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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2970 揭秘跨境电商 [:1703901961]
1703902971 揭秘跨境电商 5.3 “5号文”开启跨境电商支付的阳光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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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2973 电子商务全球范围内的兴起,在极大地改变人们购物体验的同时,也打破了银行在支付领域的垄断,使得更多的非金融机构主体也能参与其中,为人们的交易行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服务。面对这些新兴的支付方式,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相对滞后。在第三方支付发展了近十年后,我们才迎来了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及相关试点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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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2975 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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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2977 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第三方支付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监管机制,但未提及跨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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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2979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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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2981 人民银行表示将在支付系统中增加跨境支付清算功能,这将促进人民币跨境结算并完善中国支付清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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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2983 201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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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2985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5号文),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区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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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2987 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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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2989 人民银行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包含了跨境支付管理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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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2991 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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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2993 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汇付天下等17家第三方支付企业获得跨境支付业务试点资格(之后又有5家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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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2995 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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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2997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凡取得互联网支付牌照的支付机构,只要在上海自贸区设有分公司,均可从事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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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2999 对于跨境电商支付而言,其中最具价值的是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5号文”)。按照文件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和国内银行合作,试点从事跨境代付业务(即“境外收单”)和跨境代收业务(即“外卡收单”)。从业务管理方面来看,“5号文”可用以下几个关键词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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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001 “用户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境内客户采取实名认证制,对境外特约商户,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保证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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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003 “真实交易背景”:支付机构仅对真实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货物贸易及部分服务贸易)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不得开展无交易背景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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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005 “外汇备付金账户”:支付机构须在境内合作银行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该账户须与自由外汇资金账户区分管理,不得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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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007 “集中办理、逐笔还原”:支付机构可集中为客户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但应实现交易信息的逐笔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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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009 “T+1日结售汇”:支付机构须在收到客户业务申请的第二天完成结售汇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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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011 “银行汇率标价”:支付机构应该按照银行提供的汇率标价办理结售汇业务,不得自行变动汇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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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013 通过对这些关键词的解读,我们不难看出,“用户实名制”“真实交易背景”“外汇备付金账户”侧重交易的风险控制,“T+1日结售汇”“银行汇率标价”有助于贸易的便利化,而“集中办理、逐笔还原”则兼具风险控制和贸易便利化的促进。因此,通过控制风险和促进贸易便利化,“5号文”非常有利于整个跨境电商支付产业链的健康阳光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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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015 对于中国的出口跨境电商来说,这意味着商家拥有了一条总额不受限制(单笔不超过1万美元)的结汇途径。这种第三方支付结构结汇的详细途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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