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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绢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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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币制,是一种钱帛本位,绢帛几乎可以说是十足的货币,除了对外方面不能作为货币以外,在国内绢帛具备了各种货币职能。不过绢帛究竟还带有实物的色彩,因为它的种类很多。在官方的诏令中,提到绫、罗、绢、布、丝、绵;在其他文献中,使用得最多的是缣、绢、绫、布。实际上也许不限于这几种。它们之间似乎并没有一定的比价,而是随时折算。大体上可以分为绢和布两等,绢代表丝织物,用于大额的支付,布是棉麻织物,为一般劳动人民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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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使用绢帛不是短时期的事,而是全朝的制度,实际上是上承南北朝,下启五代北宋。在唐初,绢帛用得比钱还多,后来钱币所占的比重逐渐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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绢帛最重要的一种职能是作为价值尺度。在贞观年间,米价是以绢来计算。贞观初,斗米直匹绢〔63〕,这是民间的情形。在官方,各种平赃都以绢为标准,所谓平赃就是计算赃款的价值,根据绢的尺数和匹数来定罪〔64〕。债务案件也用绢匹计算〔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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绢帛有时也发挥购买手段或流通手段的职能。开元二十年(公元732年)政府正式下令,市面交易,可以用绫、罗、绢、布、杂货等,不得专用现钱〔66〕。二十二年又下敕令,凡庄宅、口、马等交易专用绢、布、绫、罗、丝、绵等,其余各种交易,市价在一千文以上的,也叫钱物兼用,违者科罚〔67〕。到贞元十二年(公元796年)又叫市井交易,以绫、罗、绢、布、杂货与钱兼用〔68〕。元和六年(公元811年)又规定:公私交易十贯钱以上,就要兼用匹段〔69〕。这里似乎有一点实物交换的性质在内,因为同时使用各种各样的绢布,而且包括杂货在内。但是实际上是以绢帛为主。文献中有用绢买柴〔70〕、买鱼〔71〕、买画〔72〕、买鹰〔73〕、买美女〔74〕、买瓮〔75〕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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绢帛用得最多的是作为支付手段。这方面包括借贷〔76〕、税捐〔77〕、俸给〔78〕、劳务报酬〔79〕、经费开支〔80〕、赏赐〔81〕、租费〔82〕、贿赂〔83〕等等,包括的范围非常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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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绢帛是价值尺度和主要的支付手段,有时是购买手段,所以必然会成为储藏手段〔84〕,这储藏手段无非就是潜伏的支付手段和购买手段。所以日用所资〔85〕,行旅所携〔86〕,也用绢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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绢帛的单位有尺、匹、端和段,匹是丝织物的单位,端是布的单位,一匹大概是四丈,一端是六丈。一段是多少,却还不晓得。官方文件中,常称匹段,料想有一定的制度。文献资料用段为单位的时候数目都比较大〔87〕。不过最通行的单位是匹,如果仅有数目字,而没有单位名,则可认作是指匹,如三百缣是指缣三百匹,一缣即指缣一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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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指出:唐代以绢帛为货币或辅助货币,不是由于绢帛作为货币的优越性,而是由于钱币的不足,是一种不得已的办法。这和南北朝时是由于钱制混乱和钱价波动,稍有不同。不过唐代使用绢帛同南北朝的钱制却有密切的关系。自魏晋南北朝以来,钱币流通混乱,大部分钱币不够分量,轻重适中的汉五铢多被剪凿,或销镕改铸。唐武德四年废五铢,专用开元通宝。在钱币的供应上,自然会感到紧张。所以实物经济在唐初特别显著,最初的官俸制度,几乎全用实物,官料钱很不固定。到永徽年间才有固定的俸钱,但一品官每月只有八千文,连食料和杂用等钱,总共不过一万一千文,比西汉末万石的六万钱差得远。到开宝间,铸钱渐多,官俸钱也增加了,实物经济的比重也逐渐减小。所以法令上是钱帛杂货兼用。安史乱后,钱币数目并没有减少,但因物价水平大大地提高了,钱币显得不够用了。到了元和年间,民间竞藏铜钱,使得钱币更加紧缩,当局才下令兼用匹段。所以后人说,唐时民间用布帛处多,用钱处少〔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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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唐代不只用布帛交易,有些地区甚至以布帛难得,完全用实物经济。长庆二年(公元822年)韦处厚提到山南道(今湖北、四川)“不用现钱,山谷贫人,随土交易;布帛既少,食物随时,市盐者或一斤麻,或一两丝,或蜡,或漆,或鱼,或鸡,琐细丛杂,皆因所便。今逼之布帛,则俗且不堪其弊”〔89〕。