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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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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以前,中国人对于闲置的资金,或是窖藏,或是寄存亲友处,这亲友照理只是保管性质,不能加以利用。所以这两种办法都不能说是存款,不是一种信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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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商民,除窖藏外,将钱财寄存在外面的事情也很普遍。有时存在亲友的地方〔335〕,有时存在寺僧处〔336〕,这种办法如果保管人不能加以利用,仍和窖藏差不多。扑满无疑是民间一种通行的东西,姚崇有《扑满赋》〔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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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时,商人出外贸易,寄居邸店,带来办货的钱,或卖货所得的价款,既不能一天到晚带在身上,只有锁在自己的箱子里,这样有许多不便和风险〔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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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唐朝,对于资金的存放,渐渐有了新的方便,供给这种方便的为各种商店。这种寄存和以前托亲友保管的性质稍微有点不同,这种寄存往往是因交易而起的〔339〕,或是同商业有关系的〔340〕;收受这种存款的有药店,有波斯店,都是当时的大商店。所谓波斯店相当于后世的所谓洋行,即外国人开的铺子,不一定是波斯人开的,阿拉伯人也被称为波斯人。但当时的店铺中,最接近于专门的存款机关的是柜坊和寄附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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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坊一名词,在唐代文献中有几次提到,如温庭筠的乾子〔341〕和乾符二年的赦文〔342〕等。但关于它的性质,却没有详细的记载。我们只知道是一种保管钱财的地方。书中有时讲到有钱锁在西市柜坊,有时单讲锁在西市〔343〕,有时说积钱在东西市〔344〕。大概当时长安的西市甚至东西两市都有许多家柜坊〔345〕,或其他收受存款的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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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字义上看来,柜坊的起源,应当是箱柜,本是放置钱财衣物的一种普通用具。《庄子》中便有所谓“发匮之盗”。有些人家或店铺或许特别装置比较坚固的柜子来存放贵重品〔346〕。朱全忠在襄城所破获的几百锭金银,就是在一个大柜中发现的〔347〕。都市的邸店,为适应商旅的需要,特别设一个柜子甚至一间柜房来替住客保管钱财,也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后来因为需要这种便利的人多,于是有人专门开设柜坊。这可能就是柜坊演进的经过。在外国,现代的信用机关,还有以柜库为名的,如法文中的caisse、意大利文中的cassa、西班牙文的casa、德文的Kassa和俄文的касса〔348〕。中国近代的金融机关,虽然不是由柜坊演变出来的,但金库一名称,还同柜坊一词的意义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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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坊能不能算是一种真正的信用机关,还有问题。第一,我们不知道寄存保管是它们的专业或主要业务,还是只算一种副业。第二,我们不知道这种寄存到底是出租保管柜的性质而由寄存户负担风险,还是由柜坊方面完全负责。第三,我们不知道柜坊对于存款是支付利息,还是征收保管费。第四,我们不知道柜坊对于存款能否加以利用。这四点中后面两点最重要,而且也彼此有连带关系。本来寄存这种行为至少有两种解释:其一是财物的保管,那是保管人不能动的,到时应将原物归还。其二是货币的寄存,只讲明代为保管一个数额,如黄金若干两,铜钱若干缗,保管人到期只要能把这数目交出便可以,至于交出以前他动用与否,毫无关系,因为黄金和铜钱无须用原物交还〔349〕。唐代法律对于利用受寄财物的人是要加罪的〔350〕,但是既然法律上有此明文,也就可知民间对于寄附的财物有加以利用的事。如果柜坊能利用这种存款,那就可能支付利息,这样就成了真正的信用机关。但也可能不付利息,也不收保管费,而暗中加以利用;这样也可以说是一种信用机关。但如果只代为保管,完全不加利用,那就当然要收保管费。这种保管业务对于商人仍是一种便利,间接有助于商业的发展,而且也为近代银行业务之一,但柜坊单凭这种业务就不能说是真正的信用机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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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柜坊的性质是怎样,唐朝的存款实已超过了保险箱式的阶段。因为支票的原理已经被应用了,所谓支票的原理,就是说存钱在外,不必自己去取,而可以将所有权转移给人。当时有些商店就提供这种便利,存户可以命令存款机关付款与第三人,有时以物为凭〔351〕,有时竟使用帖或书帖。这帖或书帖大概可以说是世界最早的支票,上面有付款数目,出帖日期,收款人姓名,出帖人署名,和现代支票所不同的,就是出于临时书写,而不是印好的空白格式〔352〕。这种寄附就完全是货币的寄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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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中年间,赵赞曾取僦柜纳质钱,以作讨伐李希烈的军费。有人说僦柜类似质库,近代有人怀疑〔353〕。这怀疑是有道理的。文献中僦柜的“僦”字多作动词解,即出租的意思,如“僦柜、纳质、积钱货、贮粟麦”。所以可能就是指租用柜坊的箱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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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坊之外,有一种寄附铺,是一种寄售商店的性质。中国人自古就有将钱财寄附在亲友处的事,大概唐朝就有人专设寄附铺来替商民保管金钱和其他贵重品,并代寄户出售寄存物品。