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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的发达与长安金融市场之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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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因为国家统一,天下太平,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都很发达。大家对于国际贸易,多认为是一件好事,用一种惊喜的眼光来看待,觉得这种贸易使外国之货日至,各种奇物溢于中国,不可胜用〔291〕。魏征所谓“商贾来则边人为之利”〔292〕的话,可以代表全朝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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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对外贸易,不论是同西域或南域,都是以陆路为主。在南北朝那个战乱的期间,这条路线大概一时断了。自隋炀帝时裴矩再度打通西域的贸易路线之后,又有大批的胡商跑到中国来做买卖;而且海陆两条路都通,汉胡间的贸易很盛。所谓胡,包括波斯、大食等国在内。当时正是伊斯兰教兴起的时候,阿拉伯人的势力发展,不论在军事上和商务上,都极活跃,到中国来做买卖的人非常多;有时将东方的物品带到埃及的亚历山大市再转运到欧洲,所以当时欧亚的通商是由阿拉伯人做中介。但中国人往往不分大食人或波斯人,通叫作波斯。这也许因为波斯人来中国在阿拉伯人之前,而且阿拉伯人多是由波斯湾出发到中国来的。当时中国各地方如岭南、福建及扬州等都有这些外商居留。广州更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中心,每年波斯、大食等国的商船来的很多,同中国交易。有时这种交易所产生的税收,竟至和两税相等〔293〕。首都长安也有许多所谓波斯胡和波斯店。此外,中国商船常自福州等地方开往日本从事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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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国内商业的发达,也不是汉代所能比拟的,这从两代都市的规模上可以看出来。汉朝最大的长安不过八街九陌闾里一百六十室〔294〕。班固说只有三条大街,十二通门〔295〕。《三辅黄图》说是有九市,各方二百六十六步〔296〕。哪里能同唐代的都市比?唐代在开元年间,“东至宋汴,西至岐州,夹路列店肆,待客酒馔丰溢,每店皆有驴赁客乘,倏忽数十里,谓之驿驴。南诣荆襄,北至太原、范阳,西至蜀川、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远适数千里,不持寸刃”〔297〕。近年发掘长安遗址,证实城址周围有七十多里,城内有东西街十四条,南北街十一条,最宽的朱雀门大街有一百四十米宽,估计当时人口有一百多万〔298〕。除首都长安外,还有纯粹的商业都市如国际贸易中心广州和国内外商业重镇扬州。关于广州的情形,资料很少。但在南北朝的时候,就有“广州刺史但经城门一过便得三千万”〔299〕的话。至于扬州的情况,则反映在文学作品中:所谓“十里长街市井连”〔300〕,“夜市千灯照碧云”〔301〕,可以想见当时的繁华。就是杭州也有几十万人口〔302〕。当时的中原,正是“旁通巴汉,前指闽越,七泽十薮,三江五湖,控引河洛,兼包淮海,弘舸巨舰,千轴万艘,交贸往还,昧旦永日”〔303〕。商人的地位虽不如官吏,但比一般老百姓要高〔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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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贸易的发展,固然同国内的和平建设有关,也同健全的货币流通分不开。混乱了几百年的币制终于统一起来了。虽然唐初由于货币数量不够,实物经济的成分还很重,但货币的供应是不断增加的,到开元、天宝年间基本上已能满足需要了。实际上信用的发展往往正是由于货币的缺乏,一些信用工具是作为货币的代替品而产生的,所以有人称之为信用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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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于当时广州和扬州的金融业,不大知道。可是就长安的情形看来,就可以晓得金融业是相当发达的。长安的商业集中在东西两市。东市的四周各六百步,“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集”。但西市更加繁荣,有平准局、衣肆、秤行、窦家店及有名的景先宅〔305〕。长安的西市便是中国初期的金融市场,在这个金融市场里,流通着各种的信用,供给这些信用的,除个人性质的富商官吏以外,有供给抵押信用的质库;有供给普通信用的公廨;有收受存款或供给保管便利的柜坊、寄附铺和各种商店;有从事兑换业、买卖生金银的金银店;有办理汇兑业务的商人组织。现代的几种主要金融业务,当时都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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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金融市场有时难免受到政治势力的摧残,譬如在8世纪末即德宗建中三年(公元782年)的时候,因为李希烈等起事,政府筹措军费,就向长安金融市场勒借至二百万。以前也曾向富商摊借,没有发生事故,但金融市场的钱是多数商民的,质库是以商民为对象的金融机关,柜坊的钱是许多商人存入的,因此长安为之罢市,结果政府不得不让步。这是商业“资本家”的一次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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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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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放款方面,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信用放款,一种是抵押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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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信用放款,就是对人信用的意思,即南北朝时的出责和举贷。唐人叫作出举〔306〕、举放〔307〕、举债〔308〕、放债〔309〕、放息钱或责息钱〔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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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信用放款的,自然以富商为主,不论中国商人和外国商人〔311〕都有,但也有官吏皇亲贵戚放款牟利的〔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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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的对象,除普通商民之外,官吏也是主要对象之一。