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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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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者有很强的动机去建立贸易帝国:帝国规模越大,统治者就可以控制更多的资源,也就更可能击败对手。然而,帝国的建构本身就是一项昂贵的事业。因此,欧洲统治者将众多的征服、殖民和贸易事务转包给私营公司,来完成其帝国的建立。事实上,征服阿兹特克和印加帝国是由私营公司完成的:征服者是股东,而其中大多数人之前从未舞过剑。16早期,这些公司本质上是短期的:一旦征服任务完成,股东结束分赃,公司就会迅速清盘。然而随着时间推移,统治者、商人和拥有领军征战能力的人优化了游戏规则,以便长期拥有财富。这催生了致力于探险和贸易的各种股份制公司,在世界特定地区拥有特殊垄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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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者的特许帮助股东和公司经理保持公司垄断地位,而股份制的形式也使股东们更容易分配利润、治理公司并交易股权。成立于1600年的不列颠东印度公司是此类贸易公司的头一家,之后其他具有特权的股份制公司纷纷效仿,如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西印度公司(分别于1602年和1621年成立),英格兰哈得孙湾公司(成立于1670年),以及法兰西密西西比公司(成立于1684年)。这些公司的股份成为世界首个股票市场的基础。在接下来的两个世纪,股份制形式的所有制逐渐演变为今天大多数大公司所采用的结构,即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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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统治者发现特许股份制公司可为建立海外帝国融资,他们进一步意识到,可以用垄断性特许来为国家的许多其他活动融资。事实上,统治者可以将国家事务划分为多个独立特许权,赋予每一类特许权特定的高价值特权。可以赋权给公司发行彩票、征缴税款(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包税”)、对桥梁或高速公路征收通行费,或者(对于本文而言尤为重要)运营一家银行,作为统治者的财政代理人,存放国内各地征缴的税款,支付统治者的账单,并管理其债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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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银行和主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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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支撑现代民族国家的各类金融创新一样,政府特许银行这一理念的出现也有深层次的原因,特许经营的银行享受独一无二的特权,作为交换,银行帮助推动国家目标的实现。自统治者和金钱出现伊始,统治者便开始从银行家借钱。在中世纪,当时各类政治实体(如王国、公国和城邦)的规模仍然很小,统治者从私人银行家借钱。然而,当借贷规模增大,主权违约的灾难性影响放大,私人银行在国家金融事务中的重要性逐渐下降。事实上,主权债务违约使一大批欧洲私人银行就此消失。当然,一些私人银行仍然存在;如罗斯柴尔德财团,直至今日仍然存在。然而,为了在现代社会的新环境下生存,幸存的文艺复兴式的私人银行必须适应环境:要么成为新的特许银行的股东,要么开始专注于新的金融中介活动(如非金融企业的并购经纪人),这类新中介活动更多依赖于人力资本作为网络组织者,对金融资本的依赖降低。随着时间推移,它们逐渐演变为今天的投资银行。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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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银行作为国家财政工具的最早例子是热那亚的圣乔尔乔银行(1407年成立)。尽管它名为银行,但既不吸收存款也不向私营部门提供贷款,也不是票据交换所。相反,该银行是管理并优化热那亚城邦财务状况的工具。确切地说,它是“一个法律实体,脱胎于公共组织,其成立旨在保护债权人权益,并降低热那亚共和国拒绝偿债的风险”。18该行具有在征税、债务管理和债务偿还等方面的巨大权力。在很长时间内,该行甚至直接管理热那亚的部分海外领地。从本质上说,由于该行的存在,热那亚政治领袖与国内商人和金融家的行为动机趋于一致,从而结成联盟,并且通过该银行将联盟关系制度化。该行的组织结构反映出精巧的利益协调。组织的顶层是8位管理者,即“保护者”,其中7人代表债权人,1人代表政府。该行的运营与国家职责缠绕在一起,以至于马基雅维利称该行为“国中之国”。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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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早期的英国,以特许股份制公司的形式协调国家和国债债权人的利益,并将两者的伙伴关系制度化,成为当时英国公共财政的核心特征。1688年光荣革命后,新国王威廉三世艰难地为其与法国路易十四的战争筹款。本书第四章将详细介绍英国的案例,当时英国公共财政计划中包括了数家特许公司的创立,这些企业向威廉及其继承人提供信贷,以此作为获得特许交易的一部分对价。这些公司包括,英格兰银行(1694年),百万银行(成立于1695年),重获特许的不列颠东印度公司(1698年),以及南海公司(1711年)。20有权势的政治领袖创立并拥有这些特许公司,服务其商业和政治利益。