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903513
揭秘跨境电商 7.2 深度解读海关总署5份跨境电商文件
1703903514
1703903515
在上一章节中,我们简要阐述过海关总署从2012年至2014年对跨境电商的政策性试点工作(如下图所示)。可以说,2014年是海关总署展示试点成果的一年。在这一年,海关总署合计下发了5份跨境电商相关的文件,其中4份是专门针对跨境电商而制定。接下来,我们对这5个文件进行深度解读。
1703903516
1703903517
1703903518
1703903519
1703903520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的公告》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57号文) 这两份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海关正式承认跨境电商的合法身份,并开始将跨境电商纳入专项统计。以下表格分别阐述了两份文件内容。
1703903521
1703903522
1703903523
1703903524
1703903525
注:“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1703903526
1703903527
我们先从代码说起。为了满足对不同监管方式下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作业要求,海关设置了监管方式代码。例如,一般贸易对应的代码为“0110”,保税区仓储转口对应的代码为“1234”。代码采用四位数字结构,其中前两位是按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为海关统计代码。因此,“96”和“12”是海关分类代码,“96”应该是代表“跨境电商”,“12”代表“保税”;“10”是海关统计代码,说明新增的这两个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和“一般贸易”(0110)的统计一致。
1703903528
1703903529
其次,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全称是“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也就是说,监管方式是对“货物”的管理方式,而不是“物品”。“物品”是没有监管方式的,也不需要监管方式代码。按照我国的海关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海关统计条例规定,个人自用的商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实行建议报关的制度,不纳入海关的统计。因此,“9610”和“1210”代表的是“货物”管理方式,与个人物品、行邮税等无关。
1703903530
1703903531
最后,我们来分析一下适用范围。根据当前试点情况,跨境电商模式分为一般出口、特殊区域出口、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如下表所示)。其中直购进口涉及的是“物品”而不是“货物”,因此不需要监管方式代码。根据文件,“9610”适用于“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因此,“9610”仅适用于一般出口。然而,“特殊区域出口”模式还不成熟,目前与“一般出口”无异,也是使用“9610”。文件规定,“1210”不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因此特殊区域出口不适用“1210”。从目前来看,只有进口的网购保税模式适用“1210”。需要说明的是,网购保税只有在一线进区的时候申报“1210”,出区一般都以“物品”申报,不需要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1703903532
1703903533
1703903534
1703903535
1703903536
关于“1210”,文件还特别规定,该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当然更包括新成立的上海自贸区。截至2014年10月,海关总署共批准了7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商进口试点,详情如下:
1703903537
1703903538
1703903539
1703903540
1703903541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3月4日,海关总署以“加急文件”的形式向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重庆海关下发了这个通知。为什么只发给这几个城市呢?因为当时只有这6个城市是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深圳2014年7月才获得进口试点许可),而这个通知就是专门针对进口试点的网购保税模式。
1703903542
1703903543
从内容上看,这个通知是对此前提出的“四限”进行重申,并对试点城市实际运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以统一各地的管理要求和验放标准。
1703903544
1703903545
在刚开始试点的时候,海关总署等部门提出了“限企业、限品种、限金额、限数量”的要求,以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这“四限”要求如下:
1703903546
1703903547
限企业:试点企业需在特殊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电子商务运营资质,在区内完成跨境电子商务操作流程。
1703903548
1703903549
限品种:严格筛选试点商品的种类,视实际运行情况逐步扩大范围。一是选取同品种商品货物税和行邮税相差较小的商品;二是选取国内需求量较大的商品;三是不允许经营二手商品。
1703903550
1703903551
限金额:参照海关总署(2010)43号公告,个人单次购买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单次仅有一件商品,且该商品是不可分割的,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合理自用的,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同时,试点初期,限制个人年度总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该标准将根据试点推进情况由海关总署统一实施调整。同时设置风险防控参数,对一定时间内消费总额超过一定金额的消费者分等级进行监管,所下订单采取人工审单机制。
1703903552
1703903553
限数量:由于总体金额和单次金额已经限制,除特殊情况外,不再设置数量限制。但在进境商品的数量不符合正常交易秩序等特殊情况下,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加以限制。
1703903554
1703903555
在加急文件中,海关总署用三个“关于”(如下所示)来强调并明确以上“四限”。在商品上,明确规定为“个人生活消费品”,以防止一些工业用品通过“化整为零”蒙混进来。对于企业,除了注册备案等要求,还必须实现与海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从当时的试点来看,很多参与试点的企业并没有做到这点,导致通关管理的混乱。对于金额和数量,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且参照2010年7月下发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要求。
1703903556
1703903557
关于试点商品范围(限品种):
1703903558
1703903559
试点商品应为个人生活消费品,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口物品除外,具体禁限物品目录《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执行。
1703903560
1703903561
关于企业管理(限企业):
[
上一页 ]
[ :1.70390351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