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高利贷者和封建统治者之间的斗争。如果封建统治者自己从事高利贷,那么他当然可以借势盘剥;但如果高利贷者放款给官吏,那么官吏有时就赖债,这时就要看两者谁的势力大了〔313〕。如果系小官或新官,那么他只有加紧搜刮贪污,以便还债〔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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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各朝,都有由政府拨款给各级机关运用牟利以供官吏薪俸的办法。这种资本叫作公廨本钱〔315〕或食利本钱〔316〕,这是隋代的遗制。在唐代有进一步的发展。这种事业则名为捉钱,办理这种事务的叫作捉钱令史。贞观十二年(公元638年)曾由褚遂良谏止〔317〕,但后来又恢复了。有些人不要政府出本钱,而自立虚契,冒做这种事业。因为捉钱者都免徭役,犯了罪府县也不敢劾治〔318〕。也有些官吏添入私人资本,甚至有些商贩富人,投身要司,依托官本,广求私利的,赚了钱则入私囊,如有拖欠亏本,则算公账〔319〕。至于政府的收益,也不固定,初期每年有本利对倍的,后来似乎渐渐减少,开元初每月七分〔320〕,开元中六分〔321〕,建中初五分〔322〕,到会昌时每月只有四分收入〔323〕。但这不足以表示唐代的利率是一步一步下降。因为这种收益和纯粹利息不同,收益大的时候,可能包括利润在内,因为资金的运用,除了放债以外,还有各种买卖和投机;甚至有租税的成分在内,因为可能有摊派的事。而且公廨钱本身的性质也不明确,有时好像是对商人放款,按时收利;有时又像官私合伙做买卖。至于后来收益的减少,一则因为一部分入于私囊了;二则也许因正当通货紧缩,市面不景气,放款收不回来。政府放款,利率已是很高。私人高利贷的利率更高〔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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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私人放款,或政府放款,由于利息过重,结果债务人总是无力偿还,或者被逼死,或者逃亡。政府讨债逼得更凶。例如在元和十一年洛阳的御史台曾奏称:该台所作的放款,自贞元十一年到元和十一年那二十一年间,欠利息十倍以上(于本金)的有二十五户;自贞元十六年到元和十一年那十六年间,欠利息七倍以上的有一百五十六户;自贞元二十年到元和十一年那十二年间,欠利息四倍以上的有一百六十六户。这种本息,如果本人已死,就向其子孙讨,若没有子孙,就向其亲族旁支索取,如果没有支族,就征于保人,若保人逃亡或死亡,则另外找人代纳〔325〕。这可以说是一人借债,全体人民有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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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不限于现钱,有时以粟麦等实物为借贷的工具,偿还时有时用现钱,有时用原借实物〔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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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放款有两种,一种是不动产抵押放款,一种是典当的押款。不动产抵押放款叫贴赁〔327〕,押品多以田地为主,也有用房宅等物押款的。有时也叫质〔328〕,不过质的意思并不限于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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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普通的押款自然是当铺的押款,唐人叫质或收质〔329〕,当铺则叫作质库,到五代时还是如此〔330〕。另外有一种僦柜,据说同质库的性质差不多〔331〕。也有人认为是柜坊的别名。南北朝时,经营典质的是寺观,但到了唐朝,就独立了。商人和官吏贵族,常开设质库来牟利〔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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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政府,对于放款利率有所限制,然而有时加以伸缩变动,只对于复利则始终不许〔333〕。对典当放款也规定当铺不能随便变卖所当物品,如果利息超过本钱,还不赎当,才可以报告当地政府变卖,但在偿还押款后如有剩余,还须给还债务人〔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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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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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以前,中国人对于闲置的资金,或是窖藏,或是寄存亲友处,这亲友照理只是保管性质,不能加以利用。所以这两种办法都不能说是存款,不是一种信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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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商民,除窖藏外,将钱财寄存在外面的事情也很普遍。有时存在亲友的地方〔335〕,有时存在寺僧处〔336〕,这种办法如果保管人不能加以利用,仍和窖藏差不多。扑满无疑是民间一种通行的东西,姚崇有《扑满赋》〔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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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时,商人出外贸易,寄居邸店,带来办货的钱,或卖货所得的价款,既不能一天到晚带在身上,只有锁在自己的箱子里,这样有许多不便和风险〔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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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唐朝,对于资金的存放,渐渐有了新的方便,供给这种方便的为各种商店。这种寄存和以前托亲友保管的性质稍微有点不同,这种寄存往往是因交易而起的〔339〕,或是同商业有关系的〔340〕;收受这种存款的有药店,有波斯店,都是当时的大商店。所谓波斯店相当于后世的所谓洋行,即外国人开的铺子,不一定是波斯人开的,阿拉伯人也被称为波斯人。但当时的店铺中,最接近于专门的存款机关的是柜坊和寄附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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