这些公司不仅享受特殊商业优势,其特殊的政治关系还降低了公司面临的主权违约风险。更重要的是,公司资金来源是可交易的股权,是高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可用国债来换购特许公司股份,通过这种互换,公司资本得到了补充,国王债务也得到了整合。到1720年,英格兰银行、南海公司和东印度公司所持有的公共债务比例已超过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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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纷纷效仿英国,以特许公司作为政府融资工具。事实上,正如第六章所述,19世纪早期美国政府也利用特许公司来筹资。这些努力并不总是成功的。在结合国家财政利益与私营股份制公司利益方面,最糟糕的失败案例是法国约翰·劳(John Law)的密西西比公司。在1720年密西西比公司巅峰期,该公司(拥有多家收税机构和贸易公司,以及一家银行的企业集团)实际上拥有法国所有的税务权、所有的国际贸易权、几乎所有的国家债务以及印刷法定货币的垄断权。事实上,为进一步明确利益同盟关系,劳自己还担任了法国财政部长和密西西比公司总裁!然而法国的不幸在于,约翰·劳走得太远。他的一些商业计划已类似于金融炼金术,例如他尝试通过旗下银行印发的货币来购买银行母公司股票,以维持公司股价始终处于超高价位。然而,密西西比公司的核心理念从根本上讲是合理的,即建立公私伙伴关系,协调双方利益,降低风险(如同时持有公共债务,并拥有收税权以偿付债务)。22事实上,由公司持有主权债务并征缴税款用于偿债的核心理念,是很多国家第一批特许银行建立和运营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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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全球贸易和资本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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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一下,为支付在各个国外港口采购的商品,如果只能用船只将金银运至交易地点,那么全球贸易体系的建立将会无比艰难。因此,汇票(借据,银行见票即按票面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相应的金银货币)的发明使贸易变得更加便捷。而且,一旦银行开始担任票据交换所的角色,交易会变得异常方便:所有建立联系的银行的汇票都可以净额结算,因此只有极少量的金银需要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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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不仅仅是金银这一交换媒介的代替物;它也提供了一种信贷方式,为商人的异地采购提供融资。例如,阿姆斯特丹商人可以通过银行家背书的汇票从银行融资:阿姆斯特丹商人用该汇票支付从荷兰殖民地库拉索采购的货物,库拉索商人之所以愿意接受汇票作为付款方式,是因为他们充分信任为汇票背书的阿姆斯特丹银行家。阿姆斯特丹商人在销售库拉索商品后,将所得货款偿还给为其背书的银行家。他甚至可能以商品买家用以支付货款的另一张汇票来偿还欠给阿姆斯特丹银行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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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汇票的发明,这一新型债务概念(即后来的可转让工具)必须具有法律执行力。这类工具现在已成为通用工具:支票就是一种可转让工具,通过在支票背面背书,即可根据正面的“凭指令付款”字样付款,从而完成了向另一方的转让。在可转让工具兴起之前,债务仅仅是一方对另一方的个人义务。根据可转让工具的相关法律规定,汇票上的所有背书人都承担支付义务(渊源可追溯至16世纪晚期在安特卫普趋于完善的“连续背书”案例)。当汇票被用于支付时,需要签名。任何接受汇票的一方只需信任汇票上的部分(甚至一个)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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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票据使相关方信息在全球网络内得到可靠的传递,因为背书代表着一种分担责任的意愿:如果Z方诚信正直名扬千里,愿意为Y方背书过的票据背书,实际上,Z表达了对Y的最大信任,因为如果Y违约,那么Z将陷入其中。在票据不断转让的过程中,违约风险在事实上消失了:因为票据上的每一个签名,都代表着债权人可以向其求偿,而大量签名则意味着收款成功的可能性大为增加。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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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所代表的新型债务概念的社会接受度和执行度,需要国家的参与,国家必须通过法律规定和法庭判例,决定在该国法律范围内什么类型的合同在何种情况下是可执行的。现代统治者有很强的动机认可并强化可转让票据的合法性:这样做不仅有助于帝国之内的贸易便利化,还能鼓励金融家在其主要城市开设网点,从而为统治者提供更多融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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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银行——金融创新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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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国家和特许银行之间出现了不同形式的伙伴关系。