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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案例与实务指引 第四节 无形资产质押融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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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影响的日益加深,企业融资难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帮助中小企业摆脱资金困境,湖南、北京、成都等省市的知识产权局纷纷采取措施,与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进行金融创新,推出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为拥有专利、商标、版权的知识型、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或贴息,不仅为部分中小企业提供了资金,还有效促进了企业的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受到各界的广泛支持和赞誉。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于近期选择了北京海淀区、长春市、南昌市、湖南湘潭、广东佛山以及宁夏的知识产权局作为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希望通过试点,在全国更大范围内推广这一业务。事实上,利用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在一些发达国家已成为一种较成熟的融资方式,有效促进了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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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形资产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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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可以依法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等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无形资产为质押物。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为科技企业融资开辟了新渠道,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实施品牌战略及促进金融流通、防范金融风险、优化资金资源的配置提供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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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随着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价值认识的深化,中国也开始探索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可能性,并在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中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随后,一些企业和银行进行了试点,如1997年南通樱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商标权为质押从银行获得600万元贷款。近年来,虽然国家和各省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了不少政策,鼓励银行为企业提供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但由于无形资产质押的特殊性,银行行动并不积极,各地仍是零星、小范围的试点,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实施困难重重,不少企业的质押要求甚至遭到拒绝。2004年,全国办理专利权质押仅37件,2005年为66件。截至2007年年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合同共有300多项,涉及专利700多件,质押总额不到60亿元,这与企业的需求和人们的期望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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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是因为国内对无形资产质押还存在一些疑虑,如无形资产的可质押性,即其充当担保标的依据,出质双方权益的保全等。在实际操作中,无形资产质押专业性强、风险大、涉及问题复杂,现有监管制度还不完善,只有克服这些困难,制定科学合理的操作规范和程序,才能有效推动这项业务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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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无形资产质押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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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额收益性和财产属性是无形资产可质押的价值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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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要充当担保标的用于质押,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从法理学的角度讲,任何成为担保标的物或权利都应具备一定价值并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为债权本身就体现了一定的价值性,担保标的必须有足够的价值,才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从担保物以优先受偿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达到保证债权的目的。财产权是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可以用货币进行计量。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债权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为投资者创造收益,并且能带来比一般企业盈利水平高的超额收益。无形资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超额收益上。虽然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但它能够借助有形资产载体,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带来超额预期收益,其价值量的大小即是它为企业创造超额收益的多少。无形资产的超额收益性使其具有财产的属性,其专有权属财产权,拥有无形资产即享有其收益权。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即属于财产权,其价值可以用货币计量,所有人享有对它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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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形资产财产权的可让与性确保了其质押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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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债券的实现,充当担保标的的物或权利,必须具有可转让性,以确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担保标的拍卖或变卖,以变现的价金优先受偿。中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只有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才能设定担保。专利、商标等多数无形资产,除了法律或协议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可以转让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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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用于质押的无形资产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该标的为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是无形资产用于质押的首要条件。二是该无形资产具有可转让性。无形资产通常要符合这两个条件,才具备充当担保标的的能力。当然这两个条件只是无形资产可用于质押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对于具体的无形资产还要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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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中国立法时借鉴知识产权的概念,认定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能充当担保标的的,只是其专用权中依法可转让的财产权,并将其归为权利质押。质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动产质押必须转让动产的占有权,但权利质押是否转移占有权不能一概而论。出质人将专利、商标等有关权利质押后,其生产经营仍必须依赖有关质押专利和使用商标专用权,只有继续使用这些资产才能获得收益。如果交付占有,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质权人很难实施占有,而且无形资产专用权交给质权人,不允许出质人继续使用,无形资产将发挥不了任何作用,甚至会失去其价值。实际上,作为无形资产的出质人,他仅以无形资产的财产权来出质,在法律上仍是该权利的主体,因而仍有利用该权利的资格,而质权人取得以该权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的权利,并非为该权利的主体,因而无使用该权利的资格。因此,无形资产出质之后,出质人仍有继续使用权,不能因设质而丧失其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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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进步和知识经济的发展,新型无形资产不断涌现,特性更趋多样化。目前,经济学家确认的无形资产总数已超过30种,美国会计制度确认的有24种之多。众多的无形资产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用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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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标的除应具备财产属性和可让与性外,还必须是依法取得、合法有效且在法定保护期内的,否则该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就谈不上质权人利益的保护。比如,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就要考虑其地域性和时间限制,无形资产的法定有效期限应该比质押的期限长。企业的非专利技术或商业秘密,通常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质押后一旦泄露秘密,质权人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不适合质押。中国《担保法》中明确规定可出质的无形资产仅有专利和商标专用权,显然种类太少,范围太窄。实际上,企业的品牌、依法可转让的特许权、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权等,同样符合无形资产质押的条件。随着经济发展和中国无形资产质押制度的不断完善,会有更多的无形资产用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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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健全无形资产质押融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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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国推行无形资产质押业务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下几个方面亟待解决,以期及早健全中国的无形资产质押融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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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企业及银行的认识,尽快制定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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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银行都应该充分认识到无形资产质押的经济意义。企业应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从战略高度实施对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重视其融资功能。银行应尽快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操作程序。首先,确定无形资产质押的条件与范围,在明确商标、专利等可质押的基础上,探索依法可转让的特许经营权、计算机软件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无形资产质押的可行性。其次,各银行应尽快制定无形资产质押管理办法,合理设计信贷品种,对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年限、贷款折扣率、合约签订等细节做出明确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加强对信贷审查人员的培训,并利用相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确保质押业务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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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计量和评估等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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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无形资产会计和评估理论的研究,寻找更为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价值确认、计量方法,使会计信息更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状况;改进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标准,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和评估机构信誉等级制度,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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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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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完善无形资产质押登记管理,还要与银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可专设一个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商标、专利以外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的登记。有学者甚至建议将知识产权局与商标局合并,如果得以实现,由合并后的部门设专门机构,统一负责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也不失为一种可行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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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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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价值不稳定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使其价值实现存在较大风险。为减少银行的风险,可以建立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如,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企业无形资产质押提供担保,允许企业以无形资产再辅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做连带质押,实行有形和无形资产捆绑式质押贷款,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及补偿机制。通过这些方式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银行贷款的安全性,确保质押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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