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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币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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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历史,各时代有各时代的含义和标准。在古代,凡是关于已经发生的事件的记述,都属于历史的范围。甚至有人以为六经皆史。如果说得简单扼要一点,则历史主要是摆事实,以别于哲学的讲道理。当然,历史的事实也要讲得合乎道理,而且从历史的事实中还要总结出道理来,但历史最基本的特点是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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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秦的著述中,已有货币史的萌芽。如《管子·山权数》有这样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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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七年旱,禹五年水,民之无粮有卖子者,汤以庄山之金铸币而赎民之无粮卖子者,禹以历山之金铸币而赎民之无粮卖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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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严格地讲来,不但不能算是历史,甚至不能算是史料。因为它的真实性是可疑的,几乎可以断定它是不真实的。然而在形式上它是作为一种历史来叙述。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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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玉起于牛氏边山,金起于汝汉之右洿,珠起于赤野之末光,此皆距周七千八百里,其涂远而至难。故先王各用于其重,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布为下币。(《管子·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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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大体同事实相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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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语》所说周景王铸大钱的事,虽然确否不知,但那也是作为一历史事实来叙述的。所有这些都是短句单辞,最多不过一种孤立事件的记载,谈不上是货币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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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货币史的论著,当以司马迁的《史记·平准书》为最早。《平准书》不是纯粹的货币史,因为内容不限于货币,《平准书》中直接谈到货币的不到五分之一,其余都是关于财政、农业、运输以至战争的话。虽然这些也是货币史所应当涉及的方面,但在《平准书》中这些问题并没有同货币联系起来讲,所以不能说是货币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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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准书》只叙述西汉的货币史,所以是一种断代史。对于汉以前,只在总结的时候,以“太史公曰”的方式,笼统地谈了几句。他说货币起源于高辛氏之前,又说虞夏之币,金为三品,那大概是战国以来的传说,自然是不正确的,司马迁自己也说“靡得而记云”。在这段总结里,他也谈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币制,这是最早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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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西汉货币的叙述,大体上是正确的。只是稍嫌简略。因为《平准书》总共不过五千字左右,直接谈到货币的不到一千字。关于汉初所铸的钱到底是什么钱,丝毫没有交代,吕后的八铢钱根本没有提到。武帝的三铢钱也交代得不清楚。所以说司马迁是一个货币史家,那是不正确的。他只是一个认识到货币问题的重要性的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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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迁之后关于货币史的著述要算《汉书》中的《食货志》。《食货志》也不是专门的货币史,因为食是指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而货是指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的,只有这最后的金刀龟贝才是货币,可见货币史只是《食货志》的三个问题中的一个问题。实际上《食货志》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只谈农殖嘉谷,是一篇农业经济史。下部才像司马迁的《平准书》一样,是一篇货币经济史,货币在这里占的比重更加大一点,而且也深入了一些。整部《汉书》本是一种断代史,可是货币部分却是通史,这和《史记》的情形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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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固自然也不是一个货币史的专家,只是一个史料的编纂者。他对于夏殷以前的事,实事求是地说“其详靡记”,可是接着就犯了许多错误。第一是关于太公为周立九府圜法的事,显然是抄录别的著作,这一说一直为后代史家奉为信史。第二是周景王铸大钱之说,这是抄自《国语》,可是《国语》没有说这大钱是什么钱,班固却说“文曰宝货”,这一句话料想不是转抄别的文献,而是班固的杜撰,他也许见过或听说过賹货,把賹字读作宝字。第三是说“汉兴,以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荚钱”。荚钱是减重的结果,民间所起的名称,政府决不会叫民间铸造荚钱,《平准书》只说令民铸钱,那就比较妥当了。其他错误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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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志》关于西汉币制的历史的记载也过于简略,八铢钱也没有提到,三铢钱也交代不清。