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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4828 中国货币史 [:1703699968]
1703704829 二、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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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4831 在放款方面,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信用放款,一种是抵押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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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4833 所谓信用放款,就是对人信用的意思,即南北朝时的出责和举贷。唐人叫作出举〔306〕、举放〔307〕、举债〔308〕、放债〔309〕、放息钱或责息钱〔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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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4835 供给信用放款的,自然以富商为主,不论中国商人和外国商人〔311〕都有,但也有官吏皇亲贵戚放款牟利的〔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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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4837 放款的对象,除普通商民之外,官吏也是主要对象之一。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高利贷者和封建统治者之间的斗争。如果封建统治者自己从事高利贷,那么他当然可以借势盘剥;但如果高利贷者放款给官吏,那么官吏有时就赖债,这时就要看两者谁的势力大了〔313〕。如果系小官或新官,那么他只有加紧搜刮贪污,以便还债〔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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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4839 唐代各朝,都有由政府拨款给各级机关运用牟利以供官吏薪俸的办法。这种资本叫作公廨本钱〔315〕或食利本钱〔316〕,这是隋代的遗制。在唐代有进一步的发展。这种事业则名为捉钱,办理这种事务的叫作捉钱令史。贞观十二年(公元638年)曾由褚遂良谏止〔317〕,但后来又恢复了。有些人不要政府出本钱,而自立虚契,冒做这种事业。因为捉钱者都免徭役,犯了罪府县也不敢劾治〔318〕。也有些官吏添入私人资本,甚至有些商贩富人,投身要司,依托官本,广求私利的,赚了钱则入私囊,如有拖欠亏本,则算公账〔319〕。至于政府的收益,也不固定,初期每年有本利对倍的,后来似乎渐渐减少,开元初每月七分〔320〕,开元中六分〔321〕,建中初五分〔322〕,到会昌时每月只有四分收入〔323〕。但这不足以表示唐代的利率是一步一步下降。因为这种收益和纯粹利息不同,收益大的时候,可能包括利润在内,因为资金的运用,除了放债以外,还有各种买卖和投机;甚至有租税的成分在内,因为可能有摊派的事。而且公廨钱本身的性质也不明确,有时好像是对商人放款,按时收利;有时又像官私合伙做买卖。至于后来收益的减少,一则因为一部分入于私囊了;二则也许因正当通货紧缩,市面不景气,放款收不回来。政府放款,利率已是很高。私人高利贷的利率更高〔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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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4841 无论私人放款,或政府放款,由于利息过重,结果债务人总是无力偿还,或者被逼死,或者逃亡。政府讨债逼得更凶。例如在元和十一年洛阳的御史台曾奏称:该台所作的放款,自贞元十一年到元和十一年那二十一年间,欠利息十倍以上(于本金)的有二十五户;自贞元十六年到元和十一年那十六年间,欠利息七倍以上的有一百五十六户;自贞元二十年到元和十一年那十二年间,欠利息四倍以上的有一百六十六户。这种本息,如果本人已死,就向其子孙讨,若没有子孙,就向其亲族旁支索取,如果没有支族,就征于保人,若保人逃亡或死亡,则另外找人代纳〔325〕。这可以说是一人借债,全体人民有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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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4843 借贷不限于现钱,有时以粟麦等实物为借贷的工具,偿还时有时用现钱,有时用原借实物〔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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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4845 抵押放款有两种,一种是不动产抵押放款,一种是典当的押款。不动产抵押放款叫贴赁〔327〕,押品多以田地为主,也有用房宅等物押款的。有时也叫质〔328〕,不过质的意思并不限于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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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4847 最普通的押款自然是当铺的押款,唐人叫质或收质〔329〕,当铺则叫作质库,到五代时还是如此〔330〕。另外有一种僦柜,据说同质库的性质差不多〔331〕。也有人认为是柜坊的别名。南北朝时,经营典质的是寺观,但到了唐朝,就独立了。商人和官吏贵族,常开设质库来牟利〔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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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4849 唐代政府,对于放款利率有所限制,然而有时加以伸缩变动,只对于复利则始终不许〔333〕。对典当放款也规定当铺不能随便变卖所当物品,如果利息超过本钱,还不赎当,才可以报告当地政府变卖,但在偿还押款后如有剩余,还须给还债务人〔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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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4851 中国货币史 [:1703699969]