这种情形,也许不限于山南道,甚至不限于唐代,而是几千年来山谷贫民间的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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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稹在《钱货议状》中也说:自岭以南,以金银为货币,白巴以外,以盐帛为交易;黔、巫、溪、峡,大抵用水银、朱砂、缯绣、巾、帽以相市〔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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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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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在唐朝货币制度中的地位,是一个须要明确的问题。特别是黄金的问题不容易弄清楚。有些人把唐代文献中的金字都认为是指黄金,因而得出结论,说黄金在唐代发挥了货币所有各种职能〔91〕,这就等于说,黄金在唐代是十足的货币。这是不正确的。货币最重要的职能是作为价值尺度和购买手段或流通手段。黄金在唐代就没有发挥过这两种职能。文献中称值若干金的话,往往不是指黄金,而是指铜钱。汉代文献中的金字有时也是指铜钱,但那时一金似乎固定为一万钱,而一万钱至少在一个时期内正是黄金一斤的价格,换言之,西汉黄金和铜钱之间有法定比价,所以金字可以代表黄金一斤,因而黄金可以看作发挥了价值尺度的职能。然而在唐代,一金并没有固定的数目,有时是指铜钱一缗或一贯,有时是指铜钱一文,当然也有时是指黄金一两。这三者的价值都不相等。唐代文献中没有直接用黄金或白银来表示价值的。所以金银不是价值尺度。有极少数例子似乎是用金银来作为购买手段〔92〕,但都不是正常的买卖,不能看作真正的流通手段。所以金银在唐代不是十足的货币。它们的货币性还比不上绢帛。文献中有时提到购买商品时先将金银变卖成铜钱,然后才能作支付〔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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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金银在唐代的确发挥了几种次要的货币职能,如作为支付手段和储藏手段。作为支付手段表现在赋税〔94〕、捐献〔95〕、赏赐〔96〕、军政开支〔97〕、贿赂〔98〕、谢礼〔99〕等方面。至于作为储藏手段〔100〕,那是黄金一向具备的一种职能。正因为黄金具备支付手段和储藏手段的职能,所以行旅携带金银的事,应当是相当普遍的〔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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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产金的地区倒是不少,《唐六典》列举贡金的州数有十九〔102〕。《通典》举贡金之州有十四〔103〕,每年不过百两左右。《元和郡县志》记产金之地有二十五州府,《新唐书》列举了七十三个府州〔104〕。可能有黄金从外国流入。黄金的流入可以分为海陆两方面。大陆方面:东北黑龙江一带产金。北魏的时候,江南人已惊叹北方金玉之贱,常加收买。海路的流入是指南洋。自南北朝以来,阿拉伯人在南洋一带的贸易上很活跃,阿拉伯正是以产金著名的;据说其金矿无须镕解〔105〕。而且印度和南洋各地也是产金的,特别是苏门答剌一带,自古有金洲之名〔106〕。中外古籍中都记载其产金的丰富〔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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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的产量不多。元和初每年只产一万二千两。宣宗时每年也只有一万五千两〔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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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白银自唐代起,在支付上逐渐取得重要性。这可能又是受了中亚各民族的影响。因为这时中亚细亚的火寻(一作货利习弥伽,即元代的花剌子模)和布豁(一作安国,即元代的不花剌)等国正盛行银币〔109〕。唐朝同它们的关系比前代更为密切,知道西域民族除了中原的绢帛以外,也喜金银,尤其是白银,所以唐朝赠给外国使臣,除绢帛外,也用金银。建中初,因无力用绢来支付对回纥的马价,乃用金银十万两来代付〔110〕。这自然是基于回纥人对于金银的需要。唐末和五代,白银的使用比黄金更普遍了。岭南一带,金银通行〔111〕。韩愈说过“五岭买卖皆用银”的话,元稹也说过“自岭已南,以金银为货币”的话,张籍也有“蛮州市用银”的诗句。这也是由于外商的关系。归化的外侨,丁税有征收银钱的事〔112〕,这大概是指波斯的银币。唐末有许多开支是用白银,到了五代,则白银的重要性,几乎要超过西汉的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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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金银以两为单位,有时也论斤,但文献中的金字,如果是指金银,那就是指一两黄金或一两白银。有时就以铸造的形式为单位,如一铤、一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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铤〔113〕是最通行的铸造形式,凡是铸成铤状的白银,有时就称为铤银〔114〕,以与其他形式的白银相区别。有时也叫作笏〔115〕。笏和铤有时互用〔116〕,因为两者的形状相像。笏是古代统治阶级所不离身的东西。帝王用玉笏,诸侯用牙笏,士大夫用竹笏。帝王有话,士大夫即写在笏上。玉笏为珽,金属笏就称为铤。