特许银行的发展由两大基本需求所驱动:为更遥远的贸易提供金融服务、为更漫长和血腥的战争融资。这两个驱动因素的相对强弱关系,决定了最初的特许银行的主要目的是贸易融资还是政府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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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特许银行主要服务于贸易,推动汇票和其他债务形式的银行间清算的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机构是阿姆斯特丹的威瑟尔银行(成立于1609年),它作为全球票据交换所,连接全欧洲成千上万的账户持有者,通过该行网络对票据进行清算,大幅减少了本需用于支付的金银币数量。24该行的建立吸取了威尼斯国有特许银行的经验,即为城市商人提供账户清算服务的威尼斯黎多广场银行(1587年成立)。威瑟尔银行推动了低成本高效率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从而服务于阿姆斯特丹政府的利益。但该行并没有大量参与政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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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类完全不同的特许银行以英格兰银行(成立于1694年)为代表,最初仅承担管理英国政府债务的职责,并不发挥票据集中清算的职能。伦敦的金匠银行家将英格兰银行视为一个高度政治化的机构,这一判断是正确的。因此他们并不将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票据交换所,在英格兰银行成立很长时间后,金匠银行家仍选择继续在银行间实施双边清算。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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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国家的特许银行通常同时为政府和贸易融资。事实上,颁发特定许可的政府更加偏好同时扮演两种角色的银行:政府可以允许一些金融家从事垄断的特许银行业,银行对贸易中的汇票进行贴现获得利润,而作为交换,金融家通过向政府提供低利率贷款,来与政府分享其开办特许银行获得的垄断租金。也可采取另一种形式,正像19世纪早期美国州特许银行的案例一样,金融家可将部分银行股权赠予政府,从而与政府分享垄断租金;或者金融家可以向政府提供贷款,政府以该贷款购买银行股份,而贷款将会以政府在银行的利润分成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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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银行的创立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它迅速催生了另一根本性创新——法定货币(纸币)。这一创新现在如此普遍,人们的钱包里总有或多或少的一些纸币。金银币构成了价值标准和计量单位,但阿姆斯特丹商人因金币和银币的贬值而大伤脑筋。有些贬值是统治者实施的,他们定期降低硬币中的金银成色。荷兰硬币和铸币厂的多样性,导致一些铸币厂提供低价值的硬币,而欠款人也乐于使用低值硬币来偿还债务。假币——模仿全值硬币造出的低值硬币——也是一个问题。有人甚至将全值硬币的边缘切下,然后铸成有价金属锭块。简而言之,金币和银币导致了通货膨胀和价格的不确定。这个问题自从古雅典时期铸币发明之初便产生了,但随着贸易规模——也就意味着造币规模——扩大,这一问题尤为突出。荷兰威瑟尔银行解决了这个问题,该行创造了一个新的价值标准,完全基于其纸质的对外债务凭证。运营威瑟尔银行的商人从建立稳定的价值标准中获利,事实证明新的法定计价单位比硬币更稳定,更不易于发生通货膨胀或价格波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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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可以打个欠条然后将它作为一种付款方式,但欠条(尤其是银行券或其他任何纸币)要成为用于清算债务且合法的价值标准,必须要在法律框架下赋予其法定货币的地位。作为“适用于公共或私人债务的法定货币”,银行券可用于偿付公共债务(税赋)和私人债务(汇票或其他)。并非所有特许银行从一开始就有权发行法定货币。例如,英格兰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在1833年成为法定货币。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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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银行的金融创新并没有随着法定货币的产生而终止。18世纪中期的苏格兰特许银行尤其具有创新性,到19世纪,苏格兰特许银行的创新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效仿。这些创新包括:有息储蓄、作为交换中介而流通的小额银行券、用于银行间票据清算的联合管理的票据交换所、银行提前授予借款人信贷额度以供其按需提款、分行制度等。尽管苏格兰人并未发明有限责任的银行制度,但却首先广泛使用了这一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制的优越性尤为突出,因为它消除了阻止投资者购买银行股权的一个限制因素:在此之前,银行股东必须一起或各自承担银行债务的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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