而且自相矛盾。但补充了武帝以后的一些史料,特别是王莽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这是几次非常复杂的币制改革,若不是时代相近的关系,恐怕要弄不清楚。可是王莽的布泉还是没有交代清楚。至今不明发行布泉的经过。《食货志》比《平准书》进步的地方还在于它的分工的倾向,更加专门化了,它把货币史和农业经济史分离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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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管《平准书》也好,《食货志》也好,并没有把作者对于货币的知识和所搜集到的资料集中在一处。后代研究货币史的人,单从《平准书》和《食货志》去找材料是不够的,还必须向本纪去找,向列传去找,向其他志书去找,向年表中去找,这是一件很不方便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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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司马迁和班固把货币史列为历史的一个重要部门,而且使货币史的内容包括商品生产和流通以及影响货币购买力的其他因素如财政、灾荒、战争等,是在中国的史学方面创造了一个优良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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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史家多把《平准书》和《食货志》一类的著作看作农家之流,大概因为衣食都有赖于农业,这是重农学派的观点。但农业只是一种部门经济,而货币却是一种综合的学科。法家虽说它饥不可食,寒不可衣,可是它自身是有价值的,它是价值的结晶,凭它可以取得任何商品,因此在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社会,货币必然成为经济中的中心环节。实际上,无论是司马迁的《平准书》也好,班固的《食货志》也好,货币是贯穿其他问题的绳索。从研究的方便来说,商品终究要被消费,除非有详细的记录,否则历代商品生产的情况是很不容易研究的;而货币却永远停留在流通界,或埋葬在地下,这些货币既大体上是商品流通的反映,那就意味着通过对货币的研究,比通过对商品的研究,能容易了解历代商品生产和流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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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货币史 第四节 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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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秦汉统一以后,国内外贸易开始发展。外国方面,同中国发生贸易关系的,有印度、大秦、安息等地〔279〕。国内商业的发展〔280〕,可以从都市的发达和贱商令上看出来。当时的长安便有九市,各四里,方二百六十六步,有专门督察商贾货财买卖贸易的机关〔281〕。至于贱商令也不过是反映商人阶级势力的膨胀。商人利润之高〔282〕,使人民之间贫富的差别越来越大。借贷行为自然也更多了。那时不但商人资本猖獗,高利贷资本也很发达。因为放债的人,不只普通商人〔283〕,还有专以放款牟利的子钱家。长安就有一个放款市场。当吴楚七国反叛的时候,长安的将领们出发征讨,向市场借款,子钱家因关东成败未决,不肯借。有一毋盐氏投机,拿出千金,以十倍的高利放出去,三月吴楚平定,一年中的利息使毋盐氏成了关中一富翁〔284〕。这里值得注意的不止是长安有一放款市场,更重要的是在这市场大家没有国家观念,没有是非,只求自己资金的安全,只求赚钱。同时,借款的人,也不一定全是穷苦的老百姓,地位很高的人,也有借债度日的〔285〕。当然,情况是不同的。中国社会自汉代起,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便很发达,两千年间没有什么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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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统治阶级,为了缓和阶级斗争,有时亦进行一些政府救济性的放款。武帝元狩六年曾派遣博士大夫等六人,分巡国内,存问鳏寡废疾,有不能谋生的人,便放款救济〔286〕。元帝永光四年曾下诏“赦天下,所贷贫民勿收责”〔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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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利率,似乎自古就比外国高。汉代的利率,政府有规定,因为史书中常提到取息过律的事〔288〕。但到底官定利率是多少,却不见记录。贡禹所谓“岁有十二之利”〔289〕和班固所说“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290〕是指商业利润,不是纯粹的利息。《九章算术》提到“贷人千钱,月息三十”的话,合得年息三分六厘〔291〕,大概不会是官定利率。当时罗马法定最高利率为一分二厘,而实际通行的利率为六厘,银根紧时八厘,只有风险特别大的放款才到一分二厘。当时小亚细亚一带也不过一分二厘。固然也有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最高的曾到过四分八厘〔292〕。中国方面,私人放债利率似乎更高,例如上面所提的毋盐氏的放债,一年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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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不论中外,对于放款收取利息,都有人反对。罗马在中国的周显王二十五年(公元前344年)曾通过法律禁止放款取息〔293〕。后来的基督教徒也是反对利息。中国的儒家似乎也不赞成利息。孟子说“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这些反对者都是从伦理观念出发。因为古代借贷,多用于消费,少用于生产,征收利息,使债务人负担加重,以至于无法偿还。不像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借钱,多是用来生产牟利,利息只占利润的一部分。所以被认为一种自然的现象。资本家的利息负担可以转嫁给别人,但普通消费人的利息负担,就落在自己肩上了,所以晁错就提到有人卖田宅鬻子孙来还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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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货币是不生产的,所以不应取利息。这种比较温和的态度,同孟子的态度接近。但欧洲自罗马帝国时起,对利息的反对趋于激烈,西塞罗(Cicero)认为取利比偷窃还更坏。这种观点一直支配到欧洲的中世纪。中国古代的学者对于适当的利息,不大有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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