笏是手板〔117〕,所以银一笏有时也叫一版〔118〕。遗留下来的天宝年间的银铤,长市尺一尺上下,宽两寸多,厚一分许到三四分;有时中间厚、周围薄。轻重不等,大铤应当是当时的五十两重,即一百八十六点五公分。面背有文字,是铸后刻凿上去的,可见不是常制,文字用阴文。文字内容是进贡人的官衔和姓名、年份以及银的来由等,也有仅一面文字的〔119〕。这种形制自然不会是全国一样的〔120〕。有一枚大中年间的端午进奉银铤也是这样,上面竟多达六十四个字,除了“端午进奉银壹铤重伍拾两”等字外,还有进奉人的官衔〔121〕。背面没有文字。大概称笏的限于五十两重的大银铤,小铤〔122〕不称笏,金铤大概也不称笏,因为金铤多是小型的〔123〕。因此普通说到若干铤、若干笏的时候,都是指大铤〔124〕。银铤也有作马蹄形和砝码形的,近年有出土,砝码形的上面有“太和”年号的打印〔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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饼〔126〕的形式由来更久。铸成饼状的金银有时就叫饼金,和铤银的情形一样。近年曾有银饼出土,上面有“元和八年来安”“九年”“余姚”“协成”等字〔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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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金银并不都铸成铤或饼,有时就制成各种器皿或饰物,赏赐、馈赠就直接用这些器物〔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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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钱在唐代也有铸造。开元通宝银钱遗留下来的比较多,大小和铜钱差不多,或光背,或有月文,有几种板别。金开元应有铸造,只是少见。文献中的金钱有时是指鎏金开元,或包括鎏金开元。鎏金开元留传下来的比较多,有大小各种板别。这种金银钱仍然是宫廷中使用的钱币,作为赏赐品,为上层社会的人所玩赏,宫廷中特别多〔129〕。曾见一鎏金开元,金色很厚,钻有四孔,显然是宫中嫔妃们作毽子玩过的。也许开元、天宝间内廷嫔妃们春天掷金钱的游戏就是用这种钱,并饰以羽毛。开元元年长安承天门的金钱会是有名的〔130〕。有时用作洗儿钱等〔131〕,没有发展成为一般流通的货币,也许还没有南北朝那样普遍。唐代一般货币流通也不怎么发达。唐律中关于私铸铜钱和私铸金银钱是不同看待的,私铸金银等钱不作流通用的不算犯罪,这大概是指民间叫金银匠打造金银钱作佩带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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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价在两晋似乎已到过万钱一两。到了唐代,由于新矿的开采,或由于外国黄金的流入〔132〕,数量增加,但工艺上的需要也可能增加了。盛唐的金价,不见记录,可能低到过六七千文一两,即一斤合十万钱〔133〕。这价格同东晋差不多。当然还有一些因素要考虑:首先,唐代衡法同晋代衡法不一样,唐朝一两是三十七点三公分,等于晋两的一倍以上。其次,唐钱的重量也和晋代不同,西晋主要是指曹魏五铢,和唐钱也许相差不多,但一定还有大量的剪边五铢,最多只及唐钱的三分之二。东晋就是指沈郎五铢以及剪边五铢等,也许还有比轮和四文钱,但不是平价流通,单位钱文的重量是很难计算的。如果钱重上的差别正好抵消衡法上的差别,那么唐代的金铜比价就和东晋的确差不多了。安史乱后,各种物价都上涨,金价谅也不例外。但从晚唐的金价看来,似乎一斤十万钱的价格是安史乱后的价格。乱前的金价似乎要更便宜。元和年间因为铜钱奇缺,样样跌价,金价也下跌。穆宗即位时,长安卖金银每十两垫一两〔134〕。但不应当跌到安史乱前的价格之下。开成年间似乎是每两五千五百三十文〔135〕。但后来每两卖到八千文〔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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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比价,仍找不到中国方面的记录。日本在淳仁天皇天平宝字四年(公元760年)的时候,金银铜三种钱的比价都是一比十,换言之,金钱一枚等于银钱十枚;银钱一枚,等于铜钱十枚〔137〕。如果三种钱的重量相等,则金银比价就是一对十。当时日本有很多地方与中国相似,这种金银比价也可能是反映中国当时的比价。不过当时中国银与铜的比价绝不止一比十,所以实际上我们不能由日本的这种比价来推定中国的比价。而且日本当时货币经济还不够发达。在7世纪时阿拉伯的金银比价是一比六点五,印度大概也是用这比价,因为在5世纪,它们的金银比价,就是一比五点五,12、13世纪的时候,马来亚的凌牙斯国的金银比价还是一比五〔138〕。到15世纪时还是用一比六到一比八的比价〔139〕。而唐代阿拉伯人和印度人同中国人的商务关系很密切,因此可以推想中国的金银比价大概同阿拉伯和印度的比价差不多。当时欧亚大陆的金银比价,有两个独立的体系,欧洲是金贵银贱,罗马的金银比价在5世纪已是一比十四点四,7世纪是一比十。但9世纪威尼斯又是一比十一。而亚洲则是金贱银贵,中国在汉代金银比价就是一比五。在唐朝的时候,中印两国关系密切,而阿拉伯人则处于亚欧两洲之间,不但亚洲的对外贸易由他们垄断,欧洲的对东方贸易,也是在他们手中。可是他们所用的金银比价,不属于欧洲体系,而属于亚洲体系。由此可知当时亚欧大陆的经济重心是在亚洲,不在欧洲。由此也可推想中国当时的金银比价是一比五到一比六之间。所以开成年间的银价每两自八九百文到一千一二百文,整个9世纪的银价大约是每两一千文。在金银的进出口方面,南洋一带的金价偏低,黄金可能有少数流入。日本黄金也有流入中国,这就证明日本的金银比价不是一比十。中国的白银可能有流入西域一带,那里主要用白银,银价大概偏高。但所有这些进出,即使分析得不错,规模也是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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