长安西市的景先宅就是一家寄附铺〔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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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企图将柜坊、寄附铺和帖三者联系起来,说寄附铺就是柜坊,寄存者可以用帖支取财物〔355〕。这种假设虽不是没有可能,但是没有根据。在弄清柜坊的性质以前,任意加以穿凿,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如果柜坊只是出租保管柜,那就不可能由保管户用帖来支取财物。文献中凭信物付钱的只见有波斯店和药铺,没有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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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金银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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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战国以后,黄金的使用渐多;汉以后,银器也流行了,所以一向就有金银的买卖〔356〕。固然金银的买卖不能说就是兑换,因为兑换乃是两种货币之间的交换,不过随着金银的货币性的增强,金银的买卖就变成兑换了。所以研究中国的兑换业或金银市场的历史,要从研究金银匠和金银店的历史着手。这种金银匠和金银店,在中国的金融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虽然他们没有像英国的同业一样,发展成现代的金融机关,但在钱庄出现以前,它们是中国主要的兑换机关,有时甚至超越兑换业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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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匠的发展,自然是以金银工艺品的需要为前提。金银首饰的起源,大概与金银的发现同时。人类之所以采用金银作为价值的储藏工具和支付工具,就是因为它们有作为装饰品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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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的王公显贵们,已使用金银器具,当时应当就有金银匠的存在。东汉魏晋,金饰流行,金银匠应当更多。不过东汉以前,金银器饰的制造,恐怕是出于显贵们自己家里的奴仆之手〔357〕,后来金饰普及到民间去,才产生一批真正的金银匠,但那时他们的地位仍是很低,多由显贵们豢养在自己家里工作,是一种纯粹的匠人,不见得自己有多少本钱,他们自己大概不买卖金银。到北魏的时候(公元444年)还有禁止私养金银匠的事例〔358〕。而且那时已经有金店了,南齐的刘缵到后魏时,曾进金玉肆,想大加收买,被李安世几句话说得不好意思〔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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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唐朝,国内统一和平,工商业发达,金银匠的社会地位,随着他们的经济力量而提高了,他们由巡游的匠人慢慢发展,自立门面,变成金银铺。许多的金银铺就成为一个金银行、金银市,唐代在苏州就有金银行〔360〕,扬州谅必也有许多金银店〔361〕,长安则有金市〔362〕,这就是当时长安的兑换市场或生金银买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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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铺的业务,自然以打造器饰为主,同时大概兼营金银器饰和生金银的买卖,也有兼卖珠玉的〔363〕;又因金银的买卖而产生金银鉴定的业务〔364〕。在唐朝,流通工具是以钱帛为主,但金银仍是主要的保值工具〔365〕,偶尔也有用作支付工具的,所以生金银买卖也有需要〔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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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金银买卖和兑换性质不同。生金银买卖是把金银当作一种商品;兑换则是把金银当作货币。只因唐代有用金银作支付工具的事,白银在岭南更是通行的货币〔367〕,所以唐朝的金银铺多少有兑换机关的性质。到五代的时候,白银的使用增加,银匠店渐见重要〔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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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汇兑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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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在外国发明很早〔369〕,中国到唐代才产生。唐朝产生汇兑的原因有四:第一是钱币缺乏;第二是因钱少各地渐有禁钱出境的事〔370〕;第三是税场多,税款常须移转;第四是商业发达,渐觉铜钱携带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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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汇兑叫作飞钱。经营飞钱的有商人,有衙门。当时各道的地方政府在京师都有代表办事处,叫作进奏院,专同中央政府联络,自然经常需要钱用。商人们在京师把货物卖出后,如果不愿意携带现款回家,就可以将货款交给他本道的进奏院,进奏院发行一张票券,叫作文牒或公据,这文牒或公据分成两半,一半给汇款人,其余半张寄回本道,商人回到本道的时候,合券核对不错,就可以领回货款。这样一方面消除商人携带现款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免得地方政府不断地运钱到京师去。这种合券取钱的办法,实是由借据转化而来的,不过由时间上的移转变为空间上的移转罢了。这是元和初年的事〔371〕。经营这种业务的政府机关,除各道进奏院外,还有各军各使,以及户部度支盐铁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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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商人办理飞钱的,是因他们在各道有联号或交易往来,为免输送现金,甚至为因此牟利起见,亦招徕这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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