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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13 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1704045399]
1704048714 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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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16 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1704045400]
1704048717 1.《中华民国“建设委员会建设首都委员会”组织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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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19 第一条 本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得设附属机关之规定,经第七次常务会议议决,特设中华民国建设委员会建设首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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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21 第二条 本委员会执掌关于首都之建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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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23 第三条 本会委员由建设委员会聘任中央党部常务委员;国民政府常务委员;建设委员会常务委员;各部院会主管长官;各省省政府主席;各特别市市长;南京特别市党部代表一人;及其他必要之人为委员;指定常务委员七人,主席一人,主持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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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25 第四条 本委员会常务会议每星期开会一次或二次,每年开大会一次或二次,遇有紧要事件,得随时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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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27 第五条 凡本委员会议决案之执行及普通行政事项,以主席及常务委员名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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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29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工程师若干人、工务员若干人,分掌各种技术事务,由本委员会聘任或委任后,报请建设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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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31 第七条 本委员会得聘任国内外专家为工程师或顾问,辅助关于技术上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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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33 第八条 本委员会得设秘书处并分设各处科,分掌各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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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35 第九条 本委员会关于缮写文件等事得酌用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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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37 第十条 本委员会办事细则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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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39 第十一条 本大纲由建设委员会常务会议议决之日施行并报请国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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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44 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1704045401]
1704048745 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2.《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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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47 (1928年12月21日国民政府第12次国务会议批准,后经胡汉民、戴季陶、蔡元培修订,1929年1月8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以下简称“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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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49 第一条 首都建设委员会直隶于国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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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51 第二条 本会对于执行主管首都建设事务之行政机关有指挥监督之权,各该行政机关所发布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或妨碍本会之议决者,得呈请国民政府停止或撤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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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53 第三条 本会除当然委员外,由国民政府任命或聘任若干人为委员,并指定主席一人,常务委员四人至六人,主持本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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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55 第四条 本会之当然委员如下:中央党部常务委员;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五院院长、副院长;各部院会主管长官;各省省政府主席;各特别市市长;南京特别市党部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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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57 第五条 本会每星期至少开常会一次,每年开大会一次或二次,由主席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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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59 第六条 在首都外之当然委员于开大会时因职务关系不克到会时,得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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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61 第七条 本会议决案之执行以主席及常务委员名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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