付账款与其他应付、预收前五或大额明细;⑤收入方面的产品(服务)收入贡献或收入结构、收入前五客户或主要客户明细、关联交易明细、订单及实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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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担保(外部信用)主要关注:①对外担保和资产抵押;②银行授信及使用情况;③本期债券担保方(如有)背景、实力及外部评级;④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⑤后续融资计划(含IPO、新三板)与资本支出。关于个人诚信方面的调查,主要在于通过不同方式了解、认识、判断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要管理层的个人诚信或个人风格,是不是属于那种很讲信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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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券商一手托两家,一方面要为发行人融资、借钱;另一方面要为投资人投资或理财找到合适品种。实际上,私募债销售的主要是承销商的信用,或者是私募双方之间业已形成的信用。前已述及,销售是私募债两大难题之一。在公司内部会议上,销售部门多次指出,必须认识到私募债销售困难其实是一个常态现象、长期现象、正常现象。这话说得很有道理。在私募范围内,让投资人了解、认识、把握、接受某只债券,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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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难,除了前面说的认识原因、规则原因等之外,根本上还是市场原因。实际上,不仅中小企业发行的私募债难销,中小企业贷款、信托等也都不那么容易。说白了,毕竟是中小企业,信用条件总体不好,我们要想从万千企业中找到适合发行私募债的主体,又要说服投资人去认购私募债权,可谓责任系之。我们的责任,就是要创造出好的私募债产品,帮助投资人实现满意收益,帮助发行人取得必要资金,而要真正负起这个“责”,担起这个“任”,关键在于具有很强的平衡风险与收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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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远来看,除了通过现有的券商自营、资管等渠道外,私募债的销售应当主要销给社会,而不是券商自己。比较理想的模式或许是,在私募债发展到相当规模时,通过分级设计,比较灵活地在券商自身的资管产品和外部资金之间进行配置。一方面我们要大力发展资管业务,把社会上的闲钱募集过来,管好,用好;另一方面要充分地利用已经发展起来的银行理财等重要外部资金,学习信托那样,把银行理财资金合理地、有效地吸收到我们设计的私募债品种中来。尽管券商对于私募债不能像信托那样做到实质保兑,也不能像信托那样几乎专做地产、矿产等高收益行业,但中小企业的面实在太大了,而且将来或许不限于中小企业,只要是非上市公司即可,甚至上市公司也可以做私募债(债券本身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私募性质的),所以私募债未来的发展空间还是值得期待的,这里面有大量的工作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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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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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笔记 银行间债市发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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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改革开放后的1984年开始有企业债,到现在信用债市场历史不足30年,这当中,真正的发展主要是短券推出、特别是2007年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称“协会”)成立后的事情。因为2005年有了短券,当年发行规模(1400多亿元)即超过企业债(600多亿元),协会成立次年推出中票,当年发行中票1700多亿元、短券4000多亿元。2012年,发改委的企业债发行6000多亿元,协会的中票、短券各8000多亿元,另有5000多亿元超短融和3000多亿元私募债(私募中票)等。证监会的公司债从2007年100多亿元起步,到2012年发行2000多亿元,与自己比较似乎发展很快,不过整体占比仍然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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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存量上看,各类信用债(含发改委企业债、证监会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交易商协会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以及铁道债、汇金债——后两者为政府支持债或政府支持机构债)共计7.4万亿元,其中,债务融资工具4.2万亿元,企业债2.3万亿元,证监会系统公司债等6000多亿元,其他为政府支持债等。可以看出,债务融资工具占比超过50%,是绝对的大头。目前我国债市规模居世界第三位,仅次于美、日,如果考虑到我们债市发展所用时间,这不能不说是个很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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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市发展的经验是什么?特别是与证监会系统的信用债相比,其成功的原因何在?我想至少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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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市场化。协会真正带头搞了注册制,不搞所谓的审批、核准等行政管制。协会2007年成立到现在,不过几十人的团队,做了这么大的一件事情,发展了这么大的一个市场,并不是自视甚雄地认为这只是他们自己的功劳,他们了解市场,相信市场,并且利用市场去发展市场,这是关键。协会制定的规则不过就那么几十个,规则的内容大都很简单,有的甚至寥寥数语,简直可以说是“无为而大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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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尊重债市规律。用时文朝的话讲,就是“品种的个性化,决定交易非标化,进而决定市场的询价式和场外式,进而决定投资人为适格者,即具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进而决定在发行制度上应当放松管制和实行备案即可”。近几年时间,银行间推出的超短融、私募债、集合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具有创新色彩的品种,实际上也是从债市规律出发做的努力,有的已经卓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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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让了解市场的人掌握注册、配售等权力。对照证监会发审委,银行间的注册会议或有值得借鉴之处。注册专家有100多位,名单公开,但每次开会都随机抽取并按规则确定最终人选,关键是这些专家主要来自承销商,而不是像证监会的发审委那样主要来自律师、会计师,竟然没有承销商人员,把最了解市场的人排除在外,可以想象,审核方向必然趋于纯技术化(法律和财务技术)、教条化,甚至可能越来越偏离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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