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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5.《中央政治区地价支付及各机关领地缴款办法》(193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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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政治区征用土地,依照院议决定各机关建筑总地盘分配图,共约计地三千余亩,地价依照院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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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用地内初步整理工程,以填平水塘、开辟土路及种植树木三项为限,由市府造具预算,送中央政治区土地规划委员会审查,呈院核准后,即由规划委员会会同市政府办理之,所有工程费用并入地价,由各机关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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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付地价款项,由市府于审定各地户地亩,准予给价数,签发通知书,连同各户地亩应有契据,送请中央银行支付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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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付工程款项,以工程进行程度,随时经由市府按所做工程百分之九十估算,分歧签发通知单,连同承揽人收据,交由中央政治区土地规划委员会实地复勘,加盖戳记,再送请中央银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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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俟全部征用地亩地价及整理工程付款手续完竣时,再由市政府另将各机关应用地亩,绘具总图,并将各机关应摊各费列表,送交中央银行以作分别清还借款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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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征用土地及整理工程完竣后,即由土地规划委员会呈报行政院转知各机关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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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机关接到行政院通知后,应即按照分配地亩及位置,径向中央银行一次或分期清偿一切借款及利息,经中央银行核收后,发给通知单,持向市政府补缴四成地价,即由市府发给应领地之图照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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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6.《南京市申请修改路线办法》(1935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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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已公布之路线,除直线不得申请修改外,其弯曲路线,得由利害关系人依本办法之规定,申请市政府核转行政院核准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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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应备具下列各条之理由及缘因,方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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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曲线路径经过之处,适当有特殊价值之建筑物,或路线改移,利便较大,经认为确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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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路线改移后,其路线之坡度、曲度及与他路之关系,在市政规划上经认为妥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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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人应先取得路线改移后所有受影响者之同意,并呈验其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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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人应担负赔偿各关系人因修改路线而受之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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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7.《南京市筑路摊费暂行规则》(首都建设委员会于1930年8月19日第30次常务会议修正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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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市组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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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新建或扩充道路所需经费,如工程费、地价、补偿金及房屋拆迁费等,除有特别规定外,应照本规则之规定,就道路两旁之受益土地所有人均摊之,但应留河沟及其他供公用部分土地应摊之费,均由市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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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受益土地不论公有、私有,均须依照本规则之规定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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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前条受益土地之摊费区域以沿路两旁各四十五公尺深度之地区为限,但平行道路之距离不满九十公尺或因建筑交叉道或广场,以致摊费重复时,其摊费区域及费额应视土地状况另由摊费审查委员会酌定之。摊费审查委员会组织细则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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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沿路两旁各十五公尺深度之地段为第一区,其余地段为第二区,每区摊费各为第二条规定费用总额四分之一,但应摊之费不得超过各该地段市价之半,其超过之费由市政府负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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