1703704852 三、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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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4854 唐朝以前,中国人对于闲置的资金,或是窖藏,或是寄存亲友处,这亲友照理只是保管性质,不能加以利用。所以这两种办法都不能说是存款,不是一种信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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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4856 唐朝的商民,除窖藏外,将钱财寄存在外面的事情也很普遍。有时存在亲友的地方〔335〕,有时存在寺僧处〔336〕,这种办法如果保管人不能加以利用,仍和窖藏差不多。扑满无疑是民间一种通行的东西,姚崇有《扑满赋》〔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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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4858 南北朝时,商人出外贸易,寄居邸店,带来办货的钱,或卖货所得的价款,既不能一天到晚带在身上,只有锁在自己的箱子里,这样有许多不便和风险〔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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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4860 到了唐朝,对于资金的存放,渐渐有了新的方便,供给这种方便的为各种商店。这种寄存和以前托亲友保管的性质稍微有点不同,这种寄存往往是因交易而起的〔339〕,或是同商业有关系的〔340〕;收受这种存款的有药店,有波斯店,都是当时的大商店。所谓波斯店相当于后世的所谓洋行,即外国人开的铺子,不一定是波斯人开的,阿拉伯人也被称为波斯人。但当时的店铺中,最接近于专门的存款机关的是柜坊和寄附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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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4863 柜坊一名词,在唐代文献中有几次提到,如温庭筠的乾子〔341〕和乾符二年的赦文〔342〕等。但关于它的性质,却没有详细的记载。我们只知道是一种保管钱财的地方。书中有时讲到有钱锁在西市柜坊,有时单讲锁在西市〔343〕,有时说积钱在东西市〔344〕。大概当时长安的西市甚至东西两市都有许多家柜坊〔345〕,或其他收受存款的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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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4865 从字义上看来,柜坊的起源,应当是箱柜,本是放置钱财衣物的一种普通用具。《庄子》中便有所谓“发匮之盗”。有些人家或店铺或许特别装置比较坚固的柜子来存放贵重品〔346〕。朱全忠在襄城所破获的几百锭金银,就是在一个大柜中发现的〔347〕。都市的邸店,为适应商旅的需要,特别设一个柜子甚至一间柜房来替住客保管钱财,也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后来因为需要这种便利的人多,于是有人专门开设柜坊。这可能就是柜坊演进的经过。在外国,现代的信用机关,还有以柜库为名的,如法文中的caisse、意大利文中的cassa、西班牙文的casa、德文的Kassa和俄文的касса〔348〕。中国近代的金融机关,虽然不是由柜坊演变出来的,但金库一名称,还同柜坊一词的意义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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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4867 柜坊能不能算是一种真正的信用机关,还有问题。第一,我们不知道寄存保管是它们的专业或主要业务,还是只算一种副业。第二,我们不知道这种寄存到底是出租保管柜的性质而由寄存户负担风险,还是由柜坊方面完全负责。第三,我们不知道柜坊对于存款是支付利息,还是征收保管费。第四,我们不知道柜坊对于存款能否加以利用。这四点中后面两点最重要,而且也彼此有连带关系。本来寄存这种行为至少有两种解释:其一是财物的保管,那是保管人不能动的,到时应将原物归还。其二是货币的寄存,只讲明代为保管一个数额,如黄金若干两,铜钱若干缗,保管人到期只要能把这数目交出便可以,至于交出以前他动用与否,毫无关系,因为黄金和铜钱无须用原物交还〔349〕。唐代法律对于利用受寄财物的人是要加罪的〔350〕,但是既然法律上有此明文,也就可知民间对于寄附的财物有加以利用的事。如果柜坊能利用这种存款,那就可能支付利息,这样就成了真正的信用机关。但也可能不付利息,也不收保管费,而暗中加以利用;这样也可以说是一种信用机关。但如果只代为保管,完全不加利用,那就当然要收保管费。这种保管业务对于商人仍是一种便利,间接有助于商业的发展,而且也为近代银行业务之一,但柜坊单凭这种业务就不能说是真正的信用机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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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4869 无论柜坊的性质是怎样,唐朝的存款实已超过了保险箱式的阶段。因为支票的原理已经被应用了,所谓支票的原理,就是说存钱在外,不必自己去取,而可以将所有权转移给人。当时有些商店就提供这种便利,存户可以命令存款机关付款与第三人,有时以物为凭〔351〕,有时竟使用帖或书帖。这帖或书帖大概可以说是世界最早的支票,上面有付款数目,出帖日期,收款人姓名,出帖人署名,和现代支票所不同的,就是出于临时书写,而不是印好的空白格式〔352〕。这种寄附就完全是货币的寄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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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4871 建中年间,赵赞曾取僦柜纳质钱,以作讨伐李希烈的军费。有人说僦柜类似质库,近代有人怀疑〔353〕。这怀疑是有道理的。文献中僦柜的“僦”字多作动词解,即出租的意思,如“僦柜、纳质、积钱货、贮粟麦”。所以可能就是指租用柜坊的箱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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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4873 柜坊之外,有一种寄附铺,是一种寄售商店的性质。中国人自古就有将钱财寄附在亲友处的事,大概唐朝就有人专设寄附铺来替商民保管金钱和其他贵重品,并代寄户出售寄存物品。长安西市的景先宅就是一家寄附铺〔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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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4875 有人企图将柜坊、寄附铺和帖三者联系起来,说寄附铺就是柜坊,寄存者可以用帖支取财物〔355〕。这种假设虽不是没有可能,但是没有根据。在弄清柜坊的性质以前,任意加以穿凿,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如果柜坊只是出租保管柜,那就不可能由保管户用帖来支取财物。文献中凭信物付钱的只见有波斯店和药铺,没有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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