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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合伙,必定散伙:创业必懂的合伙实战策略 股东会议时,如何避免被小股东“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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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来讲,企业的股东们常常以投票的形式对公司的某项章程或者人员罢免等重要事项进行表决。因此,一家企业的发展方向多是依靠诸多股东的集体表决,并最终以股权的占比来决定该项表决的通过与否。可以说,股东的占比在表决权上起着决定性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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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刚刚成立的新公司,有些合伙人在资金比例上起着股权占比的决定性优势,为了发展公司,他可能会拉一些自己的亲朋好友或者陌生人进行合伙。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被小股东“绑架”。尤其在企业做大之后,众人为了各自利益会将股东之间的战争变得更加激烈。通过下面这个真实案例,我们来直观地了解一下小股东是如何实施“绑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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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案例:两个小股东“合伙”,大股东进退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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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是一个小作坊的创立者,摸爬滚打了好多年,小作坊终于小成气候,老张也名副其实地成为了张总。对企业满怀信心的张总,为了拉一把自己的亲弟弟小张,在他刚毕业后就让他一起加入了公司。在两兄弟和谐的合作模式下,公司发展得如火如荼,成绩斐然,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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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公司更上一层楼,张总派能力突出的员工阿肖获取一份对公司相当重要的特许证照,并承诺阿肖,如果她能成功取得该证照,将给她公司10%的股份。阿肖不负众望,只用了短短几天的时间就成功拿到了证照。老张没有食言,阿肖顺利成为了公司的股东。张总作为公司原始创业人持50%股份,弟弟小张持有40%股份,还有10%归阿肖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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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一切都尽在老张的掌控之中,但他没有预料到的是,弟弟与阿肖日久生情,最终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本来这是喜事,股东都变成了一家人,按理来说大家更加齐心协力才对,但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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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发展,就必须通过股东的决策、董事的运作和经理的实施才得以实现。但是,对于张总的公司却并非如此。为了规避股东之间的亲情关系,公司在制定章程时采用了股东平权原则,章程规定“任何决议以股东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阿肖还未成为小张妻子之前,弟弟都是听哥哥的,哥哥作为大股东当然如鱼得水。然而结婚后,弟弟小张更加倾向自己的妻子,只要阿肖反对,小张也紧跟着反对,哥哥的提议就被否决;而当阿肖提议某个方案时小张也马上跟进,哥哥一百万个反对,也无济于事。张总作为公司的大股东,彻底被小股东阿肖“绑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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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老张真是被将了一军,落得横竖是死,进退两难。最后,老张一不做二不休,忍痛割爱,解散公司,冻结账户,独自开始二次创业。可是,由于前期的折腾导致企业大伤元气,企业大势已去,而且此时,兄弟两人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同心协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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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发展的基石,在公司运营中,如果存在严重扭曲的股权安排,将会后患无穷。合理的股权结构通常表现为一个公司三个股东,即一股东40%,两小股东30%、30%,或者两大股东40%、40%,一小股东20%,形成三足鼎立、三方均衡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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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常理来说,老张公司的股权安排还算合理,但合理的前提是三人没有剪不断理还乱的亲属关系。所以我们之前说了,顾及人情,让亲戚进公司,是一个很危险的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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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股东平权原则也是罪魁祸首。试想一下,如果老张的弟弟没有与阿肖结婚,平权原则最大的受益者是老张,但却损害了阿肖的利益。由此可以看出,老张之所以被两个小股东“绑架”,其根本原因并不是弟弟与阿肖的结合,而是公司的管理机制和股东权利的分配存在着缺陷。事实是,如果不能实现大股东和小股东双赢,结果就是总有一方利益会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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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应该允许小股东拥有足够的话语权或否决权,然而这种权力不应该是无限制的,否则将使公司的大股东在治理公司时面临严重挑战。往严重了说,如果小股东权力过大,还可能会联合造反,把大股东踢出门外。为了避免未来与不合适的合作伙伴纠缠不休,大股东应尽量避免给予小股东无限制的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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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案例:董事会政变,大股东一夜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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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卢森和7个朋友在南京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摩托车设计,经过20年的发展,公司成为了业内数一数二的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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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的时候,卢森决定让公司上市,他找到了A公司的董事长张亮,想要让A公司作为上市顾问公司,辅导自己上市。考虑到上市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卢森决定,由A公司承担所有上市费用,而自己将23%的股份转让给A公司。卢森的这一做法遭到了公司董事会其他4名股东的反对,但由于卢森是公司最大的股东,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其他49%的股份由16名股东占有,所以大家最终还是通过了卢森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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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系列的原因,公司并没有顺利上市。可是,卢森在与A公司签订的上市财务顾问协议中,并没有约定如果不能上市该怎么办,被A公司拿去的股份是不是应该如数归还?就这个问题,卢森和董事会4名董事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卢森不顾4名董事的反对,坚持要继续推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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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卢森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的坚持引发了董事会政变,正当他忙着为公司上市四处奔波的时候,公司董事会把他扫地出门,公司的印章也全部被董事会控制,并且还选出了新任董事长。虽然卢森自己就是公司的第一股东,但是根据投票结果,5人董事会中已有4人同意另立董事长。至此,卢森再无反击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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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才能避免出现大股东被小股东“绑架”的局面?我给大家提出两点建议,就是必须要有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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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理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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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企业的治理结构模式中,应当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简称三会一层。外资企业的治理结构相对简单,只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简称二会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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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被小股东“绑架”的情况事件背后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公司没有设立制约部门。无论是三会一层还是二会一层,都是一个健全的公司结构模式,它不仅可以有效地制约小股东气势高涨、反客为主,还能为企业的协调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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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理的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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